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0 9年 5月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Ma ., 0 9 y 20
第3 8卷
第 3期
Junl f ne no aN r a nvr t ( hl oh ora nr oI Mo gl om l i sy P ispy& Sca S i c ) i U ei o oi ce e l n
Vo. 8 No 3 13 .
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相关边界规定
乌 日汗 , 富 玉
( 内蒙古师范大学 蒙古 史所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2 ) 10 2
[ 要] 笔者运用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蒙古文档案和相关文献资料, 摘 探讨了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的相关
边界规定 , 即边界 管理制度 、 对边界纠纷的处理及对越界 者 的处罚措 施等 。它是 清廷施 行 于蒙古地 方的盟旗 制度
的一 些具体表现 , 然而清廷所订 立的各种规章制 度落 实到具体 的盟旗时则有许 多变通 。尤其 , 清一 代 , 了避 灾 有 为 自救 , 灾蒙旗牧 民或有组织 , 被 或零散 地移牧邻旗之 事常有发 生。
[ 关键词] 清代; 阿拉善和硕特旗; 边界规定 [ 中图分类号】K4 2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2(090- 8- 01 6320)3 01 3 7 0 0
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位于今 内蒙古 自治区西 边,东边 与伊 克昭盟鄂 尔多斯右翼后 旗 ( 杭锦 “ 今
旗 ) 右翼 中旗 ( 鄂 托 克 旗 ) 黄 河 为界 , 北 接 及 今 以 东 乌 兰察 布盟 乌 喇 特 界 , 南 隔 贺 兰 山 与 宁 夏 府 ( 东 今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 ) 界 ; 连 额济 纳 土 尔 扈特 ( 额 为 西 今 济纳旗 ) ; 接凉州 、 州二 府 ( 甘 肃 省武 威 、 界 南 甘 今 张 掖地区) 北逾 戈壁 , 喀尔 喀扎 萨 克 图汗 部界 ” ; 接
… 獬
。
一
、
边界 管理 制度
有关 阿 拉善 和硕 特 旗边 界 的 管 理制 度 《 藩 院 理
则例》 有明确记载 :驻扎宁夏理事司员所属阿拉善 “
霍硕 特一 旗 , 鄂尔 多 斯 一 旗 , 年 春 秋 二季 , 每 与甘 凉 道各 查一 次 。理事 司员 於 巡 查后 , 各 旗所 立 鄂 博 将 是否 坚 固 , 蒙 古 民人 有 无 逾 界 之 处 , 及 出具 印 结 报 院 。 各 旗蒙 古人 出境 , ”“ 必须 禀 明本旗 。违 者 , 将失 察之管旗章京、 副章京 、 参领 、 佐领 、 十家长 , 照疏於 约束例 分别 议处 。 L加阿拉善 和硕 特旗 对边界 鄂 博 ”2 J 的巡查 、 边界 线 和边界 纠纷 处理 等还 是很 认真 、 积极
的。
作 为清朝西 部屏 障 的阿拉善 和 硕特 旗 与其 他
旗不 同 的两 个 特 点 : 自
设 立 之 日起 旗 上 不 设 盟 , 即 “自为一部 , 设 盟 ” 为 独立 旗 , 辖 于理 藩 院 ; 不 , 直 内 外 扎 萨克蒙 古 的最 主要 的区别 在 于 内扎 萨克 蒙古 拥
有兵权 , 外扎萨克蒙古无兵权。阿拉善和硕特旗虽 属于外藩蒙古中的 ̄ : 萨克蒙古 , bL f 但却如同内扎萨 克蒙古一样拥有兵权。清廷根据“ 众建 以分其势” 分 而治之 的原则 , 将蒙 古分 为许 多互 不统属 的旗 , 直
辖 于清朝政 府 。盟 旗 制 度 最 终 形成 后 , 为 清 廷 对 成
据嘉 庆 十七年 ( 82年 ) 11 九月 十 五 日的乌 喇特
扎萨克巴图鄂齐尔为两处边界事致 阿拉善亲王咨文 内称 :乌 喇特 扎 萨克 镇 国公 巴图 鄂 齐尔 、 理 台吉 “ 协
咨乾 清 门行走 阿拉 善和硕 特旗 扎 萨克 和硕 亲王玛 哈
蒙古进行更有效统治的保证。加之严禁越界、 对越 界者 的惩 罚措施 及对 边界 管理 制度 等使 盟旗 制度 的
功能发 挥得更 为淋 漓尽致 。阿拉善 和硕 特旗 与盟 旗
制度相适 应实行 了严 格 的边界 管理 制度 。
巴拉、 协理台吉等。为互领 印文事 。嘉庆十七年八 月十八 日, 在沙金套海等地 , 由我们双方官员会同商
议 称 : 看 双方划 定 游牧处 所边 界之 旧有 印文 , 自 查 则 哈拉 各 那 口、 呼和 淖尔 岸边 所堆 鄂博 始 , 沿呼 和淖尔 旧有 痕迹 岸边 , 向西南 至察 罕托 罗海 口 , 此 向南沿 从
[ 收稿 日期 ]0 90 -5 20 - 2 3 [ 基金项 目] 内蒙古师 范大 学研 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项 目( X J0 05 C JS 85 ) [ 作者简介】 日汗(94)女 , 鸟 18 -, 蒙古族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 学学院专 门史专业研 究生;富玉(94) 男, 18. , 蒙古族 , 内蒙 古师范大 学蒙古学 学院专 门史专业研 究生 。
.
