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的重构与"人-自然"新关系的建立

摘要:近代人类主体性的张扬以及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深层原因。本文结合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以及相关主体性理论, 探讨自然的主体性意蕴, 完善人类的主体性, 消除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以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新关系, 保护环境。

关键词:主体; 客体; 主体性; 二元对立; 环境保护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 它在推动人类走向现代化的同时又成为当代环境危机的起因之一。为此我们需要反思, 并建构新的主体性内涵以利于环境保护。

一、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不利于环境保护

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它们的定义是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定的。“在这种作用中, 作用的发出者、主动者即为作用主体, 而作用的接受者、被动者则为相应的作用客体。”[1]10根据这一定义, 主客体的存在应该是普遍的, 主体、客体既可以是人, 也可以是自然中的事物。但是, 对于人类而言, 长期以来, 对主体的界定不是或主要不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而是从人的活动的发出和指向来定义的, 由此, 主体只能是人, 而客体则是人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当这一活动指向的对象是自然时, 自然就成为客体。

人类成为主体、自然成为客体是有条件的。这样的条件就是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 主体体现出他的自觉性、我为性、能动性、目的性等, 而客体则更多地表现出他的自发性、为他性和受动性等。由此考察, 人类作为主体, 自然作为客体, 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且,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这种区分有其积极意义。

但是, 到了近代, 人类主体性、自然客体性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走向了对立的两极。科学革命的发生, 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 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能力的提高, 唤醒以及张扬了人的主体性意识, 使人自立于自然之中。人们认为“人类精神和人类社会是自然界中独一无二的现象, 他们应该不仅从他们本身, 而且从与既无精神又无社会的生物世界的对立中得到理解”[2]5。这种思想的影响很大, 被西方哲学吸收, 形成传统的人类主体性观念。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首先确立了精神性主体的存在。他认为, 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主体可以摆脱机械决定论的支配, 认识把握物质世界的本质。康德的“哥白尼革命”又把人的主体性上升到了为自然界立法的新高度。而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思想则把人的主体性推崇为推动世界自我展现、自我认识的“绝对精神”。从此, 人类理性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 作为主体的人成为科学知识、政治价值和道德法则的最终依据。正如洛克在《人类理解新论》中所说, 理性应是我们的最高法官, 应当指导所有事物。

根据启蒙的传统, 理性是人的本质, 是人之为人的根据。正是人的理性使他高于其他存在物, 将自己从万物中区别开来, 凸现于自然界, 形成类的意识, 发挥主体性, 建立起独立性和自主性, 以自己的行为认识并改造着自然和社会, 体现着创造性和对自由的追求, 完善着自我。由此自由、理性、推理、个性、科学、认识、伦理、思想等都被结合进人类主体性的思想中, 并且与客体性的思想相对立。

而对于客体的内涵, 人们对它的认识主要是随着具体的社会实践、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而确定的。近代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机械自然观占据统治地位, 自然被看作是与人相分离的, 自身是分立的, 是一个失去了目的, 也失去直接的趋势、价值、意义和变化, 成了一个匆匆离去的、无穷尽的、毫无意义的物质。这样的自然观对自然的看法就是“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 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 也没有生命, 因而它就没有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 更不可能自我运动, 它所展现的以及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在施与的, 它们的次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在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 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 一个被在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 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3]。

如此, 自然的历史性和复杂性被简单地取消, 自然成了一个没有经验、情感、毫无灵性、呆板、单调的存在, 不具有自我维护、完善自身的功能, 人类成了一个神性的、无畏的存在。

自然在人类面前失去了它的秘密, 人类在自然面前失去了他的尊敬。既然自然界缺乏任何经验、情感、内在关系, 缺乏有目的的活动, 没有意志、目的, 既然动植物只有肉体没有灵魂, 不能感受痛苦, 那么“自然实在当中亦就不可能存在目的因, 对自我决定或目的因而言也就不存在创造力, 但若没有某种趋向于理想可能性的目的因, 那么理想、规范或价值就不能发生作用。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 一切原因都源自过去有效的原因。如果没有旨在实现理想的自决, 便不可能实现任何价值。因为自然事物或活动间的相互作用不涉及价值观问题, 所以自然中不会存在内在的价值”[4]。由于自然客体没有内在价值, 只有使用价值和工具价值, 所以它就没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 只是一个完全按照我们的目的加以利用、改造、操纵、处理、统治的对象, 成为人类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这从实践和价值两方面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抗。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 近代以来人类主体性的张扬是与自然客体性的贬低相伴而行的, 由此形成人类自然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人类主体被看作是独特的, 与自然、社会相分离, 并且通过理性、语言和劳动而体现, 是行为、反映、道德的参照点, 自然客体被设想成为与主体不同的存在; 人类主体是高级的, 自然客体是低级的; 人类主体意味着能动、主动、积极等, 自然客体处于被动、受动、消极、受控等地位, 处于与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类主体相对应的从属地位; 人类主体具有主观性, 富有价值、情感、感觉, 自然客体则是中性的, 无情感, 无感觉; 人类主体富于思维, 能够进行抽象、知觉等各种活动, 自然客体是具体的、确定的、无智慧的; 人类主体是自由的, 能够自主思维、自行设计、自我创造, 具有确定、预见、控制事物的能力, 自然客体是自在的、没有预见能力, 受人类主体支配、设计、改造。这样, 人类主体成了一个凌驾于自然客体之上的, 对自然客体进行操纵、控制、征服的神性的存在。这必将导致人类主体在认识和改造自然时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外在对立性, 必然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去达到对自然客体的控制和征服, 导致环境破坏。这种人类主体和自然客体分离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是导致环境破坏的深层次原因。

