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2011-05-13]
对账簿业务
1.申请对账簿的条件?
答:对账簿是我中心系统上线后重新为职工发放的用于查询、对账的凭证。个人信息齐全、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才可制簿,制好的对账簿由制簿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后发到职工本人手中。对于目前仍有部分职工未能领取到对账簿的,主要是因为职工个人信息不全或账户状态为“封存”或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情况而导致无法制簿。因此,尚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存在信息不全、多个账户等情况。若个人信息不全的,需先按“个人信息变更”的程序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若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待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由单位申请制簿;若职工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
2.未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可以。暂时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并不影响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只需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应的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3.已领取的对账簿如何打印缴存记录?
答: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持对账簿到发簿银行的自助终端(打簿机)中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记录。
4.遗失对账簿的,如何补办?
答:职工遗失对账簿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原发簿银行申请重新发簿,申请时需按银行的规定交纳相关的工本费用。新的对账簿制好后,由制簿网点通知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发放到职工本人手中。
5.职工账户销户的,对账簿是否要收回?
答:要。职工符合销户条件需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时需将对账簿交回中心经办网点。
转移、合并业务
1.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本市?
答: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②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转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开具缴存证明,非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开具缴存证明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③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明予以注明。
④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其中转移通知书中“转出单位登记号”填“999999”,“转出单位名称”填“封存部”,转移职工账号可先不填,到网点前台确认后再填写。
⑤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接收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至新单位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中无须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只需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在集中封存户的账户能否直接转移到广铁分中心?
答:能。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需将账户转移到广铁分中心的,先到广铁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然后持缴存证明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4.原单位已注销但未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可到工商部门打印该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拿到注销证明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将单位及所属职工账户转到集中封存户托管的手续。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现行提取文件的规定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5.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答:(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由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办理。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已填妥并加盖了转出单位公章的,可由接收单位经办办理。(2)在集中封存户托管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接收单位经办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该如何解决?
答:原单位不肯为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投诉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我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督促单位履行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义务。
7.职工多个账户如何办理合并手续?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
变更业务
1.如何变更单位信息?
答:单位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妥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联)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表中带“*”号的项目需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如何变更个人信息?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有错漏不全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变更”流程进行更正。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提取业务
1.宅基地房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宅基地房产证中的产权人如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且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时可按现行提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面积的费用。
2.信用卡可否用于提取转账?
答:职工符合条件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现行提取文件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之一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卡或折)用于提取转账之用,信用卡不能用于转账。
3.租房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职工以租房条件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4.购房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如何办理?
答:职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的,应到相应的售房单位复印购房发票(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或到房地产档案馆查档后,再持现行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5.花都、增城、从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现行提取文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花都、增城、从化隶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不属于非本市户口范围,因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
6.职工原在异地缴存、在异地购房且办理了提取手续,之后账户转回到本市继续缴存,其提取资格可否延续?
答:可以。但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四、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7.职工是否每次提取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答: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6号文件规定,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购买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且每次提取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2011年1月18日起,职工首次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中心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承办银行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也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已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只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对,无须再提供复印件。
8.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经核,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且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转账提取的,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将公积金归集业务系统中的职工姓名变更为与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的姓名一致,变更时,职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两联)。
(2) 职工到转账银行进行姓名变更,将存折姓名变更为与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一致后,再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9.职工提取的款项多少天到账?
答: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转账提取,不能提取现金。当天所提款项于次日内到账,职工可持个人储蓄账户到转账银行查询。次日内未到账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未到账的原因。
10.职工在人力资源公司缴交公积金但离职证明却为用人单位出具,导致提取申请表与离职证明加盖的单位公章不一致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属于此情况的,人力资源公司需在职工的离职证明中加盖人力资源公司公章,职工再持该证明及现行提取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1.职工提取转账不成功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已按要求提供提取资料且已办理了提取手续,后因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无需重新提供提取资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中心系统个人信息一致的本人储蓄账户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网点办理确认手续即可。
12.以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提供的发票或收据金额大于账户实际可提余额的,如何处理?
答: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时,职工提供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修缮发票金额大于个人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的,按职工申请当天账户内的余额提取一次。
查询、打印、咨询业务
1.单位经办人可否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
答:可以。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的,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需查询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非单位经办人代为打印个人明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2.查询职工个人缴存明细或开具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①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
②由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来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开具证明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由非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③配偶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需持什么资料?
答:职工需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
4.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已在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非单位经办人来查询打印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汇补缴业务
1.个人缴存额填报错误的,如何更正?
答:单位办理了年度调整后,因当时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个别职工缴存额填报错误需更正的,单位持书面情况说明及填妥的《个人缴存额调整清册》到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2.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如何反映?
答: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与单位签订的历年劳动合同、社保中心打印的社保缴费记录、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若与原单位尚在劳动仲裁期间的,需待仲裁终审完毕后持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证明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
3、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当天可否办理职工账户的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
答:不能。由于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后,可能会出现业务冲账的情况,因此,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不能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以免业务办理错误冲账后职工的资金无法挂账的情况发生。
4.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的,如何办理?
