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机关对治安防范组织的指导:
公安机关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社会治安稳定的状态,依照法律程序采取非权力强制性方式作用于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一种服务行为。公安机关指导是行政指导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体现,是对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的有效补充。
一、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建设的指导
公安机关要协助基层党委和政府,依靠群众,摸清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现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科学有效的指导。
(一)公安机关指导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科学有效的指导,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从目前看,公安机关的指导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于适应形势的需要。
1.公安机关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低。主要表现为法律上对之规定不充分,特别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除个别领域外,尚未形成比较成型的、规范的具体公安机关指导制度。
2.缺乏研究和了解。学术界对公安机关指导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行政实务界对之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些人对之采取否定或排斥的态度,这些均制约着公安机关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3.错用公安机关指导措施。一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运作中有时将公安机关指导措施当成行政指令(命令) 措施操作,从而侵害了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自主权益,导致了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希望指导又害怕指导”的矛盾心理。
4.法律上缺乏公安机关指导的救济机制。公安机关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活动方式,必然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相应的救济渠道。但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几乎是空白,这使得公安机关指导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建设的指导
组织建设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的保证。因此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组织建设,加强对它的指导工作。
1.指导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主任、组长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核心,一定要配齐配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党政领导应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领导班子管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也应关注这个问题,帮助各单位领导拟好班子建设。要严格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领导班子的标准,提倡专职化、年轻化,把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挑选到领导岗位,配齐配强,优化组织结构。
2.指导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成员的选拔。公安机关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
成员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好入门关,确保那些符合条件的人进入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要把那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热爱社会化治安防范工作、群众拥护、有—定能力的人员充实进来。尤其是热心于社会化治安防范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年轻领导干部和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工群众吸收到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里来。
(三)加强对制度建设的指导。
加强制度建设是规范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及其人员的保证,是社会化治安防范队伍战斗力的基础,公安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要积极帮助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各项行为。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制度主要有:主任(队长)例会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政治学习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帮教制度、情况资料积累制度、总结汇报制度、向群众宣传报告工作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使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有章可循。
(四)加强对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群众信得过的有战斗力的社会化治安防范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执行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制度的重要保证。全体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都应该在工作中努力养成良好的纪律作风。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经验,纪律作风主要内容有: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立场坚定,忠于职守;见义勇为,刚正不阿;满腔热情,文明礼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二、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成员素质得以提高的主要途径,是社会化治安防范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公安机关应定期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一)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这是加强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队伍建设根本保证,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保卫业务活动中去,既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又要注意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基本国情教育、敌社情观念和治安形势教育、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教育以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等,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政治思想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参观学习、座谈、谈心、走访等,要注意有的放矢,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过细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注意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方能奏效。
(二)加强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培训工作是提高队伍素质重要方面,各级公安机关要特别重视队伍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样化、多层、多渠道的方式进行,如采取以会代训、以老带新、集中训练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的培训。采取岗上和脱产培训,专项保卫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证书培训,业务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来达到目的。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按照不同层次的要求有所选择,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提高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开展军事训练,严格装备管理。开展军事训练,掌握军事技能,针对执行任务特点和治安形势的需要进行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训练活动,并制定出训练计划和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预案。对辅助警察枪支的配备、发放、使用、
保管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制订出严格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的性能良好和不发生意外事件。
三、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
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基本保证,公安机关不能忽视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
(一)指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基层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机关工作规划和部署,结合社会治安形势,联系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定期安排治安防范工作,要善于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与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安排结合起来,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助手作用。
(二)指导日常业务活动。公安机关应重视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治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教给工作方法,解决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实战技能。
(三)加强检查督促。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应检查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组织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能否贯彻、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是否严密、周到;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能否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以及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有无违法乱纪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登记汇总,分门别类,逐项研究。如果属于公安机关指导不力造成的,要改正自身工作方法;属于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得力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以妥善调整;属于业务能力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对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及时查处。总之,公安机关要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治安管理处罚(及其相关措施)(详见“第五章治安案件查处”的内容)
(五)巡逻与盘查
1. 巡逻
巡逻的职责;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巡逻的权限
巡逻制度等。
2. 盘查
盘查的方式: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检查。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人民警察法》规定可继续盘问的情形包括:(1)被指 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盘查规范:
1、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1)保持高度警惕 (2)言行谨慎
2、盘查的重点对象:(1)身份可疑 (2)行为可疑 (3)携带物品可疑 (4)
痕迹可疑 (5)体貌可疑
3、巡逻盘查的策略:巡逻盘查的主要策略有: (1)先察后询 (2)柔中有智 (3)欲擒故纵 (4)留有退路(5)查防结合
4、盘查的站位 :站位的要点是将盘查对象纳入我方视线,双方相距1.5米左右,不要太靠近。
5、盘查地点的选择:警察在值勤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完全是随机性的,可由警察选择适当的地点。
三、治安基层基础
(一)治安基层基础概述
1. 治安基层基础的含义
一、治安基层基础的概念
广义上的治安基层基础是指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组织和它所担负的基础工作。包括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队、巡警队、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以及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各自所担负的基础工作。狭义上的治安基层基础是仅指公安机关内部专业分工中属于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基层组织及其所担负的基础工作,也就是说不包括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等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及其担负的基础工作。
二、治安基层基础的构成
(一)治安基层组织
治安基层组织是指隶属于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或指导的,处于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第一线组织。
(二)治安基础工作
治安基础工作是指由治安基层组织实施的为各项公安专业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工作。
治安基础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警务工作。社区警务是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它是以社区为依托,以警民联手协作为手段,通过立足社区,与社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动员和鼓励社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预防控制网络,并辅之以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警务活动。社区警务具有以减少犯罪为警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依靠社会公众力量抑制犯罪,以预防为主,先发制敌和以小治安积累大治安等几个特征。在社区警务的规范运作中,公安机关应根据社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治安状况等因素,切合实际划分社区民警的责任区,实行“一区一警、一区双警或一区多警”等几种警力配置形式,明确社区民警的职责,要求社区民警承担社区治安情报信息工作、实有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和服务群众等任务,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形成科学、规范、有序和高效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
2.群众工作 3.安全防范工作。 4.治安情报信息工作。 5.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三、治安基层基础的地位和作用
(一)治安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1.治安基层组织是治安管理组织体系的根基
2.治安基层组织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力量
3.治安管理组织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治安基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治安基础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措施