不可否认, 基于上述思想的环境破坏必然导致自然对人的压迫, 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 造成人类主体性的异化。这种异化是在人类—自然主客体关系中发生的, 是对人类主体性的反动。在这里, 自然客体出现了反人类主体性的现象。为此, 需要我们在吸收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在承认人类主体、自然客体相对可分的前提下, 挖掘自然的主体性意涵, 完善人类的主体性, 克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自然的主体性意蕴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确立

在人类面前, 自然具有客体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怀疑的。问题是自然真的具有上述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中所蕴含的意义? 自然真的是实际的, 但又是完全无经验的、分立的, 只具有外在关系, 而不具有内在关系、些许的目的性、主体性? 自然界中真的不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从而使其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吗? 当然, 如果主体性意味着自我意识的展现或意识的确定性, 则自然就不具有主体性或很少具有主体性。但是, 主体性还意味着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性。从这点考虑, 我们就无法否认自然也具有主体性。[5]不仅如此, 主体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经验性和目的性, 这与能动性紧密相关。具有这种特征的事物能在具体的环境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创造, 从而取得一定水平的适应环境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就这一方面而言, 与生成哲学紧密相关的泛经验论所主张的“世界的基本构成单位是经验的、有目的的‘事件’概念对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6]。更为重要的是, 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然具有主体性, 表明我们不能完全否认自然具有主体性的一方面。

对于生物学的研究, 虽然社会现象在动物界以及植物界都非常广泛地存在着, 但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关于社会的概念, 所以传统生物学只把它们看作“混乱的共生。„„族类的本能、罕见的特例, 而没有被看作是深刻地刻写在生物世界中的社会性的标志”[2]74。由此, 生物学很少研究与通讯、认识、智能有关的现象。这就将生物界与社会界分离开来, 生物学被禁锢在“生

物学主义”的范围之内。

生物具有主体性吗? 这就看生物是否具有智能、情感、文化等一系列外在表现。如果有, 可以通过科学观察实验检验生物的行为效应来判断生物智能等是否存在。动物心理学、动物社会学就是依据这一原理来确认某些动物主体性的存在的。概括起来有下列几点:动物有智能; 动物有文化; 动物有情感; 动物有思想。①(注:①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例及内容请参阅:[英]玛丽安? 斯坦普? 道金斯. 眼见为实——寻找动物的意识. 蒋志刚等译.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法]雅克? 沃克莱尔. 动物的智能. 侯健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至于植物有没有智慧, 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科学研究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某些植物可能并不像我们原先所想像的那样, 只是一个不具有主体性的客体, 它们可能也有智慧, 如植物有计算能力与预见力, 有多种感觉和对环境的反应, 有决策能力和灵活性等。②(注:②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例及内容请参见:田立. 植物有没有智慧? 百科知识,2003(7):2527。) 上述分析表明, 生物的一部分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的, 进一步的问题是无机界是否具有哪怕些许的经验性呢? 化学的新发展似乎为我们提供了部分的证据。化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对冠醚的研究发现, 分子之间的诸种作用力(范德华力、氢键力、静电力等) 具有协同作用的特性。通过这种协同作用, 分子间的这种相互作用能够形成具有一定方向性和选择性的强作用力, 成为超分子形成、分子识别和分子组织的主要作用力。这里的“协同作用”、“方向性和选择性”、“分子识别”、“分子组织”等已经表示超分子有类同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组织所具有的性质, 具有有机组织如生物、社会、经济等才具有的自我演化特征, 即具有生物体所具备的基本功能特性。这就将化学和生物学联系了起来, 为从无生命的物质进化到有生命的物质提供了某种可行的途径, 打破了非生命体和生命体之间僵化的二分, 为无生命的物质赋予某种生命性提供了条件。③(注:③具体内容请参见:杜丹, 王升富. 自组装超分子膜修饰电极的研制及分析应用, 化学研究与应用,2001(6):617。)

不过, 这里的意思不是自然的全部都具有主体性、目的性或具有相同程度的主体性, 而是说自然中某些事物或生态系统具有主体性从而具有内在价值。尽管这样的主体性与人类的主体性不同, 或这样的主体性随着事物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 我们确实不能否定它。实际上, 人类确实没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主体性是全世界唯一的主体性。如果认为只有人类具有主体性, 也就是承认人类已经成为自然进化的“终极”宇宙的中心。但是, 从广阔无限的时空尺度看, 自然进化完全可能产生出比人类更高级的生命形式。因此, 各种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主体性和内在价值的观念是错误的。

