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的法律意见
一、适用前提
本意见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1、刘某与用人单位甲签订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2、刘某与用人单位甲续签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3、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乙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4、刘某个人失业保险缴纳记录;5、刘某的户口薄;客观真实的记录了下列信息。
1、五份证据内容真实。
2、第2份、第3份证据中包含以下信息:⑴刘某是城市户口,失业保险类型为非农;⑵失业保险中规定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3、第4份证据包含以下信息:⑴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失业保险的类型是非农,然而个人已缴部分为零,缴纳保险的单位是用人单位甲;⑵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失业保险的类型是非农,然而个人已缴部分为零,缴纳保险的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乙。
4、第5份证据包含下列信息:2010年3月,刘某的户口登记为非农。
二、纠纷与请求
2009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刘某与用人单位甲、劳务派遣公司乙分别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合作顺利。2013年3月劳务派遣公司乙与刘某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当刘某前往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类型是农村,因此其只能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刘某认为其在2010年3月已办理城市户口登记,应该享受非农失业保险待遇,与上述两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三、建议解决办法 1、由两用人单位与刘某协商和解,补偿其损失。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发放。”(注:XXX市该标准2013年5月1日前为1100元,2013年5月1日后为1300元)
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二)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以上所述事实和法条可知,若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刘某足额缴纳非农型失业保险,会分别给其造成少领两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建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刘某协商,补偿该损失。
2、如果两用人单位认为其已足额代缴失业保险金中的个人应缴部分,协商不成,则采取其它诸如劳动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关于刘某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的法律意见
一、适用前提
本意见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1、刘某与用人单位甲签订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2、刘某与用人单位甲续签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3、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乙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4、刘某个人失业保险缴纳记录;5、刘某的户口薄;客观真实的记录了下列信息。
1、五份证据内容真实。
2、第2份、第3份证据中包含以下信息:⑴刘某是城市户口,失业保险类型为非农;⑵失业保险中规定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3、第4份证据包含以下信息:⑴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失业保险的类型是非农,然而个人已缴部分为零,缴纳保险的单位是用人单位甲;⑵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失业保险的类型是非农,然而个人已缴部分为零,缴纳保险的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乙。
4、第5份证据包含下列信息:2010年3月,刘某的户口登记为非农。
二、纠纷与请求
2009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刘某与用人单位甲、劳务派遣公司乙分别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合作顺利。2013年3月劳务派遣公司乙与刘某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当刘某前往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类型是农村,因此其只能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刘某认为其在2010年3月已办理城市户口登记,应该享受非农失业保险待遇,与上述两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三、建议解决办法 1、由两用人单位与刘某协商和解,补偿其损失。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五发放。”(注:XXX市该标准2013年5月1日前为1100元,2013年5月1日后为1300元)
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二)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以上所述事实和法条可知,若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刘某足额缴纳非农型失业保险,会分别给其造成少领两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建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刘某协商,补偿该损失。
2、如果两用人单位认为其已足额代缴失业保险金中的个人应缴部分,协商不成,则采取其它诸如劳动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