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热点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了1年2个月后进入本单位,如其中没有中断工作时间的,则进入本单位就享受年休假。如其期间有2个月没有工作,则应当从其再次工作之时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何理解累计工作?是指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还是包括该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此处累计应当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客户单位可审查该职工的社保缴纳情况、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本职工的书面承诺等方式确定其实际累计工作年限。
问:新进职工如何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新进职工如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职工甲进入公司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5年。进入公司的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则其可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为:
(61/365)*5=0.83
因此该职工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
问: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需要职工本人出具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明,用人单位才可不按照300%支付未休年休假部分的工资。
问: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时,如何计算职工日工资?
职工日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
月工资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当年6月30日,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已经休假3天,则其折算方式为:
(181/365)*10-3=1.95
则其还有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基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实际还应当支付其200%日工资作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系职工辞职等,则用人单位无需按照上述情况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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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热点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了1年2个月后进入本单位,如其中没有中断工作时间的,则进入本单位就享受年休假。如其期间有2个月没有工作,则应当从其再次工作之时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何理解累计工作?是指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还是包括该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此处累计应当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客户单位可审查该职工的社保缴纳情况、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本职工的书面承诺等方式确定其实际累计工作年限。
问:新进职工如何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新进职工如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职工甲进入公司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5年。进入公司的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则其可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为:
(61/365)*5=0.83
因此该职工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
问: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需要职工本人出具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明,用人单位才可不按照300%支付未休年休假部分的工资。
问: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时,如何计算职工日工资?
职工日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
月工资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当年6月30日,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已经休假3天,则其折算方式为:
(181/365)*10-3=1.95
则其还有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基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实际还应当支付其200%日工资作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系职工辞职等,则用人单位无需按照上述情况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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