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平等原则试析

  摘 要 国际法是融合法律因素与其他哲学范畴因素的综合体。理性之于法律是其终身之目标。在众多条路径中,法哲学应是国际法追求理性真理的必然选择。法律论证理论能够以附条件的论辩达到我们认为的正确性。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理论分析平等原则之理性。   关键词 国际法 平等原则 实践论辩 法律论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7-01      理性与法是两条无限靠近的曲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理性是法律与哲学之联系。分析法律命题的证成可以从本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由于本体性的论证是一个复杂的多角度论证,所以本文只涉及程序性方面的论证。   德国法哲学家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注意到,理性(合理性)不等于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论辩)规则和形式那么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证立,其结论就可以称为理性的结论。任何(包括法律上的)正确性标准的寻求都必须要经过论证,表现为对规范性命题的证立或证成过程,也就是“实践论辩”。谈话者最初既定的(即实际先在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理性实践论辩的出发点。相应地有关法律判断的证立过程就是“法律论辩”。它是普遍实践论辩的特殊情形。法律论辩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法律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条件的证成构成了外部证成的对象。   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在此只就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辩之结合方式试作论述,本文的论证以普遍实践为主兼用法律论辩的某些规则。平等原则在哲学渊源上是道德,伦理,事实,法律的交错共融,在方法论上也是实践论辩思维和法律论辩思维的杂糅并蓄。   普遍实践论辩的基本规则是:   1.1任何一个言谈者均不得自相矛盾。   1.2任何一个言谈者只许主张其本人所相信的东西。   1.3任何一个言谈者,当他将谓词F应用于对象a时,也必须能够将F应用于所有相关点上与a相同的其他任一对象上。   1.4不同的言谈者不许用不同的意义来做相同的表达①。   在国际法中,言谈者乃指每个参与国际交往的独立国家。首先,他们提出之主张是不可以自相矛盾的(1.1),不然言谈的基础将不复存在,任何理性之命题将不可能产生;其次,依交往行为理论言谈者的真诚性是必要的(1.2),不然我们将无从定义欺骗,没有了真诚性的前提交往商谈将是徒劳的;再次,要求同一言谈者不论在逻辑上还是形式上要语嫣一致表述规范。(1.3)这是基于论辩理论的逻辑考虑并且以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实践论辩的必要条件,不然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特质就会摧毁任何有可能的商谈行为;最后,一个否定式的语句强调了对于不同言谈者语言用法的共通性(1.4)。   从实在法的角度,美国一向主张的保护人权与她干涉他国人权事务的行为就是自相矛盾的。规则1.1能够作为平等原则的出发点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对象主张平等原则都是能够达到的。平等原则被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而美国所主张的自相矛盾的人权观并没有获得这样的地位。同时平等原则不是绝对意义上之完全平等,是差异化基础之上的平等也是规则1.2所要求的,正是因为每个言谈者都主张自己相信的东西才会使差异化平等观念的真实存在具有可能性并最终上升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言谈者主张的就是他所相信的呢?这就要依靠规则1.3和1.4来解决了。(说明,规则1.4可能实现起来有些疑问,但作为理论上的论述我们应该通过限定的条件能够认为规则1.4的提出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它们都是从逻辑和语义上要求言谈者对自身及之间的言谈做到一致,规范,共通。例如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的争论,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争论都涉及很多语言的解释和分析问题。通过规则1.1和1.2能够展现在论辩理论和国际法含义内平等原则出现的一丝端倪,规则1.3和1.4则是平等原则实实在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保证。   从法律论辩的角度,我们可以通过以禁止反言原则来透析平等原则之论证。禁止反言即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而行事,即信赖的平等性。首先是内部证成。这里要证成的法律判断是善意的信赖行为应该受到保护,为了证成它所引述的前提是信赖的平等性。逻辑上是这样的:a,他方对于一方(以后事实上)会反悔的行为的信赖应该和对该方其他(事实上)没有反悔的行为产生的信赖是处于相同的地位的;b,一方以自己的意志作了一个(以后想要后悔的)行为;c,他方凭善意信赖了此行为并以之行事;d,一方对待此种行事应同他没有后悔这行为时所做出的对待一样。其次,外部论证中只需证明此善意信赖是平等的这个命题的正确性即可。我们可依规则1.1-1.4证成信赖的平等性这个禁止反言的前提。(上文已论述过运用方法不再赘述)由禁止反言原则到国际法上的平等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语境下的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辩之交错。    国际法运行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否定之否定的上升的综合过程。发展国际法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影响其诸如价值,道德之类的构成元素,也要在它的方法论上面施加我们自己的影响。这也是笔者觉得实践论辩理论和法律论辩理论之相互关系符合国际法特质的原因。   注释:   ①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黑格尔著.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出版社.2007