2.治安基础工作是获取治安情报信息的重要途径
3.治安基础工作是开展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基础
2. “三基”工程建设
“三基”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三基”工程建设的实施途径。
(一)“三基”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公安部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基本扭转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的状况。进一步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使基层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基层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明显提高。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这一目标高度涵盖了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方方面面,是全国公安机关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总要求。
(二)“三基”工程建设实施的途径。加强“三基”工程建设,涉及各方面的工作。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公安工作基础不同,“三基”工程建设不可能套用一个模式。各地必须紧紧围绕公安部提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一些重点工作的落实。
1.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载体,做好各项基层基础工作。信息主导警力,是现代警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作为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特别是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既是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做好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区别于传统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近年来特别是公安部部署全面实施“金盾工程”建设以来,公安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因此,治安管理部门应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思路,加强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治安基础工作的科技含量,提升治安基础工作的水平。一是依托“金盾工程”,深入开展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部、省、市三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积极为公安业务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统一信息采集平台,涵盖实有人口、行业场所、危险物品、案件事件、重点单位管理的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公安派出所打防管控能力,为促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积极推动枪支、民爆、旅店业、印章、保安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扩大应用覆盖范围,并推进与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基础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治安基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以公安派出所为龙头,加强治安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坚持“软件”、“硬件”两手抓,全面推进治安基层所队的正规化建设,努力把公安派出所建设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将巡警队建设成为维护社会面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力量,把治安队建设成为管理、执法办案的专业力量,将特警队建设成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特殊事件工作队、处置突发事件的拳头力量和处置暴力恐怖活动的尖刀力量。
(1)规范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调协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做精机关、做强基层、做实一线的原则,调整和规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逐步规范基层治安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公安派出所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设置,在地广人稀、治安较好的农村地方,可在主要集镇设中心公安派出所,在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派驻乡民警。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并必须经过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不得把派出所改为分局或者警署。推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实行队建制,按副科级以上职级设置,承担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等工作任务。根据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因地制宜地设立巡警大
队。
(2)合理配置警力。按照“基层所队实有警力原则上要占所在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的要求,充实治安基层所队的警力。原则上达到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不少于20人,建制镇公安派出所每所不少于10人,建制乡公安派出所每所不少于5人的标准。逐步建立巡警队人员进出、易岗交流机制,解决巡警队当前面临的人员老化问题。
(3)改革勤务制度。以实现对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为目标,深化勤务制度改革,创新警务工作模式,不断提高警务效能。按照实战化要求,规范公安派出所内部警组设备,细化领导和民警岗位职责,防止机关化。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在巡警队和有条件的城市公安派出所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把治安巡逻作为一种基本勤务方式,最大限度地让民警走向街面、走向社区,使动态巡回防控、现场执法办案、开展入户调查成为基层民警的工作常态,加强对社会面和社区治安的控制。特警队要建立战训结合机制,参与警卫、保卫和治安巡逻工作。
(4)改善保障条件。建立和落实治安基层组织公用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执法和办案工作所需经费,改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抓好无房公安派出所建设规划的落实。
(5)加强班子建设和严格内部管理。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标准,选好配强派出所、治安队、巡警队、特警队领导班子。继续抓好《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和“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精神的贯彻落实,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队、巡警队、特警队的内部管理。推行执法执勤文明规范用语,建立完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加强民警作风养成,树立治安基层组队的良好形象。
3.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2006年9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再次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是推动警力下沉、强化基层、夯实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专群结合,警民携手共创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中,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好社区和驻村民警警力“从哪里来”的问题。在当前警力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积极推动警力下沉。今后,市县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或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民警,原则上都要到基层去工作、去锻炼。二要解决好社区和驻村民警“干什么”的问题。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做好人口管理、治安防范和群众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宣传发动、巡逻守护、实地检查、警情通报等多种方式,承担起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责任务,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三是解决好社区和驻村民警管理和保障机制问题,使社区和驻村民警真正乐意扎根基层,努力作好社区工作。四是解决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如何与各地实际密切结合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要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真正使社区和农村警务室成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巩固基层政权的第一层基石。
4.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高动态环境下维护辖区的治安防控能力。县级公安机关应积极构造建以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高危人群、高危场所、高危物品为重点,以社区、街面和单位内部防范为基础,以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协作联动机制和考评奖惩机制为保障,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当前,治安基层组织在“三基”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应加强“三张防控网”的建设。(1)构建街面治安防控网。治安基层组织应根据本地社会治安时空变化的规律特点,科学调整警力布局,改革勤务模式,最大限度地把
巡警、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和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摆上街面,部署到高发案时段、高发案地区和高发案部位,进一步完善城市治安卡点建设,落实盘查、守候和堵截措施,有效震慑犯罪,特别是遏制多发性街面案件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构建社区治安防控网。推动民警进入社区,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群防群治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3)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治安基层组织应结合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治安保卫力量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单位内部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推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等级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5.以密切警民关系为着力点,抓好群防群治工作。“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加强治安基础工作,必须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大力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一是推动民警进入社区、融入群众,感受群众生活,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争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宣传和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依靠基层党政组织,加强治保会、社区巡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基层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四是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防止违法违纪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防群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推进安全防范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
6.以执法规范化为核心,组织治安民警苦练基本功。治安基层组织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围绕民警应知的基本知识、应会的基本技能和应有的基本体能,深入推动治安民警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治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三懂四会”。(1)立足岗位实际,突出练兵重点。进一步明确不同工作、不同职级、不同岗位民警应当具备的基本功,以岗位练兵为重点,以提高执法水平为核心,广泛开展苦练基本功活动,努力提高基层指挥员的指挥调度水平和基层民警的警务实战技能。重点加强以信息系统应用为重点的科技练兵,提高基层民警的科技素质和应用能力。强化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权限意识,提高民警的法制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民警做群众工作的培训,增强民警的群众观念,切实掌握做群众工作的方法。(2)突出实效,创新练兵方式。坚持把业务、技能和体能训练有机结合起来,把自学、自练和集中培训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对广大民警的基本功训练。组织和指导民警在干中练,在练中干,推动基础练兵经常化,专业练兵岗位化,增强民警的实战能力。建立健全集中训练制度,分层次、分批次地对民警进行集中培训,确保治安基层所队每年统筹组织一次不少于15天的集中训练。(3)落实练兵保障,严格练兵标准。民警基本功训练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投资”,要加大练兵的经费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努力为民警提供良好的学习、训练环境。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体系和考评激励机制,发挥其导向作用,以考促练,提高民警训练的效果。认真组织岗位练兵的考试考核和评比工作。对每名民警的岗位练兵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试考核成绩记入人民警察档案,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以此调动广大民警苦练基本功的积极性,促进广大民警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二)社区警务
1. 我国社区警务的基础
公安工作的方针;综合治理方针。
2. 社区警务工作的内容
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等。
3. 社区警务工作的方法
走访调查;
宣传发动
巡逻守护;
警情通报等。
(三)公安派出所
1.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与任务
性质:公安派出所的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密切群众的窗口和纽带。三个方面来理解:
1、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2、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组织
3、是保一方平安的综合性战斗实体
任务:(一)收集掌握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里的实有人口
(三)依法管理辖区里的特种行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查破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 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机关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九)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以下是详细诉说】】 一、什么是公安派出所
