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

第5卷第4期2009年11月英才高职论坛

TheForumofYingcai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Vol.5No.4Nov.2009

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

邹海钢

(山东英才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4)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而与综合征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本文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提出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

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

作用在逐步增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重要税种,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会有所增加,其重要性也会逐步增强。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其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惊讶。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而2008主要来源。1994年,

年增加到3722亿元,与1994年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由1.4%上升至6.4%。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和其所占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

式是将纳税人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也就是不同来源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兼有综合征收模式与分类征收模式的特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入类别的划分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便于征纳双方所得等。分类征收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

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征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以全面、

(二)税率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另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收的规定,而对于稿酬所得则在征收20%税率基础上减征30%。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根据收入类别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

(三)减免税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情况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征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要求纳三种类型。综合征收模式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征收模

收稿日期:2009-08-27

作者简介:邹海钢(1977-),男,硕士,山东英才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第4期邹海钢: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45

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免税情况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四)征收方式的选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分类征收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确定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这种模式普遍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税款的流失,节省征收成本,

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该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多处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纳税较少,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情况。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元,却要纳23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

23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性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税率征税。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三)税制设计时未考虑家庭因素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结果。

生活中实际的例子比比皆是: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缴纳75元。而甲乙的家庭状况不同,甲需要赡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同样一对月收入都是2500元的夫妻和一对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5000元的夫妻相比,

虽然家庭收入一样,但前者的税负是每月50元,而后者的税负为325元,明显要重很多。

四、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收现状对

我国的借鉴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上要领先我国,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借鉴和参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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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在这方面多参考国外的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同时对于我们以后要进行的更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下文将以美国为例进行比较分析,试图勾勒中美两国在税收征收模式上的不同。

(一)纳税身份不同,适用的税率及扣除标准也不同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税种。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之前,首先要依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确定自己的申报身份。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大致有以下四种状况:已婚联合申报(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由子女)申报和单身申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不同的申报身份,享受的纳税待遇完全不同,即不同的纳税申报身份,使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而不同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表格不相同,纳税人享受的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也有较大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这样的: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相加的总和扣减各种免税收入得出总收入,用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再扣减各种“个人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申报身份及相应的税率表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从中扣减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最后实际应纳税额。

从税制模式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典型的综合征收制,即把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逐项汇总相加,并按税法规定减去不予计列的项目及法定的扣除费用,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制。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个人所得账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入状况征税。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即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未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即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及家庭子女因素。对于我国的纳税人而言,同样的收入状况,未婚与已婚的税负是一样的,有无子女的税负也是一样的。而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实中,未婚与已婚的税负是有差别的,举例如下:

到2006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附未婚单身个人及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1未婚单身个人(不包括丧偶者和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2户主(包括某些单独生活的已婚人士)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是税制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婚姻状况,设计出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表1与表2相比较,美国单身个人比作为一家之主的户主承担的税负要重:比如全年两者均是10000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前者,其7550美元内的部分适用的税率是10%,7550美元-10000美元部分适用的税率是15%,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22.5美元;对于后者,所有收入均适用10%的较低税率,其应纳税额为1000美元。因为单身个人生活支出相比有子女的一家之主的个人支出要少,所以实际收入多,理应承担较高税负。

此外,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还存在不少与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状况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好地体现了量能负税、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额,也都很好地体现了根据纳税人实际收入及家庭负担情况来缴纳税款的要求,相关规定构成了现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费用扣除更加“人性化”,突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大量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确定应税所得时,美国规定了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宽免。费用扣除包括商业经营支出的扣除(商业扣除),也包括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扣除(个人扣除),如医药费用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以减轻他们的税负。

为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多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免税收入主要包括: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联邦、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具体扣除大体包括: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

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

费用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美国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这也体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征收的“人性化”。

第4期邹海钢: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47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来看,具体扣除并未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支出现实,比如房贷支出、子女抚养费支出、医药费用支出、职业培训费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并没有被包含在扣除范围之内,而是简单地根据收入类别的不同规定了扣除标准。就一些发达省份的支出现状来看,每月2000元的工资薪金免征额显然有些偏低。