81 .
乌 日汗 ,富玉/清代阿拉善和硕 特旗 相关边界规定
亨戈 尔戈沙漠 顶端 , 赛 台等处立 二鄂博 , 在 从此 向南 在黄 河二 哈喇苏 海 问立 二 鄂 博 , 此 直 前 在 沙金 套 从
海、 乌兰 哈吞岸边 所立 旧有鄂 博被 烧 , 因无从查 明其
确 规定 了 处 理 边 界 纠 纷 的方 式 和执 行 者 。除 此 之 外 , 汉之 间 的纠纷 也有 由阿拉 善 和硕 特旗 在 定 远 蒙 营设立 的 “ 厅 ” 1 进 行处 理 的记 载 。当 时设 立 堆 J ①
纵火 者 , 为此 , 其 旧址 上重新 堆立 , 在 于该 十 四年 , 虽 由双方官 员 已填 平 多挖 之 渠 , 收 回禁 止 再 次挖 旧 并 渠之 无理 民人 , 马二 匹 , 给 甲喇 巴雅 尔 等之 外 , 罚 交
“ 堆厅
” 并开始处理蒙汉 间纠纷之 , 后与宁夏部 院发
生过 冲突 , 因此 , 有一 段 时 期被 清 廷 勒令 裁 撤 过 , 然 而至民国时“ 堆厅” 被恢复并改称为“ 理事官厅” 专 , 门负责 法律 裁 判 工 作 。此 时 的 “ 厅 ” 责 蒙 汉 之 堆 负
禁止砍伐二哈喇苏海 , 双方派出坤都哈 日察盖 、 拨什 库 巴音查 干等 居住 巡 查 , 远 杜绝 争 端 。此 等鄂 博 永
标记 , 双方 每年 交给边 官修 复 。如此商定 之事 , 是否
间纠纷 的 同时连 蒙古 人之 间 的纠 纷也 负 责审 理
了 引。
有当, 分别呈报各 自扎萨克处。等因。因双方所报 相符 , 为此 , 我处 咨行 互 领 印文 。 L 以上 引 文 反 映 ”3
了阿拉善 和硕 特旗及 临界旗 一 同巡 查边 界线 时发现
三 、 越界 者的处 罚 对 有关 对 越界者 的处罚 律例 各种史 料有 不 同的记
问题后即可采取有效措施来修复边界线 , 以避免 临
界 两旗 之间 的纠纷 。阿拉善 和硕 特旗 与临界 蒙旗 即
载。嘉庆朝《 大清会典》 之卷六四《 理藩 院》 : 如 载 “
别 旗王 公 、 台吉 、 人有 侵入 界 内者 皆论罚 。如越 过 平 所 分 地界另 行游 牧者 , 王公 、 台吉 皆论罚 。平人将 本
喀尔喀 、 乌喇特 、 鄂尔多斯右翼后旗间的边界管理采
取 了严 格 的措 施 。 每 年 巡 查 鄂 博 的制 度 从 未 松 懈 过 , 时查 完之 后将存 在 的问题互 相行 文解决 , 呈 按 并 报 于宁 夏部 院或 理藩 院。 因此 , 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对 边 界进行 着严 格管理 。
二、 边界 纠纷 的处理
人并畜产同给见证人 。 l 《 ”5 大清会典事例》 之卷九 七九《 理藩院 ・ 耕牧》 也有如下记载 :原定 , “ 外藩蒙 古越境游牧者 , , 马十匹; 萨克、 王 罚 扎 贝勒 、 子 、 贝
公, 匹; 七 台吉 , 匹 ; 人 , 牛一 头 。 之后 又 定 : 五 庶 罚 ”
阿拉善 和硕特旗 扎 萨克集军 事 、 政 、 行 司法权 于
一
“ 自己所分地界 , 越 肆行游牧者 , , 王 罚马百 匹; 扎萨 克、 贝勒 、 贝子 、 , 十匹 ; 公 七 台吉 , 五十 四匹 ; 庶人 、 犯 者本 身及 家 产 皆罚 取 , 给见 知 人 。 【 《 藩 院 则 赏 ”6 理 例》 之卷五十三《 违禁》 “ 内外扎萨克王、 载:凡 贝勒、
贝子 、 、 公 台吉 、 塔布囊 , 越人 他人地 界者 , 罚奉半 年 , 其不 管 旗之 王 、 贝勒 、 子 、 、 贝 公 台吉 、 布囊 及 蒙古 塔 官员 、 平人 , 罚一九 牲畜 。仍责令 移 回本界 。但有 均 侵 占情形 , 加一 等科 罪 。 [卷 十 违 ” 五 三 禁 ] 以
上诸 多 处罚越 界者 的不 同规章制 度真正 落实 到 盟旗 时 则 有 许 多 变 通 。据 乾 隆 三 十 七 年 ( 72 17 年) 四月初 一 日, 差 驻 扎 宁 夏 部 院 为 会商 解 决 乌 钦 喇 特人越 界事 致 阿拉 善 和硕特 旗扎萨 克和硕 亲王咨 文 内称 :遵 理 藩 院文 内 旨事 请 将 私 自越界 设立 鄂 “ 博 印记 之协理 台吉栋 鲁 布 、 尔济 色 布腾 近 百 户 庶 多 民搬移 居住 之 台吉 策 仁 确衮 、 布色 格 济 等照 例 所罚 各 五 十匹 马 , 未严 加管束 该管 庶 民 , 任其行 事之乌 喇 特 公 贡格拉 布坦 、 噶勒 桑 策 凌等 罚 俸 一年 。所 罚 之 马赏 给为公 事效 力之 庶 民 , 赏 给之 事 报来 本 院等 将
身 。扎萨克 衙 门是军 事 、 行政 、 司法 事务 的统一 执
行 机关 , 法律裁 判 由印务 处 执 行 。但 根据 不 同 的民
族和旗 内外人群的区别以及纠纷 , 其法律裁判 的方 式和执 行 的机 关 以及其权 限也 有差异 。阿 拉善 和硕
