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行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9号)和《关于完善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城镇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分中心按企业投保所在区划分工作范围,企业从业人员投保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 个体从业人员属于本市户口的,按户口所在区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属于外埠户口的,按其投保所在区、县(市)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 离退休(职)人员新增业务管理
第五条 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投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
4、根据《关于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8]56号)规定,经省、市、县批准破产的企业,从被批准破产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衡量退休年龄时不包括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第六条 退休相关条件的认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职工档案到所在区分中心、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1、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应按国家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2、病退的认定
在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时,必须有市劳动康复中心出具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的认定
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必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的认定。
4、特殊人员的认定
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征地招工人员、破产倒闭企业职工、军转干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等特殊人员办理退休,均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退休条件。
5、退休时间的认定
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6、养老金发放时间
养老金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第七条 对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企业经办员或个人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沈阳
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指定发放养老金银行开具的活期结算存折原件、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办理离退休人员新增手续。在上述《审批表》及《个人账户确认表》上必须有退休人员本人的签字。
第八条 分中心拨付科专管员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认真核实,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依据职工编号在业务系统中办理离退休人员的新增业务,由微机计算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打印《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核定表》装入退休人员档案留存。银行存折账号要用“磁卡阅读器”刷存折录入。
第九条 由于历史原因遗漏的离退休人员,其在职库无信息的,由分中心拨付科科长对其档案进行审核确认为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后,填写《处理历史遗留养老金问题申报单》、《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经分中心主管主任及拨付科长签字盖章后携相关要件报市中心拨付处进行补登记处理。
第三章 养老金拨付业务管理
第十条 每月养老金发放业务流程。
1、全市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每月10日前(AAAA批次5日,遇节假日提前)全部封盘,封盘后不允许再做任何涉及养老金发放的变动。
2、按照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市属及中央、省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市中心拨付处在每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送交当月拨付计划和养老金发放数据盘,于月底前发放。
3、区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个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分中心拨付科在每月15日前将发放计划报到区财务部门、养老金发放数据盘报到银行,于月底前发放。
第十一条 我市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于各种原因形成需补发的个别离退休(职)人员统筹养老金,由分中心拨付科将所欠养老金核实后生成“差额”拨付,由企业填报《沈阳市养老金专用收据》,在“差额”表和收据上签字盖章后,按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分别上报至市中心拨付处及分中心财务科,于当月25日前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号内。
第十二条 养老金拨付实行分工制约机制,对补发状态下的养老金拨付(退休新增补发除外)实行三级联审制度,做拨付计算前,必须进行复核操作,对经专管员做变动处理的补发项目和金额,由拨付科长、主管主任进行复核和审批才能通过拨付计算进入补发库,否则不能实行本月的补发。
第十三条 由于离退休(职)人员存折清户、挂失造成的养老金退票,需携带离退休(职)人员本人新存折原件及身份证到所在分中心拨付科进行补拨退票业务。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由市中心拨付处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补退票计划和补拨养老金退票软盘;区属企业(含个体)离退休(职)人员由分中心拨付科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补退票计划和补拨养老金退票软盘。
对死亡人员冒领、多领等原因需办理养老金退费手续的,填写《养老金退款表》和《沈阳市养老金专用收据》,将退款缴至同级财政养老金专户。
第四章 离退休(职)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每月25日,由市中心拨付处根据退管部门上报的离退休(职)人员停发记录,统一做停发变动处理。
第十五条 每月25日,由分中心拨付科,根据退管部门上报的离退休人员续发记录,核实补发金额后逐条进行变动处理(经退管部门确认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从期满之月起按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放)。 第十六条 每月25日,由市中心拨付处负责统一办理离退休人员转移的业务。
1、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离退休人员转移,由企业经办员携带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制文件和编委批件、《事业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制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2、企业整体转移.由企业经办员携带转移原因说明及相关批件、《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3、离退休(职)职工转移,由经办员携带转移说明和《离退休职工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5、对所有转移业务中所涉及到的银行发放信息变化,由市中心拨付处对单位社会化发放信息进行修改,分中心对离退休(职)人员的存折账号和发放银行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修改的业务管理
1、可以在“离退休管理”模块中修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由分中心拨付科核实后自行修改。
2、不可以在“离退休管理”模块中修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由,分中心拨付科核实,按“错误数据更改上报处理”程序上报错误类型及写明修改原因,由市中心拨付处进行审批和更改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计算机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错误,由分中心拨付科按“错误数据更改上报处理”程序上报错误类型及写明修改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通过传真上报拨付处,市中心拨付处将按错误类型审批权限,由拨付处审批,计算中心进行更改处理。
第五章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员在其死亡次月,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社区已故通知单》、《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到分中心拨付科申报,分中心拨付科审核后通过计算机做死亡变动处理。
第二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变动处理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将丧葬费拨付到原养老金发放存折上。
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亦应拨付到原养老金发放存折上。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纳入统筹,由分中心拨付科核实其信息后建立遗属发放信息,按遗属新存折账号拨付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领取的遗属救济费。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离退休人员新增、变动、修改、死亡业务后的实务手续及各类要件、复印件,由分中心拨付科按时间顺序装订保管,保管期为3年。凡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业务材料一般情况不提供对外查询。其它随机性文书、报表列为日常资料管理,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是经办业务的有效证据,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应专人专用,离职收回。变更印鉴时,以旧换新。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是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准则和工具,是解决专门问题处理个案的依据,拨付处及分中心拨付科要设专人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权限实行实名制,业务操作员必须使用本人姓名进入操作系统并注意个人密码保护。