五、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的建议

(一)为体现税负公平,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考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1.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即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不能对特殊的项目进行扣除,没有顾及到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因而无法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许多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和储蓄行为)、社会行为是以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纳税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是针对个人所得课征,没能体现夫妻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为家庭主妇;丈夫收入6000元/月,则按现行《婚姻法》体现为双方各拥有3000元;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只就其丈夫以6000元收入缴纳税款,体现不出妻子对该收入的所有权。如果将个人申报改为家庭联合申报,则能较明显体现出6000元收入是该夫妻共有财产。

2.在我国,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所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的扩大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样能充分体现目前我国财富分配的状况,能更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实行家庭课税制有利于

拓宽税基,将所有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

而不是像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致使累进税率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

3.以年为纳税时间段,逐步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可考虑实行家庭课税和个人课税并存的模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以个人为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应考虑以年度为纳税时间段来进行,这样基本保证了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

生活需求,免除了月度征收的繁琐。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人们的纳税习惯,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不能退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目前应选择家庭课税和个人课税并存的模式,由纳税人纳税时自愿选择。

从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分类课征是最初的课征模式,以后逐渐演变为综合课征模式。我国也应实行综合所得课征模式,家庭课税制有利于综合所得课征模式的实施。

(二)当前来看,应注意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结构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

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居民个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增强税务部门获取经济往来和相关收入信息的能力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改革一定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具体实行

(下转第51页)

第4期赵丽丽:经营杠杆原理及其应用探析51

TheOperatingLeveragePrincipleandItsApplication

ZHAOLili

(SchoolofBusinessManagement,ShandongYingcai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4,China)

Abstract:Leverageprincipleisanimportantpartofthebasisoffinancingdecision,whichincludesthreeparts:operatingleverage,fi-nancialleverageandjointleverage.Thisarticlemakesananalysisoftheoperatingleverageanditseffects,itsquantitativeindicator,as

wellastheenlightenmentitbringstothebusiness.

KeyWords:operatingleverage;earningsbeforeinterestsandtaxes;marginalcontribution;degreeofoperatingleverage

(上接第47页)

可采取如下措施:在初期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属于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订统一的累进税待时机成熟后,再向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综合所得税制改革。

(三)在个人所得税向综合征收的转变过程中,应注意简化税制结构

为更好地完成分项向综合征收的转变,可以适当调低税率,提高税前的扣除标准,以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致增加,从而保证纳税人进行税收申报的积极性。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下,对于综合课征的累进税率,应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适度调低税率,即考虑实行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于分项征收的可以暂时保持原税法规定。

(四)注意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注意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构建“赏罚分明”的纳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氛围,激励公民主动纳税,实现纳税人从内心认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纳自动报税。应逐步建立纳税信用制度,提高信用对公民的税、

诚实客观地申报纳税。制约力,使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主动、同时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被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政府财政支出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向社会民众公开,并注意听取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意见,使财政资金确实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满足大家需要的公共产品。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

明度,使纳税人成为国家的主人是增强纳税意识的重要手段。如今,许多税务部门实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做法值得借鉴。另外,税务机关在征税和进行税务宣传的过程中,更多地强调义务,而对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宣传不够,落实不到位。比如纳税人有权过问政府将如何使用纳税人上缴的税收;在与税务局打交道时,纳税人有权得到礼貌而周到的服务;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等等。这些权利的享受,有助于纳税人进一步密切自己的纳税义务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相信随着纳税人纳税观念的逐步转变,中国的税收状况必将出现根本的好转。

参考文献:

[1]高培勇“.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安体富.当前世界经济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J].经济研究,2002,(2):17-22.

[3]刘溶沧,赵志耘.中国财政理论前沿[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陈穗红.中国税收政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6]夏杰长.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ToPromotetheChangeofPersonalIncomeTaxCollectionfromClassificationtoSynthetism

ZOUHaigang

(SchoolofEconomicManagement,ShandongYingcai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4,China)

Abstract:InChinathepersonalincometaxisanimportantpartoftaxsystem.Atpresent,thepersonalincometaxismainlyleviedbythemodeofclassification.ButComparedwiththemodeofcomprehensivecollection,theclassificationhasdifficultyinthoroughlyandcom-pletelyreflectingthetaxpayer'struetaxcapacity.Havingdrawnontheexperienceofsome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thisarticleana-lyzestheexistingproblemsinthemodeofclassificationofthepersonalincometaxandinthetaxcollectionreform.KeyWords:personalincometax;modeofclassification;modelofcomprehensive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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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