派出所来源于日语,是派出的分支机构。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宣传法制;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二、公安派出所的主要任务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加强以人口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做好接处警工作。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三、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一)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性质的机构:公安派出所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非一级公安机关,而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
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指在市、县公安局管辖的一定地区所设立的市、县公安局的代表机构。它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赋予的职权,代表市、县公安局负责对驻在地区的社会治安进行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是由各级机关和专业职能部门组成的完整组织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公安派出所是这统一的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这一完整组织系统的终端组织、基层组织。明确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这一性质的意义有助于“两个防止”:有助于防止把公安派出所当成驻地城市街道、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甚至是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避免把一些市政工作可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甚至群团组织的工作要派出所去完成,以至于使公安派出所无法抓好本职工作的偏向。有助于防止把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某些业务职能部门的基层组织,从而有利于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的总体部署,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集中全力管好辖区治安,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全局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整个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三) 公安派出所是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公安派出所不是决策机关、指挥机关,也不是业务指导部门,而是居于社会治安管理最前沿,肩负着对辖区治安负全责、具体承担多项公安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督促检查执行性和直接实战性的第一线的公安作战实体。 (四)派出所工作是全部公安工作的根基。公安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国保、内保、刑侦、治安、消防、警卫、外管等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公安派出所,一切
公安工作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安派出所工作相关。从战略意义上讲,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强弱,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全部公安工作的根基。 四、派出所种类
按照派出所的管辖地区、范围和工作性质,其种类可分为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所和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所两类。 地方派出所包括:城市公安派出所、农村公安派出所、水上公安派出所、边防公安派出所、车站、公园、风景旅游区、商业繁华地区的治安派出所。 专门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包括:铁路公安派出所、交通公安派出所、民航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 五、公安派出所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任务:加强以人口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做好接处警工作;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目标: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
2. 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原则
(1)工作需要的原则
(2)方便群众原则.
(3)行政区划划分原则.
【【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原则】】(仅供深化学习)
设置公安派出所,必须从实际需要这个大前提出发,《公安派出
所组织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要根据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坚持以下四大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立派出所必须从经济建设、社会治安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来考虑。公安工作要围绕维护辖区治安稳定来开展工作,派出所的设立应兼顾保障条件和辖区治安状况合理确定。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较大,发生纠纷、违法犯罪现象的比例相对较高,违法种类也不尽相同,应减小管辖的面积。在相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治安状况较差的地区应增加警力投入,加大警务活动的力度。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群众服务是派出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派出所必须为群众提供公安业务涉及事项的条件,更好为群众服务,实现立警宗旨。靠近居民区,在辖区适中位置设立派出所,即方便群众找到派出所,也便于派出所及民警及时帮助、救助群众。 (三)有利工作的原则。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机构,履行着维护社会面治安稳定的重要职责。及时发现、处置各种治安问题要求派出所必须迅速、高效开展警务活动。派出所的设立要满足开展公安工作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蔓延。派出所的设立必须适应公安实战要求,有利治安管理;有利于快速反应,出警迅速,提高工作效率,能及时解决各种治安问题,充分发挥一线作战实体作用。 (四)布局合理的原则。要根据市、县辖区面积、人口分布、治安情况、管控情况等条件出发,科学安排派出所分布,做到疏密适宜。
其中,治安状况、人口结构、数量和管控难度影响更明显。
3.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与权限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里的实有人口
(三)依法管理辖区里的特种行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查破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 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机关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九)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公安派出所的权限
(1)治安指导权
(2)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权
(3) 治安行政强制权
1、强行带离现场
2、盘问检查
3、保护性约束措施
4、收缴追缴
5、对五类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权
(4)使用武器、警械权
(5)治安处罚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警告、500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4、公安派出所的基本制度
1、警务区民警责任制度
科学划分警务区
合理配置警力
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警民联系制度
接待领办制度
向群众报告制度
3、请示报告制度
需要请示的事项和要求
需要报告的事项与要求
4、会议学习制度
5、、学习制度、
6、装备管理制度
装备的维护
装备的保管
武器警械的佩戴使用
7、值班备勤制度
值班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备勤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四)户政与人口管理
1. 户口登记与户口调查
户口登记的内容:1、常住人口登记;2、暂住人口登记;3、出生登记;4、死亡登记;5、迁出登记;6、迁入登记;7、变更更正登记。
户口调查的内容:1、户口登记的所有内容;2辖区户口管理的工作情况;3、辖区社会治安和居民安全防范情况;4、居民普遍意向和社会动态。
户口调查的基本制度:1、入户制度;2、材料累积制度;3、研究与交流制度。
户口调查的工作要点:端正调查的目的、培养应有的素质、研究方式方法、注意抓住重点、适当区分层次。
2. 居民身份证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
申领:是指公民依法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邮件与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换领:是指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因故无法继续使用而向常住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新证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补领是指因居民身份证丢失,公民依法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重新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领取、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都应继续使用原居民身份证编号。
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驻机构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居民身份证有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民领取、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明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继续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是指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有关权益事物时,主动出示或者应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行为。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居明身份证的查验: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命令或者强制公民出示身份证件接受审查检验,以确认持证人身份并判定证件合法的有效性的行政行为。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登记内容。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临时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依法颁发给应当领取、持用而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者以证明其身份的临时性法定证件。
3. 实有人口管理
(1)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科学划分责任区、搞好门牌楼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加强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户口调查、作好户口统计工作和规范户口档案管理。其中严密户口登记和开展户口调查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2)暂住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1、加强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管理网
络;2、加强宣传教育,严密暂住登记制度;3、健全登记发证制度,强化出租房屋管理;4、落实重点管控措施,实行分层次管理;5、加强信息沟通,实行双向管理;6、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实行非歧视的平等化待遇;7、密切联系相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
(3)境外居留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1、严格住宿登记制度;2、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管理网络;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4、依法打击境外居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1、建立监督考察组织;2、健全监督考查档案;3、公开宣布监改规定;4、坚强日常监督管理;5、密切联系司法机关;6、依法结束监管工作。
四、治安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开放的,供社会成员自由往来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
1. 公共场所的特点
(1)、公共场所中的活动内容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构成复杂;
(3)、公共场所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
(4)、公共场所中各类信息丰富;
(5)、公共场所易发生各种治安问题。
2. 公共场所的种类:娱乐场所,商贸场所,服务场所,体育场所,演出放映场所,游览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场所,大型活动临时场所。
3.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娱乐场所概念与范围;
娱乐场所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范围:1. 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
2. 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 厅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等
3. 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
4. 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如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
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1扰乱场所秩序较为突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2侵犯
财产案件时有发生:扒窃,拎包等;3、社会丑恶现象滋生、蔓延。(1)卖淫嫖娼、色情陪侍,淫秽表演等(2)吸毒:摇头丸、冰毒等(3)赌博:电子游艺室较为突出。4、治安灾害事故品频频发生:火灾、爆炸、挤压伤亡等事故。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1、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岗位责任制度;2、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处理,消除隐患;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治安宣传教育;4、收集治安信息,预测与预防违法犯罪活动;5、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娱乐场所丑恶现象;6严格审批条件。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1. 特种行业的特点与种类
特点:1、特种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的一部分2、;特种行业是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管理问题行业;3、特种行业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业;4、特种行业是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种类:旅馆业、印章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以及其他依法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业。
2.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条件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行业。旅馆业是社会服务性行业,通过出租客房和床位的形式,为社会成员提供住宿、饮食、文化娱乐、商务洽谈等项服务,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而出现和发展的一种行业。
旅馆业的范围:经营旅客住宿的所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住宿浴池、汽车旅店、公寓式酒店、日租房等行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1)、开业审批;(2)、安全业务培训及预防措施;(3)验证登记制度(4)、财务保管制度(5)、客房安全制度(6)、协查报告制度(7)、旅客遗留物品处理(8)、应急预案措施(9)、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的处置措施。
