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拉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凡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所需资料:

1. 户口簿

2. 身份证原件

3. 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4.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流程;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填写《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居委会) 直接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2.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

领取流程;

1、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居委会)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村(居) 协理员审核参保人员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转移指南

转移规则:

1、跨省转入拉萨市参保的,需携带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对女不超过40岁,男不超过50岁,符合转移条件的,拉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累计缴费达到15年以上,且在拉萨市参保10年以上,才能在拉萨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在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统筹区域外,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跨省转移:

1、跨省转入拉萨市参保的,需携带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对女不超过40岁,男不超过50岁,符合转移条件的,拉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累计缴费达到15年以上,且在拉萨市参保10年以上,才能在拉萨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材料

1. 本人持户口本

2. 身份证

3. 一寸彩照3张

4. 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5. 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 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4. 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5.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含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 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

城镇职工参保流程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 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 、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所需资料:

1. 医疗发票(医疗发票等资料必须提供原件)

2. 出入院证明

3. 费用清单

4. 身份证复印件

5. 银行卡号等资料

6. 身份证

7. 医保卡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4.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5.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证明或者判决书;

2.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

4.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

认定流程;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1. 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4. 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参保人员花名册

5.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6.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 业登记通知书(工商) 或注销税务(地税) 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拉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职工只要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并且和城镇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都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 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4. 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5.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6.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 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女职工生育的,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双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材料(出生证、婴儿死亡证明、终止妊娠医学证明、专家鉴定因生育引起其他疾病的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原始材料);

4、是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和其配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6、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报销流程;

1. 生育津贴、医疗费报销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的,由男方

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和凭证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领。

2.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对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 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建造、翻建;

3.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所需资料:

房屋类: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 的发票提取。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非房屋类: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贷款借据、贷款还款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3、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退休批复。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8、职工发生特殊情形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证明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的医院诊断证明。

提取流程;

1. 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 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 ,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资料:

共同材料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 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夫妻双方收入状况证明;

5. 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6. 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7. 担保或抵押资料;

8. 职工扣款账号或卡号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1. 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 建造(翻建)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 的发票。

3. 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办理流程:

1. 职工提供材料交到管理中心审核

2. 委托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合同

3.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4. 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拉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凡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所需资料:

1. 户口簿

2. 身份证原件

3. 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4.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流程;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填写《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居委会) 直接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2.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

领取流程;

1、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居委会)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村(居) 协理员审核参保人员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转移指南

转移规则:

1、跨省转入拉萨市参保的,需携带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对女不超过40岁,男不超过50岁,符合转移条件的,拉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累计缴费达到15年以上,且在拉萨市参保10年以上,才能在拉萨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在西藏自治区统筹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统筹区域外,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跨省转移:

1、跨省转入拉萨市参保的,需携带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对女不超过40岁,男不超过50岁,符合转移条件的,拉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累计缴费达到15年以上,且在拉萨市参保10年以上,才能在拉萨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材料

1. 本人持户口本

2. 身份证

3. 一寸彩照3张

4. 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5. 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 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4. 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5.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含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 应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

城镇职工参保流程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 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 、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所需资料:

1. 医疗发票(医疗发票等资料必须提供原件)

2. 出入院证明

3. 费用清单

4. 身份证复印件

5. 银行卡号等资料

6. 身份证

7. 医保卡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4.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5.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证明或者判决书;

2.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

4. 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6.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

认定流程;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1. 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4. 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参保人员花名册

5.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6.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 业登记通知书(工商) 或注销税务(地税) 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拉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拉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职工只要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并且和城镇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都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 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 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4. 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5. 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

6.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流程;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 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女职工生育的,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双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材料(出生证、婴儿死亡证明、终止妊娠医学证明、专家鉴定因生育引起其他疾病的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原始材料);

4、是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和其配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6、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报销流程;

1. 生育津贴、医疗费报销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的,由男方

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和凭证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领。

2.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对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 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建造、翻建;

3.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所需资料:

房屋类: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 的发票提取。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非房屋类: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贷款借据、贷款还款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3、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退休批复。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8、职工发生特殊情形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证明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的医院诊断证明。

提取流程;

1. 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 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 ,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资料:

共同材料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 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夫妻双方收入状况证明;

5. 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6. 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料;

7. 担保或抵押资料;

8. 职工扣款账号或卡号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1. 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 建造(翻建)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 的发票。

3. 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办理流程:

1. 职工提供材料交到管理中心审核

2. 委托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合同

3.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4. 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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