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户门合同 1

合同编号: 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

本合同由

建设单位: (下称甲方)

办公地址:

施工单位: (下称乙方) 办公地址:

[注:请公司从商业角度判断是否需要总承包单位签署。]

订立。

鉴于

甲方拟将 项目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以指定分包的形式发包,

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描述全部工程的邀请招标文件。 乙方按邀请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注: 我们理解, 本协议采用指定分包的方式。请贵司留

意,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发包人。本合同就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 其安排

有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肢解分包。此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缺陷, 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延误, 可能发包人需要承担

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总包商的责任将得以减轻。]

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 乙方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有关附加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

合同图纸和工程要求及技术要求所说明与显示的内容进行工程所需的设计、制作、

供应、施工、测试、维修并完成整项工程。工程概况如下: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设计单位:

1.4 监理单位:

1.5 工程范围:

2. 合同价款

2.1 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元(在下文简称“合

同总价”)。除按合同规定外,合同单价不能作任何调整,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门扇、门框、五金件、锁具、外饰面、填充物、胶条、制作安装、成品保护、工程保修费用。详细见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最终结算按实际完工数量计算。

2.2 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乙方投标文件

和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全部工作内容。

2.3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属闭口包干性质 (包设计、包供应、包安装、包工

期、包质量、包测试、包验收、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上涨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赶工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必须的加班费、物价上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合同单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合同单价(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本乙方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注: 闭口包干价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 在约定闭口价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公司认为施工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 则对双方均存在风险, 可以材料涨跌幅度、工程增减数量等作为调整条件进行调整。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确认是否需要。]

2.4 深化设计费用、门框四周及石材收口处打硅胶费用、饰面油漆费用、选样送样

费用、施工报审费用、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用、临时设施费用、脚手架费用、水电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甲方指定分包配合管理费(如有) 等及其相关的利润、税金等也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5 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或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

单中部分费用项目乙方未列明,但他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合同单价中。

2.6 本合同单价已包含根据合同图纸、乙方深化设计图纸所显示的所有的工作范

围,如合同单价少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单价,不论这种差距有多大,所涉及的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

2.7 如材料、设备装置的品质、效果、性能未能符合设计图纸、样品、甲方指定的

品质、效果、性能要求,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历天内调换、增加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 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作,不能缺

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2.9 甲方有权减少/取消全部或部分报价项目的工作内容,合同单价同时作相应调

减。

2.10 除甲方书面发出的工程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增减以及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可以调

整的费用外,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增加的请求。乙方提出的任何费用增加必须有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 合同工期

3.1 合同工期 天(包含节假日、双休日),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具体以甲

方确定的详细进度计划为准。乙方于此时间内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完工日期为通过甲方验收日期,以甲方、总包单位、乙方、监理四方签署的完工验收表为准。工期延误时,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同意顺延的情形除外。

4. 甲方/甲方代表

4.1 本合同协议条款和条件中的 “甲方”一词应指 。

4.2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委托或授权予其他单位或人士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

力及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4.3 甲方代表为 张帆 先生。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到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

标准变化的所有指示、指令、信函、联系单、变更单等文件、资料须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确认为有效。

5. 乙方项目经理

5.1 经甲方同意, 乙方任命 先生为项目经理,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 履行合

同约定的职责;项目经理为乙方实施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应长驻现场,并执行甲方现场项目部的管理规定、条例,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

5.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

方代表,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乙方可采取保护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经理不可易人,如遇特殊情况, 乙方应至少提前

7天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在经验、能力、资历、项目经理等级方面不低于 先生的1-2位项目经理供甲方选择,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易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每人次作为违约金。

5.4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天驻守施工现场,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则愿意接受甲方

每天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处罚。乙方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协调会等例会的,每缺席一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6. 工程监理

甲方委托 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经甲方批准, 监理单位任命 先生为总监理工程师, 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 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7. 乙方承包工作范围

如合同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7.1 接受工程现场(本施工现场原则上不提供乙方住宿)。

7.2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所示的本工程的设计、供应、

安装、运输、测试、保养维修工作,并设计及提供工程所需的预埋件等。

7.3 提供完整的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包括深化设计、预算书、

施工协调、完成制作图、材料采购、构件生产、施工、安装、运输、工程计划管理、产品保护、样品和样板、维护保养、质量保修等。

7.4 负责与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相关单位的施工和进度协调。完成入户门供应、

安装工程后的清理工作。

7.5 所有本工程与整体项目内的其他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衔接、返工和修复等工