3. 印章业治安管理
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印章业,俗称刻字业,是指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戳记、钢印、名章等的行业。
印章业的范围:包括刻字厂(店、摊) ,等使用机械或手工工艺刻制公章、印章、
戳记和个人名章的行业。
印章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
(一) 备案审批制度
(二) 承接、验证、登记制度
(三) 监制,保管,交货制度
(四) 情况报告制度
(五)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4. 典当业治安管理
典当业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统称。
典当业的范围:(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一、经营审批制度;二、当物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安全保卫制度 六、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制度
(三)危险物品治安管理
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危险物品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春出·购销·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实施的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监督指导·安全检查·查处事故和案件等一系列治安行政管理活动。
1. 危险物品的范围:公安机关依法列入治安管理的危险物品主要是那些危险性大,容易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犯罪的物品。目前,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畴的危险物品主要有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2. 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的主要手段: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落实责任,各司其责。
3. 公安机关在危险物品管理中的职责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审查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运用技术管理方法,进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查处事故。
(四)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比赛、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活动。(1000-5000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5000人以上的有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区域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特点:规模大;影响大;活动场所广;安全保卫工作难度大。
1. 大型活动的种类:(1)按大型活动的内容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商贸活动;大型会议(2)按大型活动是否需要审批分:须经审批的大型活动;不须审批的大型活动。
2.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行政许可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预案:工作预案应体现严密部署、控制事态,掌握政策、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包括:(1)指导思想和处置原则;(2)组织领导;(3)任务分工(4)通讯联络(5)应急措施(6)纪律作风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 1明确管理者、活动举办者、场地所有者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各自职责;2、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保工作施行风险等级评估,探索安保工作新机制;3、落实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4、注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处置措施;5、做好充分准备,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一) 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 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 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1.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2.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 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3.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一)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 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 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 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 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分类: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 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 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 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5. 公安机关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中的监督检查:(一) 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 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 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
1. 突发事件的类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 突发事件的发展阶段: 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3. 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4.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五、治安案件查处
(一)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必须依法严格区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接线主要是体现在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差别。
在办案实践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标准和个案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一、从情节上来区别。如果行为相同,情节严重、恶劣的是刑事案件;情节轻微的是治安案件。
二、从手段上来区别。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治安案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三、从危害后果上来区别。如果行为相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损失的,就属于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失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四、从数额上来区别。在侵犯财产权利的价值上,数额较小的,属于治安案件;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五、从目的上来区别。行为相同,目的不同,案件性质也不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治安案件,以非法占有的就是刑事案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与种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他
是具体的、客观的。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
(4)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地点
(5)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方法(6)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定前提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①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已满是八周岁,不完全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不负责人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具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况:
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起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二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责任能力:违反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是醉酒人的责任能力: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单位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其规定处罚。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种类:指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 表现形式: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部分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治安拘留
(四)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五) 附加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与治安管理处罚相关的法律措施:约束(1、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者对他人有威胁的情况下,对其采取限制行动至酒醒的一种措施;2、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保护性、限制性措施。)2、取缔: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法定许可证、执照或者未经依法注册登记而非法开展经营活动、社团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取消并禁止其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或者社团活动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3、收缴与追缴;4、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严加看管和治疗;5、强行带离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1、违法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2、违法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3、办案程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4、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幅度悬着的自由裁量权;5、执行方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6、时限性的自由裁量权。
(三)治安案件查处程序
1. 治安案件的受案
2. 治安案件的调查
传唤;勘验、检查;扣押、登记;鉴定、检测;抽样取证;证据保全;辨认等。
3. 治安管理处罚的告知、听取与听证
4.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5.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警告的执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但其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警告决定,要制作处罚决定书,向行为人宣布并送达决定书,同时将决定书的副本要交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罚款的执行: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经济制裁的行政处罚,涉及受处罚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执行工作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罚款有三种方式:(1)、发款处罚的自动履行:被处罚人
自动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执行;(2)、罚款处罚的强制执行(3)、罚款处罚的延期执行。
行政拘留的执行: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人身自由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中对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处罚方法。
其他法律措施的执行: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执行:吊销许可证剥夺了被处罚人的行为能力和资格,实际上影响了公民、法人的财产和人身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能力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的处罚更是直接剥夺了行业行为的许可,导致了财产的较大损失,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必需经过听证的程序。
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的执行: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附加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请公安部决定后,由案件承办机关宣布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特别要注意的是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被决定限期出境、缩短在华停留时限或者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离境的,公安机关可以遣送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办理涉外案件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告对外通告等各项制度。
6.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的前提,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对已经确认的违法事实都没有异议。(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只能适用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 简易程序的操作规范。
7. 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至少一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
(3)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损 毁他人财物行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
一般调解;
调解程序:(一)受理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教育调停
(四)制作治安调解书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
现场调解;
治安调解的操作规范。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与法律救济
1. 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
2. 治安行政复议
3. 治安行政诉讼
4. 治安行政赔偿
六、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治安管理的创新
治安管理的理念创新;
治安管理的体制创新;
治安管理的机制创新等。
(二)治安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三)社区警务的改革与发展
(四)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五)其他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
(2)公安机关对治安防范组织的指导:
