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媒体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和《贵州商报》作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指定媒体发布;

(二)本省项目,应至少在一家省指定媒体发布;

(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同时在其专业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除在省指定媒体发布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其内容应与省指定媒体刊登的招标公告完全相同。

第六条 省指定媒体网络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省指定媒体(纸质)在指定的刊登面积内不得收取费用。免费发布的每条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1/8,不小于1/16,且字体不小于6号字。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七)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应向省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招标初步方案的核准文件、招标公告的纸质文稿和电子文档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招标公告上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九条 省指定媒体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及时发布。

第十条 省指定媒体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省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出现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省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项目审批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省发展改革委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废止。

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媒体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和《贵州商报》作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指定媒体发布;

(二)本省项目,应至少在一家省指定媒体发布;

(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同时在其专业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除在省指定媒体发布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刊登招标公告,其内容应与省指定媒体刊登的招标公告完全相同。

第六条 省指定媒体网络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省指定媒体(纸质)在指定的刊登面积内不得收取费用。免费发布的每条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1/8,不小于1/16,且字体不小于6号字。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七)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应向省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招标初步方案的核准文件、招标公告的纸质文稿和电子文档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招标公告上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九条 省指定媒体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及时发布。

第十条 省指定媒体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省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出现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省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项目审批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省发展改革委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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