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
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其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为研发用房。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为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比例为8%。
(三)三类地区为全市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范围,比例为5%。
城市更新项目属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的不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后,可按其用地面积占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核减,核减基数为批准研发用房建筑面积的5%。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涉及不同配建比例地区的,根据所在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集中布局,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第九条 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与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载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租售管理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明确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统一纳入市产业空间服务平台进行租售。
第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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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
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其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为研发用房。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为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比例为8%。
(三)三类地区为全市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范围,比例为5%。
城市更新项目属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的不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后,可按其用地面积占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核减,核减基数为批准研发用房建筑面积的5%。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涉及不同配建比例地区的,根据所在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集中布局,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第九条 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与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载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租售管理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明确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统一纳入市产业空间服务平台进行租售。
第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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