  摘 要 国际法是融合法律因素与其他哲学范畴因素的综合体。理性之于法律是其终身之目标。在众多条路径中,法哲学应是国际法追求理性真理的必然选择。法律论证理论能够以附条件的论辩达到我们认为的正确性。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理论分析平等原则之理性。   关键词 国际法 平等原则 实践论辩 法律论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7-01      理性与法是两条无限靠近的曲线,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理性是法律与哲学之联系。分析法律命题的证成可以从本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由于本体性的论证是一个复杂的多角度论证,所以本文只涉及程序性方面的论证。   德国法哲学家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注意到,理性(合理性)不等于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论辩)规则和形式那么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证立,其结论就可以称为理性的结论。任何(包括法律上的)正确性标准的寻求都必须要经过论证,表现为对规范性命题的证立或证成过程,也就是“实践论辩”。谈话者最初既定的(即实际先在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理性实践论辩的出发点。相应地有关法律判断的证立过程就是“法律论辩”。它是普遍实践论辩的特殊情形。法律论辩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处理的问题是:法律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的对象是这个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条件的证成构成了外部证成的对象。   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在此只就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辩之结合方式试作论述,本文的论证以普遍实践为主兼用法律论辩的某些规则。平等原则在哲学渊源上是道德,伦理,事实,法律的交错共融,在方法论上也是实践论辩思维和法律论辩思维的杂糅并蓄。   普遍实践论辩的基本规则是:   1.1任何一个言谈者均不得自相矛盾。   1.2任何一个言谈者只许主张其本人所相信的东西。   1.3任何一个言谈者,当他将谓词F应用于对象a时,也必须能够将F应用于所有相关点上与a相同的其他任一对象上。   1.4不同的言谈者不许用不同的意义来做相同的表达①。   在国际法中,言谈者乃指每个参与国际交往的独立国家。首先,他们提出之主张是不可以自相矛盾的(1.1),不然言谈的基础将不复存在,任何理性之命题将不可能产生;其次,依交往行为理论言谈者的真诚性是必要的(1.2),不然我们将无从定义欺骗,没有了真诚性的前提交往商谈将是徒劳的;再次,要求同一言谈者不论在逻辑上还是形式上要语嫣一致表述规范。(1.3)这是基于论辩理论的逻辑考虑并且以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实践论辩的必要条件,不然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特质就会摧毁任何有可能的商谈行为;最后,一个否定式的语句强调了对于不同言谈者语言用法的共通性(1.4)。   从实在法的角度,美国一向主张的保护人权与她干涉他国人权事务的行为就是自相矛盾的。规则1.1能够作为平等原则的出发点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对象主张平等原则都是能够达到的。平等原则被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而美国所主张的自相矛盾的人权观并没有获得这样的地位。同时平等原则不是绝对意义上之完全平等,是差异化基础之上的平等也是规则1.2所要求的,正是因为每个言谈者都主张自己相信的东西才会使差异化平等观念的真实存在具有可能性并最终上升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那么,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言谈者主张的就是他所相信的呢?这就要依靠规则1.3和1.4来解决了。(说明,规则1.4可能实现起来有些疑问,但作为理论上的论述我们应该通过限定的条件能够认为规则1.4的提出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它们都是从逻辑和语义上要求言谈者对自身及之间的言谈做到一致,规范,共通。例如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的争论,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争论都涉及很多语言的解释和分析问题。通过规则1.1和1.2能够展现在论辩理论和国际法含义内平等原则出现的一丝端倪,规则1.3和1.4则是平等原则实实在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保证。   从法律论辩的角度,我们可以通过以禁止反言原则来透析平等原则之论证。禁止反言即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而行事,即信赖的平等性。首先是内部证成。这里要证成的法律判断是善意的信赖行为应该受到保护,为了证成它所引述的前提是信赖的平等性。逻辑上是这样的:a,他方对于一方(以后事实上)会反悔的行为的信赖应该和对该方其他(事实上)没有反悔的行为产生的信赖是处于相同的地位的;b,一方以自己的意志作了一个(以后想要后悔的)行为;c,他方凭善意信赖了此行为并以之行事;d,一方对待此种行事应同他没有后悔这行为时所做出的对待一样。其次,外部论证中只需证明此善意信赖是平等的这个命题的正确性即可。我们可依规则1.1-1.4证成信赖的平等性这个禁止反言的前提。(上文已论述过运用方法不再赘述)由禁止反言原则到国际法上的平等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语境下的实践论辩和法律论辩之交错。    国际法运行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否定之否定的上升的综合过程。发展国际法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影响其诸如价值,道德之类的构成元素,也要在它的方法论上面施加我们自己的影响。这也是笔者觉得实践论辩理论和法律论辩理论之相互关系符合国际法特质的原因。   注释:   ①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黑格尔著.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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