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通用标准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628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628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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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管理规范(试行)》(交运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发[2012]33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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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管理规范(试行)》(交运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
岗。
发[2012]3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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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要求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
少于24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
发[2012]33号)第八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
驾驶客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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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
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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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
度
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
息等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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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已通过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发[2012]33号)第二十四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五
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
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
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
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
度
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
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六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
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条
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发[2012]33号)第五十五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
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
查阅。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五十六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
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发[2012]33号)第五十七
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发[2012]33号)第五十八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3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
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五十九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制度
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演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
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
年。
4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条
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发[2012]33号)第六十一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二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
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
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主要负责人和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
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六十二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
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
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
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主要负责人和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
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客运驾驶人岗
前培训 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发[2012]33号)第二十条
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
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
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
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
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
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
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
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
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客运驾驶人定
期培训 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发[2012]33号)第二十一
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
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
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
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
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
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
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
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
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条
基础管理
6 安全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培训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产法》(主席令第13号)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第二十七条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 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
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
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
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
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
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012]16号)第九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安全费用使用
范围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2012]16号)第二十一条
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
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
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
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
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产法》(主席令第13号)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7
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第四十八条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责任保险 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
保承运人责任险。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基础管理 相关方管理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基础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
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
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
置方案。
应急预案论证
和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
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7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第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四十五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发[2012]33号)第十一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产法》(主席令第13号)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告知 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
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
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
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演练 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效果评估与修
订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 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
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
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隐患排查方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发[2012]33号)第六十五
患排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
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条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 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发[2012]33号)第六十六
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
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
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9
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
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六十七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
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
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与分析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发[2012]33号)第六十八
查治理长效机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
度 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
物质奖励和表彰。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配合检查 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
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 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
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令第16号)第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档案 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
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和救援总体要求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493号)第九条 事故报告时间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11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
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493号)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 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
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
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十四条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救援要求 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493号)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 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
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
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
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其他 总则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
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
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发[2012]33号)第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会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2
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
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
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
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发[2012]33号)第九条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目标
责任书 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
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
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
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其他 一岗双责要求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发[2012]33号)第十五条
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
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
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
基础管理 其他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 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
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1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六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4
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
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
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
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
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
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严格按规范程序开展例保安全检查,严禁不
检查、检查不合格、例查出问题但未经修复基础管理 其他 例保员职责 就违规开具例保合格单,凡发现有上述行为
的例检员,要坚决列入“黑名单”,责令企
业立即解聘开除。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
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管理
15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
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
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考核 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 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发[2012]33号)第七十一
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
等指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年度
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
安全生产年度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考核 考核与奖惩制
度 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管理规范(试行)》(交运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发[2012]33号)第七十二
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
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
人予以表彰奖励。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
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
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
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内部
评价机制 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 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
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
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
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
1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七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
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二十九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车辆管理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 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
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
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
基础管理 其他 车辆管理 营运车辆技术
档案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
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
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发[2012]33号)第四十四
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
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四十九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发[2012]33号)第三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信息台帐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进站协议 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
基础管理 其他 另有要求的检
查项目
基础管理 其他 企业自主增加
的相关规定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7
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 从
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
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
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
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其中的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
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
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客运企业
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管好、用好、维护好
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
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
求。
车辆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
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
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
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
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
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
举报。
现场管理
18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制定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条 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发[2012]33号)第三十二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五十九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与检测,保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发[2012]33号)第二十七
条
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
运营公里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的安全警示标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
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
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
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
执行。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9 发[2012]33号)第三十一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发[2012]33号)第二十八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管理规范(试行)》(交运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产法》(主席令第13号)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发[2012]33号)第三十二
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
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
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
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
举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发[2012]33号)第三十三
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
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
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发[2012]33号)第三十四
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
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
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
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
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发[2012]33号)第三十五
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
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
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
20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
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
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
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
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
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
年。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发[2012]33号)第三十六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
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
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
联控系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
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
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
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
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控平台。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21 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条 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发[2012]33号)第三十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年第5号)第十三条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
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
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
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
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
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
上岗。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
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三十八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发[2012]33号)第三十九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2
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
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
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条 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发[2012]33号)第四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
后进行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
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
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
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
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
辞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
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
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
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
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
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
23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条 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发[2012]33号)第四十五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十二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十一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
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
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
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
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发[2012]33号)第四十六
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
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
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
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
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
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
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
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
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
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
车辆和线路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十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发[2012]33号)第四十八
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条
现场管理 其他 驾驶员安全承
诺 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结合贯彻落《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 实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
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4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确保”: 不超速,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监总管二〔2015〕57号)
行驶; 不超员,车辆乘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
人数; 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不接打
手机,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 不关
闭动态监控系统,做到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全程按要求佩戴使
用; 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为旅途平安保驾
护航。 以上承诺请大家监督。监督电话:
xxxxxxxx。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
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总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其他 作业安全要求 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发[2012]33号)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
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
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客运驾驶人行
车操作规程 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发[2012]33号)第五十一
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
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
事项等。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五十二
条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 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
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5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
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
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五十三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
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
程序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乘务员安全服
务操作规程 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发[2012]33号)第五十四条
