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二即附件五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要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而实际情况是买受人材料齐全,也向买受人交了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而出卖人却迟迟未办理,未尽到协助义务,而协助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格式合同,并且合同中很多条款是对买方不利的,显失公平,卖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尤其在附件五表现的尤为明显,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三、关于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因房屋尚未交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从12年7月3日到13年7月23日时间375天一年以上,适用一至三年的贷款年利率6.15%计算利息,
利息是=3000000*6.15%*375/365=189554.80元
追问
非常感谢,但我还有以下疑问:
2012/6/8一至三年期的年利率为6.40%
2012/7/6一至三年期的年利率为6.15%
1、不用分段计算么?即2012/7/3-2012/7/5用6.40%,2012/7/6之后用6.15%
2、除数是365,不是360么?
回答
按现在的利率执行就可以了,简单些,如果对方认可分段计算也可以。 追问
除数是365,不是360么
这个也是左也可以,右也可以吗
回答
银行计算利息一般是一年按360计算,按365计算更接近实际些,你说呢
一、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二即附件五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要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而实际情况是买受人材料齐全,也向买受人交了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而出卖人却迟迟未办理,未尽到协助义务,而协助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格式合同,并且合同中很多条款是对买方不利的,显失公平,卖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尤其在附件五表现的尤为明显,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三、关于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因房屋尚未交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从12年7月3日到13年7月23日时间375天一年以上,适用一至三年的贷款年利率6.15%计算利息,
利息是=3000000*6.15%*375/365=189554.80元
追问
非常感谢,但我还有以下疑问:
2012/6/8一至三年期的年利率为6.40%
2012/7/6一至三年期的年利率为6.15%
1、不用分段计算么?即2012/7/3-2012/7/5用6.40%,2012/7/6之后用6.15%
2、除数是365,不是360么?
回答
按现在的利率执行就可以了,简单些,如果对方认可分段计算也可以。 追问
除数是365,不是360么
这个也是左也可以,右也可以吗
回答
银行计算利息一般是一年按360计算,按365计算更接近实际些,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