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关于印发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金委【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在东至、石台、青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池州市内其他城区购买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证明。

3、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发放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除外)。

4、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6、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职工夫妇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现行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的3.75%,五年以上的4.3%。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作为认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标准,具体信息则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准。

9、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中有一套住房贷款的,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视为第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的,不论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门面、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四、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执行标准

11、信用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征信报告为准。

12、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下(含五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作出正确认识,并承诺今后按期还贷;如再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借款人保证主动要求其所在单位从其夫妻双方工资中扣划相应金额冲抵欠还贷款。借款人的书面报告应报请其所在单位审查研究,并由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承诺对于再次发生拖欠贷款的借款职工,由其单位负责按期划扣相应数额的工资偿还欠款;单位研究意见应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征信报告中累计有十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夫妇双方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其中累计次数较多一方为准。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金委【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在东至、石台、青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池州市内其他城区购买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证明。

3、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发放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除外)。

4、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6、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职工夫妇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现行年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的3.75%,五年以上的4.3%。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作为认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标准,具体信息则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准。

9、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中有一套住房贷款的,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视为第二套住房。

职工家庭成员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的,不论住房是否出售或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职工利用商业性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例如:门面、写字楼等),不列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套数的计算。

四、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执行标准

11、信用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征信报告为准。

12、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下(含五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作出正确认识,并承诺今后按期还贷;如再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借款人保证主动要求其所在单位从其夫妻双方工资中扣划相应金额冲抵欠还贷款。借款人的书面报告应报请其所在单位审查研究,并由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承诺对于再次发生拖欠贷款的借款职工,由其单位负责按期划扣相应数额的工资偿还欠款;单位研究意见应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征信报告中累计有十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夫妇双方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其中累计次数较多一方为准。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出台的新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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