自然的主体性意涵的确立, 对于克服人类与自然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完善的伦理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自然界只具有客体性, 而不具有主体性, 只有工具价值, 而不具有内在价值, 那么人类就可以以人类为中心改造自然保护环境, 为人类服务。由此建构的环境伦理学属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它对于环境保护是必要的, 但不是充分的, 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尽管它已经考虑到了环境保护, 但是,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类主体性和自然客体性的内涵,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将自然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的局面; 它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对待并保护自然, 仍然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 没有将人与自然平等看待, 将环境限制在人类的环境之内, 着眼于保护与人类有关的生态环境, 而不是保护所有的生态环境, 这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对自然的尊重和保护的。现在赋予自然以一定的主体性, 就为人类彻底克服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为将自然作为道德客体, 为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弱意义上的“主体际”道德关系, 甚至为承认自然的某些部分可以成为道德主体(moralagent)而不仅仅是道德客体(moralpatient),为承认自然的某些部分之间存在伦理价值关系提供理由, 为建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创造条件。自然具有主体性意蕴表明, 价值不是属人的范畴, 为人所独有, 而是为所有的或自然的一部分所具有; 自然是“自己的目的”, 而不是用来实现人类主体的目

的的手段。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它是客观的, 由它的内在属性所决定, 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人类主体而存在。这与泰勒(Taylor)所提出的生物的好(thegoodofliving—being), 雷根(Regan)提出的固有价值(inherentvalue),罗尔斯顿提出的自然价值(naturalvalue)的含义相一致, 有助于人们树立生态整体主义的伦理观念, 构建并发展关于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体系, 尊重非人类自然物和一切生命的存在权利, 尊重自组织系统对自身价值的追求, 完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有助于弥补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和传统哲学从否定自然内部价值出发, 进而在自然和人类之间划定“事实”与“价值”的界限、“是”与“应当”的界限的缺陷, 维持自然系统其他物种的福利, 尊重并保护自然, 促进自然系统的进化和完善。

三、完善人类的主体性保护环境

为了走出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有一些极端的后现代主义者甚至提倡“客体中心”、“自然中心”、“生态中心”等, 以彻底否认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 彻底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困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它取消了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 否认了主体性学说在认识论发展史上的理论意义以及积极作用, 会走向消极主义的预成论和宿命论, 回到过去主客不分的蒙昧状态。事实上,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是以主体性的觉醒以及主客二分作为基础的, 并且在其实践过程中, 与社会历史文化如哲学的伦理学、历史哲学等一起, 最终确立了主体性原则及其主体、客体的特征。不存在一个与自然客体相区别并高于自然客体的主体, 就不存在人类对客体认识和改造的前提, 也就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保护环境。

实际上, 环境问题的造成不在于承认人类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地位, 而在于人类过分张扬了人的主体性, 使之具有不恰当的内涵。多迈尔在《主体性的黄昏》一书中将此内涵概括为“自我为中心的占有性个体主义; 以统治自然为目标的人类中心说; 不包含交互主体性的单独主体性”。这种人类的主体性是单一的、片面的、狭隘的、走向极端的或者未充分发展的, 忽视了作为主体自身的自发性、自为性和受动性, 忽视了自然也有主体性的一面, 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要保护环境, 就应该校正人类的这种主体性观念, 使之更加全面、开放和成熟, 具备恰当性。事实上, 真正需要的是在确证人的主体地位、承认自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的前提下, 发挥人的主体性, 即发挥人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使客体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和物的外在尺度发生改变, 使自然界、社会、群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自身获得更加全面和谐的发展。要知道, “人类主体性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客观世界的变化上, 还表现在主体本身的发展上, 由此可以说, 人类主体性的发展内在于自然、社会和人类的全面、持续、协调的发展与进步之中”[1]130。

一是要强调主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现代性把个人与他人、它物的关系看作是外在的、偶然的和派生的, 与此不同, 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强调内在关系, 强调个人与他人、它物的关系是内在的、本质的、构成性的。它认为:“个体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具有各种属性的自足的实体, 他(她) 只是借助这些属性同其他事物发生表面上相互作用, 而这些事物并不影响他(她) 的本质。相反, 个体与其躯体的关系, 他(她) 与较广阔的自然环境的关系、与其家庭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等等, 都是个人身份的构成性的东西。”[7]如此就使得“自我不可能再成为由存在主义者的绝望激发出来的孤立的自我, 不可能再成为启蒙运动确立起来的自主自我, 不可能再成为浪漫主义者的自我表现的自我, 也不可能再成为实证主义者佯装的无自我。„„对后现代精神而言, 纯粹自主的自我已不再可能”[8]。作为主体的人既是一种实体的存在, 也是一种关系的存在, 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他既可以作用于社会、自然, 也可以被社会、自然所作用, 由此使得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人以及自然有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正是这种不可分离性, “破坏了主—客二分法, 摧毁了一方胜过另一方的权威地位, 中断了与主体范畴相联系的独断权力关系, 并由此消除了其隐藏的属系(等级系统) ”[9],打破了它们之间的壁垒, 克服了主体与客体的分离, 随之也就克服了真理与德行的分离、价值与事实的分离、伦理与实际的分离, 解构

