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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二维视域
作者:曹兴权 罗璨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4期
摘要:保险不利解释原则在实践中面临滥用、误用、漏用之乱象,导致维护保险产品技术品性与保护弱者平衡矛盾的特别功能被忽略。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去定位和优化不利解释原则,使其能够在实现惩罚条款设计过失的规范性价值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缓冲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机制性价值。在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合理扩张与严格限定的二维路径,以尽可能地避免条款无效、解决条款模糊难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不利解释;技术性;格式条款
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09
导 言现代契约法关注的“不是如何去刻画和注解有关契约的公式,而是去发现和衡量契约法在一个不断变化着的社会中所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在缔约双方的经济实力、信息知识都无法平等的保险合同领域,追求实质公平、保护投保人已成为各国保险立法司法的价值目标。在避免国家干预合同效力成为主流思维的当下,应当尽量避免合同条款效力无效。但是,我国法院却惯于以否定合同条款效力维护实质契约公平,这在保险法领域表现得特别突出。保险合同的司法实践与合同法发展趋势产生了背离。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保险产品是技术化的产物,而保险交易也不单单是个合同问题。不难想像,随意否定保险条款效力将给保险技术品性带来多么严重的侵蚀。如果保险人的经营难以维系,这恐怕也并非实质公平之应有之义。法院在保险领域坚持的所谓“公平”裁判思维似乎会引发太多不公平的困惑。
完美的处理方式是既能够肯定条款效力又能够倾斜保护交易者。这看似矛盾的目标能够实现吗?保险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答案是肯定的,不利解释似乎可以成为维系保险技术品性与实现弱者保护之间平衡的一个重要支点。在绝对倾斜保护弱者的裁判思路下,由于对保险交易公平内在的技术需求缺乏必要的关注,对不利解释原则的价值缺乏必要的拓展,该支点的特殊效应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至于,为保险合同公平凿开光亮的不利解释原则在“不可承受之公平”的氛围中迷失方向。
为此,本文拟跳出具体规则适用的微观思维,从制度体系的宏观视域去重新审视保险不利解释原则在实现保险交易公平中的应有功能与价值及其实现的具体路径等问题。以下内容主要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梳理司法裁判活动中保险不利解释适用的乱象;第二部分剖析不利解释原则的二维功能;第三部分提出拓展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二维路径及其具体的优化措施。
一、保险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乱象面对处于缔约弱势又饱受危险煎熬之苦的投保人一方,“锄强扶弱”以实现“公平”是法院审理保险案件的主要思路。于是,保险人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原则等与生俱来就是为了倾斜性限制保险人的系列规则就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首要依据。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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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二维视域
作者:曹兴权 罗璨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4期
摘要:保险不利解释原则在实践中面临滥用、误用、漏用之乱象,导致维护保险产品技术品性与保护弱者平衡矛盾的特别功能被忽略。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去定位和优化不利解释原则,使其能够在实现惩罚条款设计过失的规范性价值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缓冲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机制性价值。在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合理扩张与严格限定的二维路径,以尽可能地避免条款无效、解决条款模糊难题。
关键词:保险合同;不利解释;技术性;格式条款
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09
导 言现代契约法关注的“不是如何去刻画和注解有关契约的公式,而是去发现和衡量契约法在一个不断变化着的社会中所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在缔约双方的经济实力、信息知识都无法平等的保险合同领域,追求实质公平、保护投保人已成为各国保险立法司法的价值目标。在避免国家干预合同效力成为主流思维的当下,应当尽量避免合同条款效力无效。但是,我国法院却惯于以否定合同条款效力维护实质契约公平,这在保险法领域表现得特别突出。保险合同的司法实践与合同法发展趋势产生了背离。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保险产品是技术化的产物,而保险交易也不单单是个合同问题。不难想像,随意否定保险条款效力将给保险技术品性带来多么严重的侵蚀。如果保险人的经营难以维系,这恐怕也并非实质公平之应有之义。法院在保险领域坚持的所谓“公平”裁判思维似乎会引发太多不公平的困惑。
完美的处理方式是既能够肯定条款效力又能够倾斜保护交易者。这看似矛盾的目标能够实现吗?保险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答案是肯定的,不利解释似乎可以成为维系保险技术品性与实现弱者保护之间平衡的一个重要支点。在绝对倾斜保护弱者的裁判思路下,由于对保险交易公平内在的技术需求缺乏必要的关注,对不利解释原则的价值缺乏必要的拓展,该支点的特殊效应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至于,为保险合同公平凿开光亮的不利解释原则在“不可承受之公平”的氛围中迷失方向。
为此,本文拟跳出具体规则适用的微观思维,从制度体系的宏观视域去重新审视保险不利解释原则在实现保险交易公平中的应有功能与价值及其实现的具体路径等问题。以下内容主要分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梳理司法裁判活动中保险不利解释适用的乱象;第二部分剖析不利解释原则的二维功能;第三部分提出拓展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二维路径及其具体的优化措施。
一、保险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乱象面对处于缔约弱势又饱受危险煎熬之苦的投保人一方,“锄强扶弱”以实现“公平”是法院审理保险案件的主要思路。于是,保险人说明义务、不利解释原则等与生俱来就是为了倾斜性限制保险人的系列规则就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首要依据。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