特旗东 西北交 界 于杭 锦 、 旧土 尔扈 特 部 和 喀尔 喀 部 等蒙 旗 , 与甘州 、 南 凉州 、 宁夏 府等 汉 地交 界 , 因此 , 阿拉善 和硕特 旗 和 临旗 之 间 的 纠纷 为 蒙古 人 之 间 、
蒙汉人之间及汉人之间的纠纷等。其中蒙古人之间 的纠纷 分 为阿拉 善和硕 特旗 旗 内蒙 古人之 间的纠纷 和 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与外 旗 蒙 古人 之 间 的 纠纷 两 种 。
旗 内蒙古人 的 民事 、 事案件 、 的纠纷可 由边 官裁 刑 小 定处 罚 ; 的纠纷 则 由边 官呈 报 印务处进 行处 理 ; 大 外 旗蒙 古人 在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境 内所 犯 下 的 案件 , 小
的由印务处处理 , 并有权鞭笞或驱逐出境 ; 大的纠纷 则须交各该管盟 、 旗处理; 蒙汉之间或汉人之间的纠 纷, 旗内的由钦差驻扎宁夏办理蒙古 民人事务部院 处理 ; 旗外 的 由驻 扎 宁 夏 办理 蒙 古 民人 事 务 部 院 同 相关 的就近官会处理。关于此项 《 理藩部则例》 中 有一条载:鄂尔多斯、 “ 阿拉善两处蒙古民人交涉命 案, 就近地 方官 会 同蒙古 官员相验 后 , 由宁 夏 、 神木 、 安边三处同知就近者 , 会同蒙古官员审明定拟 , 咨报 该处 部 院及该处 道员 覆审 完结 。 J ”2 。此例 律 中明 3
・
由前来。为此, 将协理栋鲁布、 多尔济色布腾 、 台吉 策仁确 衮布 桑杰 等 所罚 马匹 赏 给各 效 力 之庶 民等 ,
将所 赏之事 照理 藩 院咨文之 意 , 一面行 文理藩 院 , 一 面知 照贵处 行 文为妥 。 ” 显然 , 从上 引文之 “ 罚乌 喇 特公 一 年 的俸 禄 , 罚 台吉 五
十 匹 马 , 将 罚 马 赏 给 了 为 旗 事 效 力 的庶 并 民” 以看 出 , 夏 部 院 对 越 界 进 入 阿拉 善 和硕 特 可 宁
8 ・ 2
乌 日汗 ,富 玉/清 代 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相 关 边 界 规 定
旗居 住并 私 自设 立鄂 博之 乌喇 特人 的处罚 与 清朝所 规定 的规 章条 例 并 不 相 符 。道 光 十 三 年 ( 8 3年 ) 13 四月初七 日, 阿拉善 亲 王 为惩 罚 越 界 砸 毁 寺庙 之杭
锦旗 属 民事 致 宁夏 部 院呈 文 内称 : 查得 , “ 杭锦 旗属
繁 往复文 书 , 解决 诸 如此类 的 问题 , 也使 此类档 案 大 量 保存下 来 。尤 其到 了清 末 , 着 “ 禁政 策 ” 松 随 封 之
懈 , “ 民实 边 ” 策 的 大力 推 行 , 仅 使 蒙 古 人 即 移 政 不
在旗 与旗 之 间频繁 流 动 , 使 内地 汉 族农 民 和商 人 更
民等, 有意 砸破 我旗则 布盖 以南 之寺庙 一 事 , 由钦差 驻 扎 宁夏办 理办 理 蒙 古 民人 事 务 大 臣 、 清 门行 走 乾 伊 克 昭盟盟 长鄂 尔多斯 扎 萨克一 同审 理 。呈报 于理 藩 院 , 罚 阿士达 等之 十万 两钱 , 将 由宁 夏部 院 以引文
不断 涌人 , 阿拉 善 和 硕 特旗 带 来 了原 住蒙 民 与移 给
民之 间 的因生 存而 产 生 矛 盾 等 社 会 问题 , 且 原 有 而 边界 管理 制度 、 管理 措施 等也 随 之改变 。
注 释 :
① “ 厅 ” 释 为 : 正 年 间 清 政 府 将 定 远 营 赐 给 阿 拉 善 堆 解 雍
旗 扎 萨克 阿 宝 时 设 立 , 同 治 年 间 始 处 理 蒙 汉 之 间 纠 从
纷。
交 付 我处 ……” 类 似 这样 日常 生 活‘ 频发 生 的 中频
小 事情 , 在律 例条 中未见 详细 的记 载 。因此 , 案发 后
相 关执行 者及 就近 官 员 依 据具 体 情 况 商议 审理 , 并
出结果后 上呈 到 宁夏部 院和理 藩 院。 清 廷在 蒙 古 地 区实 行 盟旗 制 度 的 同时 以 法令 、 律 例来禁 止蒙古 人 越 界 的原 因主 要 有两 点 , 是 为 一
[参 考 文 献 ]
[] 周 清澍 . 蒙 古历 史 地理 [ . 蒙 古大 学 出版 社 , 1 内 M] 内
1 93. 9
了防止蒙 古 内部 重 新 联合 起 来 反 对 清朝 的统 治 ; 二
是 限制蒙 古各封 建 主 之 间发 生 争 夺 牧场 、 地 的纷 领
争及 防止 蒙古 阿拉 特 随意 脱 离 其 领 主 , 逃往 外 旗 游
牧 。这 在 客观上 有 利 于维 护 社 会秩 序 , 利 于畜 牧 有
业生产 的稳定 发展 。
( ] 清 理 藩 院 , . 藩 院则 例 ( ) M] 杨 选 第 , 峰 , 2 修 理 汉 [ . 金 校
注. 内蒙 古 文 化 出版 社 ,9 8 19 .