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使得“‘他者’以其各种显现的形式„„参与着自我的形成”[10],将自然客体带入人类主体领域。不仅如此, 自我作为世界中的个体也以其各种不同形式参与着“他者”的形成, 这就使得主客体从对立走向和谐, 有利于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

二是承认人类主体性是自主性与依附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所谓自主性, 指的是人类源于自然而又超越于自然, 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为认识、利用和改造的对象。但是, 这种自主不是完全独立的自主, 人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 是自然的一部分, 没有人类, 地球生态过程可以照常进行, 而没有绿色植物, 或者那些毫不起眼的微生物, 人类至多只能活几个月。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自然。因此, “我们还不得不放弃那种认为人类属于单独一类超自然产物的观点, 而将人类看做在摆脱自然的束缚(但不与之分离) 中逐步形成的产物”[11]。人类没有哲学所封授的特权。科学的最大成就或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主义, 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 人类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况且,1996年末, 美国《科学》杂志披露, “生物圈2号实验”失败了。这表明, 在现有的条件下, 人类还无法用人工的方法模拟出一个脱离地球自然环境而又能让人类休养生息的生态系统, 地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基础, 人类应当努力保护它而不是破坏它, 人类无权以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作为尺度去衡量自然物的存在价值。这些表明了人的主体性的依附性。 所谓能动性, 是指在实践活动(包括环境保护) 过程中, 人类是将自然作为认识和改造对象的, 并且这样的认识和改造具有目的性、选择性、计划性和预见性。但是, 由于自然本身具有规律性, 由于人与自然是相互制约、相互规定和相互依存的, 由于人的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 因此, 这种能动性的贯彻不能完全以人为尺度, 必然受到客体的制约和限制。人类应该考虑到大自然的复杂性, 按照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系统规律办事, 目的是比较充分地完成主体的内在尺度和自然客体的外在尺度的统一, 实现人的活动的目的性和自然规律性的统一。后者体现了主体性的受动性, 尊重并实现这种受动性。

三是承认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传统的人类主体性观念体现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自我才是主体, 他人和自然都成为客体, 由此必然导致个人中心主义、群体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泛滥, 个人、群体甚至国家、人类会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 置他人、群体、国家、自然于不顾, 破坏环境, 造成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紧张。而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主体间性的提出, 打破了上述单一的主客关系及主体性, 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主—主”关系, 他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 此中人的存在成为自我与他人的共同存在, 他人成为他我, 他我不是他物。这样, 自我在处理与他人的相互关系时, 就会与他人交往、对话、理解与沟通, 摒弃个人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 为了他人的利益、群体的利益和人类的利益而保护环境。

不仅如此, 在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时, 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能够使交往双方针对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自然进行交流对话, 完成双向建构和整合。在这一过程中, 必然涉及主体对自己以及他人施于环境对象之上的行为之利弊得失的评价和规范。“这样一来, 我们每一个人, 在面对自然客体之时, 实际上就是通过中介客体来与另一个‘他者’主体相遇; 每一个人与环境的关系不过是‘我’与‘他者’关系的一部分; ‘我’所面对的环境, 或迟或早都会成为他者实践的客体; 人类通过中介环境而结成伦理关系。”[12]“他人”在这里不是一个纯粹被动的对象, 而是一个自主、自觉、自为和创造性的存在, 在这一过程中, 他人不仅作为与某一主体相对应的客体, 而且还作为与该主体进行交往实践的主体, 体现了某种主体际关系, 内含了某种主体间性。如此, 既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又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 并且将两者融合起来, 实现了“主—主”关系结构(对于人与人之间而言的) 向“主—客—主”关系结构(相对于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而言的) 的转变。也只有这样, 才能在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 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的理念表明, 关爱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保护环境也就是珍惜生命, 世界是自我与他人的共在。这是一种交往实践观。“交往实践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 强调自我与世界的融合是第一位的, 主客关系是第二位的, 人是自然的守护者而不是掠夺者; 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 强调交流与对话、理解与沟通; 在身心关系问题上, 强调物质与精神的协调发展, 最终超越人与自然、自我与他人、心与物的二元建立, 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13]这是一种更加全面和广泛的环境伦理学, 不仅涉及到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 而且还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前者如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的价值和自然的权利等; 后者如代际伦理、生态女权主义、经济领域中的环境伦理、科学技术与环境伦理、消费方式与环境伦理、公众参与与环境伦理、国际环境立法与环境伦理、工程环境伦理、人口与环境伦理等。因此, 环境伦理就不仅体现在观念层次, 而且还体现在人类的实践层次; 不仅涉及人对自然的价值认识和伦理观念, 而且还涉及人对自然的改造与评价, 涉及主体际的交往关系以及各种交往共同体之间的互动。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 不能否认自然的主体性存在, 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看成“主—客”关系, 也不能否定人的主体性和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 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客—客”关系, 更不能在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理解的过程中, 在所谓“平等”原则下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 而应该在确认自然主体性的基础上, 否认传统主客体之间的分离性、主体性的单一性以及盲目绝对的人类主体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完善发展人类主体性, 抛弃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建立良好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以利于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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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海平. 超越主体性——社会和谐的哲学底蕴[J].天府新论,2006(2):22.