邹海钢

(山东英才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4)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而与综合征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本文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提出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

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

作用在逐步增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重要税种,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会有所增加,其重要性也会逐步增强。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其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惊讶。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而2008主要来源。1994年,

年增加到3722亿元,与1994年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由1.4%上升至6.4%。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和其所占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

式是将纳税人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也就是不同来源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兼有综合征收模式与分类征收模式的特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入类别的划分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便于征纳双方所得等。分类征收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

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征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以全面、

(二)税率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另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收的规定,而对于稿酬所得则在征收20%税率基础上减征30%。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根据收入类别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

(三)减免税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情况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征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要求纳三种类型。综合征收模式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征收模

收稿日期:2009-08-27

作者简介:邹海钢(1977-),男,硕士,山东英才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第4期邹海钢: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45

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免税情况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四)征收方式的选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分类征收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确定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这种模式普遍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税款的流失,节省征收成本,

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该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多处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纳税较少,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情况。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元,却要纳23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

23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性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税率征税。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三)税制设计时未考虑家庭因素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结果。

生活中实际的例子比比皆是: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缴纳75元。而甲乙的家庭状况不同,甲需要赡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同样一对月收入都是2500元的夫妻和一对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5000元的夫妻相比,

虽然家庭收入一样,但前者的税负是每月50元,而后者的税负为325元,明显要重很多。

四、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收现状对

我国的借鉴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上要领先我国,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也借鉴和参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

46英才高职论坛2009年

验,在这方面多参考国外的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同时对于我们以后要进行的更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下文将以美国为例进行比较分析,试图勾勒中美两国在税收征收模式上的不同。

(一)纳税身份不同,适用的税率及扣除标准也不同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税种。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之前,首先要依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确定自己的申报身份。纳税人的申报身份大致有以下四种状况:已婚联合申报(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户主由子女)申报和单身申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不同的申报身份,享受的纳税待遇完全不同,即不同的纳税申报身份,使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而不同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表格不相同,纳税人享受的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也有较大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这样的: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相加的总和扣减各种免税收入得出总收入,用总收入扣减各种“经营类扣除”得出调整后的总收入,再扣减各种“个人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申报身份及相应的税率表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从中扣减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最后实际应纳税额。

从税制模式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典型的综合征收制,即把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逐项汇总相加,并按税法规定减去不予计列的项目及法定的扣除费用,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制。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个人所得账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入状况征税。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即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未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即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及家庭子女因素。对于我国的纳税人而言,同样的收入状况,未婚与已婚的税负是一样的,有无子女的税负也是一样的。而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实中,未婚与已婚的税负是有差别的,举例如下:

到2006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附未婚单身个人及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1未婚单身个人(不包括丧偶者和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2户主(包括某些单独生活的已婚人士)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是税制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婚姻状况,设计出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表1与表2相比较,美国单身个人比作为一家之主的户主承担的税负要重:比如全年两者均是10000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前者,其7550美元内的部分适用的税率是10%,7550美元-10000美元部分适用的税率是15%,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122.5美元;对于后者,所有收入均适用10%的较低税率,其应纳税额为1000美元。因为单身个人生活支出相比有子女的一家之主的个人支出要少,所以实际收入多,理应承担较高税负。

此外,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还存在不少与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状况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好地体现了量能负税、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额,也都很好地体现了根据纳税人实际收入及家庭负担情况来缴纳税款的要求,相关规定构成了现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费用扣除更加“人性化”,突出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大量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确定应税所得时,美国规定了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宽免。费用扣除包括商业经营支出的扣除(商业扣除),也包括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扣除(个人扣除),如医药费用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以减轻他们的税负。

为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多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免税收入主要包括: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联邦、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具体扣除大体包括: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

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

费用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美国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这也体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征收的“人性化”。

第4期邹海钢: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47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来看,具体扣除并未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支出现实,比如房贷支出、子女抚养费支出、医药费用支出、职业培训费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并没有被包含在扣除范围之内,而是简单地根据收入类别的不同规定了扣除标准。就一些发达省份的支出现状来看,每月2000元的工资薪金免征额显然有些偏低。

