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实施方案

岳阳县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实 施 方 案

各宗教活动场所: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界为富民强县作出更大贡献,按照国宗发[2009]20号《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和湘宗发[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3月2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在无锡召开了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满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突出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

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主要抓手。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素质;有利于拓展依法管理体制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水平;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有利于进一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改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举措,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着力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睦,切实把创建活动与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形势相结合,与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相

结合。

创建活动的目标是:力争在5年内,使全县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创建标准。明年6月份以前,我县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人员素质好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第一批通过达标考评的“和谐寺观教堂”,并在其中评选几个优秀的推荐给国家和省、市宗教局评比表彰。

三、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依法依章开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

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群。

四、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为了扎实有序地推进创建活动,我办按照上级提出的今年是“创建活动宣传发动准备年”,明年是“创建活动达标考评年”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总结推广经验等方式,

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进。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开展类似活动的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面推动创建活动。同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对照创建标准,认真查找差距,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三)达标考评。我办将根据国宗发[2009]20号和省局确定的“和谐寺观教堂”基本标准和分类参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达标考评办法,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五、创建要求

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将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创建标准,尽快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2009年6月5日

岳阳县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实 施 方 案

各宗教活动场所: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界为富民强县作出更大贡献,按照国宗发[2009]20号《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和湘宗发[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3月2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在无锡召开了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满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突出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

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主要抓手。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素质;有利于拓展依法管理体制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水平;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有利于进一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改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举措,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着力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睦,切实把创建活动与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形势相结合,与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相

结合。

创建活动的目标是:力争在5年内,使全县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创建标准。明年6月份以前,我县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人员素质好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第一批通过达标考评的“和谐寺观教堂”,并在其中评选几个优秀的推荐给国家和省、市宗教局评比表彰。

三、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依法依章开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

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群。

四、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为了扎实有序地推进创建活动,我办按照上级提出的今年是“创建活动宣传发动准备年”,明年是“创建活动达标考评年”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总结推广经验等方式,

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进。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开展类似活动的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面推动创建活动。同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对照创建标准,认真查找差距,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三)达标考评。我办将根据国宗发[2009]20号和省局确定的“和谐寺观教堂”基本标准和分类参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达标考评办法,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五、创建要求

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将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创建标准,尽快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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