摘要:近代人类主体性的张扬以及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深层原因。本文结合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以及相关主体性理论, 探讨自然的主体性意蕴, 完善人类的主体性, 消除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以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新关系, 保护环境。

关键词:主体; 客体; 主体性; 二元对立; 环境保护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 它在推动人类走向现代化的同时又成为当代环境危机的起因之一。为此我们需要反思, 并建构新的主体性内涵以利于环境保护。

一、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不利于环境保护

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它们的定义是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定的。“在这种作用中, 作用的发出者、主动者即为作用主体, 而作用的接受者、被动者则为相应的作用客体。”[1]10根据这一定义, 主客体的存在应该是普遍的, 主体、客体既可以是人, 也可以是自然中的事物。但是, 对于人类而言, 长期以来, 对主体的界定不是或主要不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而是从人的活动的发出和指向来定义的, 由此, 主体只能是人, 而客体则是人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当这一活动指向的对象是自然时, 自然就成为客体。

人类成为主体、自然成为客体是有条件的。这样的条件就是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 主体体现出他的自觉性、我为性、能动性、目的性等, 而客体则更多地表现出他的自发性、为他性和受动性等。由此考察, 人类作为主体, 自然作为客体, 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且,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这种区分有其积极意义。

但是, 到了近代, 人类主体性、自然客体性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走向了对立的两极。科学革命的发生, 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 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能力的提高, 唤醒以及张扬了人的主体性意识, 使人自立于自然之中。人们认为“人类精神和人类社会是自然界中独一无二的现象, 他们应该不仅从他们本身, 而且从与既无精神又无社会的生物世界的对立中得到理解”[2]5。这种思想的影响很大, 被西方哲学吸收, 形成传统的人类主体性观念。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首先确立了精神性主体的存在。他认为, 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主体可以摆脱机械决定论的支配, 认识把握物质世界的本质。康德的“哥白尼革命”又把人的主体性上升到了为自然界立法的新高度。而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思想则把人的主体性推崇为推动世界自我展现、自我认识的“绝对精神”。从此, 人类理性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 作为主体的人成为科学知识、政治价值和道德法则的最终依据。正如洛克在《人类理解新论》中所说, 理性应是我们的最高法官, 应当指导所有事物。

根据启蒙的传统, 理性是人的本质, 是人之为人的根据。正是人的理性使他高于其他存在物, 将自己从万物中区别开来, 凸现于自然界, 形成类的意识, 发挥主体性, 建立起独立性和自主性, 以自己的行为认识并改造着自然和社会, 体现着创造性和对自由的追求, 完善着自我。由此自由、理性、推理、个性、科学、认识、伦理、思想等都被结合进人类主体性的思想中, 并且与客体性的思想相对立。

而对于客体的内涵, 人们对它的认识主要是随着具体的社会实践、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而确定的。近代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机械自然观占据统治地位, 自然被看作是与人相分离的, 自身是分立的, 是一个失去了目的, 也失去直接的趋势、价值、意义和变化, 成了一个匆匆离去的、无穷尽的、毫无意义的物质。这样的自然观对自然的看法就是“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 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 也没有生命, 因而它就没有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 更不可能自我运动, 它所展现的以及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在施与的, 它们的次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在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 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 一个被在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 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3]。

如此, 自然的历史性和复杂性被简单地取消, 自然成了一个没有经验、情感、毫无灵性、呆板、单调的存在, 不具有自我维护、完善自身的功能, 人类成了一个神性的、无畏的存在。

自然在人类面前失去了它的秘密, 人类在自然面前失去了他的尊敬。既然自然界缺乏任何经验、情感、内在关系, 缺乏有目的的活动, 没有意志、目的, 既然动植物只有肉体没有灵魂, 不能感受痛苦, 那么“自然实在当中亦就不可能存在目的因, 对自我决定或目的因而言也就不存在创造力, 但若没有某种趋向于理想可能性的目的因, 那么理想、规范或价值就不能发生作用。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 一切原因都源自过去有效的原因。如果没有旨在实现理想的自决, 便不可能实现任何价值。因为自然事物或活动间的相互作用不涉及价值观问题, 所以自然中不会存在内在的价值”[4]。由于自然客体没有内在价值, 只有使用价值和工具价值, 所以它就没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 只是一个完全按照我们的目的加以利用、改造、操纵、处理、统治的对象, 成为人类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这从实践和价值两方面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抗。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 近代以来人类主体性的张扬是与自然客体性的贬低相伴而行的, 由此形成人类自然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人类主体被看作是独特的, 与自然、社会相分离, 并且通过理性、语言和劳动而体现, 是行为、反映、道德的参照点, 自然客体被设想成为与主体不同的存在; 人类主体是高级的, 自然客体是低级的; 人类主体意味着能动、主动、积极等, 自然客体处于被动、受动、消极、受控等地位, 处于与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类主体相对应的从属地位; 人类主体具有主观性, 富有价值、情感、感觉, 自然客体则是中性的, 无情感, 无感觉; 人类主体富于思维, 能够进行抽象、知觉等各种活动, 自然客体是具体的、确定的、无智慧的; 人类主体是自由的, 能够自主思维、自行设计、自我创造, 具有确定、预见、控制事物的能力, 自然客体是自在的、没有预见能力, 受人类主体支配、设计、改造。这样, 人类主体成了一个凌驾于自然客体之上的, 对自然客体进行操纵、控制、征服的神性的存在。这必将导致人类主体在认识和改造自然时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外在对立性, 必然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去达到对自然客体的控制和征服, 导致环境破坏。这种人类主体和自然客体分离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是导致环境破坏的深层次原因。

