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修订本规程。
第3条 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区)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XXX电力调度所(以下简称XXX地调)负责XXX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6条 凡并入XXX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第7条 XXX电力系统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变电站(包括户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统称为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统称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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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XXX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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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9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省调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指挥调度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省调委托代管设备的操作。
4.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参与制定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措施。
5.负责电力系统的频率调整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压调整。
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 3
技术指导。
7.负责编制和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8.参与制定事故拉路顺序及事故限电方案,严格执行省调事故用电限额,发布限电、拉路指令。
9.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规划的编制工作。
10.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11.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2.参与编制年、月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监督、调整、检查、考核。
13.组织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14.审核地方电厂申请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地方电厂的调度运行管理。
15.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调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11条 下列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调度业务联系:
1.地方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
第1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4
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3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地调值班调度员为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者,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征得调度负责人同意后,有权从电网的上一级采取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5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指示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负责人。
第16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7条 省调管辖设备状态改变前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8条 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县 5
调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在地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
第19条 紧急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对县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县调值班调度员。
第20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1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者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22条 各县调值班调度员、电厂值长,接班后1小时内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6
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3条 地调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4条 地调管辖设备、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县调值班调度员、变电运行人员、电厂值长,须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5条 县调 、地方电厂、用户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6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第27条 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 7
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28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29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0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调度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厂站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1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2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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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3条 XXX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由省调度规程确定。
第34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1.XXX电力系统中非省调管辖的220kV设备。
2.公司所属变电站(开闭所)110kV、35kV、10kV母线及其出线、备用间隔。
3.跨县(市、区)供电的联络线路。
4.公司所属变电站的变压器及其中性点接地装置。
5.非省调管辖的并网地方电厂发电机组。
6.地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等。
第35条 地调许可划分原则:
1.由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的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直供用户变电站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装置。
2.县调管辖设备中,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有较大影响的,列为地调许可设备。
第36条 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范围:
1.由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的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和所在县(市、区)直供用户的变电站进线的开关、刀闸、线路接地刀闸。
2.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的地方电厂联络线。
第37条 县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各县(市、区)电网内非地调管辖的主要输、变电设备。 9
第38条 公司所属变电站站用变低压侧、直流系统由变电运行人员自行管理。
第39条 地方电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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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40条 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日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
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41条 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扩大,最大限度保证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5.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42条 各地方电厂、各县(市、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地方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地方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各县(市、区)电网的正常结线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第43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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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度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计划。
3.本年度电网分月电力平衡分析。
4.本年度分月电网无功平衡与电压分析。
5.本年度冬、夏季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6.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及措施。
7.电网及变电站正常运行接线方式。
8.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整定方案。
9. 调度管辖各厂、站母线短路容量。
10. 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第44条 编制月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参照省调规45条并保留原主要内容)
1.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2.新设备投产计划。
3.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4.地方电厂发电出力计划。
第45条 编制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1.地区、各县(市、区)预计负荷和临时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新建及改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启动措施。
4.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风险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节 特殊时期保电措施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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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应包括电网日调度计划(含前后各1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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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47条 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月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48条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有关单位仍需在开工前履行申请手续。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 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2时前提出申请,在节前1工作日12时前批复。
第49条 地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试验申请(不包括省调管辖、省调许可)需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0时前(遇公休日提前),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各检修单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17时前批复。
第50条 检修单位提出检修申请后,运方、保护人员履行签字审批手续,运方根据检修申请安排一次运行方式,保护根据一次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停方式的变化。批准的检修申请,地调在17时前将其通知申请单位和运行单位。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第51条 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工作单位向代管县调提出,代管县调向地调申请,地调的批复由县调转达。
第52条 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紧急恢复备用时间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经履行申请及批准手14