公安机关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社会治安稳定的状态,依照法律程序采取非权力强制性方式作用于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一种服务行为。公安机关指导是行政指导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体现,是对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的有效补充。
一、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建设的指导
公安机关要协助基层党委和政府,依靠群众,摸清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现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科学有效的指导。
(一)公安机关指导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科学有效的指导,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从目前看,公安机关的指导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于适应形势的需要。
1.公安机关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低。主要表现为法律上对之规定不充分,特别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除个别领域外,尚未形成比较成型的、规范的具体公安机关指导制度。
2.缺乏研究和了解。学术界对公安机关指导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行政实务界对之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些人对之采取否定或排斥的态度,这些均制约着公安机关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3.错用公安机关指导措施。一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运作中有时将公安机关指导措施当成行政指令(命令) 措施操作,从而侵害了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自主权益,导致了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希望指导又害怕指导”的矛盾心理。
4.法律上缺乏公安机关指导的救济机制。公安机关指导作为一种行政活动方式,必然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相应的救济渠道。但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几乎是空白,这使得公安机关指导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建设的指导
组织建设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的保证。因此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组织建设,加强对它的指导工作。
1.指导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主任、组长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核心,一定要配齐配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党政领导应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领导班子管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也应关注这个问题,帮助各单位领导拟好班子建设。要严格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领导班子的标准,提倡专职化、年轻化,把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挑选到领导岗位,配齐配强,优化组织结构。
2.指导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成员的选拔。公安机关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
成员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好入门关,确保那些符合条件的人进入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要把那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热爱社会化治安防范工作、群众拥护、有—定能力的人员充实进来。尤其是热心于社会化治安防范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年轻领导干部和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工群众吸收到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里来。
(三)加强对制度建设的指导。
加强制度建设是规范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及其人员的保证,是社会化治安防范队伍战斗力的基础,公安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要积极帮助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各项行为。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制度主要有:主任(队长)例会制度、治安岗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政治学习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帮教制度、情况资料积累制度、总结汇报制度、向群众宣传报告工作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使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有章可循。
(四)加强对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群众信得过的有战斗力的社会化治安防范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执行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制度的重要保证。全体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都应该在工作中努力养成良好的纪律作风。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经验,纪律作风主要内容有: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立场坚定,忠于职守;见义勇为,刚正不阿;满腔热情,文明礼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二、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成员素质得以提高的主要途径,是社会化治安防范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公安机关应定期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一)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这是加强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队伍建设根本保证,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保卫业务活动中去,既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又要注意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基本国情教育、敌社情观念和治安形势教育、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教育以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等,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政治思想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参观学习、座谈、谈心、走访等,要注意有的放矢,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过细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注意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方能奏效。
(二)加强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培训工作是提高队伍素质重要方面,各级公安机关要特别重视队伍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样化、多层、多渠道的方式进行,如采取以会代训、以老带新、集中训练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的培训。采取岗上和脱产培训,专项保卫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证书培训,业务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来达到目的。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按照不同层次的要求有所选择,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提高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开展军事训练,严格装备管理。开展军事训练,掌握军事技能,针对执行任务特点和治安形势的需要进行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训练活动,并制定出训练计划和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预案。对辅助警察枪支的配备、发放、使用、
保管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制订出严格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的性能良好和不发生意外事件。
三、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
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是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基本保证,公安机关不能忽视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
(一)指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基层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机关工作规划和部署,结合社会治安形势,联系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定期安排治安防范工作,要善于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计划与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安排结合起来,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助手作用。
(二)指导日常业务活动。公安机关应重视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治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教给工作方法,解决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实战技能。
(三)加强检查督促。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应检查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的组织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能否贯彻、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是否严密、周到;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能否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以及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人员有无违法乱纪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登记汇总,分门别类,逐项研究。如果属于公安机关指导不力造成的,要改正自身工作方法;属于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得力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以妥善调整;属于业务能力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对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及时查处。总之,公安机关要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社会化治安防范组织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治安管理处罚(及其相关措施)(详见“第五章治安案件查处”的内容)
(五)巡逻与盘查
1. 巡逻
巡逻的职责;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巡逻的权限
巡逻制度等。
2. 盘查
盘查的方式: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检查。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人民警察法》规定可继续盘问的情形包括:(1)被指 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盘查规范:
1、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1)保持高度警惕 (2)言行谨慎
2、盘查的重点对象:(1)身份可疑 (2)行为可疑 (3)携带物品可疑 (4)
痕迹可疑 (5)体貌可疑
3、巡逻盘查的策略:巡逻盘查的主要策略有: (1)先察后询 (2)柔中有智 (3)欲擒故纵 (4)留有退路(5)查防结合
4、盘查的站位 :站位的要点是将盘查对象纳入我方视线,双方相距1.5米左右,不要太靠近。
5、盘查地点的选择:警察在值勤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完全是随机性的,可由警察选择适当的地点。
三、治安基层基础
(一)治安基层基础概述
1. 治安基层基础的含义
一、治安基层基础的概念
广义上的治安基层基础是指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组织和它所担负的基础工作。包括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队、巡警队、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以及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各自所担负的基础工作。狭义上的治安基层基础是仅指公安机关内部专业分工中属于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基层组织及其所担负的基础工作,也就是说不包括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等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及其担负的基础工作。
二、治安基层基础的构成
(一)治安基层组织
治安基层组织是指隶属于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或指导的,处于担负着治安行政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第一线组织。
(二)治安基础工作
治安基础工作是指由治安基层组织实施的为各项公安专业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工作。
治安基础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警务工作。社区警务是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它是以社区为依托,以警民联手协作为手段,通过立足社区,与社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动员和鼓励社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预防控制网络,并辅之以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警务活动。社区警务具有以减少犯罪为警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依靠社会公众力量抑制犯罪,以预防为主,先发制敌和以小治安积累大治安等几个特征。在社区警务的规范运作中,公安机关应根据社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治安状况等因素,切合实际划分社区民警的责任区,实行“一区一警、一区双警或一区多警”等几种警力配置形式,明确社区民警的职责,要求社区民警承担社区治安情报信息工作、实有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和服务群众等任务,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形成科学、规范、有序和高效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
2.群众工作 3.安全防范工作。 4.治安情报信息工作。 5.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三、治安基层基础的地位和作用
(一)治安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1.治安基层组织是治安管理组织体系的根基
2.治安基层组织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力量
3.治安管理组织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治安基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治安基础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措施
