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意义
★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共8章60条。
★ 新法实施细则经温家宝总理签署,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
★ 同时废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标志着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
★ 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仍只征收个税。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判断标准:新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 实际管理机构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主权国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 居民管辖权——居民纳税人
——地域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
第三节 税 率
1. 基本税率25%
2. 照顾税率20%
适用对象:(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
居民企业。
(3)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 低税率15%
适用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节 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A)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扣除.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五险一金
★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 商业保险
★可以扣除的保险: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不可扣除的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9.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0. 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1. 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 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 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
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15.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6.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十五、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固定资产计价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④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⑥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改建支出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相关税费等.
⑵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会计上是指增加)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短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20年
②飞机(旧法5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③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旧法5年)
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⑤电子设备:3年(旧法5年)
16. 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①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
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与
会计准则同).
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
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与新企业会计
准则一致.
③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
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⑵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⑶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⑷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17. 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物资产: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分为三类:
①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③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1)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①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⑵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⑶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考虑了正常的生产周期)
★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18.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 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旧法:20%)
(2)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旧法: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货币形式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及债务豁免等。
★ 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及其他权益。
★ 收入的种类:收入总额包括九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 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观。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观。
★ 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观。
2.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 ★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 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过程中,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如:地税局发票的出售, 发改委[2006]532
★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 政资金。如:运输企业代政府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政府直接收取的1%地方附加、 残疾人保障基金.
★ 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 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软件开发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
3. 免税收入
主要参见税收优惠。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 收入的确定
4. 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5. 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6. 不得扣除项目
7. 亏损的税务处理
8. 资产的税务处理
9. 企业重组与清算
10. 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六节 税收优惠(上)
1.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 免税收入
3. 农、林、牧、渔业项目
4. 技术转让所得
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6. 民族自治地方
7. 非居民企业
8. 创业投资企业
9. 资源综合利用
10. 研究开发费用
11. 安置残疾人员
1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 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1)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券,如铁路建设债券、三峡建设债券、电力建设债券.
(2)不包括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缴税.
2.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4.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5.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 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依法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新计算减免税. ★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
★ 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7. 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减免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上述规定.
◆ 限于居民企业
◆ 按年度计算
◆ 标准:500万元
◆ 优惠方式:不超过500万元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 取消了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
8. 利息所得的税收减免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9. 小利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0.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旧法:内资企业33%,对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合计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新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火[2008]172号)
科技部等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11. 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
★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旧法:对盈利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2.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
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登记城镇失业率) 旧法:对民政部门举力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旧法:残疾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13. 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纳税所得额◆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例】某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时,创投企业对其的投资额为抵扣额度,有利润可以全部扣除;止.
14.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速折旧的方法★ 范围: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 (2) (3)★ 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一般折旧年限规定的◆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15. 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
★ 企业以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 主要原材料指利用的资源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比例不得低于优惠目录》所规定标准的原材料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旧法: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企业所得税
16. 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7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剩下20.
. 70%在股权持有满500人、.
. 如果该企业营业第确需加速折旧的,
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 当年不足抵免的,2年以上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
2100万元;按照1年的利润为50万元,则直到70万元全部抵扣完为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 . 60%; . 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5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含2年资产总额70%的50万元生产非国家限. .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亿元、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万元额度可延续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内减征或免征
可以在以后
11
★ 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享受前款规定的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生产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环保专用设备1套,投资额1 000万元. 该套环保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符合税额抵免条件. 设备购置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可抵免税额=1 000×10%=100(万元);当年实际抵免额税额:60-60=0;抵免后尚有40万元(100-60)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假如第2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75万元. 则:实际抵免税额业所得税额:75-40=35(万元).
17. 从事不同所得项目的税收优惠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8. 税收优惠的过滤
★ 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过渡方法
◆ 享受15%低税率老企业:2008-2012年的5年内按照“递增到25%税率;
◆ 享受24%低税率老企业:2008年一步过渡到25
19. 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 国务院规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明确规定,届时另行研究.
★ 西部开发: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
总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60万元;抵免后当年实际缴纳行政法规规定,3、2. 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5+l”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执行到期后是否延期暂不作 60万元. 40万元;抵免后缴纳企. 2、2、1. 并合理享受低税率优享受定期12
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但因未获利而尚、”的百分点逐步%税率
第一,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第三,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 第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 第五,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 1. 关联方
2. 合理调整方法 3. 成本分摊协议 4. 反避税核定方法
5. 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6. 防范资本弱化 7. 一般反避税条款 8. 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
1. 关联方
★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转让财产、金及其他类型.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所遵循的原则.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所遵循的原则.