不可否认, 基于上述思想的环境破坏必然导致自然对人的压迫, 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 造成人类主体性的异化。这种异化是在人类—自然主客体关系中发生的, 是对人类主体性的反动。在这里, 自然客体出现了反人类主体性的现象。为此, 需要我们在吸收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在承认人类主体、自然客体相对可分的前提下, 挖掘自然的主体性意涵, 完善人类的主体性, 克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自然的主体性意蕴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确立

在人类面前, 自然具有客体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怀疑的。问题是自然真的具有上述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中所蕴含的意义? 自然真的是实际的, 但又是完全无经验的、分立的, 只具有外在关系, 而不具有内在关系、些许的目的性、主体性? 自然界中真的不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从而使其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吗? 当然, 如果主体性意味着自我意识的展现或意识的确定性, 则自然就不具有主体性或很少具有主体性。但是, 主体性还意味着主动性、主导性、创造性。从这点考虑, 我们就无法否认自然也具有主体性。[5]不仅如此, 主体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经验性和目的性, 这与能动性紧密相关。具有这种特征的事物能在具体的环境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创造, 从而取得一定水平的适应环境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就这一方面而言, 与生成哲学紧密相关的泛经验论所主张的“世界的基本构成单位是经验的、有目的的‘事件’概念对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6]。更为重要的是, 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然具有主体性, 表明我们不能完全否认自然具有主体性的一方面。

对于生物学的研究, 虽然社会现象在动物界以及植物界都非常广泛地存在着, 但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关于社会的概念, 所以传统生物学只把它们看作“混乱的共生。„„族类的本能、罕见的特例, 而没有被看作是深刻地刻写在生物世界中的社会性的标志”[2]74。由此, 生物学很少研究与通讯、认识、智能有关的现象。这就将生物界与社会界分离开来, 生物学被禁锢在“生

物学主义”的范围之内。

生物具有主体性吗? 这就看生物是否具有智能、情感、文化等一系列外在表现。如果有, 可以通过科学观察实验检验生物的行为效应来判断生物智能等是否存在。动物心理学、动物社会学就是依据这一原理来确认某些动物主体性的存在的。概括起来有下列几点:动物有智能; 动物有文化; 动物有情感; 动物有思想。①(注:①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例及内容请参阅:[英]玛丽安? 斯坦普? 道金斯. 眼见为实——寻找动物的意识. 蒋志刚等译.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法]雅克? 沃克莱尔. 动物的智能. 侯健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至于植物有没有智慧, 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科学研究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某些植物可能并不像我们原先所想像的那样, 只是一个不具有主体性的客体, 它们可能也有智慧, 如植物有计算能力与预见力, 有多种感觉和对环境的反应, 有决策能力和灵活性等。②(注:②与此问题相关的案例及内容请参见:田立. 植物有没有智慧? 百科知识,2003(7):2527。) 上述分析表明, 生物的一部分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的, 进一步的问题是无机界是否具有哪怕些许的经验性呢? 化学的新发展似乎为我们提供了部分的证据。化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对冠醚的研究发现, 分子之间的诸种作用力(范德华力、氢键力、静电力等) 具有协同作用的特性。通过这种协同作用, 分子间的这种相互作用能够形成具有一定方向性和选择性的强作用力, 成为超分子形成、分子识别和分子组织的主要作用力。这里的“协同作用”、“方向性和选择性”、“分子识别”、“分子组织”等已经表示超分子有类同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组织所具有的性质, 具有有机组织如生物、社会、经济等才具有的自我演化特征, 即具有生物体所具备的基本功能特性。这就将化学和生物学联系了起来, 为从无生命的物质进化到有生命的物质提供了某种可行的途径, 打破了非生命体和生命体之间僵化的二分, 为无生命的物质赋予某种生命性提供了条件。③(注:③具体内容请参见:杜丹, 王升富. 自组装超分子膜修饰电极的研制及分析应用, 化学研究与应用,2001(6):617。)

不过, 这里的意思不是自然的全部都具有主体性、目的性或具有相同程度的主体性, 而是说自然中某些事物或生态系统具有主体性从而具有内在价值。尽管这样的主体性与人类的主体性不同, 或这样的主体性随着事物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 我们确实不能否定它。实际上, 人类确实没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主体性是全世界唯一的主体性。如果认为只有人类具有主体性, 也就是承认人类已经成为自然进化的“终极”宇宙的中心。但是, 从广阔无限的时空尺度看, 自然进化完全可能产生出比人类更高级的生命形式。因此, 各种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主体性和内在价值的观念是错误的。