2.治安基础工作是获取治安情报信息的重要途径
3.治安基础工作是开展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基础
2. “三基”工程建设
“三基”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三基”工程建设的实施途径。
(一)“三基”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公安部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基本扭转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的状况。进一步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使基层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基层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明显提高。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这一目标高度涵盖了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方方面面,是全国公安机关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总要求。
(二)“三基”工程建设实施的途径。加强“三基”工程建设,涉及各方面的工作。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公安工作基础不同,“三基”工程建设不可能套用一个模式。各地必须紧紧围绕公安部提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一些重点工作的落实。
1.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载体,做好各项基层基础工作。信息主导警力,是现代警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作为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特别是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既是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做好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区别于传统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近年来特别是公安部部署全面实施“金盾工程”建设以来,公安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因此,治安管理部门应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思路,加强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治安基础工作的科技含量,提升治安基础工作的水平。一是依托“金盾工程”,深入开展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部、省、市三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积极为公安业务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统一信息采集平台,涵盖实有人口、行业场所、危险物品、案件事件、重点单位管理的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公安派出所打防管控能力,为促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积极推动枪支、民爆、旅店业、印章、保安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扩大应用覆盖范围,并推进与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基础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治安基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以公安派出所为龙头,加强治安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坚持“软件”、“硬件”两手抓,全面推进治安基层所队的正规化建设,努力把公安派出所建设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将巡警队建设成为维护社会面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力量,把治安队建设成为管理、执法办案的专业力量,将特警队建设成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特殊事件工作队、处置突发事件的拳头力量和处置暴力恐怖活动的尖刀力量。
(1)规范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调协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做精机关、做强基层、做实一线的原则,调整和规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逐步规范基层治安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公安派出所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设置,在地广人稀、治安较好的农村地方,可在主要集镇设中心公安派出所,在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派驻乡民警。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并必须经过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不得把派出所改为分局或者警署。推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实行队建制,按副科级以上职级设置,承担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等工作任务。根据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因地制宜地设立巡警大
队。
(2)合理配置警力。按照“基层所队实有警力原则上要占所在公安机关总警力的85%以上”的要求,充实治安基层所队的警力。原则上达到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不少于20人,建制镇公安派出所每所不少于10人,建制乡公安派出所每所不少于5人的标准。逐步建立巡警队人员进出、易岗交流机制,解决巡警队当前面临的人员老化问题。
(3)改革勤务制度。以实现对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为目标,深化勤务制度改革,创新警务工作模式,不断提高警务效能。按照实战化要求,规范公安派出所内部警组设备,细化领导和民警岗位职责,防止机关化。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在巡警队和有条件的城市公安派出所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把治安巡逻作为一种基本勤务方式,最大限度地让民警走向街面、走向社区,使动态巡回防控、现场执法办案、开展入户调查成为基层民警的工作常态,加强对社会面和社区治安的控制。特警队要建立战训结合机制,参与警卫、保卫和治安巡逻工作。
(4)改善保障条件。建立和落实治安基层组织公用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执法和办案工作所需经费,改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武器警械和防护装备,抓好无房公安派出所建设规划的落实。
(5)加强班子建设和严格内部管理。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标准,选好配强派出所、治安队、巡警队、特警队领导班子。继续抓好《内务条令》、“五条禁令”和“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精神的贯彻落实,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队、巡警队、特警队的内部管理。推行执法执勤文明规范用语,建立完善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加强民警作风养成,树立治安基层组队的良好形象。
3.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2006年9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再次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是推动警力下沉、强化基层、夯实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专群结合,警民携手共创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中,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好社区和驻村民警警力“从哪里来”的问题。在当前警力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积极推动警力下沉。今后,市县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或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民警,原则上都要到基层去工作、去锻炼。二要解决好社区和驻村民警“干什么”的问题。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做好人口管理、治安防范和群众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宣传发动、巡逻守护、实地检查、警情通报等多种方式,承担起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责任务,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三是解决好社区和驻村民警管理和保障机制问题,使社区和驻村民警真正乐意扎根基层,努力作好社区工作。四是解决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如何与各地实际密切结合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要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真正使社区和农村警务室成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巩固基层政权的第一层基石。
4.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高动态环境下维护辖区的治安防控能力。县级公安机关应积极构造建以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高危人群、高危场所、高危物品为重点,以社区、街面和单位内部防范为基础,以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协作联动机制和考评奖惩机制为保障,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当前,治安基层组织在“三基”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应加强“三张防控网”的建设。(1)构建街面治安防控网。治安基层组织应根据本地社会治安时空变化的规律特点,科学调整警力布局,改革勤务模式,最大限度地把
巡警、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和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摆上街面,部署到高发案时段、高发案地区和高发案部位,进一步完善城市治安卡点建设,落实盘查、守候和堵截措施,有效震慑犯罪,特别是遏制多发性街面案件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构建社区治安防控网。推动民警进入社区,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群防群治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3)构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治安基层组织应结合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治安保卫力量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单位内部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推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等级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5.以密切警民关系为着力点,抓好群防群治工作。“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加强治安基础工作,必须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大力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一是推动民警进入社区、融入群众,感受群众生活,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争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宣传和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依靠基层党政组织,加强治保会、社区巡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基层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四是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防止违法违纪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防群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推进安全防范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
6.以执法规范化为核心,组织治安民警苦练基本功。治安基层组织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围绕民警应知的基本知识、应会的基本技能和应有的基本体能,深入推动治安民警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治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三懂四会”。(1)立足岗位实际,突出练兵重点。进一步明确不同工作、不同职级、不同岗位民警应当具备的基本功,以岗位练兵为重点,以提高执法水平为核心,广泛开展苦练基本功活动,努力提高基层指挥员的指挥调度水平和基层民警的警务实战技能。重点加强以信息系统应用为重点的科技练兵,提高基层民警的科技素质和应用能力。强化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权限意识,提高民警的法制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民警做群众工作的培训,增强民警的群众观念,切实掌握做群众工作的方法。(2)突出实效,创新练兵方式。坚持把业务、技能和体能训练有机结合起来,把自学、自练和集中培训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对广大民警的基本功训练。组织和指导民警在干中练,在练中干,推动基础练兵经常化,专业练兵岗位化,增强民警的实战能力。建立健全集中训练制度,分层次、分批次地对民警进行集中培训,确保治安基层所队每年统筹组织一次不少于15天的集中训练。(3)落实练兵保障,严格练兵标准。民警基本功训练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投资”,要加大练兵的经费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努力为民警提供良好的学习、训练环境。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体系和考评激励机制,发挥其导向作用,以考促练,提高民警训练的效果。认真组织岗位练兵的考试考核和评比工作。对每名民警的岗位练兵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试考核成绩记入人民警察档案,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以此调动广大民警苦练基本功的积极性,促进广大民警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二)社区警务
1. 我国社区警务的基础
公安工作的方针;综合治理方针。
2. 社区警务工作的内容
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等。
3. 社区警务工作的方法
走访调查;
宣传发动
巡逻守护;
警情通报等。
(三)公安派出所
1.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与任务
性质:公安派出所的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管理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密切群众的窗口和纽带。三个方面来理解:
1、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2、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组织
3、是保一方平安的综合性战斗实体
任务:(一)收集掌握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里的实有人口
(三)依法管理辖区里的特种行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查破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 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机关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九)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以下是详细诉说】】 一、什么是公安派出所
