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建行河北省分行关于

《收取技术经济咨询服务费》的规定

建冀函字[1993]第330号 1993年7月8日

各地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分行、中收支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于1992年在技经系统内组织骨干力量,配备专业设备,建立专门机构,开办了技术经济审价咨询服务业务。这项业务的开发,对充分发挥建设银行审价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此业务自开办以来,在咨询服务费用的收取上,全省尚无统一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技经工作管理,促进审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建行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代理编制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的,按编制总造价计收咨询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按6‰;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4‰;500万元以上部分按3‰收取。

2、代理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的,按审查总造价的2‰收取或按受益额的8-10%收取咨询服务费。

3、受理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工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的,按受理价值的6-10%收取技术鉴定费。

4、特殊工程的业务咨询如:装璜、外资、中外合资项目等的收费标准,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原则,不得搞强制性服务。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元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元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

河北省物价局、建行河北省分行关于

《收取技术经济咨询服务费》的规定

建冀函字[1993]第330号 1993年7月8日

各地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分行、中收支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于1992年在技经系统内组织骨干力量,配备专业设备,建立专门机构,开办了技术经济审价咨询服务业务。这项业务的开发,对充分发挥建设银行审价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此业务自开办以来,在咨询服务费用的收取上,全省尚无统一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技经工作管理,促进审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建行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代理编制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的,按编制总造价计收咨询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按6‰;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4‰;500万元以上部分按3‰收取。

2、代理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的,按审查总造价的2‰收取或按受益额的8-10%收取咨询服务费。

3、受理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工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的,按受理价值的6-10%收取技术鉴定费。

4、特殊工程的业务咨询如:装璜、外资、中外合资项目等的收费标准,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原则,不得搞强制性服务。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 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元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元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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