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催办督办功能,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学校及科室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科室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其他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一般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设置机构(组织),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科室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学校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各科室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科室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学校答复各科室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业务指导部门)报送的重要公文,以学校或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两办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规定印制。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第一页一律使用“中共海南省农垦通什师范学校委员会文件”或“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文件”、“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科发文件”格式纸,公文印制格式参照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科室上报学校的公文分为报告、请示两种,一般要求按照如下公文格式印制:
(一)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左侧订口为28mm±1mm。
(二)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字体用三号加粗仿宋体字,居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五)正文应当文字简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使用四号仿宋体字,行距不小于单倍行距,页边距30mm以上。
1.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
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2.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一般情况下,公文应使用规范化简称。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报文单位落款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
(七)“请示”应当在报文日期之下用“()”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八)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上行公文及平行公文应加盖发文单位公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公章要盖在发文单位落款位置的正中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 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或报告时,应由本科室负责人签发,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校党委办公室根据校党委授权,可以向校党委各部门、直属党组织下行文。校长办公室根据校行政授权,可以向各单位下行文。各职能部门可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文。相关职能部门间对同一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本办法所指的发文办理,适用于校级发文办理,
即以学校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各科室的发文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制发校级公文,应填写“发文审批单”。
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申请以学校名义行文,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草拟公文文稿,并由科室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其他科室,应商请相关科室负责人会签文稿)。涉及业务领域的,须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校级发文需经两办审核并印制。审核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内容与现行政策是否衔接、与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相抵触,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稿,两办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退回拟稿科室重新修改后再行审核。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科室同意。
第二十条 涉及一般性日常业务(如报送材料,以下同)的校级发文
我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催办督办功能,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学校及科室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科室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其他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一般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设置机构(组织),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科室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学校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各科室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科室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学校答复各科室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业务指导部门)报送的重要公文,以学校或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两办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规定印制。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第一页一律使用“中共海南省农垦通什师范学校委员会文件”或“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文件”、“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科发文件”格式纸,公文印制格式参照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科室上报学校的公文分为报告、请示两种,一般要求按照如下公文格式印制:
(一)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左侧订口为28mm±1mm。
(二)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字体用三号加粗仿宋体字,居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五)正文应当文字简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使用四号仿宋体字,行距不小于单倍行距,页边距30mm以上。
1.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
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2.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一般情况下,公文应使用规范化简称。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报文单位落款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
(七)“请示”应当在报文日期之下用“()”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八)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上行公文及平行公文应加盖发文单位公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公章要盖在发文单位落款位置的正中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 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或报告时,应由本科室负责人签发,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校党委办公室根据校党委授权,可以向校党委各部门、直属党组织下行文。校长办公室根据校行政授权,可以向各单位下行文。各职能部门可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文。相关职能部门间对同一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本办法所指的发文办理,适用于校级发文办理,
即以学校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各科室的发文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制发校级公文,应填写“发文审批单”。
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申请以学校名义行文,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草拟公文文稿,并由科室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其他科室,应商请相关科室负责人会签文稿)。涉及业务领域的,须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校级发文需经两办审核并印制。审核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内容与现行政策是否衔接、与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相抵触,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稿,两办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退回拟稿科室重新修改后再行审核。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科室同意。
第二十条 涉及一般性日常业务(如报送材料,以下同)的校级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