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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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三、关于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件,其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及征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件,属于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销售额超过标准,也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七、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运费结算单据抵扣问题
对同一起止地的多批次货物运输汇总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与购货或销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相符,并附有运输清单且加盖运输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其汇总运费结算单据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八、关于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通过汇票背书转让,其结算方式确认问题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再背书的,不视为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九、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其销售额填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在填报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时,其申报销售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
十、关于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汽车生产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维修费问题
汽车生产企业为保证出口海外的汽车售后服务,在汽车出口离境后,按照出口汽车使用配件量的一定比例,从供货方收取的维修费,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证、客户提货单等凭据。
十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年应税销售额起始时间计算问题
鉴于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度,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年应税销售额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
十四、关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时间问题
对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仍未申请的,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满10个工作日后所在月份的1日,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采的建筑用页岩,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采的建筑用页岩可按照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于企业制造方便面调料里的脱水蔬菜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脱水蔬菜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十七、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其改制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间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其年度一律按公历年度掌握。
十九、关于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发生水(电)转售行为,其发票开
具问题
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水(电)部门只对水(电)表所有权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表所有权人可根据其他共用水(电)表纳税人的实际水(电)耗用情况,开具转售水(电)的增值税发票。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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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三、关于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件,其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及征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件,属于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销售额超过标准,也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七、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运费结算单据抵扣问题
对同一起止地的多批次货物运输汇总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与购货或销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相符,并附有运输清单且加盖运输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其汇总运费结算单据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八、关于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通过汇票背书转让,其结算方式确认问题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再背书的,不视为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九、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其销售额填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在填报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时,其申报销售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
十、关于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汽车生产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维修费问题
汽车生产企业为保证出口海外的汽车售后服务,在汽车出口离境后,按照出口汽车使用配件量的一定比例,从供货方收取的维修费,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证、客户提货单等凭据。
十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年应税销售额起始时间计算问题
鉴于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度,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年应税销售额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
十四、关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时间问题
对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仍未申请的,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满10个工作日后所在月份的1日,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采的建筑用页岩,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采的建筑用页岩可按照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于企业制造方便面调料里的脱水蔬菜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脱水蔬菜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十七、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其改制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间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其年度一律按公历年度掌握。
十九、关于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发生水(电)转售行为,其发票开
具问题
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水(电)部门只对水(电)表所有权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表所有权人可根据其他共用水(电)表纳税人的实际水(电)耗用情况,开具转售水(电)的增值税发票。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