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型产品是指根据《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标准》和《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购〔2013〕22)号),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两型办制定发布的《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两型产品,包括货物、工程项目中的公务车辆(含工作用车)、电梯、中央空调、工程机械、会议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照明灯具、制服、医疗器械、药品、配电设备、钢材、水泥等的采购行为,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两型产品应遵循诚实信用、节能环保、先行先试和优先采购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选择首购、订购或实行评审优惠等措施增加两型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带头采购两型产品,加大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采购两型产品,大力支持两型产品采购。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照两型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标明两型产品采购预算,逐年增加两型产品采购份额。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采购两型产品的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明确提出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两型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应当优先安排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的预算。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预算申报采购计划,采购产品属于两型产品的应当申报两型产品采购计划,注明采购两型产品。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两型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优惠政策。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择优选择两型产品。
第十三条 对下列特殊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可以采用首购或订购方式:
(一)首购产品。对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两型产品,采购人可选择协议定向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二)订购产品。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符合两型产品认定标准的,可采用订购方式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合理运用各种采购方式采购两型产品,严控采购人规避两型产品采购。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必须在采购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但上述因素可作为商务指标评分项,每项所占分值比例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且单项指标最高分值与最低分值分差不超过总分值的1%。
第十七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合理设置两型产品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价格、技术和商务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在商务评标项中,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可以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两型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两型产品的投标报价可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两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两型产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限制或者排斥两型产品参与政府采购,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两型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强化产品质量保障,生产高品质的产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两型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型产品是指根据《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标准》和《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购〔2013〕22)号),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两型办制定发布的《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两型产品,包括货物、工程项目中的公务车辆(含工作用车)、电梯、中央空调、工程机械、会议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照明灯具、制服、医疗器械、药品、配电设备、钢材、水泥等的采购行为,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两型产品应遵循诚实信用、节能环保、先行先试和优先采购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选择首购、订购或实行评审优惠等措施增加两型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带头采购两型产品,加大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采购两型产品,大力支持两型产品采购。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照两型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标明两型产品采购预算,逐年增加两型产品采购份额。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采购两型产品的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明确提出两型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两型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应当优先安排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的预算。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预算申报采购计划,采购产品属于两型产品的应当申报两型产品采购计划,注明采购两型产品。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两型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优惠政策。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择优选择两型产品。
第十三条 对下列特殊产品,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可以采用首购或订购方式:
(一)首购产品。对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两型产品,采购人可选择协议定向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二)订购产品。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符合两型产品认定标准的,可采用订购方式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合理运用各种采购方式采购两型产品,严控采购人规避两型产品采购。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必须在采购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两型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但上述因素可作为商务指标评分项,每项所占分值比例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且单项指标最高分值与最低分值分差不超过总分值的1%。
第十七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合理设置两型产品评审因素,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价格、技术和商务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在商务评标项中,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可以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两型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两型产品的投标报价可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两型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型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两型产品的,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限制或者排斥两型产品参与政府采购,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两型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强化产品质量保障,生产高品质的产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两型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