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

颁布时间:1987-09-10

实施时间:1987-09-10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 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第十一条 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统计;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除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统计以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于7月20日以前和1月20日以前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总报表附后)。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

颁布时间:1987-09-10

实施时间:1987-09-10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 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 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第十一条 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统计;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除纳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统计以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于7月20日以前和1月20日以前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总报表附后)。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 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HSE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HSE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 ...查看


  • 环境污染论文
  • 题目:浅议环境污染治理 姓名 :--------- 学号 时间--------- : :__________________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大规 ...查看


  • 焦艳鹏:我国环境污染刑事判决阙如的成因与反思--基于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
  • [摘要]1997年新刑法颁行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判例在刑事司法中极为少见,在绝大多数地方法院均呈现"零判决"现象,环境刑事司法的实际效能令人担忧.本文以对上述判决阙如现象的成因分析入手,深入反思了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与司 ...查看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 ...查看


  •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安全 ...查看


  • 小江东川区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 小江东川区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采砂管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


  • 安全管理相关名词解释 1
  • 安全管理相关名词解释 1.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来源:<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查看


  • 北京大学环境保护规定
  • 北京大学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实施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条例,使我校有一个安静.清洁.优雅的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和改善北大校园环境,是关系全校师 ...查看


  • 环境监察试题库
  • 环境监察试题库 1.名词解释: 1.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就是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 4.污染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