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审查、审批制度1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明确公司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规范公司合同协议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协议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协议的签订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规范公司合同协议订立前的拟定、审批及合同订立后的签章工作,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合同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 2 章 适用范围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协议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书面合同协议的审批,包括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 5 条 本制度中所称部门代表公司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 6 条 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协议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协议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3章 授权审批规定
第 7 条 合同协议的分类
1.一般性合同协议:合同标的在 万元资金支出或 万元资金收入以下的合同协议。
2.重大合同协议:合同标的超出 万元资金支出或 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协议。
第 8 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第 9 条 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
2.总经理审批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协议文本。
3.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协议。
第 10 条 法务部经理负责审核公司合同协议格式和各部门合同协议文本。
第 11 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
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公司主营业务合同协议格式。
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条款。 第 12 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1.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协议文本。
2.草拟公司主营业务合同协议格式或公司重大、特殊合同协议。
第 4 章 授权审批程序
第 13 条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
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协议格式或部门合同协议文本。
第 14 条 法律顾问草拟的合同协议格式应经法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15 条 各部门草拟的合同协议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16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协议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协议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订立正式合同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17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协议方拟定的重大合同协议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5 章 附则
第 18 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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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审查、审批制度1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明确公司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规范公司合同协议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协议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协议的签订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规范公司合同协议订立前的拟定、审批及合同订立后的签章工作,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合同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 2 章 适用范围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协议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书面合同协议的审批,包括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 5 条 本制度中所称部门代表公司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 6 条 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协议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协议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3章 授权审批规定
第 7 条 合同协议的分类
1.一般性合同协议:合同标的在 万元资金支出或 万元资金收入以下的合同协议。
2.重大合同协议:合同标的超出 万元资金支出或 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协议。
第 8 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第 9 条 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协议。
2.总经理审批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协议文本。
3.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协议。
第 10 条 法务部经理负责审核公司合同协议格式和各部门合同协议文本。
第 11 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
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公司主营业务合同协议格式。
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条款。 第 12 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1.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协议文本。
2.草拟公司主营业务合同协议格式或公司重大、特殊合同协议。
第 4 章 授权审批程序
第 13 条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
尽可能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协议格式或部门合同协议文本。
第 14 条 法律顾问草拟的合同协议格式应经法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15 条 各部门草拟的合同协议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16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协议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协议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订立正式合同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17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协议方拟定的重大合同协议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协议,变更程序亦同。
第 5 章 附则
第 18 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