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的通知

1990-3-2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安字[1990]9号

发布日期:1990-3-20

执行日期:1990-3-20

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作了解释,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施行),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 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的通知

1990-3-2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安字[1990]9号

发布日期:1990-3-20

执行日期:1990-3-20

根据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作了解释,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施行),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 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劳动部


相关文章

  •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
  •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分级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 ...查看


  • 0建筑安全相关法规.规定大全目录
  • 建筑安全相关法规.规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查看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
  • 时间:2013-03-19 07:48:00作者:王晋 许山松 石献智 李景文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分享到: 近日,高检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以下简称<执法规范(2013年版)> ...查看


  •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5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


  • [暂行规定]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 ...查看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 ...查看


  • 受控文件清单
  • 质量类法律法规(部分) 序号[***********][**************] 国务院令第253号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令第66号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令第71号建设部令第78号建设部令第80号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部令第89号建设部 ...查看


  • 安监总局: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罚两千万
  • 2015年04月20日21:57 中国新闻网3分享添加喜爱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安监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规定>明确事故发 ...查看


  • 引咎辞职三题解答
  • 引咎辞职 1.在本案例中,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吉林市市长.密云县县长引咎辞职.有人认为,在这些案例的事故中,这些人都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引咎辞职有点冤,你怎么看? 答: 1).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