★ 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 .
提供财产使用权、提供劳务、融通资.
.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13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在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在计
2. 合理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考虑交易的可比性,分四方面进行可比分析: 一是购销过程的可比性,交易的时间、地点、交货条件、手续、支付条件等; 二是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出厂、批发、零售、出口等; 三是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品名、品牌、规格、型号等; 四是购销环境的可比性,社会环境(民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税收、外汇).
(2)再销售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所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指按照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依法分摊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成本的,应对实际发生的共同成本,的方式确定分摊比例及应分摊的数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规定的,额时扣除.
3. 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报送协议,或准备、保存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经济实质★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税发[2004]118★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规定执行. (旧)
4. 反避税核定税额
★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 .
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按照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配比的原则,以协议.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
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或者提供虚假、
.
接受劳务所发生的税务机关与.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向税务机关提出.
. 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 (1)(3)14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5. 防范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地条款)
★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其境内、外所得在中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 ★ 控制是指下列控制关系之一: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是指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负,低于法定税率★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营活动,而以减少或规避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1)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分配了应归属于其利润的 (2)构成本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且不少于一定比例的股票为公众持有; (3)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度利润不高于
6. 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付利息或需要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的长短期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7. 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获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8. 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25%的100万元人民币
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其所有关联方获得的、
. 50%以上股份; 50%. (避税港\避税地(地区) 企业,80%或以上的部分;(地区) 企业为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地区) 企业,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股东的年. . .
需要补征税款的,. \避税绿洲)
.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 应当补征税款,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地区(地区)企业,不从事实质性经18个月内向中国居民企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的实际税(3)其他间接从税务机关. 15
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
★ 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在本条例施行以后的纳税事项作出的调整,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纳税调整决定之前补缴税款的,该提前补缴税款部分的利息计算截止日为提前补缴税款日.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间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三、终止经营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登记注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以及发生在中国非居民企业在中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 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16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意义
★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共8章60条。
★ 新法实施细则经温家宝总理签署,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
★ 同时废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标志着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
★ 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仍只征收个税。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判断标准:新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 实际管理机构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主权国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 居民管辖权——居民纳税人
——地域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
第三节 税 率
1. 基本税率25%
2. 照顾税率20%
适用对象:(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
居民企业。
(3)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 低税率15%
适用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节 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A)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
★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扣除.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五险一金
★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 商业保险
★可以扣除的保险: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不可扣除的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9.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0. 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1. 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 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 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
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15.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6.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十五、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固定资产计价的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④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⑥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改建支出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相关税费等.
⑵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会计上是指增加)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短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20年
②飞机(旧法5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③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旧法5年)
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⑤电子设备:3年(旧法5年)
16. 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①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
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与
会计准则同).
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
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与新企业会计
准则一致.
③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
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⑵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⑶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⑷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17. 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物资产: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分为三类:
①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③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1)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①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②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⑵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⑶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考虑了正常的生产周期)
★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18.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 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旧法:20%)
(2)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旧法: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货币形式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及债务豁免等。
★ 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及其他权益。
★ 收入的种类:收入总额包括九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 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观。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观。
★ 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观。
2.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 ★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 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过程中,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如:地税局发票的出售, 发改委[2006]532
★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 政资金。如:运输企业代政府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政府直接收取的1%地方附加、 残疾人保障基金.
★ 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 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软件开发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
3. 免税收入
主要参见税收优惠。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 收入的确定
4. 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5. 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6. 不得扣除项目
7. 亏损的税务处理
8. 资产的税务处理
9. 企业重组与清算
10. 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
第六节 税收优惠(上)
1.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 免税收入
3. 农、林、牧、渔业项目
4. 技术转让所得
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6. 民族自治地方
7. 非居民企业
8. 创业投资企业
9. 资源综合利用
10. 研究开发费用
11. 安置残疾人员
1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 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1)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券,如铁路建设债券、三峡建设债券、电力建设债券.
(2)不包括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缴税.
2.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4.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5.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 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依法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新计算减免税. ★ 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
★ 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7. 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减免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上述规定.