作。在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全责,除非乙方有书面资料或影像资料证明另有其他人对成品予以损坏并确认外,其余成品的损坏均由乙方进行修复直至调换。

7.6 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生产加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经甲

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7.7 应提供深化设计施工图8套及电子文档,竣工图6套。

7.8 竣工验收时,按规定交齐设备、材料质保书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八份给甲方。

7.9 与总承包及其他所有相邻接或相关联之工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7.10 除上述所列,此工程范围还包括所有必须之消耗性及非消耗性物料、机械、

设备、运输器械工具、附件等及所有正常台班和超时加班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性的劳动力须按甲方及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整体或分期完工的工程进度。

7.11 进行及完成所有甲方、总承包单位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之试验包括提供有关

之报告,直至批准满意为止。

7.12 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及工程范围的技术要求执行,如设计单位的技

术要求与工程规范的要求产生矛盾,以较高要求为准。

8. 合同价款支付

8.1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

8.2 门框进场,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甲方按“到场门框数×该

樘门综合单价×20%”计算金额向乙方支付支付工程款;

8.3 门进场(包括门板、门锁五金等),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

甲方按“到场门樘数×该樘门综合单价× 30%”计算金额向乙方支付支付工程款;

8.4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8.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及竣工结算完成后的14个日历天内,

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8.6 工程保修期满二年,且本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发出书面工程保修期结束

证明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的5%。甲方在支付完毕该笔工程结算价的5%后,不再承担向乙方的任何其他付款义务。

8.7 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是支付给乙方的每笔款项的前提,如乙方未提交相应的付

款申请书而导致甲方未付款或付款推迟,由乙方承担责任。

8.8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款项的付款支付期限是指达到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付

款申请书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算,至甲方发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银行划账发出之日。

9. 工程材料供应

9.1 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供应,安装用辅助材料由乙方供应。甲方保留对主

要材料甲供及甲定乙供的权利,乙方相应的采保费等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9.2 凡工程中所需各种材料品种、质量等级均应满足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并按甲

方要求、图纸、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书上所列规格提供,未明确材料均应选择国标产品。所有的主要材料在定货、制作、加工及施工前均需报甲方认可, 并封存相关样板、样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负责。

9.3 所有乙方提供的材料,均为合格、国标的产品。若使用不合格或劣质材料,由

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负责。

9.4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其中主要材料设备

由乙方报甲方、监理认可。所购设备及材料到货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及甲方验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书。监理及甲方需抽样的,乙方应予配合。乙方所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设计、规范和经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乙方立即搬离现场,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门体配置及要求:

门体厚度:

镀锌钢板厚度:

五金件锁具:

门框:

木皮:

防盗等级:

详见图纸及技术要求、甲方封样样品。

10.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0.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合同技术要求、图纸交底记录、国家和____市

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作为质量验收标准。

10.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

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于复验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0.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赔偿费用、行政部门罚款(如有) 由

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0.4工程验收按照国家、建设部、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定执行。甲方组

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照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1. 合同价款变更

11.1工程变更时, 乙方应在14个日历天内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 经甲方代表人书

面签字盖章审核确认后, 在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予以调整。逾期不报, 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 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11.2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时,造价按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一)内适用

的单价计算,如清单内没有相应之单价, 则由乙方提出相应的报价,甲方可根据市场价格, 作合理定价。合同承包范围内所列项目如乙方实际施工未做或甲方发出指令取消现场某处部位或报价项目的施工,结算时费用应做相应扣除。 11.3对工程变更预算, 如双方产生分歧,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应暂时接受甲

方审定的工程造价, 同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造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11.4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 否则

按乙方违约论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并向甲方作出赔偿,且工期不得顺延。

11.5因执行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乙方的直接损失或开支, 包括材料积压,成品

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制或报废或引起工期延误等, 乙方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书面向甲方提出, 并提供详细证据经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批准后, 调整合同总价并相应延长工期。

11.6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工程变更后又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 则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偿付收到甲方指示后, 乙方为实施此项变更己发生的费用。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的指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此项变更已发生的费用的详细情况, 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2. 工期及延期赔偿

12.1 本工程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12.2 如果乙方未符合本合同,甲方可向乙方强制执行延迟违约金。延迟违约金为每

日历天RMB ¥10,000.00元,不足一天亦按一日历天计。

13. 竣工验收

13.1 竣工验收

1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0

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保修书。甲方认为符

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总包、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3.1.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

