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修课之电子产品“三包”期内的维权
案例:
小林在2月1日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2月4日出现故障无法开机,在2月5日上午,他拿着手机找商场要求换货,商场要求开出证明,于是就去了该品牌手机的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开出证明后,商场在2月5日下午给小林换货。 2月7日上午,该手机再次出现了没有信号的现象,到商场后小林表示要退货。商场要求他先去检测。而客服中心表示返厂检查,直到2月10日才拿到检修单,证明是属于三包期内的问题。小林2月11日来到商城表示要求退货,但销售人员说已经超出7天,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只能办理换货手续。小林无奈接受了。
第三部手机机身使用还算正常,但是耳机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沙沙”声,更换三次后还是不能解决,小林希望可以退掉耳机,但是商城表示:这个是与手机一同销售的,不能退货。
案例分析:
1、《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本案例中,小林是在2月1日购买的商品,2月4日出现故障,所有2月5日提出出要求换货是成立的。
2、小林第二次要求退货,从时间上看2月9日已经是第一次购机之后第九天,不符合退货要求,但是《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指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产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由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换而言之,在换机后,小林的三包期从2月5日开始计算,因此2月11日还在三包期,商场就当给予办理退货手续。即使已经超过七天,小林如果要求退货,根据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
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是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3、尽管耳机是搭配手机销售的附件,但是要求《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因此,小林退掉手机耳机的要求是成立的。
“三包”期内的维权要点
问:丢了发票或三包凭证怎么办?
答: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问:商家有没有义务提供备用手机?
答: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因此即便商家没有义务提供备用机,送修的客服中心与维修中心,在明知7天内无法修好的情况下,也是有提供备用机的义务的。
问:如果因为检测或维修时间太长,超出三包期怎么办?
答: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维权必修课之电子产品“三包”期内的维权
案例:
小林在2月1日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2月4日出现故障无法开机,在2月5日上午,他拿着手机找商场要求换货,商场要求开出证明,于是就去了该品牌手机的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开出证明后,商场在2月5日下午给小林换货。 2月7日上午,该手机再次出现了没有信号的现象,到商场后小林表示要退货。商场要求他先去检测。而客服中心表示返厂检查,直到2月10日才拿到检修单,证明是属于三包期内的问题。小林2月11日来到商城表示要求退货,但销售人员说已经超出7天,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只能办理换货手续。小林无奈接受了。
第三部手机机身使用还算正常,但是耳机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沙沙”声,更换三次后还是不能解决,小林希望可以退掉耳机,但是商城表示:这个是与手机一同销售的,不能退货。
案例分析:
1、《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本案例中,小林是在2月1日购买的商品,2月4日出现故障,所有2月5日提出出要求换货是成立的。
2、小林第二次要求退货,从时间上看2月9日已经是第一次购机之后第九天,不符合退货要求,但是《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指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产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由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换而言之,在换机后,小林的三包期从2月5日开始计算,因此2月11日还在三包期,商场就当给予办理退货手续。即使已经超过七天,小林如果要求退货,根据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
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是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3、尽管耳机是搭配手机销售的附件,但是要求《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因此,小林退掉手机耳机的要求是成立的。
“三包”期内的维权要点
问:丢了发票或三包凭证怎么办?
答: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问:商家有没有义务提供备用手机?
答: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因此即便商家没有义务提供备用机,送修的客服中心与维修中心,在明知7天内无法修好的情况下,也是有提供备用机的义务的。
问:如果因为检测或维修时间太长,超出三包期怎么办?
答: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