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53条 输变电设备预计提前竣工的,应在竣工前3小时向地调汇报,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4条 设备应避免无计划检修,特殊情况必须停电检修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55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地调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等工作,应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56条 设备临故修、紧急消缺,可随时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复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 8小时以内可以完工且对用户不中断供电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57条 地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2.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220kV、110kV线路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各为50分钟,35kV及以下线路为40分钟。如线路配合变电站全站停电时,还应预留全站停、送电时间。
第58条 地调管辖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以及 15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信的影响(有影响者,应按上述有关条规定执行),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运行单位。带电作业申请人对带电作业的安全性负责。
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59条 地方电厂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地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60条 已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因天气变化或其它原因需改期时,检修申请单位应提前2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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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61条 涉及省调管辖、地调管辖的新建(含扩建或改建)发、输、变电设备(以下统称新设备),并入XXX电力系统运行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前向地调报新设备命名编号建议。地调应在收到新设备命名编号建议的1个月内答复设备命名编号、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地调管辖设备命名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62条 涉及省调管辖、地调管辖的新设备,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前向地调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一次系统结线图(线路注明:导线规范、长度)。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及保护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4.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5.通信方案。
第63条 新设备启动前15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地调提出启动措施。其内容包括:启动日期、启动范围、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
第64条 地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题:
1.确定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地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定值(并负责审查许可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65条 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地调 17
提出申请,地调提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
第66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有关运行单位已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投运申请。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3.与所属调度机构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和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4.自动化、通信设备具备投运条件;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5.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67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必须核相(定相)。设备检修改进后,如需核相(定相),由申请单位向调度机构提出核相(定相)方案,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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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与有功管理
第一节 系统频率调整
第68条 山东电网频率标准为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正常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0.1赫兹控制。
第69条 为监视电网频率,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变电监控中心、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第70条 电网频率调整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和地方电厂值长应积极、主动协助省调值班调度员调整电网频率,对频率的调整负有同等责任。
第二节 负荷管理
第71条 各级用电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用电资料。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72条 各级用电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负荷预测工作,负荷预测应准确。对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测负荷偏差较大致使电网低频率、低电压运行、线路过负荷,迫使地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73条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负荷预测、月度负荷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
县(市、区)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在每年10月底前报地调。月度负荷预测应在前1个月20日前报地调。日负荷预测曲线按96点进行编制,在前1个工作日的12时前报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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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3个工作日前上报县(市、区)负荷预测曲线,并可每日进行修改上报。节假日最高、最低负荷预测应在10天前报地调。
第74条 地调每年应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XXX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各县调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地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XXX电网有序用电方案。
第75条 若发电出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或因发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等原因造成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批准的XXX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分配各县调、用电单位用电限额。各县调、用电单位实际用电不应超过用电限额,对未经地调同意超限额用电迫使地调拉闸限电者,要追究超限额用电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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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与无功管理
第一节 系统无功管理
第76条 为保证电压质量,下列厂、站母线定为地调电压监视点:
1.XXX电网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为省调、地调电压监测点,公司所属变电站中、低压母线为地调电压监测点。
2.220kV及以下变电站各级母线运行电压范围为213.4kV~235.4kV,106.7kV~117.7kV,33.95kV~37.45kV,10kV~10.7kV
第77条 生产部门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压需要对电压监测点编制和下达电压曲线。电压监测点允许变动范围应符合电压质量考核标准的要求。
第78条 凡与发、输、配电设备配套的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装置、测量仪表等均应与相关设备同步投产。
第二节 系统电压调整
第79条 公司变电运行人员、地方电厂电气运行人员应加强母线电压监视并及时调整,保证按规定的电压曲线运行。当电压超出范围无法调整时,应及时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80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所管辖范围的电压监视和调整,最大限度地满足供电电源220kV变电站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的要求。
第81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要加强对所辖地方电厂和变电站无功、电压的监视、调整,保持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通过采取调整机组无功出力、投退无功补偿设备等措施,保证220kV 21
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高峰时段不小于0.95,低谷时段不大于0.95。
如全部调压手段用完后,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82条 调整电压的原则:
1.调压方式:在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供电电压的调整使电网高峰负荷时的电压值高于电网低谷负荷时的电压值。
2.电网的无功调整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输送无功功率。
3.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无功静止补偿装置中,以便在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快速增加无功出力,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第83条 地方电厂和具有无功调整能力的变电站应严格按照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合格调压范围为目标值电压的98%-102%。
1.无功负荷高峰期间,地方电厂发电机无功要增到监视控制点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值或按发电机P-Q曲线带满无功负荷为止。
2.无功负荷低谷期间,地方电厂发电机无功要减到监视控制点电压降至目标电压值或功率因数提到0.98(迟相)以上(或其它参数到极限)。
3.已执行上款规定但监视控制点电压仍高达目标电压值的102%及以上时,100MW以下容量地方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1(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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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电压调整的主要方法:
1.改变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停电容器、电抗器。
2.改变变压器分头。
3.改变发电厂间及发电厂内部机组的负荷分配。
4.开启、停运机组。
5.改变电网结线方式,投、停并列运行的变压器。
6.限制电压过低地区的负荷。
第85条 变压器分头选择整定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应高于运行分头额定电压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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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第86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如对地调管辖设备有影响,操作前应通知地调值班员。地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地调委托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必须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操作后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87条 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应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无问题后再操作。倒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时进行。
第88条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操作队值班员;对于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下达给变电站值班员。
地调值班调度员将操作指令直接下达变电站,由变电值班员实施操作;操作值班员应按计划到现场。
第89条 值班调度员对管辖设备进行两项及以上的正常操作,均应填写操作指令票。对一个操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综合指令的正常操作,要填写操作顺序。
第90条 因本厂、站一次运行方式变化需对厂、本站保护和自动装置的PT、CT二次回路进行切换的,由各厂、站值班员自行操作;厂、站站用变、PT停送电时,现场值班员应防止由低压向高压反送。
第91条 值班调度员在填写操作指令票和发布操作指令前24
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对电网的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系统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
2.对调度管辖以外设备和供电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单位。
3.操作顺序的正确性,严防非同期并列、带负荷拉合刀闸和带地线合闸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5.线路“T”接线。
第92条 操作指令分逐项指令、综合指令和单项指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配合操作或需要根据前一项操作后对电网产生的影响才能决定下一项操作的,必须使用逐项指令。