[ ] 阿拉 善 和
硬 特 旗 蒙 古 文 历 史 档 案 [ .0 —0 0 3 3 M] 11 4— 2 1
一
虽然 如此 , 清 一 代并 没 有 能够 完 全 阻 止蒙 古 有 人 的越 界游牧 行 为 。甚 至 有 时 为 了避 灾 , 旗 扎 萨 本 克王公 呈报清 朝理 藩 院允许 后 , 经理 藩 院派 遣 官 并 吏 踏勘属 实后 , 两旗 在会 同商定 的基 础上 , 将被灾 可
旗 牧 民迁 徙移 牧到 临旗 官方 腾 出 的指 定 牧 地游 牧 , 从 而在 阿拉 善 和 硕 特 旗 形 成 了一 个 特 殊 的社 会 阶
o 02.
[ ] 粱丽 霞 . 拉 善 蒙 古 研 究 [ . 族 出 版 社 ,0 6 4 阿 M] 民 20 .
[ ] 大 清 会 典 : 四理 藩 院 [ . 5 六 M] 嘉庆 年序 刊 .
[ ] 大 清 会 典 事 例 : 七 九 理 藩 院 ・耕 牧 [ . 庆 二 十 6 九 M] 嘉
三年.
[ ] 阿 拉 善 和 硕 特 旗 蒙 古 文 历 史 档 案 [ .0 — 3—09 7 M] 1 1 0 19
一
oo 7.
层—— 查 嘎沁 阿拉特 。查 嘎沁 阿喇 特是指 蒙 古地 区 旗 与旗之 间 的蒙 古 人 之 流动 , 它是 游 牧 民族 逐水 草 而牧 , 与 自然 和谐 共 处 的游 牧 文 化 传 统 的 延续 与 人
变相 体现 。此外 非法 越 界 者 始终 未 绝 , 而 使 阿 从
[ ] 阿 拉 善 和 硕 特 旗 蒙 古 文 历 史 档 案 [ .0 — 5— 27 8 M] 1 1 0 0 9
一
oo 8.
[ ] 乌 日汗 , 咏 梅 . 代 阿 拉 善 额 鲁 特 旗 与 临 界 杭 锦 旗 9 谢 清
之 间 的查 嘎 沁 阿 拉 特 考 略 [ / 蒙 古 史 研 究 : l M] / 第 O
辑. 内蒙 古 大 学 出 版 社 ,0 9 20 .
拉善 和硕 特旗 与 临界旗 之 间就一 些两旗 交 涉案 件频
B R E E U A IN FH S U T A N RO L XL A U H IGD N S Y O D RR G L TO S E H O EB N E FA E E G EI T EQN Y A T O N
W URI HA N . F UYU
( f c o n oinHs r , n e Mo g l om l nvrt , o h t Inr n oi , hn 10 2 ) O e fMo g l ioy Inr n oi N r a i sy H h o , n e Mog l C ia0 0 2 i f a t a U ei a
Absr c ta t M a i g u e o h o g l n a c ie n eae ie au e mae i l b u e h o e Ba e f Alx k n s ft e M n o i r h v s a d r lt d ltr t r tra s a
o tH s u t nn r o e a
L au eQn y at, h uh r td s t rlt odr eua o s sc s od r a ae e t yt , eg ei t igD n s teato u i s e e bre g l i , u ha b re m ng m n ss ms nh y s e i a d r tn e
d s o aso o d rd s u e n u ih n o o d ri t d r .T e r o c ee e o i n ft e la u n ip s l f r e ip tsa d p n s me t r r e n r es h y we e c n r t mb d me t e g e a d b f b u o h
bn e ss m i pe ne nMo gl nae yteQ n y at , hu hteew r a a t i si spat a an r yt m l e metdi n o a rab igD n s to g r ee d p t n i rc cl i h y h ao n t i
i l e t i p c c eg e n an r.E p c l eQ n y at,nod rocr u sl—rl fn mpe na o i sei au s dbn es se il i t igD n s i re t ar o t e m tn n i f l a ay n h y y f e e i i
ds se s,vc i ih c a so al r n f rt er g a i g i ihb u n r i ro g nie l rs a tr d y ia tr itmsm g to c s in ly ta se h i r zn n neg o rba nes e t r a z d y o c t e l . he e
Ke o d teQn y at;H sut B n e o lxL au ; od r euai s yW r s h igD ns y eh o an r f e eg e b re rg l o e A tn
[ 责任编辑 张晋 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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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Ma ., 0 9 y 20
第3 8卷
第 3期
Junl f ne no aN r a nvr t ( hl oh ora nr oI Mo gl om l i sy P ispy& Sca S i c ) i U ei o oi ce e l n
Vo. 8 No 3 13 .
