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我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23号)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我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23号)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从税款所属时期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