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相应法规

一、专题界定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专题针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集体合同 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够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吗

【案例】于某等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公司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为480元,每月30日发放。后皮革制品公司工会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集体合同,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550元。第二个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农民工发放了480元的工资。

于某将另几位农民工召集一起来到经理办公室,问:“上个月,咱们公司的集体合同已经规定,员工的工资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们这个月的工资还是480元?”“你们每人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不就是480元吗?”经理不解地问,“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发给你们工资,没什么不妥,因为你们是农民工,跟其他职工不一样,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

【评析】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应增加呢?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尽管于某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也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所以,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于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至少增至550元。

案例2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王师傅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师傅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陈师傅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陈师傅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陈师傅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陈师傅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绝了陈师傅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本案中,陈师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陈师傅年终第13个月工资。

案例3 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

【案例】媒久是一个有着几百人的工厂,工会成员30多人。由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向工厂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双方代表协商后签字,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企业随即向企业员工公布并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后来职工提出异议,企业以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已经生效为由不予理睬。

【评析】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否则是不会生效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中第38条规定,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39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案中企业协商草案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就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程序不合法,也还没有得到审查结果,是不会生效的。

案例4 职工代表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 企业裁员增效这股风很快就刮到了老宋所在的玻璃容器厂,厂里决定裁员20%。老宋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本来是不用担心的。可是厂里找他谈话,虽没有明说,话里话外说他这么多年兢兢业业,对厂里的贡献有目共睹,现在厂里有了困难,希望他发扬一下蜡烛精神。而他确实已经燃烧了么多年,该休息一下了。老宋心里很不是滋味,说道:“我是老工人了不假,可也不是厂里的累赘。我技术过关,从没有过事假病假,合同期限也还有4年,我还是职工代表按规定不应该和我解除合同”。厂长说:“现在不是情况特殊吗,厂里规定50岁以上的老工人一律解除合同”

【评析】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企业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使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协商对话的过程。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间,职工代表通常还要代表职工对企业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免不了有得罪企业或领导的情况。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国家在《集体合同规定》中专门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合同期内在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严重过失,即可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本案中企业以裁员为名与老宋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四、操作实务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集体合同的职能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审查。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集体合同须知

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3. 集体合同草案生效程序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4.集体合同生效程序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 集体合同协商、生效发生争议处理

集体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五、 相关法规

1.对集体合同签订及其内容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35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 对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规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第28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29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30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3.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及资格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7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8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9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第10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第11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在集体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4. 对集体合同协商员工代表的保护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17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18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第19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对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及履行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4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32条 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36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37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38条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39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40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第41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6.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42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关于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的规定

《关于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一、集体合同报送程序和要求

1、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和与之相关的材料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集体合同相关材料包括:(1)《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2)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集体协商要约书和承诺方的书面答复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5)协商代表人员花名册;

(6)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7)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过程的书面材料;(8)协商会议记录原件;(9)集体合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决议;(10)双方首席代表如属指派或委托,应附相关证明。

3、集体合同报送时,用人单位应填写《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一式二份),注明报送时间、报送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机构应按要求查验集体合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应在《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上签注收件人、收件时间。资料不齐全,退回用人单位补齐后,再签收。《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机构留存,另一份反馈给用人单位。

二、集体合同审查程序和要求

1、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按现代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2、集体合同审查内容包括双方协商代表资格审查,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合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的审查。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签收之日起15日内,应对集体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用人单位,并注明用人单位签收人,签收时间。4、对集体合同文本中工资协商内容不具体,或者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原则条款较多、实际操作难以落实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用人单位完善协商内容,修改或整改集体合同文本。 5、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或整改。修改或整改集体合同文本,按上述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6、集体合同审查机构应将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连同《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并存档。 7、今后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地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检查。

六、问与答

1. 问:集体协商要求多少天内答复?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的集体协商,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2. 问: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答:主要包括:(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三)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3.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个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个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4.问:外单位人员能当协商代表吗?

答:可以。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5. 问: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的有什么保护措施?