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相关边界规定
乌 日汗 , 富 玉
( 内蒙古师范大学 蒙古 史所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2 ) 10 2
[ 要] 笔者运用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蒙古文档案和相关文献资料, 摘 探讨了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的相关
边界规定 , 即边界 管理制度 、 对边界纠纷的处理及对越界 者 的处罚措 施等 。它是 清廷施 行 于蒙古地 方的盟旗 制度
的一 些具体表现 , 然而清廷所订 立的各种规章制 度落 实到具体 的盟旗时则有许 多变通 。尤其 , 清一 代 , 了避 灾 有 为 自救 , 灾蒙旗牧 民或有组织 , 被 或零散 地移牧邻旗之 事常有发 生。
[ 关键词] 清代; 阿拉善和硕特旗; 边界规定 [ 中图分类号】K4 2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2(090- 8- 01 6320)3 01 3 7 0 0
清代阿拉善和硕特旗位于今 内蒙古 自治区西 边,东边 与伊 克昭盟鄂 尔多斯右翼后 旗 ( 杭锦 “ 今
旗 ) 右翼 中旗 ( 鄂 托 克 旗 ) 黄 河 为界 , 北 接 及 今 以 东 乌 兰察 布盟 乌 喇 特 界 , 南 隔 贺 兰 山 与 宁 夏 府 ( 东 今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 ) 界 ; 连 额济 纳 土 尔 扈特 ( 额 为 西 今 济纳旗 ) ; 接凉州 、 州二 府 ( 甘 肃 省武 威 、 界 南 甘 今 张 掖地区) 北逾 戈壁 , 喀尔 喀扎 萨 克 图汗 部界 ” ; 接
… 獬
。
一
、
边界 管理 制度
有关 阿 拉善 和硕 特 旗边 界 的 管 理制 度 《 藩 院 理
则例》 有明确记载 :驻扎宁夏理事司员所属阿拉善 “
霍硕 特一 旗 , 鄂尔 多 斯 一 旗 , 年 春 秋 二季 , 每 与甘 凉 道各 查一 次 。理事 司员 於 巡 查后 , 各 旗所 立 鄂 博 将 是否 坚 固 , 蒙 古 民人 有 无 逾 界 之 处 , 及 出具 印 结 报 院 。 各 旗蒙 古人 出境 , ”“ 必须 禀 明本旗 。违 者 , 将失 察之管旗章京、 副章京 、 参领 、 佐领 、 十家长 , 照疏於 约束例 分别 议处 。 L加阿拉善 和硕 特旗 对边界 鄂 博 ”2 J 的巡查 、 边界 线 和边界 纠纷 处理 等还 是很 认真 、 积极
的。
作 为清朝西 部屏 障 的阿拉善 和 硕特 旗 与其 他
旗不 同 的两 个 特 点 : 自
设 立 之 日起 旗 上 不 设 盟 , 即 “自为一部 , 设 盟 ” 为 独立 旗 , 辖 于理 藩 院 ; 不 , 直 内 外 扎 萨克蒙 古 的最 主要 的区别 在 于 内扎 萨克 蒙古 拥
有兵权 , 外扎萨克蒙古无兵权。阿拉善和硕特旗虽 属于外藩蒙古中的 ̄ : 萨克蒙古 , bL f 但却如同内扎萨 克蒙古一样拥有兵权。清廷根据“ 众建 以分其势” 分 而治之 的原则 , 将蒙 古分 为许 多互 不统属 的旗 , 直
辖 于清朝政 府 。盟 旗 制 度 最 终 形成 后 , 为 清 廷 对 成
据嘉 庆 十七年 ( 82年 ) 11 九月 十 五 日的乌 喇特
扎萨克巴图鄂齐尔为两处边界事致 阿拉善亲王咨文 内称 :乌 喇特 扎 萨克 镇 国公 巴图 鄂 齐尔 、 理 台吉 “ 协
咨乾 清 门行走 阿拉 善和硕 特旗 扎 萨克 和硕 亲王玛 哈
蒙古进行更有效统治的保证。加之严禁越界、 对越 界者 的惩 罚措施 及对 边界 管理 制度 等使 盟旗 制度 的
功能发 挥得更 为淋 漓尽致 。阿拉善 和硕 特旗 与盟 旗
制度相适 应实行 了严 格 的边界 管理 制度 。
巴拉、 协理台吉等。为互领 印文事 。嘉庆十七年八 月十八 日, 在沙金套海等地 , 由我们双方官员会同商
议 称 : 看 双方划 定 游牧处 所边 界之 旧有 印文 , 自 查 则 哈拉 各 那 口、 呼和 淖尔 岸边 所堆 鄂博 始 , 沿呼 和淖尔 旧有 痕迹 岸边 , 向西南 至察 罕托 罗海 口 , 此 向南沿 从
[ 收稿 日期 ]0 90 -5 20 - 2 3 [ 基金项 目] 内蒙古师 范大 学研 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项 目( X J0 05 C JS 85 ) [ 作者简介】 日汗(94)女 , 鸟 18 -, 蒙古族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 学学院专 门史专业研 究生;富玉(94) 男, 18. , 蒙古族 , 内蒙 古师范大 学蒙古学 学院专 门史专业研 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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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乌 日汗 ,富玉/清代阿拉善和硕 特旗 相关边界规定
