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及考试内容分享
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及统考科目信息将在山东事业单位招聘网进行更新。往年山东事业编的考试内容各地区都是不同的,每个地区的考试试题都是由自己本地决定,而实行统考制度以后,所有地区的考试都使用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的考试试题。为帮助考生们备考,下述链接已经更新了2016山东事业编招聘考试大纲内容。
点击查看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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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内容如下:
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
1.秩序:
(1)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是法的价值基础,其他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3)秩序应该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2.自由:
(1)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
(2)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法律是用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
3.正义:
(1)正义是个关系范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2)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3)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正义极大的推定着法的进化。
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复习资料:哲学-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反映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1.含义:现实性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现实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它是过去“现实”发展的结果,又是引起将来的“现实”的原因。可能性是和现实性相对立的范畴,它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把握可能性这个范畴,要对可能性的各种情况加以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两种相反的可能性;可能性的程度大小。
2.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两者的对立:可能性是潜在的、还没有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现实性也不同于可能性,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所以,我们从事一切工作都要从现实出发,而不能从可能出发,不能以可能代替现实。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政策是以现实的东西,而不是以可能的东西为依据的。”在工作中要预计到事物发展有种种的可能性,但却要把自己的活动建立在现实性这个可靠的基础上。
(2)两者的统一:①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现实性离不开可能性,它是实现了的可能性,没有可能性的东西是不会变为现实性的;而可能性则是尚未展开、没有实现的现实性。现实性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由先在的某种可能性发展而来的,同时又孕育着新的可能性。②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客观事物的发展,总是在现实性中产生出可能性,而可能性又不断变为现实性的转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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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内容如下:
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
1.秩序:
(1)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是法的价值基础,其他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3)秩序应该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2.自由:
(1)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
(2)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法律是用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
3.正义:
(1)正义是个关系范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2)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3)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正义极大的推定着法的进化。
2016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大纲复习资料:哲学-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反映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1.含义:现实性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现实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它是过去“现实”发展的结果,又是引起将来的“现实”的原因。可能性是和现实性相对立的范畴,它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把握可能性这个范畴,要对可能性的各种情况加以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两种相反的可能性;可能性的程度大小。
2.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两者的对立:可能性是潜在的、还没有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现实性也不同于可能性,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所以,我们从事一切工作都要从现实出发,而不能从可能出发,不能以可能代替现实。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政策是以现实的东西,而不是以可能的东西为依据的。”在工作中要预计到事物发展有种种的可能性,但却要把自己的活动建立在现实性这个可靠的基础上。
(2)两者的统一:①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现实性离不开可能性,它是实现了的可能性,没有可能性的东西是不会变为现实性的;而可能性则是尚未展开、没有实现的现实性。现实性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由先在的某种可能性发展而来的,同时又孕育着新的可能性。②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客观事物的发展,总是在现实性中产生出可能性,而可能性又不断变为现实性的转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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