监理、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

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3.1.3 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仅代表工程符合了国家和____市的

最低质量要求,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合同约定的符合合同文

件要求的质量竣工要求,也不代表在合同工期方面可以视为工程已竣

工。但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不视为最终验收,该验收时间不能作为备

案竣工验收时间。只有在乙方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提交正式的内部《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结算申请报告》、报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双方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由甲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此时间作

为竣工时间,方可进入结算审批程序(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

提交结算资料),开始起算工程保修期。

13.1.4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及相

应的光盘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

际施工情况)。竣工资料的编制按照____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档案馆有关

文件和甲方相关要求办理。

13.2 工程移交

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

移交手续。

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

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

净, 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天1500元的

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总承包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

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付时间延误,造成的费

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

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任何争议或纠纷而拒绝

交付工程。

14. 违约责任

14.1 除合同协议终止以外,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2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 另一方欲终止合同, 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 方

可终止合同, 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工期拖延的,相应

顺延工期。

14.4 工期延误时,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延误工期超过1个月,除执行

12条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4.5 乙方应对在图纸设计、产品制造、安装上的任何错误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如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10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即使甲方接受乙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并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责任。

14.6 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

付的全部款项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

14.7 本合同所谓“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控制及不

能克服的,并直接妨碍或阻止本合同适当履行的以下事件:(1)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全面爆发等重大自然灾害;(2)内乱、暴乱、入侵、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恐怖活动等重大社会现象。

15. 合同结算

15.1在工程实际竣工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并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否则甲方可不进行结算审核。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一切文件(交任何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交给甲方。

15.2在竣工验收前,甲方认为的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及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而这些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15.3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内乙方未施工项目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

16. 保修责任

16.1 该工程项目的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单签字盖章之日起

计算。

16.2 在工程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

单内。

16.3工程项目在工程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损坏所产生的一切维修材料、人工及相关

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16.4 如本工程有质量问题(非人为破坏因素),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和更换或

修复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通知后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如乙方未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维修更换,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予支付。

17. 安全责任

17.1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包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总

包管理[注: 请公司确认是否需要总包单位对本工程进行总包管理。]。

17.2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

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采取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1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

乙方独自承担。

17.4 本工程施工前,部份预埋件工作已由其他公司完成,乙方应进行现场查勘。乙

方确认后等同于乙方自己预埋工程验收合格。

17.5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其他工程可能也在同步施工中,因此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其他工程项目存在施工交叉时,则应服从总包、甲方、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18. 保险责任

18.1乙方应为现场所有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材料及设备的安全购买所需的保险,

其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18.2乙方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18.2.1乙方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及外来人员综合险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工程保修期完成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

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在工程开工前、并在保单生效后的七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复印件及本期保险金的

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书面

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18.2.2乙方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乙方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乙方的施工机械及设备等,进行保险。

乙方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等所需要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并承担所有费用。

18.2.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注: 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是否需要由乙方购买。]

18.3乙方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其他保险。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

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甲方提出索赔。

18.4乙方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甲方的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条款。

19. 争议与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因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终止及中止

20.1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20.1.1乙方无理停止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20.1.2乙方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合同约定可延长了的时间之内进行工程的供

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20.1.3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总承包单位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

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项目总体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20.1.4未能遵守工期之规定,而且,乙方在收到甲方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

有关列明违约的书面通知10天后,仍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则甲方不放

弃其本身之其他权益的条件下,可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方式,书面

通知乙方终止本分包合同;惟规定在实施该项条款的通知书时,须是非

故意为难或不合理的,同时如甲方在发通知时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则该

等通知应属无效。

20.2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

重组而清盘除外) 、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将自动停止,惟若甲方与乙方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佣可以恢复及继续。

20.3若乙方已经按本条款1或2被终止合同关系,则乙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分包合

同,甲方只须支付至合同终止日任何已实际并正确完成的而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甲方还有权索回,或从上述任何款项内扣除或抵销因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而令甲方所遭的损害、支出和费用的价款。

20.4乙方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但须保留现场已有的材

料、和已施工的部分工程。

20.5 甲方有权暂停本工程的实施, 或是停工缓建,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停工通知

后3天内停止一切本合同范围的工作内容,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甲方需要复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乙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执行。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1. 合同文件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2. 本合同书。

3. 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材料清单。

4. 施工图纸及经甲方审核通过的深化设计图。

5. 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21.2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颁法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相抵

触时,按新颁法规执行。

21.3本合同共七份, 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五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

