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存款计息问题的几点疑问、困难与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在现行的国家政策中也有不少关于这部分资金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作为银行营业部门,我们在对待利息的计算方面,一直是特别认真的,在利率的执行上一丝不苟,慎之又慎。但是在社保资金的利率执行上,根据现有的政策及我行有关文件,虽经过多次推敲与讨论,但还是存在几点疑问,实际执行起来的确不好把握,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
一、几点疑问:
疑问之一: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而其他社保基金则没有?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1、规定不一致。政策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优惠利率不统一,真正明确规定的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但就这二种保险所规定的利率政策也不一致。
2、理解容易有偏差。对银发[1997]567号文件可理解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执行优惠利率;但对其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都应实行优惠利率。可是在财社字[1998]6号文件中,财政专户却又排除在外,不享受优惠利率。而这两个文件都是1998年1月份印发的,这就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只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执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执行优惠利率;还有的只对收入户和支出户优惠,而对财政专户不优惠。虽然后来在财社[2003]47号文件中明确了要对财政专户执行优惠
利率,但其实际执行起来在把握上还是有较大难度。
疑问之二:我行相关文件及利率表中多次出现“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对此我们如何理解?
例:《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最新调整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六)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同样“失业保险基金”也按“同期存款利率”。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活期账户上的存款就按活期,而只有单位存为定期时才按同期限利率?这样是否符合相关利率优惠政策?
疑问之三:如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年筹集部分”与“上年结转部分”?
这两部分要执行的利率是不样的,相关政策与利率文件都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利率,“上年结转部分”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但是银行与基本医疗资金管理部门都无法确定同一账户上的余额,哪部分是“当年筹集部分”,哪部分是“上年结转部分”。这就给执行利率带来很大难度。
疑问之四:同样是财政专户,为什么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却按“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
但是在我行《审计简报(第27期)》(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关注社保基金存款计息错误的问题”中有这样的内容:“总行关于社保基金账户执行利率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
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对于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可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在这里,我们容易理解为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不论是基本养老还是基本医疗,都可按三年零整利率。------这样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中是否有冲突?
二、基于以上问题,实际工作中对于社保类存款优惠利率执行存在难度:
1、在执行哪个优惠利率上存在困难。
鉴于上述各种规定的不一致,我们不但很难理解,重要的在是实际操作上不知如何是好。
2、在执行优惠利率的范围上存在困难。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原来只局限于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现已扩大到覆盖所有的城乡居民,同样是社会保险基金,有的要执行优惠利率,有的不需要执行,容易造成混乱,也给人们一个错觉,认为有的保险重要,有的不重要,也不利于操作执行。如同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时只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规定,那么现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执行也是个问题。
3、在确定“当年筹集”与“上年结转”及“沉淀资金”方面存在困难。 在实务中,收入户余额在月末要转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又是由财政专户转入,因此在计算利息时,经办机构及银行都难以分清有多少是当年筹集的,有多少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还有多少是沉淀资金,从而导致适用利率难定,利息计算不准。
4、在补记利息上需手工计算,不但增加柜员工作量,而且容易计算错误。 目前我行核心生产系统中对于开立的各类活期账户,都统一按活期存款利率自动计息,对于执行优惠的存款,我们都是手工计算需补计的利息,况且有的按
三个月,有的按三年零整,有的按同期,有的按活期,稍不注意就会算错。既增加了工作量,还很容易出差错。有时遇到计算期内利率的调整,需分段计算时更是增加计算的难度,例如在今年一季度与去年四季度,均遇到两次利率调整,都需要人工查询计算分段的积数,很是繁琐。还有就是因为不是每天在做(每季一次),有时在相关人员岗位调整后,还很容易忘记补计利息这一项。
三、几点建议:
1、明确优惠范围。
现在涉及社保资金的种类很多,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生育、工伤、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此外,每种类的资金又要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保障专户等。所以应该进一步明确这些种类是否都执行优惠利率,如果不是,那么更应明确规定,哪些执行哪不执行。
2、是否可以将这“五花八门”的社保类优惠利率,都按一个标准?当然了,这些需要国家政策的统一。
3、建议改进核心业务系统,对于社保资金类存款自动按相应利率计息。 目前系统中对于存款种类归集的很细,在开户时都能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其中有“3T社保资金活期存款”。所以,建议由系统自动控制利率。如果社保类存款的优惠不一样,那么也可以通过增加细化存款种类来解决,一种社保资金对应一个利率。
4、在确定基本医疗基金的“上年结转部分”与“当年筹集部分”是否确定一
个方法,比如“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法,或于每年初将上年结转部分转到一个专用账户上核算。
附:我们现有条件下所能掌握的相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文件
一、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
[1997]567号)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1月4日印发)。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3、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19条规定: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27日印发)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个方法,比如“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法,或于每年初将上年结转部分转到一个专用账户上核算。
附:我们现有条件下所能掌握的相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文件
一、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
[1997]567号)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1月4日印发)。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3、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19条规定: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27日印发)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社[2003]47号)第7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5、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二、我行有关社保存款计息的文件
1、《关于河南省分行社保中心活期存款利率请示的批复》(建资债办[2002]23号):
(1)失业保险基金存款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2)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审计简报(第27期)》“关注社保基金存款计息错误的问题”中提到: 总行关于社保基金账户执行利率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对于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可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
(本文部分内容摘自《社保基金实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思考》,作者: 李乐清 朱小文 来源: 湖南省汝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9-12-03)
武邑支行会计主管 丁越湘
2011-5-8
关于社保存款计息问题的几点疑问、困难与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为全社会所关注,在现行的国家政策中也有不少关于这部分资金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作为银行营业部门,我们在对待利息的计算方面,一直是特别认真的,在利率的执行上一丝不苟,慎之又慎。但是在社保资金的利率执行上,根据现有的政策及我行有关文件,虽经过多次推敲与讨论,但还是存在几点疑问,实际执行起来的确不好把握,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
一、几点疑问:
疑问之一: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而其他社保基金则没有?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1、规定不一致。政策规定的不一致,造成优惠利率不统一,真正明确规定的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但就这二种保险所规定的利率政策也不一致。
2、理解容易有偏差。对银发[1997]567号文件可理解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执行优惠利率;但对其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都应实行优惠利率。可是在财社字[1998]6号文件中,财政专户却又排除在外,不享受优惠利率。而这两个文件都是1998年1月份印发的,这就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只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执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执行优惠利率;还有的只对收入户和支出户优惠,而对财政专户不优惠。虽然后来在财社[2003]47号文件中明确了要对财政专户执行优惠
利率,但其实际执行起来在把握上还是有较大难度。
疑问之二:我行相关文件及利率表中多次出现“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对此我们如何理解?