送等。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通用标准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628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628号)第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管理规范(试行)》(交运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发[2012]33号)第六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管理规范(试行)》(交运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
岗。
发[2012]33号)第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要求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
少于24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
发[2012]33号)第八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
驾驶客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九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
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二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
度
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
息等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三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发[2012]33号)第二十四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五
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
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
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
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
理
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
度
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
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六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
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条
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发[2012]33号)第五十五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
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
查阅。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五十六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
制度
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发[2012]33号)第五十七
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发[2012]33号)第五十八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3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
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五十九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制度
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演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
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
年。
4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条
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发[2012]33号)第六十一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二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
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
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主要负责人和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
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六十二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
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
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
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主要负责人和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
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客运驾驶人岗
前培训 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发[2012]33号)第二十条
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
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
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
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
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
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
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
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
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客运驾驶人定
期培训 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发[2012]33号)第二十一
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
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
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
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
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
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
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
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
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条
基础管理
6 安全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培训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产法》(主席令第13号)
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第二十七条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 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
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
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
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
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
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012]16号)第九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安全费用使用
范围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2012]16号)第二十一条
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
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
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
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
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产法》(主席令第13号)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7
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第四十八条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责任保险 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
保承运人责任险。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基础管理 相关方管理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基础管理 个体防护装备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
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
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
置方案。
应急预案论证
和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
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7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第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四十五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发[2012]33号)第十一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产法》(主席令第13号)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告知 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
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
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
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演练 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
基础管理 应急管理 效果评估与修
订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 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
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
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隐患排查方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发[2012]33号)第六十五
患排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
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条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 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发[2012]33号)第六十六
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
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
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9
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
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六十七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
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
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与分析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发[2012]33号)第六十八
查治理长效机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
度 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
物质奖励和表彰。
安全隐患排查
与治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配合检查 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
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 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
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令第16号)第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档案 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统计分析 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
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事故报告和救援总体要求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493号)第九条 事故报告时间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11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
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493号)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 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
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
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十四条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事故救援要求 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事故报告、调
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493号)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 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
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
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
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其他 总则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
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
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发[2012]33号)第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会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2
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
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
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
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发[2012]33号)第九条 基础管理 其他 安全生产目标
责任书 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
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
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
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
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其他 一岗双责要求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发[2012]33号)第十五条
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
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
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
基础管理 其他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 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
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1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六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4
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
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
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
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
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
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严格按规范程序开展例保安全检查,严禁不
检查、检查不合格、例查出问题但未经修复基础管理 其他 例保员职责 就违规开具例保合格单,凡发现有上述行为
的例检员,要坚决列入“黑名单”,责令企
业立即解聘开除。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
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
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管理
15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
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
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考核 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 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发[2012]33号)第七十一
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
等指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年度
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
安全生产年度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考核 考核与奖惩制
度 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管理规范(试行)》(交运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发[2012]33号)第七十二
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
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
人予以表彰奖励。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
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
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
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内部
评价机制 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 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
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
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
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
1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七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
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二十九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车辆管理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 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
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
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
基础管理 其他 车辆管理 营运车辆技术
档案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
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
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发[2012]33号)第四十四
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
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四十九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发[2012]33号)第三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信息台帐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进站协议 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
基础管理 其他 另有要求的检
查项目
基础管理 其他 企业自主增加
的相关规定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7
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 从
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
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
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
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其中的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
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
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客运企业
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管好、用好、维护好
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
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
求。
车辆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
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
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
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
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
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
举报。
现场管理
18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制定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条 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发[2012]33号)第三十二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五十九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与检测,保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发[2012]33号)第二十七
条
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
运营公里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的安全警示标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
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
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
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
执行。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19 发[2012]33号)第三十一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发[2012]33号)第二十八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管理规范(试行)》(交运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产法》(主席令第13号)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发[2012]33号)第三十二
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
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
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
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
举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发[2012]33号)第三十三
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
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
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发[2012]33号)第三十四
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
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
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
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
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发[2012]33号)第三十五
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
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
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
20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
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
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
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
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
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
年。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车辆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发[2012]33号)第三十六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
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
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
联控系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
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
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
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
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控平台。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21 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条 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发[2012]33号)第三十七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年第5号)第十三条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
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
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
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
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
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
上岗。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
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三十八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发[2012]33号)第三十九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2
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
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
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条 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发[2012]33号)第四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
后进行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
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
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
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
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
辞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态监控 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
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
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
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
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
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
23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条 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发[2012]33号)第四十五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十二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十一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
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
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
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
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发[2012]33号)第四十六
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
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
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
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
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
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
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
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
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
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
车辆和线路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
现场管理 其他 运输组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四十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发[2012]33号)第四十八
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条
现场管理 其他 驾驶员安全承
诺 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结合贯彻落《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 实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
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24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确保”: 不超速,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监总管二〔2015〕57号)
行驶; 不超员,车辆乘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
人数; 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不接打
手机,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 不关
闭动态监控系统,做到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全程按要求佩戴使
用; 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为旅途平安保驾
护航。 以上承诺请大家监督。监督电话:
xxxxxxxx。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
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总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其他 作业安全要求 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发[2012]33号)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
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
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客运驾驶人行
车操作规程 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发[2012]33号)第五十一
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
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
事项等。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五十二
条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 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
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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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
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
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
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发[2012]33号)第五十三
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
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
程序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
现场管理 其他 安全操作规程 乘务员安全服
务操作规程 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 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管理规范(试行)》(交运
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发[2012]33号)第五十四条
送等。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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