五、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的建议

(一)为体现税负公平,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考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1.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即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不能对特殊的项目进行扣除,没有顾及到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因而无法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许多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和储蓄行为)、社会行为是以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纳税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是针对个人所得课征,没能体现夫妻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为家庭主妇;丈夫收入6000元/月,则按现行《婚姻法》体现为双方各拥有3000元;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只就其丈夫以6000元收入缴纳税款,体现不出妻子对该收入的所有权。如果将个人申报改为家庭联合申报,则能较明显体现出6000元收入是该夫妻共有财产。

2.在我国,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所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的扩大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样能充分体现目前我国财富分配的状况,能更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实行家庭课税制有利于

拓宽税基,将所有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

而不是像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致使累进税率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

3.以年为纳税时间段,逐步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可考虑实行家庭课税和个人课税并存的模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以个人为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应考虑以年度为纳税时间段来进行,这样基本保证了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

生活需求,免除了月度征收的繁琐。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人们的纳税习惯,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不能退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目前应选择家庭课税和个人课税并存的模式,由纳税人纳税时自愿选择。

从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分类课征是最初的课征模式,以后逐渐演变为综合课征模式。我国也应实行综合所得课征模式,家庭课税制有利于综合所得课征模式的实施。

(二)当前来看,应注意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结构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

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居民个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增强税务部门获取经济往来和相关收入信息的能力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改革一定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具体实行

(下转第51页)

第4期赵丽丽:经营杠杆原理及其应用探析51

TheOperatingLeveragePrincipleandItsApplication

ZHAOLili

(SchoolofBusinessManagement,ShandongYingcai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4,China)

Abstract:Leverageprincipleisanimportantpartofthebasisoffinancingdecision,whichincludesthreeparts:operatingleverage,fi-nancialleverageandjointleverage.Thisarticlemakesananalysisoftheoperatingleverageanditseffects,itsquantitativeindicator,as

wellastheenlightenmentitbringstothebusiness.

KeyWords:operatingleverage;earningsbeforeinterestsandtaxes;marginalcontribution;degreeofoperatingleverage

(上接第47页)

可采取如下措施:在初期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属于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订统一的累进税待时机成熟后,再向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综合所得税制改革。

(三)在个人所得税向综合征收的转变过程中,应注意简化税制结构

为更好地完成分项向综合征收的转变,可以适当调低税率,提高税前的扣除标准,以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致增加,从而保证纳税人进行税收申报的积极性。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下,对于综合课征的累进税率,应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适度调低税率,即考虑实行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于分项征收的可以暂时保持原税法规定。

(四)注意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注意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构建“赏罚分明”的纳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氛围,激励公民主动纳税,实现纳税人从内心认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纳自动报税。应逐步建立纳税信用制度,提高信用对公民的税、

诚实客观地申报纳税。制约力,使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主动、同时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被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政府财政支出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向社会民众公开,并注意听取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意见,使财政资金确实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满足大家需要的公共产品。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

明度,使纳税人成为国家的主人是增强纳税意识的重要手段。如今,许多税务部门实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做法值得借鉴。另外,税务机关在征税和进行税务宣传的过程中,更多地强调义务,而对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宣传不够,落实不到位。比如纳税人有权过问政府将如何使用纳税人上缴的税收;在与税务局打交道时,纳税人有权得到礼貌而周到的服务;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等等。这些权利的享受,有助于纳税人进一步密切自己的纳税义务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相信随着纳税人纳税观念的逐步转变,中国的税收状况必将出现根本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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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romotetheChangeofPersonalIncomeTaxCollectionfromClassificationtoSynthetism

ZOUHaigang

(SchoolofEconomicManagement,ShandongYingcai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4,China)

Abstract:InChinathepersonalincometaxisanimportantpartoftaxsystem.Atpresent,thepersonalincometaxismainlyleviedbythemodeofclassification.ButComparedwiththemodeofcomprehensivecollection,theclassificationhasdifficultyinthoroughlyandcom-pletelyreflectingthetaxpayer'struetaxcapacity.Havingdrawnontheexperienceofsome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thisarticleana-lyzestheexistingproblemsinthemodeofclassificationofthepersonalincometaxandinthetaxcollectionreform.KeyWords:personalincometax;modeofclassification;modelofcomprehensive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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