亨戈 尔戈沙漠 顶端 , 赛 台等处立 二鄂博 , 在 从此 向南 在黄 河二 哈喇苏 海 问立 二 鄂 博 , 此 直 前 在 沙金 套 从
海、 乌兰 哈吞岸边 所立 旧有鄂 博被 烧 , 因无从查 明其
确 规定 了 处 理 边 界 纠 纷 的方 式 和执 行 者 。除 此 之 外 , 汉之 间 的纠纷 也有 由阿拉 善 和硕 特旗 在 定 远 蒙 营设立 的 “ 厅 ” 1 进 行处 理 的记 载 。当 时设 立 堆 J ①
纵火 者 , 为此 , 其 旧址 上重新 堆立 , 在 于该 十 四年 , 虽 由双方官 员 已填 平 多挖 之 渠 , 收 回禁 止 再 次挖 旧 并 渠之 无理 民人 , 马二 匹 , 给 甲喇 巴雅 尔 等之 外 , 罚 交
“ 堆厅
” 并开始处理蒙汉 间纠纷之 , 后与宁夏部 院发
生过 冲突 , 因此 , 有一 段 时 期被 清 廷 勒令 裁 撤 过 , 然 而至民国时“ 堆厅” 被恢复并改称为“ 理事官厅” 专 , 门负责 法律 裁 判 工 作 。此 时 的 “ 厅 ” 责 蒙 汉 之 堆 负
禁止砍伐二哈喇苏海 , 双方派出坤都哈 日察盖 、 拨什 库 巴音查 干等 居住 巡 查 , 远 杜绝 争 端 。此 等鄂 博 永
标记 , 双方 每年 交给边 官修 复 。如此商定 之事 , 是否
间纠纷 的 同时连 蒙古 人之 间 的纠 纷也 负 责审 理
了 引。
有当, 分别呈报各 自扎萨克处。等因。因双方所报 相符 , 为此 , 我处 咨行 互 领 印文 。 L 以上 引 文 反 映 ”3
了阿拉善 和硕 特旗及 临界旗 一 同巡 查边 界线 时发现
三 、 越界 者的处 罚 对 有关 对 越界者 的处罚 律例 各种史 料有 不 同的记
问题后即可采取有效措施来修复边界线 , 以避免 临
界 两旗 之间 的纠纷 。阿拉善 和硕 特旗 与临界 蒙旗 即
载。嘉庆朝《 大清会典》 之卷六四《 理藩 院》 : 如 载 “
别 旗王 公 、 台吉 、 人有 侵入 界 内者 皆论罚 。如越 过 平 所 分 地界另 行游 牧者 , 王公 、 台吉 皆论罚 。平人将 本
喀尔喀 、 乌喇特 、 鄂尔多斯右翼后旗间的边界管理采
取 了严 格 的措 施 。 每 年 巡 查 鄂 博 的制 度 从 未 松 懈 过 , 时查 完之 后将存 在 的问题互 相行 文解决 , 呈 按 并 报 于宁 夏部 院或 理藩 院。 因此 , 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对 边 界进行 着严 格管理 。
二、 边界 纠纷 的处理
人并畜产同给见证人 。 l 《 ”5 大清会典事例》 之卷九 七九《 理藩院 ・ 耕牧》 也有如下记载 :原定 , “ 外藩蒙 古越境游牧者 , , 马十匹; 萨克、 王 罚 扎 贝勒 、 子 、 贝
公, 匹; 七 台吉 , 匹 ; 人 , 牛一 头 。 之后 又 定 : 五 庶 罚 ”
阿拉善 和硕特旗 扎 萨克集军 事 、 政 、 行 司法权 于
一
“ 自己所分地界 , 越 肆行游牧者 , , 王 罚马百 匹; 扎萨 克、 贝勒 、 贝子 、 , 十匹 ; 公 七 台吉 , 五十 四匹 ; 庶人 、 犯 者本 身及 家 产 皆罚 取 , 给见 知 人 。 【 《 藩 院 则 赏 ”6 理 例》 之卷五十三《 违禁》 “ 内外扎萨克王、 载:凡 贝勒、
贝子 、 、 公 台吉 、 塔布囊 , 越人 他人地 界者 , 罚奉半 年 , 其不 管 旗之 王 、 贝勒 、 子 、 、 贝 公 台吉 、 布囊 及 蒙古 塔 官员 、 平人 , 罚一九 牲畜 。仍责令 移 回本界 。但有 均 侵 占情形 , 加一 等科 罪 。 [卷 十 违 ” 五 三 禁 ] 以
上诸 多 处罚越 界者 的不 同规章制 度真正 落实 到 盟旗 时 则 有 许 多 变 通 。据 乾 隆 三 十 七 年 ( 72 17 年) 四月初 一 日, 差 驻 扎 宁 夏 部 院 为 会商 解 决 乌 钦 喇 特人越 界事 致 阿拉 善 和硕特 旗扎萨 克和硕 亲王咨 文 内称 :遵 理 藩 院文 内 旨事 请 将 私 自越界 设立 鄂 “ 博 印记 之协理 台吉栋 鲁 布 、 尔济 色 布腾 近 百 户 庶 多 民搬移 居住 之 台吉 策 仁 确衮 、 布色 格 济 等照 例 所罚 各 五 十匹 马 , 未严 加管束 该管 庶 民 , 任其行 事之乌 喇 特 公 贡格拉 布坦 、 噶勒 桑 策 凌等 罚 俸 一年 。所 罚 之 马赏 给为公 事效 力之 庶 民 , 赏 给之 事 报来 本 院等 将
身 。扎萨克 衙 门是军 事 、 行政 、 司法 事务 的统一 执
行 机关 , 法律裁 判 由印务 处 执 行 。但 根据 不 同 的民
族和旗 内外人群的区别以及纠纷 , 其法律裁判 的方 式和执 行 的机 关 以及其权 限也 有差异 。阿 拉善 和硕
特旗东 西北交 界 于杭 锦 、 旧土 尔扈 特 部 和 喀尔 喀 部 等蒙 旗 , 与甘州 、 南 凉州 、 宁夏 府等 汉 地交 界 , 因此 , 阿拉善 和硕特 旗 和 临旗 之 间 的 纠纷 为 蒙古 人 之 间 、