答:单位已办理了委托扣款进行汇补缴业务,日后若单位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需持填妥的《委托扣款信息变更(注销)表》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委扣账户变更手续。
5.汇补缴时,汇缴书与付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不一致?
答:可以。
6.单位应何时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因此,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尽量避免一次性汇缴多个月公积金的情况,以减少网点业务操作错误的机率。汇缴时,单位应选择就近的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缴业务,交换支票和汇缴业务应在同一网点办理。
7.单位可以以主动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单位以主动汇款方式(汇款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应在款项成功入账后及时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该笔款项的汇缴业务,尽量避免跨月办理汇缴业务的情况发生。
8.以支票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单位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汇补缴的,可持支票和汇缴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补缴业务;
②单位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汇补缴的,请确保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支票所盖印鉴应清晰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对于单位因签发空头支票被人民银行处以行政处罚的,中心将不出具谅解书。
9.办理委托扣款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委托扣款方式办理汇补缴业务,可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避免票据遗失、退票、到账时间长等问题的发生。单位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开设了单位对公账户的,可持填妥的《委托扣款协议(公积金专用)》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委托扣款签约登记手续。(《委托扣款协议(公积金专用)》可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索取;委托扣款为足额扣款,需分次划款办理汇补缴业务的,不属委托扣款业务的受理范围)
定期转账业务
1.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是否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市区定期转账只受理纯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就算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也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2.商业贷款能否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以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时不能申请定期转账。
3.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才可申请定期转账。申请时符合提取条件的同一房屋所有产权人需同时到场且所有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是“正常”缴存状态的才可申请定期转账,若其中有一个申请人的账户是“封存”状态的,其他申请人均不能申请定期转账业务。
常见问题
[2011-05-13]
对账簿业务
1.申请对账簿的条件?
答:对账簿是我中心系统上线后重新为职工发放的用于查询、对账的凭证。个人信息齐全、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才可制簿,制好的对账簿由制簿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后发到职工本人手中。对于目前仍有部分职工未能领取到对账簿的,主要是因为职工个人信息不全或账户状态为“封存”或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情况而导致无法制簿。因此,尚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查看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存在信息不全、多个账户等情况。若个人信息不全的,需先按“个人信息变更”的程序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若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待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由单位申请制簿;若职工一人存在多个账户的,需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再由单位为职工申请制簿。
2.未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可以。暂时未领取到对账簿的职工并不影响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只需按要求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应的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3.已领取的对账簿如何打印缴存记录?
答: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可持对账簿到发簿银行的自助终端(打簿机)中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记录。
4.遗失对账簿的,如何补办?
答:职工遗失对账簿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原发簿银行申请重新发簿,申请时需按银行的规定交纳相关的工本费用。新的对账簿制好后,由制簿网点通知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发放到职工本人手中。
5.职工账户销户的,对账簿是否要收回?
答:要。职工符合销户条件需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时需将对账簿交回中心经办网点。
转移、合并业务
1.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到本市?
答: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本市继续缴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转入单位在本市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②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到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转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开具缴存证明,非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开具缴存证明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③职工将缴存证明交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需告知转出单位应将转入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凭证明予以注明。
④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接收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转移手续,其中转移通知书中“转出单位登记号”填“999999”,“转出单位名称”填“封存部”,转移职工账号可先不填,到网点前台确认后再填写。
⑤转移后合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接收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集中封存户转移至新单位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中无须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只需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在集中封存户的账户能否直接转移到广铁分中心?
答:能。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需将账户转移到广铁分中心的,先到广铁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然后持缴存证明及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4.原单位已注销但未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可到工商部门打印该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拿到注销证明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将单位及所属职工账户转到集中封存户托管的手续。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现行提取文件的规定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5.如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答:(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由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办理。转出单位经办或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已填妥并加盖了转出单位公章的,可由接收单位经办办理。(2)在集中封存户托管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接收单位经办持上述材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该如何解决?
答:原单位不肯为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投诉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我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督促单位履行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义务。
7.职工多个账户如何办理合并手续?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
变更业务
1.如何变更单位信息?
答:单位信息需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填妥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联)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表中带“*”号的项目需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项目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如何变更个人信息?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有错漏不全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变更”流程进行更正。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提取业务
1.宅基地房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宅基地房产证中的产权人如为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且征地补偿购买增大面积时可按现行提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增大面积的费用。
2.信用卡可否用于提取转账?
答:职工符合条件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现行提取文件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之一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卡或折)用于提取转账之用,信用卡不能用于转账。
3.租房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职工以租房条件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4.购房提取,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如何办理?