凡不需要其他单位配合仅一个单位的单项或多项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
处理紧急事故或进行一项单一的操作,可采用单项指令。 下列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
1.事故应急处理。
2. 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的。
3.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4.发电机组启停。
第93条 逐项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操作指令票,下达操作预告,逐项发布操作指令,收听汇报,实施操作。 25
综合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综合指令票,下达操作任务、时间和要求,现场填写倒闸操作票,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实施操作。
单项指令的操作,值班调度员不填写操作指令票,可随时向运行值班人员发布指令。
第94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应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地方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操作队(或变电站)值班长接受和汇报执行结果。
地调值班调度员为便利操作或在通信中断时,可以通过县调值班调度员转达指令和汇报,也可以委托县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受委托县调值班调度员应完整地转达指令和汇报,对委托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并做好记录。操作结束后,县调值班调度员将调度权交还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95条 为便利操作而实行的委托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前一工作日17时前,将次日重大操作任务通知有关单位。
第96条 接地刀闸(地线)管理规定:
1.凡属地调管辖线路出线刀闸以外的地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刀闸(地线),由地调操作管理。
2.出线刀闸以内的接地刀闸(地线),由厂、站值班员操作管理。
3.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第97条 线路开竣工管理规定:
1.公司所属线路开竣工手续由值班调度员与检修申请单位工作许可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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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措施,地调值班调度员可委托检修单位工作许可人负责操作管理,地调值班调度员只负责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电源侧的安全措施,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向检修单位工作许可人加以说明。
3.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由县供电公司管理的线路,开竣工手续由地调值班调度员与县调值班调度员办理;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的安全措施(地线、接地刀闸)由县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操作管理,地调值班调度员只负责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电源侧的安全措施,但在送电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向县调值班调度员询问清楚。
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98条 操作指令票制:
1.所有正常操作,值班调度员应于发布指令2小时前填写好操作指令票,对照厂站主接线图检查操作步骤的正确性,并将操作步骤预告有关单位。新设备启动操作应提前24小时下达操作预告。
2.操作预告可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调度指令内容传到现场,双方必须进行复诵校核内容一致。
3.现场根据调度预告的步骤,写出倒闸操作票,做好操作准备。
4.在拟票、审核、预告及执行操作指令票中,值班调度员要充分理解检修票中的内容、安排、要求及运行方式变化原因,明确操作目的,确定操作任务,必要时征求现场操作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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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故预想。
5.填写操作票,必须正确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操作指令票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值班调度员必须按核对正确已经预告的操作指令票发布操作指令。
6.新设备启动送电前,值班调度员应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对接线方式、设备名称及编号正确。新设备启动不允许调度员现场指挥操作。
第99条 复诵指令制:
接受操作预告、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的运行值班人员,都必须复诵。操作指令复诵无误方可执行。下令者只有得到直接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汇报时,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第100条 监护制:
调度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调度长(正值)审核。
发布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实施,正值调度员监护。
第101条 录音记录制:
所有调度操作、操作预告、事故处理都必须录音;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必须做好操作记录。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第102条 变压器操作:
1.110kV及以上变压器在停、送电前,现场值班员应先合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前先停用间28
隙零序电流保护,并投入接地保护。变压器投入运行后,现场值班员根据继电保护的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和保护方式。
2.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先合上要投入的中性点接地刀闸,合主变中性点接地刀闸前先停用间隙零序电流保护,然后再拉开要停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
3.变压器充电时,应选择保护完备、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电源侧进行充电。充电前检查电源电压,使充电后变压器各侧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头电压的5%。一般应先合电源侧开关,后合负荷侧开关;停电时则反之。
4.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行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
5.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结线组别相同。
(1)电压比相同。
(3)短路电压相同。
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6.倒换变压器时,现场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才允许停其它变压器。
7.变压器停电,现场应必须解除停电变压器跳其它运行设备的保护和其它保护跳停电变压器的保护。
第103条 开关、刀闸操作:
1.开关合闸前,现场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现场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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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3.刀闸的操作范围:
(1)在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电压互感器。
(2)在无雷电活动时拉合避雷器。
(3)拉合220kV及以下母线和直接连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
(4)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5)与开关并联的旁路刀闸,当开关合好时,可以拉合开关的旁路电流。
(6)其它刀闸操作按厂、站现场规程执行。
第104条 母线操作:
1.母线的倒换操作,必须使用母联开关。
2.备用母线和检修后的母线,充电时现场应投入母联开关的保护,充电良好方可进行倒换操作。母线倒换操作时,现场应断开母联开关操作电源。
3.无母联开关、母联开关无保护的双母线倒换操作和用刀闸分段的母线送电操作,现场必须检查备用母线确无问题,才可使用刀闸(开关)充电。
4.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现场负责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回路的相应切换。
5. 进行母线倒闸操作时应注意:
(1)对母差保护的影响。
(2)各段母线上电源与负荷分布的合理性。
(3)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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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PT对停电母线反充电。
(5)向母线充电时,应注意防止出现铁磁谐振或因母线三相对地电容不平衡而产生过电压。
第105条 线路停电操作顺序:
1.拉开开关,拉开线路侧刀闸,拉开母线侧刀闸,在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
线路送电操作顺序:
拉开线路各端接地刀闸(或拆除接地线),合上母线侧刀闸,合上线路侧刀闸,合上开关。
值班调度员下令合上线路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即包括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值班调度员下令拉开线路接地刀闸(或拆除接地线)即包括摘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现场自行掌握的安全措施由现场自行负责。
2.双回线或环形网络解环时,应考虑有关设备的送电能力及继电保护允许电流、电流互感器变比、稳定极限等,以免引起过负荷跳闸或其它事故。
3.220kV双回线或环网中一回线路停电时,应先拉开送电端开关,后拉开受电端开关,以减少开关两侧电压差,送电时反之。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直配线路停电时一般先拉开受电端开关,后拉开送电端开关。送电时反之。
4.操作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长线路时应考虑:
(1)勿使空载时受端电压升高至允许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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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或切除空线路时,勿使电网电压产生过大波动。
(3)勿使发电机在无负荷情况下投入空载线路产生自励磁。
第106条 新建线路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行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
第107条 解、并列操作:
1.值班调度员在解、并列操作前,应认真考虑可能引起的电压、频率、潮流、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变化,并通知有关单位。
2.准同期并列的条件:
(1)相序、相位相同。(2)频率相同。(3)电压相同。
3.并列时调整频率的原则:
(1)发电机与电网并列,应调整发电机的频率,可在任一稳定频率进行。
(2)电网与电网并列,应调整频率不符合标准的电网或容易调整的电网。两电网并列可在49.9赫兹至50.1赫兹之间任一稳定值进行。
4.并列时调整电压的原则:
(1)发电机与电网并列,调整发电机电压,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
(2)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应在5%以内,无法调整时,允许电压差20%。
5.电网解列时,应将解列点有功、无功调整至零。有困难时,可在有功调整至零,无功调整至最小的情况下解列。
凡有并列装置的厂、站运行人员必须达到能操作并列的要32
求。
第108条 解、合环操作
1.值班调度员在解、合环前,应认真考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潮流变化、设备过载、电压波动等变化因素,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并通知有关单位。
2.解、合环应使用开关,未经计算试验不得使用刀闸。
3.环形网络只有相位相同才允许合环。
4.合环操作有条件的应检查同期,电压差不超过20%,相角差不超过30度(经计算各元件过载在允许范围内)。
5. 合环调电,有关运行人员应检查闭环设备确已带上负荷,再进行开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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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第109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时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指挥,是地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110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
2.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迅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送电,特别应优先恢复地方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
4.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111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简要报告开关动作情况,待情况查明后及时汇报下列情况:
1.跳闸开关(名称、编号)及时间、现象。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故障录波及测距。
3.表计摆动、出力、频率、电压、潮流、设备过载等情况。
4.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
第112条 事故单位处理事故时,对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无须等待调度指令者,应一面自行处理,一面将事故简明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作详细汇报。
第113条 为了迅速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下列情况无34
须等待调度指令,事故单位可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报告值班调度员:
1.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根据现场规程采取措施。
2.厂、站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送电。