派出所来源于日语,是派出的分支机构。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宣传法制;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二、公安派出所的主要任务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加强以人口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做好接处警工作。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三、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一)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性质的机构:公安派出所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非一级公安机关,而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
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指在市、县公安局管辖的一定地区所设立的市、县公安局的代表机构。它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赋予的职权,代表市、县公安局负责对驻在地区的社会治安进行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是由各级机关和专业职能部门组成的完整组织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公安派出所是这统一的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这一完整组织系统的终端组织、基层组织。明确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这一性质的意义有助于“两个防止”:有助于防止把公安派出所当成驻地城市街道、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甚至是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避免把一些市政工作可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甚至群团组织的工作要派出所去完成,以至于使公安派出所无法抓好本职工作的偏向。有助于防止把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某些业务职能部门的基层组织,从而有利于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的总体部署,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集中全力管好辖区治安,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全局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整个公安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三) 公安派出所是综合性的作战实体。公安派出所不是决策机关、指挥机关,也不是业务指导部门,而是居于社会治安管理最前沿,肩负着对辖区治安负全责、具体承担多项公安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督促检查执行性和直接实战性的第一线的公安作战实体。 (四)派出所工作是全部公安工作的根基。公安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国保、内保、刑侦、治安、消防、警卫、外管等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公安派出所,一切
公安工作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安派出所工作相关。从战略意义上讲,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强弱,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全部公安工作的根基。 四、派出所种类
按照派出所的管辖地区、范围和工作性质,其种类可分为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所和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所两类。 地方派出所包括:城市公安派出所、农村公安派出所、水上公安派出所、边防公安派出所、车站、公园、风景旅游区、商业繁华地区的治安派出所。 专门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包括:铁路公安派出所、交通公安派出所、民航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 五、公安派出所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任务:加强以人口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做好接处警工作;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目标: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
2. 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原则
(1)工作需要的原则
(2)方便群众原则.
(3)行政区划划分原则.
【【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原则】】(仅供深化学习)
设置公安派出所,必须从实际需要这个大前提出发,《公安派出
所组织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要根据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坚持以下四大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立派出所必须从经济建设、社会治安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来考虑。公安工作要围绕维护辖区治安稳定来开展工作,派出所的设立应兼顾保障条件和辖区治安状况合理确定。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较大,发生纠纷、违法犯罪现象的比例相对较高,违法种类也不尽相同,应减小管辖的面积。在相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治安状况较差的地区应增加警力投入,加大警务活动的力度。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群众服务是派出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派出所必须为群众提供公安业务涉及事项的条件,更好为群众服务,实现立警宗旨。靠近居民区,在辖区适中位置设立派出所,即方便群众找到派出所,也便于派出所及民警及时帮助、救助群众。 (三)有利工作的原则。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机构,履行着维护社会面治安稳定的重要职责。及时发现、处置各种治安问题要求派出所必须迅速、高效开展警务活动。派出所的设立要满足开展公安工作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蔓延。派出所的设立必须适应公安实战要求,有利治安管理;有利于快速反应,出警迅速,提高工作效率,能及时解决各种治安问题,充分发挥一线作战实体作用。 (四)布局合理的原则。要根据市、县辖区面积、人口分布、治安情况、管控情况等条件出发,科学安排派出所分布,做到疏密适宜。
其中,治安状况、人口结构、数量和管控难度影响更明显。
3.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与权限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里的实有人口
(三)依法管理辖区里的特种行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查破刑事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 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机关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九)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公安派出所的权限
(1)治安指导权
(2)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权
(3) 治安行政强制权
1、强行带离现场
2、盘问检查
3、保护性约束措施
4、收缴追缴
5、对五类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权
(4)使用武器、警械权
(5)治安处罚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警告、500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4、公安派出所的基本制度
1、警务区民警责任制度
科学划分警务区
合理配置警力
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警民联系制度
接待领办制度
向群众报告制度
3、请示报告制度
需要请示的事项和要求
需要报告的事项与要求
4、会议学习制度
5、、学习制度、
6、装备管理制度
装备的维护
装备的保管
武器警械的佩戴使用
7、值班备勤制度
值班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备勤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四)户政与人口管理
1. 户口登记与户口调查
户口登记的内容:1、常住人口登记;2、暂住人口登记;3、出生登记;4、死亡登记;5、迁出登记;6、迁入登记;7、变更更正登记。
户口调查的内容:1、户口登记的所有内容;2辖区户口管理的工作情况;3、辖区社会治安和居民安全防范情况;4、居民普遍意向和社会动态。
户口调查的基本制度:1、入户制度;2、材料累积制度;3、研究与交流制度。
户口调查的工作要点:端正调查的目的、培养应有的素质、研究方式方法、注意抓住重点、适当区分层次。
2. 居民身份证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
申领:是指公民依法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邮件与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换领:是指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证因故无法继续使用而向常住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新证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补领是指因居民身份证丢失,公民依法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重新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领取、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都应继续使用原居民身份证编号。
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驻机构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居民身份证有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民领取、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明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继续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是指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有关权益事物时,主动出示或者应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行为。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居明身份证的查验: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命令或者强制公民出示身份证件接受审查检验,以确认持证人身份并判定证件合法的有效性的行政行为。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登记内容。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临时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依法颁发给应当领取、持用而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者以证明其身份的临时性法定证件。
3. 实有人口管理
(1)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科学划分责任区、搞好门牌楼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加强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户口调查、作好户口统计工作和规范户口档案管理。其中严密户口登记和开展户口调查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2)暂住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1、加强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管理网
络;2、加强宣传教育,严密暂住登记制度;3、健全登记发证制度,强化出租房屋管理;4、落实重点管控措施,实行分层次管理;5、加强信息沟通,实行双向管理;6、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实行非歧视的平等化待遇;7、密切联系相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
(3)境外居留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1、严格住宿登记制度;2、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管理网络;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4、依法打击境外居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1、建立监督考察组织;2、健全监督考查档案;3、公开宣布监改规定;4、坚强日常监督管理;5、密切联系司法机关;6、依法结束监管工作。
四、治安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开放的,供社会成员自由往来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
1. 公共场所的特点
(1)、公共场所中的活动内容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构成复杂;
(3)、公共场所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
(4)、公共场所中各类信息丰富;
(5)、公共场所易发生各种治安问题。
2. 公共场所的种类:娱乐场所,商贸场所,服务场所,体育场所,演出放映场所,游览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场所,大型活动临时场所。
3.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娱乐场所概念与范围;
娱乐场所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范围:1. 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
2. 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 厅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等
3. 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
4. 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如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
娱乐场所的治安问题:1扰乱场所秩序较为突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2侵犯
财产案件时有发生:扒窃,拎包等;3、社会丑恶现象滋生、蔓延。(1)卖淫嫖娼、色情陪侍,淫秽表演等(2)吸毒:摇头丸、冰毒等(3)赌博:电子游艺室较为突出。4、治安灾害事故品频频发生:火灾、爆炸、挤压伤亡等事故。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1、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岗位责任制度;2、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处理,消除隐患;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治安宣传教育;4、收集治安信息,预测与预防违法犯罪活动;5、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娱乐场所丑恶现象;6严格审批条件。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1. 特种行业的特点与种类
特点:1、特种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的一部分2、;特种行业是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管理问题行业;3、特种行业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业;4、特种行业是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种类:旅馆业、印章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以及其他依法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业。
2.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条件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行业。旅馆业是社会服务性行业,通过出租客房和床位的形式,为社会成员提供住宿、饮食、文化娱乐、商务洽谈等项服务,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而出现和发展的一种行业。
旅馆业的范围:经营旅客住宿的所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住宿浴池、汽车旅店、公寓式酒店、日租房等行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1)、开业审批;(2)、安全业务培训及预防措施;(3)验证登记制度(4)、财务保管制度(5)、客房安全制度(6)、协查报告制度(7)、旅客遗留物品处理(8)、应急预案措施(9)、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的处置措施。
3. 印章业治安管理
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印章业,俗称刻字业,是指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戳记、钢印、名章等的行业。