答:主要有:(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冯翠玲

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相应法规

一、专题界定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专题针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集体合同 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够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吗

【案例】于某等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公司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为480元,每月30日发放。后皮革制品公司工会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集体合同,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550元。第二个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农民工发放了480元的工资。

于某将另几位农民工召集一起来到经理办公室,问:“上个月,咱们公司的集体合同已经规定,员工的工资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们这个月的工资还是480元?”“你们每人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不就是480元吗?”经理不解地问,“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发给你们工资,没什么不妥,因为你们是农民工,跟其他职工不一样,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

【评析】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应增加呢?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尽管于某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也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所以,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于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至少增至550元。

案例2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王师傅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师傅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陈师傅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陈师傅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陈师傅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陈师傅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绝了陈师傅的要求。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本案中,陈师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陈师傅年终第13个月工资。

案例3 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

【案例】媒久是一个有着几百人的工厂,工会成员30多人。由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向工厂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双方代表协商后签字,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企业随即向企业员工公布并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后来职工提出异议,企业以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已经生效为由不予理睬。

【评析】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否则是不会生效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中第38条规定,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39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案中企业协商草案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就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程序不合法,也还没有得到审查结果,是不会生效的。

案例4 职工代表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 企业裁员增效这股风很快就刮到了老宋所在的玻璃容器厂,厂里决定裁员20%。老宋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本来是不用担心的。可是厂里找他谈话,虽没有明说,话里话外说他这么多年兢兢业业,对厂里的贡献有目共睹,现在厂里有了困难,希望他发扬一下蜡烛精神。而他确实已经燃烧了么多年,该休息一下了。老宋心里很不是滋味,说道:“我是老工人了不假,可也不是厂里的累赘。我技术过关,从没有过事假病假,合同期限也还有4年,我还是职工代表按规定不应该和我解除合同”。厂长说:“现在不是情况特殊吗,厂里规定50岁以上的老工人一律解除合同”

【评析】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企业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使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协商对话的过程。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间,职工代表通常还要代表职工对企业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免不了有得罪企业或领导的情况。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国家在《集体合同规定》中专门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合同期内在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严重过失,即可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本案中企业以裁员为名与老宋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四、操作实务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集体合同的职能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审查。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集体合同须知

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3. 集体合同草案生效程序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4.集体合同生效程序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 集体合同协商、生效发生争议处理

集体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五、 相关法规

1.对集体合同签订及其内容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35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 对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规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第28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29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30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3.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及资格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7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8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9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第10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第11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在集体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4. 对集体合同协商员工代表的保护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17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18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第19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对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及履行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4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32条 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36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37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38条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39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40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第41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6.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42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关于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的规定

《关于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一、集体合同报送程序和要求

1、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和与之相关的材料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集体合同相关材料包括:(1)《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2)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集体协商要约书和承诺方的书面答复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5)协商代表人员花名册;

(6)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7)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过程的书面材料;(8)协商会议记录原件;(9)集体合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决议;(10)双方首席代表如属指派或委托,应附相关证明。

3、集体合同报送时,用人单位应填写《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一式二份),注明报送时间、报送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机构应按要求查验集体合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应在《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上签注收件人、收件时间。资料不齐全,退回用人单位补齐后,再签收。《集体合同送审呈报表》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机构留存,另一份反馈给用人单位。

二、集体合同审查程序和要求

1、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按现代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2、集体合同审查内容包括双方协商代表资格审查,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合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的审查。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签收之日起15日内,应对集体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用人单位,并注明用人单位签收人,签收时间。4、对集体合同文本中工资协商内容不具体,或者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原则条款较多、实际操作难以落实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用人单位完善协商内容,修改或整改集体合同文本。 5、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修改或整改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或整改。修改或整改集体合同文本,按上述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6、集体合同审查机构应将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连同《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并存档。 7、今后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地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检查。

六、问与答

1. 问:集体协商要求多少天内答复?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提出的集体协商,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2. 问: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答:主要包括:(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三)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3.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个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个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4.问:外单位人员能当协商代表吗?

答:可以。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5. 问:集体协商职工一方代表的有什么保护措施?

答:主要有:(1)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冯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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