3.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或二次开关跳闸时,将有关保护停用。
4.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5.电源联络线跳闸后,开关两侧有电压,恢复同期并列或合环。
6.安全自动装置(如切机、切负荷、低频解列、低压解列等装置)应动未动时手动代替。
7.本规程及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等待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者。
第114条 电网事故过程中,各单位应首先接听上级调度的电话。非事故单位应加强设备监视,简明扼要地汇报事故象征,不要急于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占用调度电话,影响事故处理。
第115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时应特别注意:
1.防止联系不周,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确造成误判断。
2.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异常频率、电压。
3.防止过负荷跳闸。
4.防止带地线合闸。
5.防止非同期并列。
6.防止电网稳定破坏。
7.开关故障跳闸次数在允许范围内。
第116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中,要沉着、果断、准确、 35
迅速。处理事故期间非有关人员应主动退离调度室,有关人员应协助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及有关领导。
第117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解救触电人员以及对电网的紧急调整等进行的操作称之为应急处理操作。是否为应急处理操作,由值班调度员认定。
值班调度员发布应急处理操作的调度指令称为应急指令。 第118条 应急指令的执行:
1.受令单位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应急指令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应急处理操作的速度。
2.执行应急指令时不用操作票,但应做好记录。
3.对于无人值守变电站,操作单位执行应急指令时,能遥控的设备必须用遥控操作。
4.应急处理过程中,现场可采取一切通信方式尽快与调度联系。
5.执行应急指令需要解锁操作时,可由操作队或变电站当值负责人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发电厂由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向防误闭锁专责人汇报。
6.执行应急指令优先于执行正常操作指令。
第119条 处理事故时,要全部录音并做好记录。重大事故当值调度员应在3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120条 重大电网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121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运行人员)进行处理,接班调度员(运行人员)协助,等36
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第122条 一般情况下,电网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123条 局部电网解列时,装机容量小于3000MW的电网正常频率为50±0.5赫兹。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频率超过50±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频率超过50±1赫兹且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当电网频率低于49.8赫兹时,地调应根据省调指令迅速下达限电或事故拉路指令。各县调、用户接到指令后,应在10分钟内完成。
第124条 当频率低至49.5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或低于49.8赫兹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按照地调事故拉路序位直接拉路,使频率低于49.8赫兹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125条 当频率低于49.25赫兹时,地方电厂、变电运行人员应主动迅速地将装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应动而未动的线路拉闸。
当电网频率低于49.0赫兹时,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应主动按“事故拉路序位”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9.0赫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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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频率低于48.5赫兹时,地方电厂按本厂“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9.0赫兹以上,然后汇报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
当频率低于48.0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可不受事故拉路序位的限制自行拉停负载线路或变压器,使频率恢复至49.0赫兹以上。
当频率低于46.0赫兹时,地方电厂可按规定解列,带本厂厂用电或按规程执行。
第126条 当电网频率恢复至49.0赫兹,电压恢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上时, 解列运行的地方电厂应主动联系所属值班调度员将解列的发电机并入电网。
第127条 低频率运行时,对拉闸和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跳闸的线路,需在频率恢复到49.8赫兹以上,并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方可送电(需送保安电源者除外)。省调下令拉闸的线路由省调下令恢复送电。地调下令拉闸的线路由地调下令恢复送电。
第128条 下级调度机构未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限电或拉闸,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第129条 一般情况下,电压监测点电压超出规定电压±5%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超出规定电压±10%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任何情况下,电压超出规定电压±5%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超出规定电压±10%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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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当电压监测点电压低于规定电压的95%时,地调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使电压恢复正常,必要时在低电压地区限电。
当电压低于规定电压的90%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在低电压地区事故拉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131条 发电机电压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下时,现场值班员应利用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持电压,同时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处理,若电压下降很快,低于额定电压的85%,发电厂可按事故拉闸顺序自行拉闸,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0%以上,再向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132条 当电压监测点电压高于规定电压的105%时,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改变运行方式,切除无功补偿电容器、投入电抗器等措施,必要时可停运机组、线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四节 线路事故及过负荷处理
第133条 线路跳闸,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处理:无重合闸、重合闸停用或拒动时,应立即强送一次;有重合闸重合不成时,应强送一次(对于无人值守变电站,可不待现场检查结果)。若强送不成功,而电网运行急需或有重要保电任务,可请示调度机构领导批准后再强送一次。
第134条 两端有电源的线路,应根据下列原则决定强送端:
1.短路故障容量小的一端。
2.开关遮断故障次数少和开关遮断容量大的一端。
3.保护健全并能快速动作跳闸的一端。
4.能迅速恢复用户供电和正常结线方式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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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网稳定规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135条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宜立即强送电:
1.空充电线路。
2.线路跳闸后,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已将负荷转移到其它线路上,不影响供电的。
第136条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能强送:
1.电缆线路(根据故障录波测距,故障在电缆范围内)。
2.线路有带电作业。
3.已发现明显故障象征。
4.试运行线路。
5.检修后的线路恢复送电开关跳闸时,应通知检修单位查线,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送。
6. 恶劣天气,线路故障跳闸(重合闸未投)或重合闸拒动,不强送;待天气好转时再决定是否强送。
7.10kV线路分段开关跳闸,应根据所属单位查线结果决定是否强送。
8.其它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强送的线路。
第137条 非电网运行急需的线路连续两次故障跳闸、重合时,应停用该线路重合闸;再次故障跳闸,应待查出原因后决定是否强送。
第138条 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以技术部门公布为准。现场值班员必须确知开关遮断故障的次数(220kV及以上分相统计)。当开关实际遮断故障次数接近允许次数时,现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当开关实际遮断故障次数距允许次数只剩一次时应停用重合;等于允许次数时应用旁路代路;无旁路或无法倒40
电时,应请示有关领导联系停电处理或能否增加遮断故障次数。
第139条 当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少于两次时,厂、站值班员应向管辖调度提出要求,停用该开关的重合闸。
第140条 线路故障跳闸,虽重合或强送成功,也要通知有关单位巡查相关设备并告知线路带电。如线路系永久性故障,应立即将该线路停电,并通知有关单位巡线抢修。各单位应将巡线和抢修情况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值班调度员下达巡线指令时应说明线路状态、继电保护动作和故障测距情况。
第141条 线路过负荷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送端发电厂适当降低出力。
2.提高送、受端运行电压。
3.改变电网结线方式,使潮流强迫分配。
4.将受电地区负荷调出。
5.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
第142条 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电厂与电网单回联络线过负荷时,电厂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视具体情况增、减有功、无功出力,消除过负荷。
第143条 线路过负荷采取一般措施无效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线路电流互感器过负荷超过10%或线路过负荷不超过15%时,地调下令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若10分钟内仍未消除过负荷,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使过负荷时间不超过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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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路过负荷超过15%时,地调值班调度员立即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拉至过负荷不超过15%,再按上款的规定处理。
3.继电保护和稳定极限按给定的数值掌握,不允许超过。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见附录三。
第五节 开关故障处理
第144条 开关在运行中出现闭锁合闸尚未闭锁分闸时,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下令拉开此开关;开关闭锁分闸现场采取措施无效时,值班调度员应尽快将闭锁开关从运行中隔离,采取如下措施:
1.有专用旁路或母联兼旁路开关的厂、站,应采用代路方式隔离开关(保护定值不符,现场不能改的可请示保护专工或有关领导同意先代路)。
2.用母联开关串故障开关,使故障开关停电。
3.母联开关故障,可用某一元件刀闸跨接两母线(或倒单母线),然后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
4.特殊情况没有其它方法调出负荷必须停电处理的,应先请示有关生产领导批准。
第145条 根据开关在运行中出现不同的非全相运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开关单相跳闸,造成两相运行,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手动合闸一次,合闸不成应尽快拉开其余两相开关。
2.运行中开关两相断开,应立即将开关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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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路非全相运行开关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拉开或合入时,应立即拉开对侧开关,然后就地拉开开关。
4.发电机出口开关非全相运行,应迅速降低该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至零,然后进行处理。
5.母联开关非全相运行,应立即调整降低母联开关电流,然后进行处理,必要时将一条母线停电。
第146条 开关泄压,闭锁跳合闸信号发出,现场值班员应立即停用打压电源,停用开关操作电源,现场值班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关泄压严禁强行打压。
2.开关泄压严禁用卡涩等方法防慢分。
第六节 母线故障处理
第147条 电厂母线电压消失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首先将可能来电的开关断开,然后断开所有开关(如双母线均有电源时,应首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一面检查母线,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148条 具有两个及以上电源的变电站母线电源消失时,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每条母线上保留一个电源线路开关,断开其它开关(如双母线均分布有电源时,应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面报告值班调度员。
