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框图
①申请(书面)→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书面批复)
具体要求为:
①申请(书面):
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 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3. 安全评价报告书;4. 井田勘查(精查或详查)地质报告;5. 煤矿初步设计;6.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7.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②受理:
按以下要求实行分级管理:1. 大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国家煤监局;2. 大于万45t/a,小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监局;3. 小于45万t/a的建设项目报煤矿监察分局。
③审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1. 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2. 自收到审查申请起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决定(书面批复)
按下列要求予以答复:1. 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2. 经审查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框图
①申请(书面)→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书面批复)
具体要求为:
①申请(书面)
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 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 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3. 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有关资料;4.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5. 建井地质报告;6. 联合试运转报告;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 煤层自燃倾向性、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性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结果;9. 《煤矿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10. 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1. 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说明;12. 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②受理
按以下要求实行分级管理:1. 大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国家煤监局;2. 大于万45t/a,小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监局;3. 小于45万t/a的建设项目报煤矿监察分局。
③验收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1. 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2. 自收到验收申请起20日内验收完毕。
④决定(书面验收意见)
1
按下列要求予以答复:1. 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2. 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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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框图
①申请(书面)→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书面批复)
具体要求为:
①申请(书面):
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 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3. 安全评价报告书;4. 井田勘查(精查或详查)地质报告;5. 煤矿初步设计;6.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7.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②受理:
按以下要求实行分级管理:1. 大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国家煤监局;2. 大于万45t/a,小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监局;3. 小于45万t/a的建设项目报煤矿监察分局。
③审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1. 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2. 自收到审查申请起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决定(书面批复)
按下列要求予以答复:1. 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2. 经审查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框图
①申请(书面)→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书面批复)
具体要求为:
①申请(书面)
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 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 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3. 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有关资料;4.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5. 建井地质报告;6. 联合试运转报告;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8. 煤层自燃倾向性、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性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结果;9. 《煤矿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10. 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1. 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说明;12. 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②受理
按以下要求实行分级管理:1. 大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国家煤监局;2. 大于万45t/a,小于120万t/a的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监局;3. 小于45万t/a的建设项目报煤矿监察分局。
③验收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1. 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2. 自收到验收申请起20日内验收完毕。
④决定(书面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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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要求予以答复:1. 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2. 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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