印章业的范围:包括刻字厂(店、摊) ,等使用机械或手工工艺刻制公章、印章、
戳记和个人名章的行业。
印章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
(一) 备案审批制度
(二) 承接、验证、登记制度
(三) 监制,保管,交货制度
(四) 情况报告制度
(五)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4. 典当业治安管理
典当业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统称。
典当业的范围:(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一、经营审批制度;二、当物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安全保卫制度 六、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制度
(三)危险物品治安管理
危险物品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危险物品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春出·购销·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实施的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监督指导·安全检查·查处事故和案件等一系列治安行政管理活动。
1. 危险物品的范围:公安机关依法列入治安管理的危险物品主要是那些危险性大,容易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犯罪的物品。目前,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畴的危险物品主要有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2. 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的主要手段: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落实责任,各司其责。
3. 公安机关在危险物品管理中的职责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审查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运用技术管理方法,进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查处事故。
(四)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比赛、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活动。(1000-5000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5000人以上的有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区域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
特点:规模大;影响大;活动场所广;安全保卫工作难度大。
1. 大型活动的种类:(1)按大型活动的内容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商贸活动;大型会议(2)按大型活动是否需要审批分:须经审批的大型活动;不须审批的大型活动。
2.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行政许可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预案:工作预案应体现严密部署、控制事态,掌握政策、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包括:(1)指导思想和处置原则;(2)组织领导;(3)任务分工(4)通讯联络(5)应急措施(6)纪律作风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 1明确管理者、活动举办者、场地所有者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各自职责;2、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保工作施行风险等级评估,探索安保工作新机制;3、落实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4、注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处置措施;5、做好充分准备,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一) 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 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 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1.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2.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 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3.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一)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 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 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 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 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分类: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 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 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 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5. 公安机关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中的监督检查:(一) 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 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 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
1. 突发事件的类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 突发事件的发展阶段: 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3. 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4.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五、治安案件查处
(一)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必须依法严格区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接线主要是体现在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差别。
在办案实践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受案标准和个案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一、从情节上来区别。如果行为相同,情节严重、恶劣的是刑事案件;情节轻微的是治安案件。
二、从手段上来区别。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治安案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三、从危害后果上来区别。如果行为相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损失的,就属于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失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四、从数额上来区别。在侵犯财产权利的价值上,数额较小的,属于治安案件;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五、从目的上来区别。行为相同,目的不同,案件性质也不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治安案件,以非法占有的就是刑事案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与种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他
是具体的、客观的。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时间
(4)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地点
(5)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方法(6)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定前提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1)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①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完全责任年龄:已满是八周岁,不完全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不负责人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具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况:
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起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二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责任能力:违反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是醉酒人的责任能力: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单位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其规定处罚。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种类:指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 表现形式: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部分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的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治安拘留
(四)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五) 附加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与治安管理处罚相关的法律措施:约束(1、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者对他人有威胁的情况下,对其采取限制行动至酒醒的一种措施;2、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保护性、限制性措施。)2、取缔: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法定许可证、执照或者未经依法注册登记而非法开展经营活动、社团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取消并禁止其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或者社团活动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3、收缴与追缴;4、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严加看管和治疗;5、强行带离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1、违法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2、违法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3、办案程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4、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幅度悬着的自由裁量权;5、执行方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6、时限性的自由裁量权。
(三)治安案件查处程序
1. 治安案件的受案
2. 治安案件的调查
传唤;勘验、检查;扣押、登记;鉴定、检测;抽样取证;证据保全;辨认等。
3. 治安管理处罚的告知、听取与听证
4.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5.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
警告的执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但其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警告决定,要制作处罚决定书,向行为人宣布并送达决定书,同时将决定书的副本要交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罚款的执行: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经济制裁的行政处罚,涉及受处罚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执行工作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罚款有三种方式:(1)、发款处罚的自动履行:被处罚人
自动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执行;(2)、罚款处罚的强制执行(3)、罚款处罚的延期执行。
行政拘留的执行: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人身自由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中对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处罚方法。
其他法律措施的执行: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执行:吊销许可证剥夺了被处罚人的行为能力和资格,实际上影响了公民、法人的财产和人身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能力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的处罚更是直接剥夺了行业行为的许可,导致了财产的较大损失,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必需经过听证的程序。
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的执行: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附加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请公安部决定后,由案件承办机关宣布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特别要注意的是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被决定限期出境、缩短在华停留时限或者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离境的,公安机关可以遣送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办理涉外案件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告对外通告等各项制度。
6.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的前提,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对已经确认的违法事实都没有异议。(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只能适用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 简易程序的操作规范。
7. 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至少一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
(3)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损 毁他人财物行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
一般调解;
调解程序:(一)受理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教育调停
(四)制作治安调解书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
现场调解;
治安调解的操作规范。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与法律救济
1. 治安管理处罚的监督
2. 治安行政复议
3. 治安行政诉讼
4. 治安行政赔偿
六、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治安管理的创新
治安管理的理念创新;
治安管理的体制创新;
治安管理的机制创新等。
(二)治安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三)社区警务的改革与发展
(四)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五)其他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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