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有: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记录、QQ 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第三人过错行为、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 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已固定保存下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四)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五)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的法律文书;
(六)证人证言;
(七)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相片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已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讯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五)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无过错方事发时留下的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一)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二)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三)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四)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进行教育的证明书;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二)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三)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四)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的证人证言;
(五)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实的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六)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七)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有性行为,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患有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资料;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三)一方犯罪后的判决书。
注:录音证据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参考文献】
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412~414页。
离婚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有: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记录、QQ 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第三人过错行为、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 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已固定保存下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四)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五)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的法律文书;
(六)证人证言;
(七)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相片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已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讯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五)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无过错方事发时留下的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一)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二)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三)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四)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进行教育的证明书;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二)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三)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四)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的证人证言;
(五)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实的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六)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七)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有性行为,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患有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资料;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三)一方犯罪后的判决书。
注:录音证据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参考文献】
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412~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