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企本办法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拌和站所属全体员工业的具体情况,并经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及在道路、生产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等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等。

3.

4.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

6. 拌和站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并结合各部门、各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岗位的职责切实落实到目标管理之中。

6.1. 接受拌和站领导班子领导,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6.2. 负责检查、指导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决定对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奖励或处罚。

6.3.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代表企业主持对一般级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6.4. 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交通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7. 安全员职责

7.1. 受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全面负责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或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7.2. 负责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全体员工、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7.3.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代表企业主持对一般级(含)及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7.4. 负责对全体员工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向交通安全委员会提出对违章、事故的责任人、责任部门的处罚、处理方案。

7.5. 负责对全体员工有关交通安全的日常学习、教育及管理工作。

7.6. 负责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8.

工作。

8.2. 承担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指标。

8.3. 协助交通安全员,参与对本部门员工有关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9.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落实责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和上路行驶,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严禁“带病”车上路行驶。

9.1. 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车辆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汽油涮洗发动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9.2. 未经拌和站领导批准,严禁将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在本公司外部或指定的停车场以外的地方停放过夜,以防止被盗、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9.3. 机动车因公需出本市的,必须经拌和站领导批准,后方准各职能部门职责 8.1.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员工、车辆等有关交通安全的具体管理

出行。

9.4. 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域行驶时,须注意避让行人,服从指挥,并遵守工厂、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5公里。

9.5. 各种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严禁搭载与本公司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9.6.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所有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或隐患者将适情对其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并强制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屡次受检不合格者,将对其责任人做转岗或其它形式的处理。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0.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统一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0.1.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10.1.1. 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及维修保养技术,并严格执行“三检、四勤”制度,以避免机械隐患造成事故。

10.1.2. 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标致及交通民警的指挥。 10.1.3. 严禁以任何借口将所负责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10.1.4. 爱护车辆,爱护随车物品和设备,保持全车整洁卫生,并按时进行必要的等级保养。

10.1.5. 认真填写行车记录,按时参加各种活动。

10.2. 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拌和站所有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动用本公司车辆必须经混凝土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并备案。

11.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随时监督并定期考核专职机动车驾驶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对确实不能胜任驾驶工作,或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并报请领导班子批准后,将对责任人做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者。

11.1.

11.2.

11.3.

影响者。

11.4.

11.5.

11.6.

11.7.

11.8.

影响者。

12.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到驾驶证审验期或需换证的,均需自行办理。

13. 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本单位机动车办理公务。

第五章 交通事故

14. 车辆、行人在公路、街道或施工现场等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均称为交通事故。

本办法中所指交通事故亦包括各种车辆、行人等在本单位生产区、生活区或施工现场内所发生的上述事故。

15. 交通事故一般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现场交通事故两种。 15.1.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以公安部门制定为准。

为便于本站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全年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发生严重违章,给本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交通不服从管理,驾驶作风恶劣并屡教不改者。 因主观行为而故意制造事故者。 开公车办私事并酿成事故或造成其它损失者。 发生事故不报或擅自处理而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负同等(含)以上责任者。 以上责任者。 或其它事故者。

路交通管理条例》,在一般情况下将事故等级划分为:

15.1.1.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在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事故。

15.1.2. 一般事故:指凡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1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事故。

15.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事故。

15.1.4.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的事故。

15.2. 现场交通事故

现场交通事故特指所有车辆、行人等在企业内部的生产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财产损失情况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的划分办法执行;依据人员伤亡情况一般划分以下几个等级。

15.3.

15.4.

15.5.

的事故。

15.6.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不足3人但伤亡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

1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为准,现场交通事故中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以国家经贸委员会的责任认定为准;重伤事故以集团总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其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以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的责任认定为准。

17. 交通事故汇报制度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轻伤事故:指负伤休息1个工休日以内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按国家标准局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分类标准》所列的各种重伤事故。

第六章 奖惩制度

18. 奖励

18.1. 对于在全年中无交通违章、无交通事故、服从管理、所负责的车辆受检全部合格并能全面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专职机动车驾驶员,经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认定后,将于当年年底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18.2. 凡能在非本职工作范围内及时发现交通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或为企业避免重大损失,或对企业的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经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确认,将即时兑现一次性奖励。

19. 事故赔偿

19.1. 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的经济或其它损失,并负有事故责任的,都要按责任区分,并由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19.2.

19.3.