蒙汉人之间及汉人之间的纠纷等。其中蒙古人之间 的纠纷 分 为阿拉 善和硕 特旗 旗 内蒙 古人之 间的纠纷 和 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与外 旗 蒙 古人 之 间 的 纠纷 两 种 。
旗 内蒙古人 的 民事 、 事案件 、 的纠纷可 由边 官裁 刑 小 定处 罚 ; 的纠纷 则 由边 官呈 报 印务处进 行处 理 ; 大 外 旗蒙 古人 在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境 内所 犯 下 的 案件 , 小
的由印务处处理 , 并有权鞭笞或驱逐出境 ; 大的纠纷 则须交各该管盟 、 旗处理; 蒙汉之间或汉人之间的纠 纷, 旗内的由钦差驻扎宁夏办理蒙古 民人事务部院 处理 ; 旗外 的 由驻 扎 宁 夏 办理 蒙 古 民人 事 务 部 院 同 相关 的就近官会处理。关于此项 《 理藩部则例》 中 有一条载:鄂尔多斯、 “ 阿拉善两处蒙古民人交涉命 案, 就近地 方官 会 同蒙古 官员相验 后 , 由宁 夏 、 神木 、 安边三处同知就近者 , 会同蒙古官员审明定拟 , 咨报 该处 部 院及该处 道员 覆审 完结 。 J ”2 。此例 律 中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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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来。为此, 将协理栋鲁布、 多尔济色布腾 、 台吉 策仁确 衮布 桑杰 等 所罚 马匹 赏 给各 效 力 之庶 民等 ,
将所 赏之事 照理 藩 院咨文之 意 , 一面行 文理藩 院 , 一 面知 照贵处 行 文为妥 。 ” 显然 , 从上 引文之 “ 罚乌 喇 特公 一 年 的俸 禄 , 罚 台吉 五
十 匹 马 , 将 罚 马 赏 给 了 为 旗 事 效 力 的庶 并 民” 以看 出 , 夏 部 院 对 越 界 进 入 阿拉 善 和硕 特 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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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 日汗 ,富 玉/清 代 阿拉 善 和硕 特 旗 相 关 边 界 规 定
旗居 住并 私 自设 立鄂 博之 乌喇 特人 的处罚 与 清朝所 规定 的规 章条 例 并 不 相 符 。道 光 十 三 年 ( 8 3年 ) 13 四月初七 日, 阿拉善 亲 王 为惩 罚 越 界 砸 毁 寺庙 之杭
锦旗 属 民事 致 宁夏 部 院呈 文 内称 : 查得 , “ 杭锦 旗属
繁 往复文 书 , 解决 诸 如此类 的 问题 , 也使 此类档 案 大 量 保存下 来 。尤 其到 了清 末 , 着 “ 禁政 策 ” 松 随 封 之
懈 , “ 民实 边 ” 策 的 大力 推 行 , 仅 使 蒙 古 人 即 移 政 不
在旗 与旗 之 间频繁 流 动 , 使 内地 汉 族农 民 和商 人 更
民等, 有意 砸破 我旗则 布盖 以南 之寺庙 一 事 , 由钦差 驻 扎 宁夏办 理办 理 蒙 古 民人 事 务 大 臣 、 清 门行 走 乾 伊 克 昭盟盟 长鄂 尔多斯 扎 萨克一 同审 理 。呈报 于理 藩 院 , 罚 阿士达 等之 十万 两钱 , 将 由宁 夏部 院 以引文
不断 涌人 , 阿拉 善 和 硕 特旗 带 来 了原 住蒙 民 与移 给
民之 间 的因生 存而 产 生 矛 盾 等 社 会 问题 , 且 原 有 而 边界 管理 制度 、 管理 措施 等也 随 之改变 。
注 释 :
① “ 厅 ” 释 为 : 正 年 间 清 政 府 将 定 远 营 赐 给 阿 拉 善 堆 解 雍
旗 扎 萨克 阿 宝 时 设 立 , 同 治 年 间 始 处 理 蒙 汉 之 间 纠 从
纷。
交 付 我处 ……” 类 似 这样 日常 生 活‘ 频发 生 的 中频
小 事情 , 在律 例条 中未见 详细 的记 载 。因此 , 案发 后
相 关执行 者及 就近 官 员 依 据具 体 情 况 商议 审理 , 并
出结果后 上呈 到 宁夏部 院和理 藩 院。 清 廷在 蒙 古 地 区实 行 盟旗 制 度 的 同时 以 法令 、 律 例来禁 止蒙古 人 越 界 的原 因主 要 有两 点 , 是 为 一
[参 考 文 献 ]
[] 周 清澍 . 蒙 古历 史 地理 [ . 蒙 古大 学 出版 社 , 1 内 M] 内
1 93. 9
了防止蒙 古 内部 重 新 联合 起 来 反 对 清朝 的统 治 ; 二
是 限制蒙 古各封 建 主 之 间发 生 争 夺 牧场 、 地 的纷 领
争及 防止 蒙古 阿拉 特 随意 脱 离 其 领 主 , 逃往 外 旗 游
牧 。这 在 客观上 有 利 于维 护 社 会秩 序 , 利 于畜 牧 有
业生产 的稳定 发展 。
( ] 清 理 藩 院 , . 藩 院则 例 ( ) M] 杨 选 第 , 峰 , 2 修 理 汉 [ . 金 校
注. 内蒙 古 文 化 出版 社 ,9 8 19 .
