双牌县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政策须知

根据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部署,从5月下旬开始,我县将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从6月份开始暂时停发保障金,城市低保对象从8月份开始暂时停发保障金,所有的低保对象将进行重新清理认定,待重新清理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补发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停止保障。

一、城乡低保的申报审批程序

低保申报审批的工作流程为:户主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含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三级联审或研究评审)——乡镇审核——初审结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卡及低保金。

二、低保申请人在申报低保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申请人申请低保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一是诚信申报。所有低保对象申请低保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健康及就业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并向民政部门书面承诺申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如经核查发现有虚报、瞒报行为,自愿放弃低保申请。二是授权经济状况核查。即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到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三是积极配合搞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得有拒绝接受调查、故意提供虚假现场以及威胁、污辱、谩骂、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等行为。

三、低保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应提供的材料有:1.申请书;2.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状况证明;4.因病、因残致贫的相关证明;5.申请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其中申请城市低保提供6个月流水信息,申请农村低保提供12个月流水信息;6.申请人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认为自已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应填报《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情况说明书》。属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干部的,《说明书》应经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签署审查意见;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件或材料。

四、清理整顿三大重点对象

(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错保”对象

1. 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富人保”。(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保障标准253元/月,城镇保障标准420元/月);(2)家庭有2处以上房(地)产,或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的;近3年来新建、购买房屋或进行了高档房屋装修的(因危房改建、拆迁安置、移民安置或不可抗力损毁房屋修建及简单装修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在城镇拥有门面、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3)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两轮摩托车、助力车除外)、工程机械等大中型以上机械设备的;(4)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俱、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5)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的;(6)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7)领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8)购买股票、期货及商业保险等投资行为达1万元以上的;(9)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2.乱开政策口子的“特殊群体保”。具体包括以下7种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违规纳入低保的对象:(1)涉军群体;(2)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3)精简下放职工;(4)失地农民;(5)水库移民;(6)长年信访人员;(7)其他成建制纳入的特殊群体。

3.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保”。(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且未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2)法定赡(扶、抚)养人经商办企业,或为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3)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

4.家庭经济状况超标拆户纳入的“病残保”。 低保家庭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标准,但因个别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拆户纳入低保的。

5.有劳动力的“懒人保”。(1)城乡居民家庭中18-60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业不就或有责任田地不耕种,又无其他特殊困难的;(2)家庭成员因酗酒、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3)原来因抚养、教育负担过重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及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6.死亡未及时申报停保的“死人保”(1)死亡时间超过1个月未停保的对象;(2)户主死亡不申报变更,由其他家庭成员继受领取低保金的。

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保”。(1)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2)不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的;(3)在管理审批机关审核审批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现场或相关证明资料的;(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恐吓、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5)举家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二)应保未保的“漏保”对象要应保尽保。主要包括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条件,应兜未兜或未全户纳入兜底保障的家庭;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应全户纳入低保而应保未保的对象;

(三)社会救助领域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主要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套取、冒领低保资金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人员违规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乡镇、村(居)干部在低保工作中索拿卡要,优亲厚友,为利害关系人员违规办理低保的违纪违规问题,一律从严查处和清退。

双牌县民政局

2017年6月7日

根据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部署,从5月下旬开始,我县将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从6月份开始暂时停发保障金,城市低保对象从8月份开始暂时停发保障金,所有的低保对象将进行重新清理认定,待重新清理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补发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停止保障。

一、城乡低保的申报审批程序

低保申报审批的工作流程为:户主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含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三级联审或研究评审)——乡镇审核——初审结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卡及低保金。

二、低保申请人在申报低保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申请人申请低保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一是诚信申报。所有低保对象申请低保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健康及就业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并向民政部门书面承诺申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如经核查发现有虚报、瞒报行为,自愿放弃低保申请。二是授权经济状况核查。即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到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三是积极配合搞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得有拒绝接受调查、故意提供虚假现场以及威胁、污辱、谩骂、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等行为。

三、低保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应提供的材料有:1.申请书;2.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状况证明;4.因病、因残致贫的相关证明;5.申请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其中申请城市低保提供6个月流水信息,申请农村低保提供12个月流水信息;6.申请人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认为自已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应填报《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情况说明书》。属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委会干部的,《说明书》应经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签署审查意见;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件或材料。

四、清理整顿三大重点对象

(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错保”对象

1. 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富人保”。(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保障标准253元/月,城镇保障标准420元/月);(2)家庭有2处以上房(地)产,或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的;近3年来新建、购买房屋或进行了高档房屋装修的(因危房改建、拆迁安置、移民安置或不可抗力损毁房屋修建及简单装修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在城镇拥有门面、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3)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两轮摩托车、助力车除外)、工程机械等大中型以上机械设备的;(4)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俱、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5)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的;(6)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7)领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8)购买股票、期货及商业保险等投资行为达1万元以上的;(9)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2.乱开政策口子的“特殊群体保”。具体包括以下7种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违规纳入低保的对象:(1)涉军群体;(2)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3)精简下放职工;(4)失地农民;(5)水库移民;(6)长年信访人员;(7)其他成建制纳入的特殊群体。

3.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保”。(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且未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2)法定赡(扶、抚)养人经商办企业,或为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3)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

4.家庭经济状况超标拆户纳入的“病残保”。 低保家庭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标准,但因个别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拆户纳入低保的。

5.有劳动力的“懒人保”。(1)城乡居民家庭中18-60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业不就或有责任田地不耕种,又无其他特殊困难的;(2)家庭成员因酗酒、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3)原来因抚养、教育负担过重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及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6.死亡未及时申报停保的“死人保”(1)死亡时间超过1个月未停保的对象;(2)户主死亡不申报变更,由其他家庭成员继受领取低保金的。

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保”。(1)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2)不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的;(3)在管理审批机关审核审批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现场或相关证明资料的;(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恐吓、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5)举家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二)应保未保的“漏保”对象要应保尽保。主要包括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条件,应兜未兜或未全户纳入兜底保障的家庭;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应全户纳入低保而应保未保的对象;

(三)社会救助领域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主要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套取、冒领低保资金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人员违规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乡镇、村(居)干部在低保工作中索拿卡要,优亲厚友,为利害关系人员违规办理低保的违纪违规问题,一律从严查处和清退。

双牌县民政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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