除。

19.4. 事故赔偿数额较大,当事人一次抵赔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交通安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并由拌和站领导批准后,可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期付清。

19.5.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凡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依据其事故等级、事故责任、事故形态、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作为参照标准)以及事故影响等研究确定由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25%赔偿。并基本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9.5.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自接到通知后,10内必须将赔款交到财务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赔款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将依据并由财务部开具统一收据。 有关程序提出意见,经拌和站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

20%。

19.5.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1%-19%。

19.5.3. 负同等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0%。 19.5.4. 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9%

如当事人对赔款额度持有疑义,可于5日内向安全员提出复议,复议期间赔款上交时间可顺延。

19.6. 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经济及其它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且本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19.6.1.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外出而造成事故的。

19.6.2. 用私车办公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19.6.3. 未经领导批准用公车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19.6.4.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停放在企业或指定的其它停车场之外过夜而发生盗、抢、损毁事故的。

19.6.5. 动用他人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19.6.6. 酒后开车或非司机开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将车辆交给非司机使用者与非司机同处)。

19.7.

20.1. 所有交通事故的赔偿均与保险无关。 发生交通事故擅自违规处理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并20. 处罚 核实,除按规定执行事故赔偿外,另追加罚款200-500元,遇有特殊情况将由安委会集体讨论认定。

20.2. 出现交通违章(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转的违章通知书为准),视违章情节,每人每次罚款30-100元;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一经发现并查实,每人每次罚款500-2000元;因出现严重交通违章,并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由交通安全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做出处罚、处理决定。

20.3.

20.4.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公车停放在企业或指定的停车场行罚款与执行赔款的方式相同(见本办法第十九条)。 外过夜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对其责任人处以罚款200-500元。

21. 专项治理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拌和站将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以下简称专业运输车)纳入专项管理,并做如下要求: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担。

以上处罚或处理以有关部门及本单位管理人员认定为准,并可与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理并处。 业运输车严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违者每人专业运输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专业运输车驾驶员严禁闯红灯,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0专业运输车驾驶员严禁超速行驶,违者首次罚款100专业运输车上路必须保证证照齐全有效,如发现使用过专业运输车严禁违章行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专业运输车严禁道路遗撒,违者所有相关罚款由本人承每次罚款50元。 500-1000元,并解除劳务合同。 元,并解除劳务合同。 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务合同。 期证、照、假证照,每人每次罚款50元。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企本办法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拌和站所属全体员工业的具体情况,并经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及在道路、生产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等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等。

3.

4.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

6. 拌和站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并结合各部门、各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岗位的职责切实落实到目标管理之中。

6.1. 接受拌和站领导班子领导,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6.2. 负责检查、指导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决定对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奖励或处罚。

6.3.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代表企业主持对一般级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6.4. 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交通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7. 安全员职责

7.1. 受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全面负责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或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7.2. 负责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全体员工、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7.3.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代表企业主持对一般级(含)及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7.4. 负责对全体员工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向交通安全委员会提出对违章、事故的责任人、责任部门的处罚、处理方案。

7.5. 负责对全体员工有关交通安全的日常学习、教育及管理工作。

7.6. 负责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8.

工作。

8.2. 承担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指标。

8.3. 协助交通安全员,参与对本部门员工有关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9.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落实责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和上路行驶,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严禁“带病”车上路行驶。

9.1. 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车辆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汽油涮洗发动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9.2. 未经拌和站领导批准,严禁将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在本公司外部或指定的停车场以外的地方停放过夜,以防止被盗、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9.3. 机动车因公需出本市的,必须经拌和站领导批准,后方准各职能部门职责 8.1.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员工、车辆等有关交通安全的具体管理

出行。

9.4. 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域行驶时,须注意避让行人,服从指挥,并遵守工厂、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5公里。

9.5. 各种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严禁搭载与本公司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9.6.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所有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或隐患者将适情对其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并强制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屡次受检不合格者,将对其责任人做转岗或其它形式的处理。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0.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统一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0.1.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10.1.1. 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及维修保养技术,并严格执行“三检、四勤”制度,以避免机械隐患造成事故。

10.1.2. 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标致及交通民警的指挥。 10.1.3. 严禁以任何借口将所负责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10.1.4. 爱护车辆,爱护随车物品和设备,保持全车整洁卫生,并按时进行必要的等级保养。

10.1.5. 认真填写行车记录,按时参加各种活动。

10.2. 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拌和站所有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动用本公司车辆必须经混凝土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并备案。

11.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随时监督并定期考核专职机动车驾驶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对确实不能胜任驾驶工作,或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并报请领导班子批准后,将对责任人做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者。

11.1.

11.2.