自然的主体性意涵的确立, 对于克服人类与自然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完善的伦理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自然界只具有客体性, 而不具有主体性, 只有工具价值, 而不具有内在价值, 那么人类就可以以人类为中心改造自然保护环境, 为人类服务。由此建构的环境伦理学属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它对于环境保护是必要的, 但不是充分的, 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尽管它已经考虑到了环境保护, 但是,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类主体性和自然客体性的内涵,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将自然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的局面; 它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对待并保护自然, 仍然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 没有将人与自然平等看待, 将环境限制在人类的环境之内, 着眼于保护与人类有关的生态环境, 而不是保护所有的生态环境, 这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对自然的尊重和保护的。现在赋予自然以一定的主体性, 就为人类彻底克服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为将自然作为道德客体, 为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弱意义上的“主体际”道德关系, 甚至为承认自然的某些部分可以成为道德主体(moralagent)而不仅仅是道德客体(moralpatient),为承认自然的某些部分之间存在伦理价值关系提供理由, 为建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创造条件。自然具有主体性意蕴表明, 价值不是属人的范畴, 为人所独有, 而是为所有的或自然的一部分所具有; 自然是“自己的目的”, 而不是用来实现人类主体的目

的的手段。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概念。它是客观的, 由它的内在属性所决定, 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人类主体而存在。这与泰勒(Taylor)所提出的生物的好(thegoodofliving—being), 雷根(Regan)提出的固有价值(inherentvalue),罗尔斯顿提出的自然价值(naturalvalue)的含义相一致, 有助于人们树立生态整体主义的伦理观念, 构建并发展关于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体系, 尊重非人类自然物和一切生命的存在权利, 尊重自组织系统对自身价值的追求, 完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有助于弥补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和传统哲学从否定自然内部价值出发, 进而在自然和人类之间划定“事实”与“价值”的界限、“是”与“应当”的界限的缺陷, 维持自然系统其他物种的福利, 尊重并保护自然, 促进自然系统的进化和完善。

三、完善人类的主体性保护环境

为了走出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有一些极端的后现代主义者甚至提倡“客体中心”、“自然中心”、“生态中心”等, 以彻底否认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 彻底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困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它取消了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 否认了主体性学说在认识论发展史上的理论意义以及积极作用, 会走向消极主义的预成论和宿命论, 回到过去主客不分的蒙昧状态。事实上,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是以主体性的觉醒以及主客二分作为基础的, 并且在其实践过程中, 与社会历史文化如哲学的伦理学、历史哲学等一起, 最终确立了主体性原则及其主体、客体的特征。不存在一个与自然客体相区别并高于自然客体的主体, 就不存在人类对客体认识和改造的前提, 也就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保护环境。

实际上, 环境问题的造成不在于承认人类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地位, 而在于人类过分张扬了人的主体性, 使之具有不恰当的内涵。多迈尔在《主体性的黄昏》一书中将此内涵概括为“自我为中心的占有性个体主义; 以统治自然为目标的人类中心说; 不包含交互主体性的单独主体性”。这种人类的主体性是单一的、片面的、狭隘的、走向极端的或者未充分发展的, 忽视了作为主体自身的自发性、自为性和受动性, 忽视了自然也有主体性的一面, 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要保护环境, 就应该校正人类的这种主体性观念, 使之更加全面、开放和成熟, 具备恰当性。事实上, 真正需要的是在确证人的主体地位、承认自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的前提下, 发挥人的主体性, 即发挥人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使客体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和物的外在尺度发生改变, 使自然界、社会、群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自身获得更加全面和谐的发展。要知道, “人类主体性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客观世界的变化上, 还表现在主体本身的发展上, 由此可以说, 人类主体性的发展内在于自然、社会和人类的全面、持续、协调的发展与进步之中”[1]130。

一是要强调主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现代性把个人与他人、它物的关系看作是外在的、偶然的和派生的, 与此不同, 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强调内在关系, 强调个人与他人、它物的关系是内在的、本质的、构成性的。它认为:“个体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具有各种属性的自足的实体, 他(她) 只是借助这些属性同其他事物发生表面上相互作用, 而这些事物并不影响他(她) 的本质。相反, 个体与其躯体的关系, 他(她) 与较广阔的自然环境的关系、与其家庭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等等, 都是个人身份的构成性的东西。”[7]如此就使得“自我不可能再成为由存在主义者的绝望激发出来的孤立的自我, 不可能再成为启蒙运动确立起来的自主自我, 不可能再成为浪漫主义者的自我表现的自我, 也不可能再成为实证主义者佯装的无自我。„„对后现代精神而言, 纯粹自主的自我已不再可能”[8]。作为主体的人既是一种实体的存在, 也是一种关系的存在, 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他既可以作用于社会、自然, 也可以被社会、自然所作用, 由此使得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人以及自然有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正是这种不可分离性, “破坏了主—客二分法, 摧毁了一方胜过另一方的权威地位, 中断了与主体范畴相联系的独断权力关系, 并由此消除了其隐藏的属系(等级系统) ”[9],打破了它们之间的壁垒, 克服了主体与客体的分离, 随之也就克服了真理与德行的分离、价值与事实的分离、伦理与实际的分离, 解构