装有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拒动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拉开供电电源线路开关,合上备用电源开关;若母线仍无电压,立即拉开备用电源开关,再拉开其它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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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修订本规程。
第3条 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区)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XXX电力调度所(以下简称XXX地调)负责XXX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6条 凡并入XXX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第7条 XXX电力系统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变电站(包括户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统称为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统称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1
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XXX供电公司。
2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9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省调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指挥调度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省调委托代管设备的操作。
4.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参与制定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措施。
5.负责电力系统的频率调整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压调整。
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 3
技术指导。
7.负责编制和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8.参与制定事故拉路顺序及事故限电方案,严格执行省调事故用电限额,发布限电、拉路指令。
9.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规划的编制工作。
10.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11.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2.参与编制年、月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监督、调整、检查、考核。
13.组织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14.审核地方电厂申请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地方电厂的调度运行管理。
15.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调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11条 下列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调度业务联系:
1.地方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
第1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4
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3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地调值班调度员为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者,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征得调度负责人同意后,有权从电网的上一级采取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5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指示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负责人。
第16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7条 省调管辖设备状态改变前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8条 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县 5
调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在地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
第19条 紧急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对县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县调值班调度员。
第20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1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者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22条 各县调值班调度员、电厂值长,接班后1小时内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6
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3条 地调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4条 地调管辖设备、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县调值班调度员、变电运行人员、电厂值长,须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5条 县调 、地方电厂、用户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6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第27条 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 7
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28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29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0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调度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厂站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1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2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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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3条 XXX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由省调度规程确定。
第34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1.XXX电力系统中非省调管辖的220kV设备。
2.公司所属变电站(开闭所)110kV、35kV、10kV母线及其出线、备用间隔。
3.跨县(市、区)供电的联络线路。
4.公司所属变电站的变压器及其中性点接地装置。
5.非省调管辖的并网地方电厂发电机组。
6.地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等。
第35条 地调许可划分原则:
1.由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的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直供用户变电站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装置。
2.县调管辖设备中,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有较大影响的,列为地调许可设备。
第36条 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范围:
1.由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的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和所在县(市、区)直供用户的变电站进线的开关、刀闸、线路接地刀闸。
2.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的地方电厂联络线。
第37条 县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各县(市、区)电网内非地调管辖的主要输、变电设备。 9
第38条 公司所属变电站站用变低压侧、直流系统由变电运行人员自行管理。
第39条 地方电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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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40条 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日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
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41条 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扩大,最大限度保证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5.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42条 各地方电厂、各县(市、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地方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地方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各县(市、区)电网的正常结线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第43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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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度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计划。
3.本年度电网分月电力平衡分析。
4.本年度分月电网无功平衡与电压分析。
5.本年度冬、夏季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6.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及措施。
7.电网及变电站正常运行接线方式。
8.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整定方案。
9. 调度管辖各厂、站母线短路容量。
10. 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第44条 编制月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参照省调规45条并保留原主要内容)
1.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2.新设备投产计划。
3.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4.地方电厂发电出力计划。
第45条 编制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1.地区、各县(市、区)预计负荷和临时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新建及改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启动措施。
4.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风险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节 特殊时期保电措施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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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应包括电网日调度计划(含前后各1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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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47条 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月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48条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有关单位仍需在开工前履行申请手续。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 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2时前提出申请,在节前1工作日12时前批复。
第49条 地调管辖设备的检修、试验申请(不包括省调管辖、省调许可)需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0时前(遇公休日提前),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各检修单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17时前批复。
第50条 检修单位提出检修申请后,运方、保护人员履行签字审批手续,运方根据检修申请安排一次运行方式,保护根据一次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停方式的变化。批准的检修申请,地调在17时前将其通知申请单位和运行单位。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第51条 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工作单位向代管县调提出,代管县调向地调申请,地调的批复由县调转达。
第52条 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紧急恢复备用时间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经履行申请及批准手14
