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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牟丽鸣 赖晓芸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国家大力提倡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大背景下,公权力如何运用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仍存在很多滥用职权的行为,如何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精确打击滥用职权的犯罪,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47-02 作者简介:牟丽鸣(1986-),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赖晓芸(1984-),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副科长,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有学者针对刑法的定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学理解释,如他们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虽然法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及学理上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精细解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很棘手的疑难问题,如职权的定性、重大损失的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等。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要件由三方面构成,一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发生重大损失的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因果关系的理解,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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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牟丽鸣 赖晓芸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国家大力提倡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大背景下,公权力如何运用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仍存在很多滥用职权的行为,如何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精确打击滥用职权的犯罪,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47-02 作者简介:牟丽鸣(1986-),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赖晓芸(1984-),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副科长,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有学者针对刑法的定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学理解释,如他们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虽然法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及学理上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精细解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很棘手的疑难问题,如职权的定性、重大损失的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等。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要件由三方面构成,一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发生重大损失的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因果关系的理解,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