例:《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最新调整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六)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同样“失业保险基金”也按“同期存款利率”。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活期账户上的存款就按活期,而只有单位存为定期时才按同期限利率?这样是否符合相关利率优惠政策?
疑问之三:如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年筹集部分”与“上年结转部分”?
这两部分要执行的利率是不样的,相关政策与利率文件都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利率,“上年结转部分”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但是银行与基本医疗资金管理部门都无法确定同一账户上的余额,哪部分是“当年筹集部分”,哪部分是“上年结转部分”。这就给执行利率带来很大难度。
疑问之四:同样是财政专户,为什么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却按“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
但是在我行《审计简报(第27期)》(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关注社保基金存款计息错误的问题”中有这样的内容:“总行关于社保基金账户执行利率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
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对于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可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在这里,我们容易理解为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不论是基本养老还是基本医疗,都可按三年零整利率。------这样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中是否有冲突?
二、基于以上问题,实际工作中对于社保类存款优惠利率执行存在难度:
1、在执行哪个优惠利率上存在困难。
鉴于上述各种规定的不一致,我们不但很难理解,重要的在是实际操作上不知如何是好。
2、在执行优惠利率的范围上存在困难。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原来只局限于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现已扩大到覆盖所有的城乡居民,同样是社会保险基金,有的要执行优惠利率,有的不需要执行,容易造成混乱,也给人们一个错觉,认为有的保险重要,有的不重要,也不利于操作执行。如同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时只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规定,那么现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执行也是个问题。
3、在确定“当年筹集”与“上年结转”及“沉淀资金”方面存在困难。 在实务中,收入户余额在月末要转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又是由财政专户转入,因此在计算利息时,经办机构及银行都难以分清有多少是当年筹集的,有多少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还有多少是沉淀资金,从而导致适用利率难定,利息计算不准。
4、在补记利息上需手工计算,不但增加柜员工作量,而且容易计算错误。 目前我行核心生产系统中对于开立的各类活期账户,都统一按活期存款利率自动计息,对于执行优惠的存款,我们都是手工计算需补计的利息,况且有的按
三个月,有的按三年零整,有的按同期,有的按活期,稍不注意就会算错。既增加了工作量,还很容易出差错。有时遇到计算期内利率的调整,需分段计算时更是增加计算的难度,例如在今年一季度与去年四季度,均遇到两次利率调整,都需要人工查询计算分段的积数,很是繁琐。还有就是因为不是每天在做(每季一次),有时在相关人员岗位调整后,还很容易忘记补计利息这一项。
三、几点建议:
1、明确优惠范围。
现在涉及社保资金的种类很多,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生育、工伤、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此外,每种类的资金又要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保障专户等。所以应该进一步明确这些种类是否都执行优惠利率,如果不是,那么更应明确规定,哪些执行哪不执行。
2、是否可以将这“五花八门”的社保类优惠利率,都按一个标准?当然了,这些需要国家政策的统一。
3、建议改进核心业务系统,对于社保资金类存款自动按相应利率计息。 目前系统中对于存款种类归集的很细,在开户时都能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其中有“3T社保资金活期存款”。所以,建议由系统自动控制利率。如果社保类存款的优惠不一样,那么也可以通过增加细化存款种类来解决,一种社保资金对应一个利率。
4、在确定基本医疗基金的“上年结转部分”与“当年筹集部分”是否确定一
个方法,比如“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法,或于每年初将上年结转部分转到一个专用账户上核算。
附:我们现有条件下所能掌握的相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文件
一、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
[1997]567号)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1月4日印发)。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3、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19条规定: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27日印发)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个方法,比如“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法,或于每年初将上年结转部分转到一个专用账户上核算。
附:我们现有条件下所能掌握的相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文件
一、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
[1997]567号)中规定:“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1月4日印发)。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3、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19条规定: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1月27日印发)
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社[2003]47号)第7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5、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二、我行有关社保存款计息的文件
1、《关于河南省分行社保中心活期存款利率请示的批复》(建资债办[2002]23号):
(1)失业保险基金存款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2)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审计简报(第27期)》“关注社保基金存款计息错误的问题”中提到: 总行关于社保基金账户执行利率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对于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可比照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利率表》
(本文部分内容摘自《社保基金实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思考》,作者: 李乐清 朱小文 来源: 湖南省汝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9-12-03)
武邑支行会计主管 丁越湘
20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