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53条 输变电设备预计提前竣工的,应在竣工前3小时向地调汇报,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4条 设备应避免无计划检修,特殊情况必须停电检修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55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地调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等工作,应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56条 设备临故修、紧急消缺,可随时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复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 8小时以内可以完工且对用户不中断供电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57条 地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2.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220kV、110kV线路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各为50分钟,35kV及以下线路为40分钟。如线路配合变电站全站停电时,还应预留全站停、送电时间。
第58条 地调管辖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以及 15
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信的影响(有影响者,应按上述有关条规定执行),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运行单位。带电作业申请人对带电作业的安全性负责。
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59条 地方电厂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地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60条 已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因天气变化或其它原因需改期时,检修申请单位应提前2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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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61条 涉及省调管辖、地调管辖的新建(含扩建或改建)发、输、变电设备(以下统称新设备),并入XXX电力系统运行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前向地调报新设备命名编号建议。地调应在收到新设备命名编号建议的1个月内答复设备命名编号、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地调管辖设备命名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62条 涉及省调管辖、地调管辖的新设备,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前向地调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一次系统结线图(线路注明:导线规范、长度)。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及保护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4.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5.通信方案。
第63条 新设备启动前15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地调提出启动措施。其内容包括:启动日期、启动范围、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
第64条 地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题:
1.确定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地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定值(并负责审查许可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第65条 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地调 17
提出申请,地调提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
第66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有关运行单位已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投运申请。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3.与所属调度机构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和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4.自动化、通信设备具备投运条件;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5.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67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必须核相(定相)。设备检修改进后,如需核相(定相),由申请单位向调度机构提出核相(定相)方案,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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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与有功管理
第一节 系统频率调整
第68条 山东电网频率标准为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正常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0.1赫兹控制。
第69条 为监视电网频率,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变电监控中心、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
第70条 电网频率调整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和地方电厂值长应积极、主动协助省调值班调度员调整电网频率,对频率的调整负有同等责任。
第二节 负荷管理
第71条 各级用电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用电资料。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72条 各级用电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负荷预测工作,负荷预测应准确。对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测负荷偏差较大致使电网低频率、低电压运行、线路过负荷,迫使地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73条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负荷预测、月度负荷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
县(市、区)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在每年10月底前报地调。月度负荷预测应在前1个月20日前报地调。日负荷预测曲线按96点进行编制,在前1个工作日的12时前报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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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3个工作日前上报县(市、区)负荷预测曲线,并可每日进行修改上报。节假日最高、最低负荷预测应在10天前报地调。
第74条 地调每年应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XXX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各县调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地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XXX电网有序用电方案。
第75条 若发电出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或因发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等原因造成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批准的XXX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分配各县调、用电单位用电限额。各县调、用电单位实际用电不应超过用电限额,对未经地调同意超限额用电迫使地调拉闸限电者,要追究超限额用电单位的责任。
20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与无功管理
第一节 系统无功管理
第76条 为保证电压质量,下列厂、站母线定为地调电压监视点:
1.XXX电网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为省调、地调电压监测点,公司所属变电站中、低压母线为地调电压监测点。
2.220kV及以下变电站各级母线运行电压范围为213.4kV~235.4kV,106.7kV~117.7kV,33.95kV~37.45kV,10kV~10.7kV
第77条 生产部门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压需要对电压监测点编制和下达电压曲线。电压监测点允许变动范围应符合电压质量考核标准的要求。
第78条 凡与发、输、配电设备配套的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装置、测量仪表等均应与相关设备同步投产。
第二节 系统电压调整
第79条 公司变电运行人员、地方电厂电气运行人员应加强母线电压监视并及时调整,保证按规定的电压曲线运行。当电压超出范围无法调整时,应及时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80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所管辖范围的电压监视和调整,最大限度地满足供电电源220kV变电站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的要求。
第81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要加强对所辖地方电厂和变电站无功、电压的监视、调整,保持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通过采取调整机组无功出力、投退无功补偿设备等措施,保证220kV 21
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高峰时段不小于0.95,低谷时段不大于0.95。
如全部调压手段用完后,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82条 调整电压的原则:
1.调压方式:在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供电电压的调整使电网高峰负荷时的电压值高于电网低谷负荷时的电压值。
2.电网的无功调整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输送无功功率。
3.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无功静止补偿装置中,以便在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快速增加无功出力,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第83条 地方电厂和具有无功调整能力的变电站应严格按照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合格调压范围为目标值电压的98%-102%。
1.无功负荷高峰期间,地方电厂发电机无功要增到监视控制点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值或按发电机P-Q曲线带满无功负荷为止。
2.无功负荷低谷期间,地方电厂发电机无功要减到监视控制点电压降至目标电压值或功率因数提到0.98(迟相)以上(或其它参数到极限)。
3.已执行上款规定但监视控制点电压仍高达目标电压值的102%及以上时,100MW以下容量地方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1(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投运)。
22
第84条 电压调整的主要方法:
1.改变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停电容器、电抗器。
2.改变变压器分头。
3.改变发电厂间及发电厂内部机组的负荷分配。
4.开启、停运机组。
5.改变电网结线方式,投、停并列运行的变压器。
6.限制电压过低地区的负荷。
第85条 变压器分头选择整定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应高于运行分头额定电压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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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第86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如对地调管辖设备有影响,操作前应通知地调值班员。地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地调委托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必须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操作后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87条 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应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无问题后再操作。倒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时进行。
第88条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操作队值班员;对于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计划操作,操作通知、预告由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下达给变电站值班员。
地调值班调度员将操作指令直接下达变电站,由变电值班员实施操作;操作值班员应按计划到现场。
第89条 值班调度员对管辖设备进行两项及以上的正常操作,均应填写操作指令票。对一个操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综合指令的正常操作,要填写操作顺序。
第90条 因本厂、站一次运行方式变化需对厂、本站保护和自动装置的PT、CT二次回路进行切换的,由各厂、站值班员自行操作;厂、站站用变、PT停送电时,现场值班员应防止由低压向高压反送。
第91条 值班调度员在填写操作指令票和发布操作指令前24
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对电网的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系统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
2.对调度管辖以外设备和供电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单位。
3.操作顺序的正确性,严防非同期并列、带负荷拉合刀闸和带地线合闸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5.线路“T”接线。
第92条 操作指令分逐项指令、综合指令和单项指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配合操作或需要根据前一项操作后对电网产生的影响才能决定下一项操作的,必须使用逐项指令。