第二十六条 操作员的一般业务权限要根据分中心拨付业务需要,向市中心拨付处申请授予;特殊业务权限要根据分中心需要,由市中心拨付处授予专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当操作员调离拨付岗位时,要及时上报市中心拨付处收回其所有业务权限。 第二十八条 操作员要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操作员姓名是查询业务处理责任的主要依据,当临时离开计算机时,要退出操作系统,防止他人盗用。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分中心拨付科对其所经办的业务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分中心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解决,不得推诿,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或企业经办人员单方面出具相关间接要件要求修改离退休待遇时,分中心拨付科应查对业务档案、记账凭证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件,确认后按规定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协调,分中心按协调意见执行。
第九章 工作目标考核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分中心与拨付科应签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明确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以市中心与分中心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 工作目标考核由市中心统一部署,业务处组织实施。按照市中心印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规定的内容、标准和办法组织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临时性的即时考核和按月、按季考核的工作项目,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年终确定该项目的最终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每年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对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拨付科长及工作人员进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培训和实务手续、应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认定上岗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章 市中心拨付处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拨付处是养老金拨付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养老金拨付业务指导机关。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养老金拨付政策规定,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实务手续、业务报表及操作标准。对各分中心拨付科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调节业务纠纷、维护业务秩序。
第三十九条 负责市属以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报送发放软盘、补拨“差额” 款项、补拨银行退票、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及离退休人员转移工作,负责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时需做的补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负责修改分中心上报的各项错误数据并做好登记、装订、备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负责打印、汇总、上报各类报表。整理、装订和保管每月的养老金拨付报表。 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故意违反操作规则或涉及拨付政策和经办原则问题未经分中心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做主张,酿成基金损失、越级上访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每发现一笔,报市中心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规造成基金流失的,实行过错责任赔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经办规则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经办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行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9号)和《关于完善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城镇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分中心按企业投保所在区划分工作范围,企业从业人员投保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 个体从业人员属于本市户口的,按户口所在区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属于外埠户口的,按其投保所在区、县(市)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 离退休(职)人员新增业务管理
第五条 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投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
4、根据《关于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8]56号)规定,经省、市、县批准破产的企业,从被批准破产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衡量退休年龄时不包括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第六条 退休相关条件的认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职工档案到所在区分中心、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1、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应按国家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2、病退的认定
在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时,必须有市劳动康复中心出具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的认定
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必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的认定。
4、特殊人员的认定
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征地招工人员、破产倒闭企业职工、军转干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等特殊人员办理退休,均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退休条件。
5、退休时间的认定
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6、养老金发放时间
养老金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第七条 对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企业经办员或个人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沈阳
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指定发放养老金银行开具的活期结算存折原件、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办理离退休人员新增手续。在上述《审批表》及《个人账户确认表》上必须有退休人员本人的签字。
第八条 分中心拨付科专管员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认真核实,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依据职工编号在业务系统中办理离退休人员的新增业务,由微机计算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打印《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核定表》装入退休人员档案留存。银行存折账号要用“磁卡阅读器”刷存折录入。
第九条 由于历史原因遗漏的离退休人员,其在职库无信息的,由分中心拨付科科长对其档案进行审核确认为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后,填写《处理历史遗留养老金问题申报单》、《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经分中心主管主任及拨付科长签字盖章后携相关要件报市中心拨付处进行补登记处理。
第三章 养老金拨付业务管理
第十条 每月养老金发放业务流程。
1、全市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每月10日前(AAAA批次5日,遇节假日提前)全部封盘,封盘后不允许再做任何涉及养老金发放的变动。
2、按照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市属及中央、省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市中心拨付处在每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送交当月拨付计划和养老金发放数据盘,于月底前发放。
3、区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个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分中心拨付科在每月15日前将发放计划报到区财务部门、养老金发放数据盘报到银行,于月底前发放。