合同编号: 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

本合同由

建设单位: (下称甲方)

办公地址:

施工单位: (下称乙方) 办公地址:

[注:请公司从商业角度判断是否需要总承包单位签署。]

订立。

鉴于

甲方拟将 项目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以指定分包的形式发包,

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描述全部工程的邀请招标文件。 乙方按邀请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注: 我们理解, 本协议采用指定分包的方式。请贵司留

意,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发包人。本合同就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 其安排

有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肢解分包。此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缺陷, 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延误, 可能发包人需要承担

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总包商的责任将得以减轻。]

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 乙方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有关附加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

合同图纸和工程要求及技术要求所说明与显示的内容进行工程所需的设计、制作、

供应、施工、测试、维修并完成整项工程。工程概况如下: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设计单位:

1.4 监理单位:

1.5 工程范围:

2. 合同价款

2.1 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元(在下文简称“合

同总价”)。除按合同规定外,合同单价不能作任何调整,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门扇、门框、五金件、锁具、外饰面、填充物、胶条、制作安装、成品保护、工程保修费用。详细见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最终结算按实际完工数量计算。

2.2 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乙方投标文件

和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全部工作内容。

2.3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属闭口包干性质 (包设计、包供应、包安装、包工

期、包质量、包测试、包验收、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上涨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赶工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必须的加班费、物价上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合同单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合同单价(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本乙方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注: 闭口包干价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 在约定闭口价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公司认为施工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 则对双方均存在风险, 可以材料涨跌幅度、工程增减数量等作为调整条件进行调整。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确认是否需要。]

2.4 深化设计费用、门框四周及石材收口处打硅胶费用、饰面油漆费用、选样送样

费用、施工报审费用、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用、临时设施费用、脚手架费用、水电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甲方指定分包配合管理费(如有) 等及其相关的利润、税金等也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5 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或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

单中部分费用项目乙方未列明,但他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合同单价中。

2.6 本合同单价已包含根据合同图纸、乙方深化设计图纸所显示的所有的工作范

围,如合同单价少于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单价,不论这种差距有多大,所涉及的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

2.7 如材料、设备装置的品质、效果、性能未能符合设计图纸、样品、甲方指定的

品质、效果、性能要求,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历天内调换、增加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 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作,不能缺

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2.9 甲方有权减少/取消全部或部分报价项目的工作内容,合同单价同时作相应调

减。

2.10 除甲方书面发出的工程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增减以及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可以调

整的费用外,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增加的请求。乙方提出的任何费用增加必须有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 合同工期

3.1 合同工期 天(包含节假日、双休日),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具体以甲

方确定的详细进度计划为准。乙方于此时间内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完工日期为通过甲方验收日期,以甲方、总包单位、乙方、监理四方签署的完工验收表为准。工期延误时,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同意顺延的情形除外。

4. 甲方/甲方代表

4.1 本合同协议条款和条件中的 “甲方”一词应指 。

4.2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委托或授权予其他单位或人士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

力及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4.3 甲方代表为 张帆 先生。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到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

标准变化的所有指示、指令、信函、联系单、变更单等文件、资料须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确认为有效。

5. 乙方项目经理

5.1 经甲方同意, 乙方任命 先生为项目经理,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 履行合

同约定的职责;项目经理为乙方实施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应长驻现场,并执行甲方现场项目部的管理规定、条例,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

5.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

方代表,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乙方可采取保护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5.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经理不可易人,如遇特殊情况, 乙方应至少提前

7天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在经验、能力、资历、项目经理等级方面不低于 先生的1-2位项目经理供甲方选择,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易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每人次作为违约金。

5.4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天驻守施工现场,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则愿意接受甲方

每天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处罚。乙方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协调会等例会的,每缺席一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6. 工程监理

甲方委托 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经甲方批准, 监理单位任命 先生为总监理工程师, 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 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7. 乙方承包工作范围

如合同图纸所示,工程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7.1 接受工程现场(本施工现场原则上不提供乙方住宿)。

7.2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所示的本工程的设计、供应、

安装、运输、测试、保养维修工作,并设计及提供工程所需的预埋件等。

7.3 提供完整的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包括深化设计、预算书、

施工协调、完成制作图、材料采购、构件生产、施工、安装、运输、工程计划管理、产品保护、样品和样板、维护保养、质量保修等。

7.4 负责与入户门供应、安装工程相关单位的施工和进度协调。完成入户门供应、

安装工程后的清理工作。

7.5 所有本工程与整体项目内的其他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衔接、返工和修复等工

