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温泉镇景泰酒店游泳馆培训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铜鼓县温泉镇景泰酒店
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的景泰酒店游泳馆座落在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景泰酒店内,游泳馆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协定游泳馆的承包经营期限为2个月,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截止,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
第三条 游泳馆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自协议签订日起向甲方缴纳租金,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共缴纳租金人民币6000元整(大写:陆千元整),租金于协议期内一次性缴清。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水、电、通讯、游泳池水温度调节等设施配套到位并为乙方提供游泳教学用具15套(大写:十五套);
二、承包期二个月内,甲方确保游泳馆及配套设备正常运作;
三、甲方对乙方报名培训学员应积级配合并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乙方具体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每期班培训班,每期培训班时间为:报名时间至2017年9月1日承包期结束;
四、承包期内,甲方保证游泳池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保证乙方正常的开放和宣传,保证缴费学员培训时间内:报名时间开始至2017年9月1日承包期结束,学员可按游泳馆正常营业时间过来游泳、泡温泉,不收取学员其他门票费用;
五、在乙方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或业务范围,不得许可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保证乙方培训时间内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具体培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下午18:00-20:00 周六至周日 上午9:30-11:30 下午 2:30-4:30 18:00-20:00;
七、甲方有义务做好卫生检查及处理游泳池内突发事件的责任,保卫游泳池内培训学员及顾客安全,确保营业时间游泳馆相关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正规经营培训招生、销售学员卡业务,维护游泳馆的对外形象,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不得转包和改变游泳馆的体育功能。
二、乙方对报名培训学员积级配合并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具体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每期班,每期班时间为:报名时间开始至2017年9月1日承包期结束,注:学员卡标注报名初始时间与学员卡有效期截止时间;
三、乙方按报名学员信息制作学员卡,学员卡附学员照片,学员凭卡进入游泳馆内游泳、培训,转卡专用,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学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游泳;
四、二个月承包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馆、培训设备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协助甲方游泳馆门票、泳具等的出租、销售;
六、二个月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承包自负盈亏,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干扰乙方承包期内正常培训或干扰乙方学员在游泳馆营业时间正常游泳、泡温泉,造成乙方较大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十天以上的;
(2)乙方擅自改变游泳馆用途或经营用途的;
(4)乙方在承包经营中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本合同因下列情况可终止
一、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本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
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三、因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铜鼓县温泉镇景泰酒店游泳馆培训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铜鼓县温泉镇景泰酒店
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的景泰酒店游泳馆座落在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景泰酒店内,游泳馆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协定游泳馆的承包经营期限为2个月,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截止,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签。
第三条 游泳馆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自协议签订日起向甲方缴纳租金,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共缴纳租金人民币6000元整(大写:陆千元整),租金于协议期内一次性缴清。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游泳馆及附属用房的水、电、通讯、游泳池水温度调节等设施配套到位并为乙方提供游泳教学用具15套(大写:十五套);
二、承包期二个月内,甲方确保游泳馆及配套设备正常运作;
三、甲方对乙方报名培训学员应积级配合并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乙方具体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每期班培训班,每期培训班时间为:报名时间至2017年9月1日承包期结束;
四、承包期内,甲方保证游泳池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保证乙方正常的开放和宣传,保证缴费学员培训时间内:报名时间开始至2017年9月1日承包期结束,学员可按游泳馆正常营业时间过来游泳、泡温泉,不收取学员其他门票费用;
五、在乙方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或业务范围,不得许可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保证乙方培训时间内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具体培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下午18:00-20:00 周六至周日 上午9:30-11:30 下午 2:30-4:30 18:00-20:00;
七、甲方有义务做好卫生检查及处理游泳池内突发事件的责任,保卫游泳池内培训学员及顾客安全,确保营业时间游泳馆相关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正规经营培训招生、销售学员卡业务,维护游泳馆的对外形象,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不得转包和改变游泳馆的体育功能。
二、乙方对报名培训学员积级配合并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具体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每期班,每期班时间为:报名时间开始至2017年9月1日承包期结束,注:学员卡标注报名初始时间与学员卡有效期截止时间;
三、乙方按报名学员信息制作学员卡,学员卡附学员照片,学员凭卡进入游泳馆内游泳、培训,转卡专用,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学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游泳;
四、二个月承包合同期满,乙方将游泳馆、培训设备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损外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协助甲方游泳馆门票、泳具等的出租、销售;
六、二个月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承包自负盈亏,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干扰乙方承包期内正常培训或干扰乙方学员在游泳馆营业时间正常游泳、泡温泉,造成乙方较大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按照合同法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十天以上的;
(2)乙方擅自改变游泳馆用途或经营用途的;
(4)乙方在承包经营中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本合同因下列情况可终止
一、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本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
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三、因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