凡不需要其他单位配合仅一个单位的单项或多项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
处理紧急事故或进行一项单一的操作,可采用单项指令。 下列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
1.事故应急处理。
2. 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的。
3.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4.发电机组启停。
第93条 逐项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操作指令票,下达操作预告,逐项发布操作指令,收听汇报,实施操作。 25
综合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综合指令票,下达操作任务、时间和要求,现场填写倒闸操作票,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实施操作。
单项指令的操作,值班调度员不填写操作指令票,可随时向运行值班人员发布指令。
第94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应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地方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操作队(或变电站)值班长接受和汇报执行结果。
地调值班调度员为便利操作或在通信中断时,可以通过县调值班调度员转达指令和汇报,也可以委托县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管辖设备进行操作。受委托县调值班调度员应完整地转达指令和汇报,对委托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并做好记录。操作结束后,县调值班调度员将调度权交还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95条 为便利操作而实行的委托应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前一工作日17时前,将次日重大操作任务通知有关单位。
第96条 接地刀闸(地线)管理规定:
1.凡属地调管辖线路出线刀闸以外的地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刀闸(地线),由地调操作管理。
2.出线刀闸以内的接地刀闸(地线),由厂、站值班员操作管理。
3.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第97条 线路开竣工管理规定:
1.公司所属线路开竣工手续由值班调度员与检修申请单位工作许可人办理。
26
2.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措施,地调值班调度员可委托检修单位工作许可人负责操作管理,地调值班调度员只负责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电源侧的安全措施,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向检修单位工作许可人加以说明。
3.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由县供电公司管理的线路,开竣工手续由地调值班调度员与县调值班调度员办理;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的安全措施(地线、接地刀闸)由县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操作管理,地调值班调度员只负责公司所属变电站出线电源侧的安全措施,但在送电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向县调值班调度员询问清楚。
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98条 操作指令票制:
1.所有正常操作,值班调度员应于发布指令2小时前填写好操作指令票,对照厂站主接线图检查操作步骤的正确性,并将操作步骤预告有关单位。新设备启动操作应提前24小时下达操作预告。
2.操作预告可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调度指令内容传到现场,双方必须进行复诵校核内容一致。
3.现场根据调度预告的步骤,写出倒闸操作票,做好操作准备。
4.在拟票、审核、预告及执行操作指令票中,值班调度员要充分理解检修票中的内容、安排、要求及运行方式变化原因,明确操作目的,确定操作任务,必要时征求现场操作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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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故预想。
5.填写操作票,必须正确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操作指令票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值班调度员必须按核对正确已经预告的操作指令票发布操作指令。
6.新设备启动送电前,值班调度员应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对接线方式、设备名称及编号正确。新设备启动不允许调度员现场指挥操作。
第99条 复诵指令制:
接受操作预告、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的运行值班人员,都必须复诵。操作指令复诵无误方可执行。下令者只有得到直接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汇报时,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第100条 监护制:
调度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调度长(正值)审核。
发布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实施,正值调度员监护。
第101条 录音记录制:
所有调度操作、操作预告、事故处理都必须录音;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必须做好操作记录。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第102条 变压器操作:
1.110kV及以上变压器在停、送电前,现场值班员应先合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前先停用间28
隙零序电流保护,并投入接地保护。变压器投入运行后,现场值班员根据继电保护的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和保护方式。
2.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先合上要投入的中性点接地刀闸,合主变中性点接地刀闸前先停用间隙零序电流保护,然后再拉开要停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
3.变压器充电时,应选择保护完备、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电源侧进行充电。充电前检查电源电压,使充电后变压器各侧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头电压的5%。一般应先合电源侧开关,后合负荷侧开关;停电时则反之。
4.新装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行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
5.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结线组别相同。
(1)电压比相同。
(3)短路电压相同。
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6.倒换变压器时,现场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才允许停其它变压器。
7.变压器停电,现场应必须解除停电变压器跳其它运行设备的保护和其它保护跳停电变压器的保护。
第103条 开关、刀闸操作:
1.开关合闸前,现场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现场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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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3.刀闸的操作范围:
(1)在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电压互感器。
(2)在无雷电活动时拉合避雷器。
(3)拉合220kV及以下母线和直接连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
(4)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5)与开关并联的旁路刀闸,当开关合好时,可以拉合开关的旁路电流。
(6)其它刀闸操作按厂、站现场规程执行。
第104条 母线操作:
1.母线的倒换操作,必须使用母联开关。
2.备用母线和检修后的母线,充电时现场应投入母联开关的保护,充电良好方可进行倒换操作。母线倒换操作时,现场应断开母联开关操作电源。
3.无母联开关、母联开关无保护的双母线倒换操作和用刀闸分段的母线送电操作,现场必须检查备用母线确无问题,才可使用刀闸(开关)充电。
4.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现场负责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回路的相应切换。
5. 进行母线倒闸操作时应注意:
(1)对母差保护的影响。
(2)各段母线上电源与负荷分布的合理性。
(3)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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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PT对停电母线反充电。
(5)向母线充电时,应注意防止出现铁磁谐振或因母线三相对地电容不平衡而产生过电压。
第105条 线路停电操作顺序:
1.拉开开关,拉开线路侧刀闸,拉开母线侧刀闸,在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
线路送电操作顺序:
拉开线路各端接地刀闸(或拆除接地线),合上母线侧刀闸,合上线路侧刀闸,合上开关。
值班调度员下令合上线路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即包括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值班调度员下令拉开线路接地刀闸(或拆除接地线)即包括摘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现场自行掌握的安全措施由现场自行负责。
2.双回线或环形网络解环时,应考虑有关设备的送电能力及继电保护允许电流、电流互感器变比、稳定极限等,以免引起过负荷跳闸或其它事故。
3.220kV双回线或环网中一回线路停电时,应先拉开送电端开关,后拉开受电端开关,以减少开关两侧电压差,送电时反之。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直配线路停电时一般先拉开受电端开关,后拉开送电端开关。送电时反之。
4.操作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长线路时应考虑:
(1)勿使空载时受端电压升高至允许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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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或切除空线路时,勿使电网电压产生过大波动。
(3)勿使发电机在无负荷情况下投入空载线路产生自励磁。
第106条 新建线路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行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
第107条 解、并列操作:
1.值班调度员在解、并列操作前,应认真考虑可能引起的电压、频率、潮流、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变化,并通知有关单位。
2.准同期并列的条件:
(1)相序、相位相同。(2)频率相同。(3)电压相同。
3.并列时调整频率的原则:
(1)发电机与电网并列,应调整发电机的频率,可在任一稳定频率进行。
(2)电网与电网并列,应调整频率不符合标准的电网或容易调整的电网。两电网并列可在49.9赫兹至50.1赫兹之间任一稳定值进行。
4.并列时调整电压的原则:
(1)发电机与电网并列,调整发电机电压,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
(2)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应在5%以内,无法调整时,允许电压差20%。
5.电网解列时,应将解列点有功、无功调整至零。有困难时,可在有功调整至零,无功调整至最小的情况下解列。
凡有并列装置的厂、站运行人员必须达到能操作并列的要32
求。
第108条 解、合环操作
1.值班调度员在解、合环前,应认真考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潮流变化、设备过载、电压波动等变化因素,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并通知有关单位。
2.解、合环应使用开关,未经计算试验不得使用刀闸。
3.环形网络只有相位相同才允许合环。
4.合环操作有条件的应检查同期,电压差不超过20%,相角差不超过30度(经计算各元件过载在允许范围内)。
5. 合环调电,有关运行人员应检查闭环设备确已带上负荷,再进行开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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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第109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时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指挥,是地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110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
2.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迅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送电,特别应优先恢复地方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
4.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111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简要报告开关动作情况,待情况查明后及时汇报下列情况:
1.跳闸开关(名称、编号)及时间、现象。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故障录波及测距。
3.表计摆动、出力、频率、电压、潮流、设备过载等情况。
4.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
第112条 事故单位处理事故时,对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无须等待调度指令者,应一面自行处理,一面将事故简明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作详细汇报。
第113条 为了迅速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下列情况无34
须等待调度指令,事故单位可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报告值班调度员:
1.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根据现场规程采取措施。
2.厂、站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送电。
3.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或二次开关跳闸时,将有关保护停用。
4.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5.电源联络线跳闸后,开关两侧有电压,恢复同期并列或合环。
6.安全自动装置(如切机、切负荷、低频解列、低压解列等装置)应动未动时手动代替。
