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即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
2. 为什么要进行预算法修改?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全国财政收支规模和结构的巨变、财政对债务等领域的管理变化,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要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此外,近年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化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3. 新预算法进行了哪些修改?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审核,十年修法,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进行了82处改动,条文由现行预算法的79条增加至101条,其中新增了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
4.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什么变化?
新预算法由原来的管理法变为控权法,政府从管理监督主体,同时成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强调要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对不规范预算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5. 新预算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核心修改?
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六大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核心对预算体系、预算平衡、预算约束、预算绩效、预算公开等五个人大追踪的重点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债务风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6. 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对预算编制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7. 为什么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了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的效果。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一是体现了动态预算的客观要求,能够使得支出的安排更长远和更有系统性,更好地体现管理要求。二是可以有效防控财政风险,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超短收,通过调入调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可以避免安排的支出一年用不掉而乱花钱造成浪费,或者避免在预算之外要追加资金而带来的财政危机。同时,可以优化政府规划的编制,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
8. 新预算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哪些规定?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新预算法既坚持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
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9. 新预算法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哪些规定?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上级政府应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10.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及公开主体是如何要求的? 修改后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1. 公开内容, 包括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 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2. 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3. 公开主体。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
新预算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即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
2. 为什么要进行预算法修改?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全国财政收支规模和结构的巨变、财政对债务等领域的管理变化,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要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此外,近年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化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3. 新预算法进行了哪些修改?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审核,十年修法,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进行了82处改动,条文由现行预算法的79条增加至101条,其中新增了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
4.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什么变化?
新预算法由原来的管理法变为控权法,政府从管理监督主体,同时成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强调要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对不规范预算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5. 新预算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核心修改?
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六大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核心对预算体系、预算平衡、预算约束、预算绩效、预算公开等五个人大追踪的重点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债务风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6. 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对预算编制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7. 为什么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了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的效果。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一是体现了动态预算的客观要求,能够使得支出的安排更长远和更有系统性,更好地体现管理要求。二是可以有效防控财政风险,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超短收,通过调入调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可以避免安排的支出一年用不掉而乱花钱造成浪费,或者避免在预算之外要追加资金而带来的财政危机。同时,可以优化政府规划的编制,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
8. 新预算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哪些规定?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新预算法既坚持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
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9. 新预算法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哪些规定?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上级政府应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10.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及公开主体是如何要求的? 修改后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1. 公开内容, 包括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 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2. 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3. 公开主体。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