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内容与意义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意义: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认缴或实缴的资本总额,这些资本形成了公司法人最初的财产,可以作为评估公司法人履行合同义务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全球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1. 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2.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3.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经注册并须一次发行并购或募足,因此,“公司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也是实收资本”。后来逐步改进到“折衷资本制”,允许公司股东先行募集部分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
二、我国最初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原因:
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以“父权”管理模式为主的理念,要求政府介入市场交易安全的每个环节。在我国原《公司法》的制定的特殊背景下,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次序较为混乱,私有企业处于萌芽状态,在短期内有大量的私有企业
注册成立,其中包含许多根本没有经营能力的“皮包公司”,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自然将治理“皮包公司”作为其核心任务,从而将“安全”作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偏重治理功能。
三、我国逐步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的原因:
随着资本量的急速增加以及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法定资本制”的弊端开始凸显,一是“法定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自然人必须先具备了一定的资本,才能参与到市场经济中,这对资本能力欠缺的自然人是不公平的;二是在“法定资本制”下,如果公司的经营业务与注册资本不相符合,需要通过繁杂的变更登记才能调整注册资本,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管理的难度,影响了市场经济活力。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流通速度不断加快,“法定资本制”对于政府管理的压力逐步增大,往往导致注册资本登记流于表面,不能真正起到管理作用,但人们出于对注册资本的信任,往往将登记的注册资本作为商业交易的担保,这反而为“皮包公司”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加大了商业交易出现风险的可能。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信息化和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健全,促成了“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交易中主导作用的有效性,政府不再需要单一地通过注册资本制度降低商业交易的风险,“法定资本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逐步放宽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内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五、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商业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
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内容与意义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意义: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认缴或实缴的资本总额,这些资本形成了公司法人最初的财产,可以作为评估公司法人履行合同义务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全球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1. 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2.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3.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经注册并须一次发行并购或募足,因此,“公司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也是实收资本”。后来逐步改进到“折衷资本制”,允许公司股东先行募集部分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
二、我国最初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原因:
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以“父权”管理模式为主的理念,要求政府介入市场交易安全的每个环节。在我国原《公司法》的制定的特殊背景下,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次序较为混乱,私有企业处于萌芽状态,在短期内有大量的私有企业
注册成立,其中包含许多根本没有经营能力的“皮包公司”,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公司法自然将治理“皮包公司”作为其核心任务,从而将“安全”作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偏重治理功能。
三、我国逐步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的原因:
随着资本量的急速增加以及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法定资本制”的弊端开始凸显,一是“法定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自然人必须先具备了一定的资本,才能参与到市场经济中,这对资本能力欠缺的自然人是不公平的;二是在“法定资本制”下,如果公司的经营业务与注册资本不相符合,需要通过繁杂的变更登记才能调整注册资本,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管理的难度,影响了市场经济活力。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流通速度不断加快,“法定资本制”对于政府管理的压力逐步增大,往往导致注册资本登记流于表面,不能真正起到管理作用,但人们出于对注册资本的信任,往往将登记的注册资本作为商业交易的担保,这反而为“皮包公司”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加大了商业交易出现风险的可能。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信息化和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健全,促成了“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交易中主导作用的有效性,政府不再需要单一地通过注册资本制度降低商业交易的风险,“法定资本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逐步放宽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内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五、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商业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
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