◆ 限于居民企业
◆ 按年度计算
◆ 标准:500万元
◆ 优惠方式:不超过500万元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 取消了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
8. 利息所得的税收减免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9. 小利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0.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旧法:内资企业33%,对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合计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 ★新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火[2008]172号)
科技部等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11. 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
★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旧法:对盈利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2.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
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登记城镇失业率) 旧法:对民政部门举力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旧法:残疾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13. 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纳税所得额◆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例】某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时,创投企业对其的投资额为抵扣额度,有利润可以全部扣除;止.
14.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速折旧的方法★ 范围: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 (2) (3)★ 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一般折旧年限规定的◆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15. 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
★ 企业以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 主要原材料指利用的资源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比例不得低于优惠目录》所规定标准的原材料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旧法: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企业所得税
16. 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7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剩下20.
. 70%在股权持有满500人、.
. 如果该企业营业第确需加速折旧的,
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 当年不足抵免的,2年以上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
2100万元;按照1年的利润为50万元,则直到70万元全部抵扣完为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 . 60%; . 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5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含2年资产总额70%的50万元生产非国家限. .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亿元、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万元额度可延续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内减征或免征
可以在以后
11
★ 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享受前款规定的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生产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环保专用设备1套,投资额1 000万元. 该套环保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符合税额抵免条件. 设备购置当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可抵免税额=1 000×10%=100(万元);当年实际抵免额税额:60-60=0;抵免后尚有40万元(100-60)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假如第2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75万元. 则:实际抵免税额业所得税额:75-40=35(万元).
17. 从事不同所得项目的税收优惠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8. 税收优惠的过滤
★ 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过渡方法
◆ 享受15%低税率老企业:2008-2012年的5年内按照“递增到25%税率;
◆ 享受24%低税率老企业:2008年一步过渡到25
19. 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 国务院规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明确规定,届时另行研究.
★ 西部开发: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
总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60万元;抵免后当年实际缴纳行政法规规定,3、2. 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5+l”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执行到期后是否延期暂不作 60万元. 40万元;抵免后缴纳企. 2、2、1. 并合理享受低税率优享受定期12
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但因未获利而尚、”的百分点逐步%税率
第一,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第三,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 第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 第五,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 1. 关联方
2. 合理调整方法 3. 成本分摊协议 4. 反避税核定方法
5. 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6. 防范资本弱化 7. 一般反避税条款 8. 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
1. 关联方
★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转让财产、金及其他类型.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所遵循的原则.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所遵循的原则.
★ 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 .
提供财产使用权、提供劳务、融通资.
.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13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在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在计
2. 合理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考虑交易的可比性,分四方面进行可比分析: 一是购销过程的可比性,交易的时间、地点、交货条件、手续、支付条件等; 二是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出厂、批发、零售、出口等; 三是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品名、品牌、规格、型号等; 四是购销环境的可比性,社会环境(民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税收、外汇).
(2)再销售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所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指按照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依法分摊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成本的,应对实际发生的共同成本,的方式确定分摊比例及应分摊的数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规定的,额时扣除.
3. 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报送协议,或准备、保存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经济实质★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税发[2004]118★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规定执行. (旧)
4. 反避税核定税额
★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 .
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按照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配比的原则,以协议.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
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或者提供虚假、
.
接受劳务所发生的税务机关与.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向税务机关提出.
. 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 (1)(3)14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5. 防范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地条款)
★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其境内、外所得在中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 ★ 控制是指下列控制关系之一: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是指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负,低于法定税率★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营活动,而以减少或规避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1)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分配了应归属于其利润的 (2)构成本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且不少于一定比例的股票为公众持有; (3)构成上述控制关系的外国度利润不高于
6. 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付利息或需要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的长短期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7. 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获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8. 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25%的100万元人民币
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其所有关联方获得的、
. 50%以上股份; 50%. (避税港\避税地(地区) 企业,80%或以上的部分;(地区) 企业为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地区) 企业,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股东的年. . .
需要补征税款的,. \避税绿洲)
.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 应当补征税款,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地区(地区)企业,不从事实质性经18个月内向中国居民企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的实际税(3)其他间接从税务机关. 15
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
★ 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在本条例施行以后的纳税事项作出的调整,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纳税调整决定之前补缴税款的,该提前补缴税款部分的利息计算截止日为提前补缴税款日.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间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三、终止经营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登记注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以及发生在中国非居民企业在中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 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