7.本规程及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等待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者。
第114条 电网事故过程中,各单位应首先接听上级调度的电话。非事故单位应加强设备监视,简明扼要地汇报事故象征,不要急于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占用调度电话,影响事故处理。
第115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时应特别注意:
1.防止联系不周,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确造成误判断。
2.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异常频率、电压。
3.防止过负荷跳闸。
4.防止带地线合闸。
5.防止非同期并列。
6.防止电网稳定破坏。
7.开关故障跳闸次数在允许范围内。
第116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中,要沉着、果断、准确、 35
迅速。处理事故期间非有关人员应主动退离调度室,有关人员应协助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及有关领导。
第117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解救触电人员以及对电网的紧急调整等进行的操作称之为应急处理操作。是否为应急处理操作,由值班调度员认定。
值班调度员发布应急处理操作的调度指令称为应急指令。 第118条 应急指令的执行:
1.受令单位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应急指令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应急处理操作的速度。
2.执行应急指令时不用操作票,但应做好记录。
3.对于无人值守变电站,操作单位执行应急指令时,能遥控的设备必须用遥控操作。
4.应急处理过程中,现场可采取一切通信方式尽快与调度联系。
5.执行应急指令需要解锁操作时,可由操作队或变电站当值负责人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发电厂由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向防误闭锁专责人汇报。
6.执行应急指令优先于执行正常操作指令。
第119条 处理事故时,要全部录音并做好记录。重大事故当值调度员应在3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120条 重大电网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121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运行人员)进行处理,接班调度员(运行人员)协助,等36
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第122条 一般情况下,电网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123条 局部电网解列时,装机容量小于3000MW的电网正常频率为50±0.5赫兹。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频率超过50±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频率超过50±1赫兹且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当电网频率低于49.8赫兹时,地调应根据省调指令迅速下达限电或事故拉路指令。各县调、用户接到指令后,应在10分钟内完成。
第124条 当频率低至49.5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或低于49.8赫兹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按照地调事故拉路序位直接拉路,使频率低于49.8赫兹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125条 当频率低于49.25赫兹时,地方电厂、变电运行人员应主动迅速地将装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应动而未动的线路拉闸。
当电网频率低于49.0赫兹时,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应主动按“事故拉路序位”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9.0赫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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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频率低于48.5赫兹时,地方电厂按本厂“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9.0赫兹以上,然后汇报地调、县调值班调度员。
当频率低于48.0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可不受事故拉路序位的限制自行拉停负载线路或变压器,使频率恢复至49.0赫兹以上。
当频率低于46.0赫兹时,地方电厂可按规定解列,带本厂厂用电或按规程执行。
第126条 当电网频率恢复至49.0赫兹,电压恢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上时, 解列运行的地方电厂应主动联系所属值班调度员将解列的发电机并入电网。
第127条 低频率运行时,对拉闸和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跳闸的线路,需在频率恢复到49.8赫兹以上,并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方可送电(需送保安电源者除外)。省调下令拉闸的线路由省调下令恢复送电。地调下令拉闸的线路由地调下令恢复送电。
第128条 下级调度机构未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限电或拉闸,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第129条 一般情况下,电压监测点电压超出规定电压±5%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超出规定电压±10%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任何情况下,电压超出规定电压±5%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超出规定电压±10%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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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当电压监测点电压低于规定电压的95%时,地调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使电压恢复正常,必要时在低电压地区限电。
当电压低于规定电压的90%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在低电压地区事故拉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131条 发电机电压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下时,现场值班员应利用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持电压,同时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处理,若电压下降很快,低于额定电压的85%,发电厂可按事故拉闸顺序自行拉闸,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0%以上,再向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132条 当电压监测点电压高于规定电压的105%时,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改变运行方式,切除无功补偿电容器、投入电抗器等措施,必要时可停运机组、线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四节 线路事故及过负荷处理
第133条 线路跳闸,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处理:无重合闸、重合闸停用或拒动时,应立即强送一次;有重合闸重合不成时,应强送一次(对于无人值守变电站,可不待现场检查结果)。若强送不成功,而电网运行急需或有重要保电任务,可请示调度机构领导批准后再强送一次。
第134条 两端有电源的线路,应根据下列原则决定强送端:
1.短路故障容量小的一端。
2.开关遮断故障次数少和开关遮断容量大的一端。
3.保护健全并能快速动作跳闸的一端。
4.能迅速恢复用户供电和正常结线方式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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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网稳定规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135条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宜立即强送电:
1.空充电线路。
2.线路跳闸后,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已将负荷转移到其它线路上,不影响供电的。
第136条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能强送:
1.电缆线路(根据故障录波测距,故障在电缆范围内)。
2.线路有带电作业。
3.已发现明显故障象征。
4.试运行线路。
5.检修后的线路恢复送电开关跳闸时,应通知检修单位查线,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送。
6. 恶劣天气,线路故障跳闸(重合闸未投)或重合闸拒动,不强送;待天气好转时再决定是否强送。
7.10kV线路分段开关跳闸,应根据所属单位查线结果决定是否强送。
8.其它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强送的线路。
第137条 非电网运行急需的线路连续两次故障跳闸、重合时,应停用该线路重合闸;再次故障跳闸,应待查出原因后决定是否强送。
第138条 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以技术部门公布为准。现场值班员必须确知开关遮断故障的次数(220kV及以上分相统计)。当开关实际遮断故障次数接近允许次数时,现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当开关实际遮断故障次数距允许次数只剩一次时应停用重合;等于允许次数时应用旁路代路;无旁路或无法倒40
电时,应请示有关领导联系停电处理或能否增加遮断故障次数。
第139条 当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少于两次时,厂、站值班员应向管辖调度提出要求,停用该开关的重合闸。
第140条 线路故障跳闸,虽重合或强送成功,也要通知有关单位巡查相关设备并告知线路带电。如线路系永久性故障,应立即将该线路停电,并通知有关单位巡线抢修。各单位应将巡线和抢修情况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值班调度员下达巡线指令时应说明线路状态、继电保护动作和故障测距情况。
第141条 线路过负荷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送端发电厂适当降低出力。
2.提高送、受端运行电压。
3.改变电网结线方式,使潮流强迫分配。
4.将受电地区负荷调出。
5.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
第142条 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电厂与电网单回联络线过负荷时,电厂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视具体情况增、减有功、无功出力,消除过负荷。
第143条 线路过负荷采取一般措施无效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线路电流互感器过负荷超过10%或线路过负荷不超过15%时,地调下令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若10分钟内仍未消除过负荷,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使过负荷时间不超过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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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路过负荷超过15%时,地调值班调度员立即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拉至过负荷不超过15%,再按上款的规定处理。
3.继电保护和稳定极限按给定的数值掌握,不允许超过。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见附录三。
第五节 开关故障处理
第144条 开关在运行中出现闭锁合闸尚未闭锁分闸时,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下令拉开此开关;开关闭锁分闸现场采取措施无效时,值班调度员应尽快将闭锁开关从运行中隔离,采取如下措施:
1.有专用旁路或母联兼旁路开关的厂、站,应采用代路方式隔离开关(保护定值不符,现场不能改的可请示保护专工或有关领导同意先代路)。
2.用母联开关串故障开关,使故障开关停电。
3.母联开关故障,可用某一元件刀闸跨接两母线(或倒单母线),然后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
4.特殊情况没有其它方法调出负荷必须停电处理的,应先请示有关生产领导批准。
第145条 根据开关在运行中出现不同的非全相运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开关单相跳闸,造成两相运行,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手动合闸一次,合闸不成应尽快拉开其余两相开关。
2.运行中开关两相断开,应立即将开关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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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路非全相运行开关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拉开或合入时,应立即拉开对侧开关,然后就地拉开开关。
4.发电机出口开关非全相运行,应迅速降低该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至零,然后进行处理。
5.母联开关非全相运行,应立即调整降低母联开关电流,然后进行处理,必要时将一条母线停电。
第146条 开关泄压,闭锁跳合闸信号发出,现场值班员应立即停用打压电源,停用开关操作电源,现场值班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关泄压严禁强行打压。
2.开关泄压严禁用卡涩等方法防慢分。
第六节 母线故障处理
第147条 电厂母线电压消失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首先将可能来电的开关断开,然后断开所有开关(如双母线均有电源时,应首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一面检查母线,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148条 具有两个及以上电源的变电站母线电源消失时,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每条母线上保留一个电源线路开关,断开其它开关(如双母线均分布有电源时,应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面报告值班调度员。
装有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拒动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拉开供电电源线路开关,合上备用电源开关;若母线仍无电压,立即拉开备用电源开关,再拉开其它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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