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试大纲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
征为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
安全。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又可以表现为过失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1放火罪,2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破坏交通工具罪,
6破坏交通设施罪,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劫持航空器罪,9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1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罪,12交通肇事罪,13重大责任事故罪,1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
基本构成特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
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综述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故意杀人罪、过
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常见考点:题干设计案件,判断成立何种罪名是常见考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的考点。主要考核这样的思路:凡
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加重情形的判断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属于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法。
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也是考点之一,学习时把枪支、弹药犯罪作为一组来整体把握。
其中常见命题点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
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
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
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1. 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1、放火罪(重点)失火罪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分
标准(分界岭):看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简要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则物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则物,没有危及公共安
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损毁公私则物的行为己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
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姚
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己经包含了放火方法,目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
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
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
(4)放火罪与使用放火方法等实施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分
标准: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放火等方法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定放火罪;非,其他罪。
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
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
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
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
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
2、爆炸罪
划清爆炸罪与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则产的犯
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
私则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辗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
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但是.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则物.但
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则产的安全
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
3、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修-8】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罪区分()
刑修-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侵害的客体不同:投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
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表现为将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等特定的物品或
环境中,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而重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其他
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不同:投只能是自然人为主体;而重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不同:投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只能出于过失。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破坏交通工具罪
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则物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则产,侵犯客体是公私
则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和盗窃罪相同。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故意毁坏则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
6、破坏交通设施罪
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毁交通设施。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8、劫持航空器罪
参考资料
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四种情形:
中的暴力。
。
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打人一耳光)。
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如抢劫罪中暴力的、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
分标准:
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
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
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本罪则表现为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
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
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本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
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主
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而本罪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定标准:
这三种犯罪的侵犯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两罪则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或者
实施了抢劫行为。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自然
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的界限标准:
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
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
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非持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并不以其他犯罪的成立为前提
条件;而非制犯罪后的持有、私藏行为是前述犯罪行为的继续,不需要单独定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
限标准:
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
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的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则表现为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
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
支的人员或单位。
1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刑修-8
参考资料
参考:
刑修-8 参考 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大纲无)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之一,即危险驾驶罪。
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13、【刑修-6】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新增)
1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012年新增)
简述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单独规定了不同于该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从而独立成为一个罪名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该罪在犯罪主体的范围、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均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危害更严重,故法定刑设定重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试大纲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
征为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
安全。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又可以表现为过失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1放火罪,2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破坏交通工具罪,
6破坏交通设施罪,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劫持航空器罪,9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1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罪,12交通肇事罪,13重大责任事故罪,1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
基本构成特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
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综述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故意杀人罪、过
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常见考点:题干设计案件,判断成立何种罪名是常见考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的考点。主要考核这样的思路:凡
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加重情形的判断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属于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法。
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也是考点之一,学习时把枪支、弹药犯罪作为一组来整体把握。
其中常见命题点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
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
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
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1. 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1、放火罪(重点)失火罪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分
标准(分界岭):看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简要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则物罪的界限。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则物,没有危及公共安
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如果放火损毁公私则物的行为己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
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姚
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己经包含了放火方法,目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
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
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
(4)放火罪与使用放火方法等实施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分
标准: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放火等方法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定放火罪;非,其他罪。
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
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
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
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
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
2、爆炸罪
划清爆炸罪与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则产的犯
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
私则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辗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
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但是.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则物.但
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则产的安全
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
3、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修-8】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罪区分()
刑修-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侵害的客体不同:投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
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表现为将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等特定的物品或
环境中,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而重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其他
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不同:投只能是自然人为主体;而重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不同:投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只能出于过失。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破坏交通工具罪
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则物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则产,侵犯客体是公私
则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和盗窃罪相同。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故意毁坏则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
6、破坏交通设施罪
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毁交通设施。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8、劫持航空器罪
参考资料
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四种情形:
中的暴力。
。
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打人一耳光)。
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如抢劫罪中暴力的、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
分标准:
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
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
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本罪则表现为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
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
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本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
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主
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而本罪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定标准:
这三种犯罪的侵犯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两罪则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或者
实施了抢劫行为。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自然
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罪的界限标准:
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
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
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非持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并不以其他犯罪的成立为前提
条件;而非制犯罪后的持有、私藏行为是前述犯罪行为的继续,不需要单独定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
限标准:
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
枪支。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的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则表现为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
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
支的人员或单位。
1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刑修-8
参考资料
参考:
刑修-8 参考 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大纲无)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之一,即危险驾驶罪。
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13、【刑修-6】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新增)
1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012年新增)
简述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单独规定了不同于该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从而独立成为一个罪名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该罪在犯罪主体的范围、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均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危害更严重,故法定刑设定重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