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精神,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是我国路灯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统一组织,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负责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照明工程,投资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道路照明、大型立交、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道路照明工程。
第五条 按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的工程。
第六条 已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示范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 评 审 标 准
第七条 道路照明工程质量评审检查按照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执行。
第八条 路灯基础设施技术资料按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阶段质量检验用示范表式检查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单位(指道路照明、大型立交、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工程,承担工作量须在400万元以上者)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建委(厅)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初评的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材料及要求:
1.“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4.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VCD片或录像带(时间约10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的彩色照片8张;
9.VC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底结束。
第五章 工 程 复 查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熟悉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每组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查阅内业资料;
4.落实投资额度;
5.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复查小组依照“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办法”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及内业资料进行评定,达到评定标准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七条 复查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 评 审 工 作
第十八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在“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指导下,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下设“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和《城市照明》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颁发奖杯、奖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
第八章 工 作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1.《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表
2.《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技术文件主要项目统一规定示范表式
3.《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阶段质量检验用示范表式及填表说明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精神,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是我国路灯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统一组织,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负责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照明工程,投资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道路照明、大型立交、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道路照明工程。
第五条 按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的工程。
第六条 已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示范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 评 审 标 准
第七条 道路照明工程质量评审检查按照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执行。
第八条 路灯基础设施技术资料按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道路照明专业委员会《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阶段质量检验用示范表式检查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单位(指道路照明、大型立交、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工程,承担工作量须在400万元以上者)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建委(厅)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初评的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材料及要求:
1.“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4.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VCD片或录像带(时间约10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的彩色照片8张;
9.VC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底结束。
第五章 工 程 复 查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熟悉道路照明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每组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查阅内业资料;
4.落实投资额度;
5.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复查小组依照“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办法”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及内业资料进行评定,达到评定标准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七条 复查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 评 审 工 作
第十八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在“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指导下,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下设“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和《城市照明》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颁发奖杯、奖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
第八章 工 作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1.《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申报表
2.《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选技术文件主要项目统一规定示范表式
3.《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阶段质量检验用示范表式及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