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使得“‘他者’以其各种显现的形式„„参与着自我的形成”[10],将自然客体带入人类主体领域。不仅如此, 自我作为世界中的个体也以其各种不同形式参与着“他者”的形成, 这就使得主客体从对立走向和谐, 有利于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

二是承认人类主体性是自主性与依附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所谓自主性, 指的是人类源于自然而又超越于自然, 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为认识、利用和改造的对象。但是, 这种自主不是完全独立的自主, 人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 是自然的一部分, 没有人类, 地球生态过程可以照常进行, 而没有绿色植物, 或者那些毫不起眼的微生物, 人类至多只能活几个月。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自然。因此, “我们还不得不放弃那种认为人类属于单独一类超自然产物的观点, 而将人类看做在摆脱自然的束缚(但不与之分离) 中逐步形成的产物”[11]。人类没有哲学所封授的特权。科学的最大成就或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主义, 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 人类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况且,1996年末, 美国《科学》杂志披露, “生物圈2号实验”失败了。这表明, 在现有的条件下, 人类还无法用人工的方法模拟出一个脱离地球自然环境而又能让人类休养生息的生态系统, 地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基础, 人类应当努力保护它而不是破坏它, 人类无权以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作为尺度去衡量自然物的存在价值。这些表明了人的主体性的依附性。 所谓能动性, 是指在实践活动(包括环境保护) 过程中, 人类是将自然作为认识和改造对象的, 并且这样的认识和改造具有目的性、选择性、计划性和预见性。但是, 由于自然本身具有规律性, 由于人与自然是相互制约、相互规定和相互依存的, 由于人的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 因此, 这种能动性的贯彻不能完全以人为尺度, 必然受到客体的制约和限制。人类应该考虑到大自然的复杂性, 按照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系统规律办事, 目的是比较充分地完成主体的内在尺度和自然客体的外在尺度的统一, 实现人的活动的目的性和自然规律性的统一。后者体现了主体性的受动性, 尊重并实现这种受动性。

三是承认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传统的人类主体性观念体现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自我才是主体, 他人和自然都成为客体, 由此必然导致个人中心主义、群体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泛滥, 个人、群体甚至国家、人类会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 置他人、群体、国家、自然于不顾, 破坏环境, 造成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紧张。而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主体间性的提出, 打破了上述单一的主客关系及主体性, 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主—主”关系, 他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 此中人的存在成为自我与他人的共同存在, 他人成为他我, 他我不是他物。这样, 自我在处理与他人的相互关系时, 就会与他人交往、对话、理解与沟通, 摒弃个人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 为了他人的利益、群体的利益和人类的利益而保护环境。

不仅如此, 在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时, 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能够使交往双方针对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自然进行交流对话, 完成双向建构和整合。在这一过程中, 必然涉及主体对自己以及他人施于环境对象之上的行为之利弊得失的评价和规范。“这样一来, 我们每一个人, 在面对自然客体之时, 实际上就是通过中介客体来与另一个‘他者’主体相遇; 每一个人与环境的关系不过是‘我’与‘他者’关系的一部分; ‘我’所面对的环境, 或迟或早都会成为他者实践的客体; 人类通过中介环境而结成伦理关系。”[12]“他人”在这里不是一个纯粹被动的对象, 而是一个自主、自觉、自为和创造性的存在, 在这一过程中, 他人不仅作为与某一主体相对应的客体, 而且还作为与该主体进行交往实践的主体, 体现了某种主体际关系, 内含了某种主体间性。如此, 既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又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 并且将两者融合起来, 实现了“主—主”关系结构(对于人与人之间而言的) 向“主—客—主”关系结构(相对于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而言的) 的转变。也只有这样, 才能在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 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交互性的人类主体性的理念表明, 关爱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保护环境也就是珍惜生命, 世界是自我与他人的共在。这是一种交往实践观。“交往实践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 强调自我与世界的融合是第一位的, 主客关系是第二位的, 人是自然的守护者而不是掠夺者; 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 强调交流与对话、理解与沟通; 在身心关系问题上, 强调物质与精神的协调发展, 最终超越人与自然、自我与他人、心与物的二元建立, 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13]这是一种更加全面和广泛的环境伦理学, 不仅涉及到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 而且还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前者如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的价值和自然的权利等; 后者如代际伦理、生态女权主义、经济领域中的环境伦理、科学技术与环境伦理、消费方式与环境伦理、公众参与与环境伦理、国际环境立法与环境伦理、工程环境伦理、人口与环境伦理等。因此, 环境伦理就不仅体现在观念层次, 而且还体现在人类的实践层次; 不仅涉及人对自然的价值认识和伦理观念, 而且还涉及人对自然的改造与评价, 涉及主体际的交往关系以及各种交往共同体之间的互动。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 不能否认自然的主体性存在, 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看成“主—客”关系, 也不能否定人的主体性和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 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客—客”关系, 更不能在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理解的过程中, 在所谓“平等”原则下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 而应该在确认自然主体性的基础上, 否认传统主客体之间的分离性、主体性的单一性以及盲目绝对的人类主体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完善发展人类主体性, 抛弃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建立良好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以利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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