作。在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全责,除非乙方有书面资料或影像资料证明另有其他人对成品予以损坏并确认外,其余成品的损坏均由乙方进行修复直至调换。

7.6 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生产加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经甲

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7.7 应提供深化设计施工图8套及电子文档,竣工图6套。

7.8 竣工验收时,按规定交齐设备、材料质保书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八份给甲方。

7.9 与总承包及其他所有相邻接或相关联之工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7.10 除上述所列,此工程范围还包括所有必须之消耗性及非消耗性物料、机械、

设备、运输器械工具、附件等及所有正常台班和超时加班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性的劳动力须按甲方及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整体或分期完工的工程进度。

7.11 进行及完成所有甲方、总承包单位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之试验包括提供有关

之报告,直至批准满意为止。

7.12 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及工程范围的技术要求执行,如设计单位的技

术要求与工程规范的要求产生矛盾,以较高要求为准。

8. 合同价款支付

8.1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

8.2 门框进场,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甲方按“到场门框数×该

樘门综合单价×20%”计算金额向乙方支付支付工程款;

8.3 门进场(包括门板、门锁五金等),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

甲方按“到场门樘数×该樘门综合单价× 30%”计算金额向乙方支付支付工程款;

8.4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8.5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及竣工结算完成后的14个日历天内,

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8.6 工程保修期满二年,且本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发出书面工程保修期结束

证明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的5%。甲方在支付完毕该笔工程结算价的5%后,不再承担向乙方的任何其他付款义务。

8.7 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是支付给乙方的每笔款项的前提,如乙方未提交相应的付

款申请书而导致甲方未付款或付款推迟,由乙方承担责任。

8.8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款项的付款支付期限是指达到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付

款申请书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算,至甲方发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银行划账发出之日。

9. 工程材料供应

9.1 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供应,安装用辅助材料由乙方供应。甲方保留对主

要材料甲供及甲定乙供的权利,乙方相应的采保费等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9.2 凡工程中所需各种材料品种、质量等级均应满足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并按甲

方要求、图纸、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书上所列规格提供,未明确材料均应选择国标产品。所有的主要材料在定货、制作、加工及施工前均需报甲方认可, 并封存相关样板、样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负责。

9.3 所有乙方提供的材料,均为合格、国标的产品。若使用不合格或劣质材料,由

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负责。

9.4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其中主要材料设备

由乙方报甲方、监理认可。所购设备及材料到货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及甲方验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书。监理及甲方需抽样的,乙方应予配合。乙方所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设计、规范和经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乙方立即搬离现场,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门体配置及要求:

门体厚度:

镀锌钢板厚度:

五金件锁具:

门框:

木皮:

防盗等级:

详见图纸及技术要求、甲方封样样品。

10. 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0.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合同技术要求、图纸交底记录、国家和____市

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作为质量验收标准。

10.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

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于复验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0.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赔偿费用、行政部门罚款(如有) 由

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0.4工程验收按照国家、建设部、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定执行。甲方组

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照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1. 合同价款变更

11.1工程变更时, 乙方应在14个日历天内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 经甲方代表人书

面签字盖章审核确认后, 在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予以调整。逾期不报, 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 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11.2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时,造价按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一)内适用

的单价计算,如清单内没有相应之单价, 则由乙方提出相应的报价,甲方可根据市场价格, 作合理定价。合同承包范围内所列项目如乙方实际施工未做或甲方发出指令取消现场某处部位或报价项目的施工,结算时费用应做相应扣除。 11.3对工程变更预算, 如双方产生分歧,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应暂时接受甲

方审定的工程造价, 同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造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11.4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 否则

按乙方违约论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并向甲方作出赔偿,且工期不得顺延。

11.5因执行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乙方的直接损失或开支, 包括材料积压,成品

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制或报废或引起工期延误等, 乙方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书面向甲方提出, 并提供详细证据经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批准后, 调整合同总价并相应延长工期。

11.6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工程变更后又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 则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偿付收到甲方指示后, 乙方为实施此项变更己发生的费用。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的指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此项变更已发生的费用的详细情况, 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2. 工期及延期赔偿

12.1 本工程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12.2 如果乙方未符合本合同,甲方可向乙方强制执行延迟违约金。延迟违约金为每

日历天RMB ¥10,000.00元,不足一天亦按一日历天计。

13. 竣工验收

13.1 竣工验收

1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0

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保修书。甲方认为符

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总包、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3.1.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

