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1月,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 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没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 币出资4万元;(2) 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 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 公司提供担保。
(2)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午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 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 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 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7午1月,合伙人乙在与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 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 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 公司胜诉。D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聘任A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厂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 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 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4)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如果丁向C 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对外)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 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经营管理人员A 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A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A 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
(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厂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 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如果丁向C 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对外)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 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A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A 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
2006年1月,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 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没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 币出资4万元;(2) 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 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 公司提供担保。
(2)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午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 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 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 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7午1月,合伙人乙在与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 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 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 公司胜诉。D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聘任A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厂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 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 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4)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如果丁向C 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对外)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 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经营管理人员A 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A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A 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
(1)甲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代销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虽然甲超越厂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 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①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如果丁向C 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丁(对外)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 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A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A 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8)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