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时间汇总(2014版) 胡冰涛编
2014二建法规时间汇总(2014版) 胡冰涛编
1.耕地承包经营期:30 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3.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 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 年
4.法人:首次发表后50 年;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5.担保,法院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 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48 小时。
6.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金(专利1 至100 万;著作权50 万元以下) 7.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8.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9.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1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1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3.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 至4 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14.专业承包:共60 多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 至3 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15.劳务分包:共13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或不分等级26页
16.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期满前60 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 年。 17.取得二建造师发证书后30 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8.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9.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前;有效期3 年。
20.注:聘用后1 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1.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
22.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3.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 24.第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5.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6.不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7.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8.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29.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3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注:应同时退还存款利息)
31.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32.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3.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3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36.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37.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38.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9.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40.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1.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2.顺延情况发生后14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43.工程师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4.通知对方;有异议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5.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 个月
4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47.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9.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
50.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1.预告解除:提前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 日52.预告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53.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4.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5.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57.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200 万元;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59.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60.加班工资:平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300%。 61.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 周的产假。 63.禁止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64.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 至4 级;大部分丧失:5 至6 级;部分丧失:7 至10级。
6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6.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7.民间借款(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68.定期租赁(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9.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70.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71.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72.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7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74.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值差不大于0.08mg 每立方米
7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76.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77.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8.有效期为3 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80.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81.① 总承包:特级不少于6 人;一级不少于4 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 人; 82.② 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 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 人; 83.③ 劳务分包:不少于2 人;
84.④ 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 人。 85.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8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87.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88.施工起重机械,在安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
89.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90.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 天;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 年
91.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 至4 级;大部分丧失:5 至6 级;部分丧失:7 至10 级。
9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93.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 年修订一次。 94.事故补报的要求
95.一般事故:30 日内补报;
96.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 日内补报
97.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不得超过60 日。
98.事故的处理:
99.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 日; 100.其他:15 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10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3.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104.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05.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 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 万平米以上)
106.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107.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
10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111.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11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11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14.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
115.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116.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17.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18.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119.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0.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1.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2.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 日。 123.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 日 12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25.普通诉讼时效:2 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26.短期诉讼时效:1 年
127.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 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 年。128.最长保护期:20 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129.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130.(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131.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3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
13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
13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注: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也可以提起上诉)。
13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136.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37.第二审程序(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8.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
139.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140.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141.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14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14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44.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
145.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46.再申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47.执行中的特殊问题(1)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 日内开始执行(2)执行异议
14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 日内审查完毕 149.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5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 日 151.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5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3.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154.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
155.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
15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57.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起诉 158.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
二建法规时间汇总(2014版) 胡冰涛编
2014二建法规时间汇总(2014版) 胡冰涛编
1.耕地承包经营期:30 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3.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 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 年
4.法人:首次发表后50 年;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5.担保,法院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 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48 小时。
6.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金(专利1 至100 万;著作权50 万元以下) 7.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8.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9.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1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1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3.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 至4 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14.专业承包:共60 多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 至3 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15.劳务分包:共13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或不分等级26页
16.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期满前60 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 年。 17.取得二建造师发证书后30 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8.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9.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前;有效期3 年。
20.注:聘用后1 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1.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
22.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3.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 24.第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5.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6.不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7.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8.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29.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3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注:应同时退还存款利息)
31.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32.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3.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3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36.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37.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38.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9.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40.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1.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2.顺延情况发生后14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43.工程师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4.通知对方;有异议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5.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 个月
4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47.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9.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
50.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1.预告解除:提前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 日52.预告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53.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4.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5.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57.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200 万元;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59.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60.加班工资:平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300%。 61.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 周的产假。 63.禁止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64.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 至4 级;大部分丧失:5 至6 级;部分丧失:7 至10级。
6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6.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7.民间借款(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68.定期租赁(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9.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70.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71.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72.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7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74.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值差不大于0.08mg 每立方米
7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76.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77.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8.有效期为3 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80.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81.① 总承包:特级不少于6 人;一级不少于4 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 人; 82.② 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 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 人; 83.③ 劳务分包:不少于2 人;
84.④ 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 人。 85.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8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87.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88.施工起重机械,在安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
89.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90.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 天;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 年
91.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 至4 级;大部分丧失:5 至6 级;部分丧失:7 至10 级。
9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93.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 年修订一次。 94.事故补报的要求
95.一般事故:30 日内补报;
96.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 日内补报
97.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不得超过60 日。
98.事故的处理:
99.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 日; 100.其他:15 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10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3.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104.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05.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 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 万平米以上)
106.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
107.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
10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111.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11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11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14.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
115.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116.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17.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18.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119.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0.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1.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2.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 日。 123.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 日 12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25.普通诉讼时效:2 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26.短期诉讼时效:1 年
127.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 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 年。128.最长保护期:20 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129.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130.(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131.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3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
13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
13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注: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也可以提起上诉)。
13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136.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37.第二审程序(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8.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
139.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140.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141.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14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14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44.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
145.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46.再申请: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47.执行中的特殊问题(1)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 日内开始执行(2)执行异议
14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 日内审查完毕 149.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5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 日 151.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5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3.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154.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
155.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
15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57.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起诉 158.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