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经营范围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 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 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 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统称为古典企业。
3、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具有资本联合属性的企业。国际上有关公司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两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具有联合属性。这是公司区别于其它非公司企业的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将存在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
对公司企业可进一步按照其股东的责任范围进行分类,将公司分为:
(1)无限公司 是人合公司的一种类型。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发行股票,股东只有一份表示股份份额的股权证书,股份的转让受严格限制。
(3)两合公司 是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公开,股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
(5)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其中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份,由各有限责任股东认缴,这是与两合公司的区别所在。股份两合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股东必须得到超过半数的无限责任股东的许可,才能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能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以及对外代表公司。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性质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也是我国常用的企业分类方法。而且,我国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是按这一分类来设置管理机构的。按这种分类方法分成的主要企业类型有:
1、工业企业 它是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工业产品和工业性服务。
2、农业企业 它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农副产品。
3、商业企业 它是从事生活资料流通和流通服务的企业。
4、物资企业 它是从事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或流通服务的企业。
5、交通运输企业 它是为社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
6、金融企业 它是专门经营货币或信用业务的企业。
除上述主要类型外,还有邮电、旅游企业等。上述企业中的商业企业和物资企业统称为商品流通企业,简称流通企业。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分开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消费方面虽有各自的特点,因而组织流通的活动也会有所不同,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它们都是商品,没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经营范围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 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 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 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统称为古典企业。
3、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具有资本联合属性的企业。国际上有关公司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两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具有联合属性。这是公司区别于其它非公司企业的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将存在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
对公司企业可进一步按照其股东的责任范围进行分类,将公司分为:
(1)无限公司 是人合公司的一种类型。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发行股票,股东只有一份表示股份份额的股权证书,股份的转让受严格限制。
(3)两合公司 是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公开,股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
(5)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其中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份,由各有限责任股东认缴,这是与两合公司的区别所在。股份两合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股东必须得到超过半数的无限责任股东的许可,才能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能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以及对外代表公司。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性质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也是我国常用的企业分类方法。而且,我国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是按这一分类来设置管理机构的。按这种分类方法分成的主要企业类型有:
1、工业企业 它是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工业产品和工业性服务。
2、农业企业 它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农副产品。
3、商业企业 它是从事生活资料流通和流通服务的企业。
4、物资企业 它是从事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或流通服务的企业。
5、交通运输企业 它是为社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
6、金融企业 它是专门经营货币或信用业务的企业。
除上述主要类型外,还有邮电、旅游企业等。上述企业中的商业企业和物资企业统称为商品流通企业,简称流通企业。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分开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消费方面虽有各自的特点,因而组织流通的活动也会有所不同,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它们都是商品,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