11.3.

影响者。

11.4.

11.5.

11.6.

11.7.

11.8.

影响者。

12.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到驾驶证审验期或需换证的,均需自行办理。

13. 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本单位机动车办理公务。

第五章 交通事故

14. 车辆、行人在公路、街道或施工现场等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均称为交通事故。

本办法中所指交通事故亦包括各种车辆、行人等在本单位生产区、生活区或施工现场内所发生的上述事故。

15. 交通事故一般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现场交通事故两种。 15.1.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以公安部门制定为准。

为便于本站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全年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发生严重违章,给本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交通不服从管理,驾驶作风恶劣并屡教不改者。 因主观行为而故意制造事故者。 开公车办私事并酿成事故或造成其它损失者。 发生事故不报或擅自处理而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负同等(含)以上责任者。 以上责任者。 或其它事故者。

路交通管理条例》,在一般情况下将事故等级划分为:

15.1.1.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在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事故。

15.1.2. 一般事故:指凡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1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事故。

15.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事故。

15.1.4.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的事故。

15.2. 现场交通事故

现场交通事故特指所有车辆、行人等在企业内部的生产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财产损失情况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的划分办法执行;依据人员伤亡情况一般划分以下几个等级。

15.3.

15.4.

15.5.

的事故。

15.6.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 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不足3人但伤亡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

1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为准,现场交通事故中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以国家经贸委员会的责任认定为准;重伤事故以集团总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其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以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的责任认定为准。

17. 交通事故汇报制度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轻伤事故:指负伤休息1个工休日以内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按国家标准局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分类标准》所列的各种重伤事故。

第六章 奖惩制度

18. 奖励

18.1. 对于在全年中无交通违章、无交通事故、服从管理、所负责的车辆受检全部合格并能全面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专职机动车驾驶员,经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认定后,将于当年年底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18.2. 凡能在非本职工作范围内及时发现交通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或为企业避免重大损失,或对企业的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经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确认,将即时兑现一次性奖励。

19. 事故赔偿

19.1. 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的经济或其它损失,并负有事故责任的,都要按责任区分,并由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19.2.

19.3.

除。

19.4. 事故赔偿数额较大,当事人一次抵赔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交通安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并由拌和站领导批准后,可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期付清。

19.5.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凡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的,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依据其事故等级、事故责任、事故形态、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作为参照标准)以及事故影响等研究确定由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25%赔偿。并基本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9.5.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自接到通知后,10内必须将赔款交到财务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赔款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将依据并由财务部开具统一收据。 有关程序提出意见,经拌和站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

20%。

19.5.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1%-19%。

19.5.3. 负同等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0%。 19.5.4. 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1%-9%

如当事人对赔款额度持有疑义,可于5日内向安全员提出复议,复议期间赔款上交时间可顺延。

19.6. 有下列行为之一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经济及其它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且本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19.6.1.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外出而造成事故的。

19.6.2. 用私车办公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19.6.3. 未经领导批准用公车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19.6.4.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停放在企业或指定的其它停车场之外过夜而发生盗、抢、损毁事故的。

19.6.5. 动用他人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19.6.6. 酒后开车或非司机开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将车辆交给非司机使用者与非司机同处)。

19.7.

20.1. 所有交通事故的赔偿均与保险无关。 发生交通事故擅自违规处理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并20. 处罚 核实,除按规定执行事故赔偿外,另追加罚款200-500元,遇有特殊情况将由安委会集体讨论认定。

20.2. 出现交通违章(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转的违章通知书为准),视违章情节,每人每次罚款30-100元;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一经发现并查实,每人每次罚款500-2000元;因出现严重交通违章,并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由交通安全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做出处罚、处理决定。

20.3.

20.4.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公车停放在企业或指定的停车场行罚款与执行赔款的方式相同(见本办法第十九条)。 外过夜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对其责任人处以罚款200-500元。

21. 专项治理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拌和站将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车(以下简称专业运输车)纳入专项管理,并做如下要求: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担。

以上处罚或处理以有关部门及本单位管理人员认定为准,并可与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理并处。 业运输车严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违者每人专业运输车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专业运输车驾驶员严禁闯红灯,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0专业运输车驾驶员严禁超速行驶,违者首次罚款100专业运输车上路必须保证证照齐全有效,如发现使用过专业运输车严禁违章行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专业运输车严禁道路遗撒,违者所有相关罚款由本人承每次罚款50元。 500-1000元,并解除劳务合同。 元,并解除劳务合同。 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务合同。 期证、照、假证照,每人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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