答:职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遗失的,应到相应的售房单位复印购房发票(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或到房地产档案馆查档后,再持现行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5.花都、增城、从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现行提取文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花都、增城、从化隶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不属于非本市户口范围,因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
6.职工原在异地缴存、在异地购房且办理了提取手续,之后账户转回到本市继续缴存,其提取资格可否延续?
答:可以。但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算职工提取申请的时限,由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广州后起算。
二、职工在转移至广州前必须在缴存地就申请提取的房屋已经正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须提供在异地的提取记录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四、职工在异地有提取的,在转移到广州后按广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可提取金额总额中减掉职工在异地已提取金额确定为该职工实际可提取金额总额。
7.职工是否每次提取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答: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6号文件规定,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购买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且每次提取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2011年1月18日起,职工首次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中心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承办银行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也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已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只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对,无须再提供复印件。
8.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经核,职工姓名中有生僻字的,且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转账提取的,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将公积金归集业务系统中的职工姓名变更为与职工提供的转账存折的姓名一致,变更时,职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两联)。
(2) 职工到转账银行进行姓名变更,将存折姓名变更为与公积金系统中的姓名一致后,再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9.职工提取的款项多少天到账?
答: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转账提取,不能提取现金。当天所提款项于次日内到账,职工可持个人储蓄账户到转账银行查询。次日内未到账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经办网点查询未到账的原因。
10.职工在人力资源公司缴交公积金但离职证明却为用人单位出具,导致提取申请表与离职证明加盖的单位公章不一致的,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属于此情况的,人力资源公司需在职工的离职证明中加盖人力资源公司公章,职工再持该证明及现行提取文件规定的资料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1.职工提取转账不成功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答:职工已按要求提供提取资料且已办理了提取手续,后因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无需重新提供提取资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中心系统个人信息一致的本人储蓄账户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网点办理确认手续即可。
12.以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提供的发票或收据金额大于账户实际可提余额的,如何处理?
答: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时,职工提供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修缮发票金额大于个人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的,按职工申请当天账户内的余额提取一次。
查询、打印、咨询业务
1.单位经办人可否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
答:可以。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代职工打印个人明细的,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需查询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非单位经办人代为打印个人明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2.查询职工个人缴存明细或开具缴存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①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
②由已在中心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来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需开具证明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管理部或办事处办理;由非单位经办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③配偶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
3.职工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需持什么资料?
答:职工需打印个人缴存明细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
4.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缴存单位需打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的,已在系统备案的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任一经办网点查询、打印;非单位经办人来查询打印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汇补缴业务
1.个人缴存额填报错误的,如何更正?
答:单位办理了年度调整后,因当时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个别职工缴存额填报错误需更正的,单位持书面情况说明及填妥的《个人缴存额调整清册》到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2.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如何反映?
答: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与单位签订的历年劳动合同、社保中心打印的社保缴费记录、身份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若与原单位尚在劳动仲裁期间的,需待仲裁终审完毕后持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证明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反映。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的,我中心会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
3、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当天可否办理职工账户的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
答:不能。由于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后,可能会出现业务冲账的情况,因此,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不能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以免业务办理错误冲账后职工的资金无法挂账的情况发生。
4.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的,如何办理?
答:单位已办理了委托扣款进行汇补缴业务,日后若单位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需持填妥的《委托扣款信息变更(注销)表》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办理委扣账户变更手续。
5.汇补缴时,汇缴书与付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不一致?
答:可以。
6.单位应何时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因此,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公积金汇缴业务,尽量避免一次性汇缴多个月公积金的情况,以减少网点业务操作错误的机率。汇缴时,单位应选择就近的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缴业务,交换支票和汇缴业务应在同一网点办理。
7.单位可以以主动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单位以主动汇款方式(汇款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应在款项成功入账后及时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该笔款项的汇缴业务,尽量避免跨月办理汇缴业务的情况发生。
8.以支票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单位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汇补缴的,可持支票和汇缴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汇补缴业务;
②单位通过支票方式进行汇补缴的,请确保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支票所盖印鉴应清晰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对于单位因签发空头支票被人民银行处以行政处罚的,中心将不出具谅解书。
9.办理委托扣款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委托扣款方式办理汇补缴业务,可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避免票据遗失、退票、到账时间长等问题的发生。单位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四间银行开设了单位对公账户的,可持填妥的《委托扣款协议(公积金专用)》到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委托扣款签约登记手续。(《委托扣款协议(公积金专用)》可到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索取;委托扣款为足额扣款,需分次划款办理汇补缴业务的,不属委托扣款业务的受理范围)
定期转账业务
1.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是否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市区定期转账只受理纯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的职工,这部分职工就算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也可以申请定期转账。
2.商业贷款能否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以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暂时不能申请定期转账。
3.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申请定期转账?
答:目前,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才可申请定期转账。申请时符合提取条件的同一房屋所有产权人需同时到场且所有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是“正常”缴存状态的才可申请定期转账,若其中有一个申请人的账户是“封存”状态的,其他申请人均不能申请定期转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