[ ] 阿拉 善 和
硬 特 旗 蒙 古 文 历 史 档 案 [ .0 —0 0 3 3 M] 11 4— 2 1
一
虽然 如此 , 清 一 代并 没 有 能够 完 全 阻 止蒙 古 有 人 的越 界游牧 行 为 。甚 至 有 时 为 了避 灾 , 旗 扎 萨 本 克王公 呈报清 朝理 藩 院允许 后 , 经理 藩 院派 遣 官 并 吏 踏勘属 实后 , 两旗 在会 同商定 的基 础上 , 将被灾 可
旗 牧 民迁 徙移 牧到 临旗 官方 腾 出 的指 定 牧 地游 牧 , 从 而在 阿拉 善 和 硕 特 旗 形 成 了一 个 特 殊 的社 会 阶
o 02.
[ ] 粱丽 霞 . 拉 善 蒙 古 研 究 [ . 族 出 版 社 ,0 6 4 阿 M] 民 20 .
[ ] 大 清 会 典 : 四理 藩 院 [ . 5 六 M] 嘉庆 年序 刊 .
[ ] 大 清 会 典 事 例 : 七 九 理 藩 院 ・耕 牧 [ . 庆 二 十 6 九 M] 嘉
三年.
[ ] 阿 拉 善 和 硕 特 旗 蒙 古 文 历 史 档 案 [ .0 — 3—09 7 M] 1 1 0 19
一
oo 7.
层—— 查 嘎沁 阿拉特 。查 嘎沁 阿喇 特是指 蒙 古地 区 旗 与旗之 间 的蒙 古 人 之 流动 , 它是 游 牧 民族 逐水 草 而牧 , 与 自然 和谐 共 处 的游 牧 文 化 传 统 的 延续 与 人
变相 体现 。此外 非法 越 界 者 始终 未 绝 , 而 使 阿 从
[ ] 阿 拉 善 和 硕 特 旗 蒙 古 文 历 史 档 案 [ .0 — 5— 27 8 M] 1 1 0 0 9
一
oo 8.
[ ] 乌 日汗 , 咏 梅 . 代 阿 拉 善 额 鲁 特 旗 与 临 界 杭 锦 旗 9 谢 清
之 间 的查 嘎 沁 阿 拉 特 考 略 [ / 蒙 古 史 研 究 : l M] / 第 O
辑. 内蒙 古 大 学 出 版 社 ,0 9 20 .
拉善 和硕 特旗 与 临界旗 之 间就一 些两旗 交 涉案 件频
B R E E U A IN FH S U T A N RO L XL A U H IGD N S Y O D RR G L TO S E H O EB N E FA E E G EI T EQN Y A T O N
W URI HA N . F UYU
( f c o n oinHs r , n e Mo g l om l nvrt , o h t Inr n oi , hn 10 2 ) O e fMo g l ioy Inr n oi N r a i sy H h o , n e Mog l C ia0 0 2 i f a t a U ei a
Absr c ta t M a i g u e o h o g l n a c ie n eae ie au e mae i l b u e h o e Ba e f Alx k n s ft e M n o i r h v s a d r lt d ltr t r tra s a
o tH s u t nn r o e a
L au eQn y at, h uh r td s t rlt odr eua o s sc s od r a ae e t yt , eg ei t igD n s teato u i s e e bre g l i , u ha b re m ng m n ss ms nh y s e i a d r tn e
d s o aso o d rd s u e n u ih n o o d ri t d r .T e r o c ee e o i n ft e la u n ip s l f r e ip tsa d p n s me t r r e n r es h y we e c n r t mb d me t e g e a d b f b u o h
bn e ss m i pe ne nMo gl nae yteQ n y at , hu hteew r a a t i si spat a an r yt m l e metdi n o a rab igD n s to g r ee d p t n i rc cl i h y h ao n t i
i l e t i p c c eg e n an r.E p c l eQ n y at,nod rocr u sl—rl fn mpe na o i sei au s dbn es se il i t igD n s i re t ar o t e m tn n i f l a ay n h y y f e e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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