第十一条 我市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于各种原因形成需补发的个别离退休(职)人员统筹养老金,由分中心拨付科将所欠养老金核实后生成“差额”拨付,由企业填报《沈阳市养老金专用收据》,在“差额”表和收据上签字盖章后,按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分别上报至市中心拨付处及分中心财务科,于当月25日前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号内。
第十二条 养老金拨付实行分工制约机制,对补发状态下的养老金拨付(退休新增补发除外)实行三级联审制度,做拨付计算前,必须进行复核操作,对经专管员做变动处理的补发项目和金额,由拨付科长、主管主任进行复核和审批才能通过拨付计算进入补发库,否则不能实行本月的补发。
第十三条 由于离退休(职)人员存折清户、挂失造成的养老金退票,需携带离退休(职)人员本人新存折原件及身份证到所在分中心拨付科进行补拨退票业务。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由市中心拨付处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补退票计划和补拨养老金退票软盘;区属企业(含个体)离退休(职)人员由分中心拨付科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补退票计划和补拨养老金退票软盘。
对死亡人员冒领、多领等原因需办理养老金退费手续的,填写《养老金退款表》和《沈阳市养老金专用收据》,将退款缴至同级财政养老金专户。
第四章 离退休(职)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每月25日,由市中心拨付处根据退管部门上报的离退休(职)人员停发记录,统一做停发变动处理。
第十五条 每月25日,由分中心拨付科,根据退管部门上报的离退休人员续发记录,核实补发金额后逐条进行变动处理(经退管部门确认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从期满之月起按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放)。 第十六条 每月25日,由市中心拨付处负责统一办理离退休人员转移的业务。
1、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离退休人员转移,由企业经办员携带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制文件和编委批件、《事业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制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2、企业整体转移.由企业经办员携带转移原因说明及相关批件、《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3、离退休(职)职工转移,由经办员携带转移说明和《离退休职工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5、对所有转移业务中所涉及到的银行发放信息变化,由市中心拨付处对单位社会化发放信息进行修改,分中心对离退休(职)人员的存折账号和发放银行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修改的业务管理
1、可以在“离退休管理”模块中修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由分中心拨付科核实后自行修改。
2、不可以在“离退休管理”模块中修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由,分中心拨付科核实,按“错误数据更改上报处理”程序上报错误类型及写明修改原因,由市中心拨付处进行审批和更改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计算机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错误,由分中心拨付科按“错误数据更改上报处理”程序上报错误类型及写明修改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通过传真上报拨付处,市中心拨付处将按错误类型审批权限,由拨付处审批,计算中心进行更改处理。
第五章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员在其死亡次月,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社区已故通知单》、《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到分中心拨付科申报,分中心拨付科审核后通过计算机做死亡变动处理。
第二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变动处理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将丧葬费拨付到原养老金发放存折上。
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亦应拨付到原养老金发放存折上。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纳入统筹,由分中心拨付科核实其信息后建立遗属发放信息,按遗属新存折账号拨付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领取的遗属救济费。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离退休人员新增、变动、修改、死亡业务后的实务手续及各类要件、复印件,由分中心拨付科按时间顺序装订保管,保管期为3年。凡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业务材料一般情况不提供对外查询。其它随机性文书、报表列为日常资料管理,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是经办业务的有效证据,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应专人专用,离职收回。变更印鉴时,以旧换新。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是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准则和工具,是解决专门问题处理个案的依据,拨付处及分中心拨付科要设专人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权限实行实名制,业务操作员必须使用本人姓名进入操作系统并注意个人密码保护。
第二十六条 操作员的一般业务权限要根据分中心拨付业务需要,向市中心拨付处申请授予;特殊业务权限要根据分中心需要,由市中心拨付处授予专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当操作员调离拨付岗位时,要及时上报市中心拨付处收回其所有业务权限。 第二十八条 操作员要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操作员姓名是查询业务处理责任的主要依据,当临时离开计算机时,要退出操作系统,防止他人盗用。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分中心拨付科对其所经办的业务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分中心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解决,不得推诿,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或企业经办人员单方面出具相关间接要件要求修改离退休待遇时,分中心拨付科应查对业务档案、记账凭证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件,确认后按规定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协调,分中心按协调意见执行。
第九章 工作目标考核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分中心与拨付科应签订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明确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以市中心与分中心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 工作目标考核由市中心统一部署,业务处组织实施。按照市中心印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规定的内容、标准和办法组织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临时性的即时考核和按月、按季考核的工作项目,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年终确定该项目的最终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每年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对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拨付科长及工作人员进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培训和实务手续、应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认定上岗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章 市中心拨付处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拨付处是养老金拨付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养老金拨付业务指导机关。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养老金拨付政策规定,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实务手续、业务报表及操作标准。对各分中心拨付科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调节业务纠纷、维护业务秩序。
第三十九条 负责市属以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报送发放软盘、补拨“差额” 款项、补拨银行退票、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及离退休人员转移工作,负责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时需做的补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负责修改分中心上报的各项错误数据并做好登记、装订、备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负责打印、汇总、上报各类报表。整理、装订和保管每月的养老金拨付报表。 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故意违反操作规则或涉及拨付政策和经办原则问题未经分中心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做主张,酿成基金损失、越级上访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每发现一笔,报市中心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规造成基金流失的,实行过错责任赔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责任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经办规则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经办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