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文章

  • 网络谣言对青少年危害的法律研究
  •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发泄不满或是引人关注,亦或是谋取利益,利用网络谣言造谣生事,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谣言的概念,相关网络谣言事件,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进行分 ...查看


  • 浅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 [摘要]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来临,信息在对网络这一高新技术媒介的依附下传播得越来越快,但其中不乏谣言的混杂与作乱.针对上述问题,现行规范体系中却处处空白,法律在面对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时显得捉襟见肘,有效规制网络谣言显得迫在眉睫.本文旨在探讨 ...查看


  • 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小组报告关于网络谣言调查
  • 2015年寒假南京理工大学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概论>课程 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小组报告 网络谣言的认识的调查 小组成员: 2015年 2月25 日 目录 一.调查背景---------------------- ...查看


  • 治理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 2013年8月,北京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长期伙同少数所谓"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炮制网络谣言的"秦火火"等人依法刑事拘 ...查看


  • 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动因分析及其疏导措施初探
  • 摘要:随着社交网络的兴起,网络谣言的社会影响日益加大.本文试图从心理学的角度解读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过程,分析网络谣言造谣者与传播者的心理动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疏导措施. 关键词:网络谣言:心理动因近年来,人人(原校内网).新浪微博等社交 ...查看


  • 大学生面对网络谣言情况调查
  •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网 络 谣 言 情 况 社 会 调 查 ---10#204专题小组 江苏科技大学网络谣言 情况社会调查 韩 青松.张 刘.陈 仕博.李训 (江苏科技大学材料学院 镇江 1340602311.1340602332.13 ...查看


  •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困境
  •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日益成为信息发布.传播和接收的主要媒介,它促进了信息的自由传播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伴随其产生的,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媒体带来的网络谣言问题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查看


  • 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与应对策略
  •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0 哲学社会科学版 1 第 &# 卷 第 2 期 3456789 4: ;588FG>6B ?499>H> I49. &# J4. 2 M5H. 0 KG7F>B 1 网络谣言的 ...查看


  •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探析
  •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探析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同时,网络谣言也屡见不鲜.网络谣言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是一种应当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网络谣言的产生与社会机制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本文将介绍网络谣 ...查看


  • 如何从民法视角治理网络谣言
  • 法学讲堂 如何从民法视角治理网络谣言 王叶刚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24日   15 版) 谣言现象古已有之,在网络社会之前,谣言的影响范围十分有限,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事件日益频发,其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