监理、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

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3.1.3 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仅代表工程符合了国家和____市的

最低质量要求,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合同约定的符合合同文

件要求的质量竣工要求,也不代表在合同工期方面可以视为工程已竣

工。但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不视为最终验收,该验收时间不能作为备

案竣工验收时间。只有在乙方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提交正式的内部《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结算申请报告》、报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双方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由甲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此时间作

为竣工时间,方可进入结算审批程序(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

提交结算资料),开始起算工程保修期。

13.1.4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及相

应的光盘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

际施工情况)。竣工资料的编制按照____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档案馆有关

文件和甲方相关要求办理。

13.2 工程移交

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

移交手续。

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

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

净, 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天1500元的

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总承包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

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付时间延误,造成的费

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

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任何争议或纠纷而拒绝

交付工程。

14. 违约责任

14.1 除合同协议终止以外,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2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 另一方欲终止合同, 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违约方, 方

可终止合同, 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工期拖延的,相应

顺延工期。

14.4 工期延误时,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延误工期超过1个月,除执行

12条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4.5 乙方应对在图纸设计、产品制造、安装上的任何错误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如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10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即使甲方接受乙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并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责任。

14.6 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

付的全部款项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

14.7 本合同所谓“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控制及不

能克服的,并直接妨碍或阻止本合同适当履行的以下事件:(1)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全面爆发等重大自然灾害;(2)内乱、暴乱、入侵、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恐怖活动等重大社会现象。

15. 合同结算

15.1在工程实际竣工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并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否则甲方可不进行结算审核。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一切文件(交任何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交给甲方。

15.2在竣工验收前,甲方认为的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及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而这些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15.3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内乙方未施工项目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

16. 保修责任

16.1 该工程项目的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单签字盖章之日起

计算。

16.2 在工程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

单内。

16.3工程项目在工程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损坏所产生的一切维修材料、人工及相关

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16.4 如本工程有质量问题(非人为破坏因素),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和更换或

修复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通知后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如乙方未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维修更换,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予支付。

17. 安全责任

17.1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包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总

包管理[注: 请公司确认是否需要总包单位对本工程进行总包管理。]。

17.2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

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采取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1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

乙方独自承担。

17.4 本工程施工前,部份预埋件工作已由其他公司完成,乙方应进行现场查勘。乙

方确认后等同于乙方自己预埋工程验收合格。

17.5 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其他工程可能也在同步施工中,因此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其他工程项目存在施工交叉时,则应服从总包、甲方、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18. 保险责任

18.1乙方应为现场所有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材料及设备的安全购买所需的保险,

其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18.2乙方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18.2.1乙方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及外来人员综合险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工程保修期完成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

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在工程开工前、并在保单生效后的七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复印件及本期保险金的

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书面

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18.2.2乙方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乙方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乙方的施工机械及设备等,进行保险。

乙方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等所需要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并承担所有费用。

18.2.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注: 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是否需要由乙方购买。]

18.3乙方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其他保险。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

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甲方提出索赔。

18.4乙方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甲方的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条款。

19. 争议与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因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终止及中止

20.1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20.1.1乙方无理停止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20.1.2乙方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合同约定可延长了的时间之内进行工程的供

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20.1.3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总承包单位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

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项目总体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20.1.4未能遵守工期之规定,而且,乙方在收到甲方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

有关列明违约的书面通知10天后,仍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则甲方不放

弃其本身之其他权益的条件下,可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方式,书面

通知乙方终止本分包合同;惟规定在实施该项条款的通知书时,须是非

故意为难或不合理的,同时如甲方在发通知时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则该

等通知应属无效。

20.2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

重组而清盘除外) 、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将自动停止,惟若甲方与乙方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佣可以恢复及继续。

20.3若乙方已经按本条款1或2被终止合同关系,则乙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分包合

同,甲方只须支付至合同终止日任何已实际并正确完成的而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甲方还有权索回,或从上述任何款项内扣除或抵销因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而令甲方所遭的损害、支出和费用的价款。

20.4乙方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但须保留现场已有的材

料、和已施工的部分工程。

20.5 甲方有权暂停本工程的实施, 或是停工缓建,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停工通知

后3天内停止一切本合同范围的工作内容,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甲方需要复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乙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执行。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1. 合同文件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2. 本合同书。

3. 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材料清单。

4. 施工图纸及经甲方审核通过的深化设计图。

5. 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21.2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颁法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相抵

触时,按新颁法规执行。

21.3本合同共七份, 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五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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