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
第一章、第二章
一、 单选题(共30分,每题2分)
1、支付__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 B 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
C 轮换工的劳动报酬 D 雇佣工人的收入
2.我国劳动法采( )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3.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
A.工作 B.生活 C.劳动 D.生产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A.《工会法》 B.《合同法》 C.《劳动法》 D.《宪法》5、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
A.《国际劳动宪章》
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C.《费城宣言》
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
6、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
7.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
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
8.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 A.工作 B.生活
C.劳动 D.生产
9.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10.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
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
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1.我国劳动法采( )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1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A.《工会法》 B.《合同法》
C.《劳动法》 D.《宪法》
13.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14.1900年,世界上最早的《劳动合同法》诞生在( )。
A.德国 B.比利时 C.波兰 D.法国
15.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 )。
A.约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B.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C.客观责任优先的原则 D.严格责任优先的原则
二、填空题(共28分,每题2分)
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______世纪上半叶。
2.______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3.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______的9项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______中的原则。 4.劳动法的产生,在19世纪是以______的形式出现。
5.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______劳动关系、______劳动关系、______劳动关系等。 6.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__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______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______、______、_______的效力范围。
8.在调整的原则上,民法以_______为原则。劳动法除此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______。
9.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可分为______、劳动程序法、______。
10.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11.公民只要有____,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____。
12.按照劳动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可将它们分为_____和____两大类。
13.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_____劳动法律关系和_____劳动法律关系。
14.____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三、 案例分析(共42分,每题14分)
【案例1】 小丽家住海门, 2006年2月,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
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2006年8月,伤愈后的陈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 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观点: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
问题:
1、 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 、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3、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如何续签?
【案例3】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 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 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 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
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问题 :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答案
一、单选答案:1.B 2.A 3.C 4.C 5.C 6.B 7.B 8.C 9.C 10.C 11.A 12.D
13.C 14.B 15.B
二、填空答案: 1.19 2.社会劳动关系 3.《国际劳动宪章》 《费城宣言》 4.工厂立法 5.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6.1994 1995 7.空间 时间 对人
8.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 特殊保护原则 9.劳动实体法 劳动监察法 10.权利 义务 11.劳动能力 劳动报酬 12.行为 事件 13.个人 集体 14.权利能力
【案例1】
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笔者认为,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待商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小丽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在小丽毕业之前,在公司已经工作,虽然表面上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是因为其在学学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不发生效力,小丽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
点评:
1.吴某认为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生效不以鉴证为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1)合同主体合格。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都必须合格。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等组织或个体经营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自然人,即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表达各自的真实情况和意图,不得隐瞒。例如劳动者必须说明其真实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用人单位也应该说明其真实的劳动条件和对录用者的具体要求。
(3)平等协商地签订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以胁迫、要挟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和政策。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鉴证虽然是国家提倡的,但法律并没有这种强制性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是不能以之确定劳动合同的无效。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
3.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具有法定的必备条件。被列为劳动合同续订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以续订的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定期劳动合同。在我国,按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得续订;其他的定期劳动合同才可以依法续订。(2)劳动合同续订不能超过一定的次数或期限。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外国人劳动合同不超过5年。因而这两种合同的续订不得超过此期限。(3)劳动合同续订须由当事人权方同意。(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当然续订。例如,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末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5)在特定条件下应续订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满足此要求。
【案例3】
点评: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劳动合同就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从订立之时即无法律效力,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
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当事人一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欺诈、威胁的非法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追求自己的法外之利,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而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该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第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或者不公平台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无效,根本上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如果认为影响,确认合同全部无效,将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不公平。故应当认定合同其余部分有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
第一章、第二章
一、 单选题(共30分,每题2分)
1、支付__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 B 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
C 轮换工的劳动报酬 D 雇佣工人的收入
2.我国劳动法采( )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3.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
A.工作 B.生活 C.劳动 D.生产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A.《工会法》 B.《合同法》 C.《劳动法》 D.《宪法》5、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
A.《国际劳动宪章》
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C.《费城宣言》
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
6、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
7.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
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
8.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 A.工作 B.生活
C.劳动 D.生产
9.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10.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
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
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1.我国劳动法采( )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1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A.《工会法》 B.《合同法》
C.《劳动法》 D.《宪法》
13.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
14.1900年,世界上最早的《劳动合同法》诞生在( )。
A.德国 B.比利时 C.波兰 D.法国
15.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 )。
A.约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B.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C.客观责任优先的原则 D.严格责任优先的原则
二、填空题(共28分,每题2分)
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______世纪上半叶。
2.______是劳动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3.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______的9项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______中的原则。 4.劳动法的产生,在19世纪是以______的形式出现。
5.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______劳动关系、______劳动关系、______劳动关系等。 6.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__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______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______、______、_______的效力范围。
8.在调整的原则上,民法以_______为原则。劳动法除此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______。
9.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可分为______、劳动程序法、______。
10.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11.公民只要有____,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____。
12.按照劳动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可将它们分为_____和____两大类。
13.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_____劳动法律关系和_____劳动法律关系。
14.____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三、 案例分析(共42分,每题14分)
【案例1】 小丽家住海门, 2006年2月,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
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海门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2006年8月,伤愈后的陈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 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观点:
小丽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公司辩称,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丽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为了其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
问题:
1、 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 、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3、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如何续签?
【案例3】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 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 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 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
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2)劳动合同除工作时间条款外仍然有效,应当履行。(3)恢复原告工作,工资照发。
问题 :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答案
一、单选答案:1.B 2.A 3.C 4.C 5.C 6.B 7.B 8.C 9.C 10.C 11.A 12.D
13.C 14.B 15.B
二、填空答案: 1.19 2.社会劳动关系 3.《国际劳动宪章》 《费城宣言》 4.工厂立法 5.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6.1994 1995 7.空间 时间 对人
8.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 特殊保护原则 9.劳动实体法 劳动监察法 10.权利 义务 11.劳动能力 劳动报酬 12.行为 事件 13.个人 集体 14.权利能力
【案例1】
点评: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笔者认为,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待商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小丽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在小丽毕业之前,在公司已经工作,虽然表面上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是因为其在学学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不发生效力,小丽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
点评:
1.吴某认为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生效不以鉴证为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1)合同主体合格。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都必须合格。用人单位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等组织或个体经营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自然人,即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表达各自的真实情况和意图,不得隐瞒。例如劳动者必须说明其真实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用人单位也应该说明其真实的劳动条件和对录用者的具体要求。
(3)平等协商地签订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以胁迫、要挟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和政策。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鉴证虽然是国家提倡的,但法律并没有这种强制性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是不能以之确定劳动合同的无效。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的问题,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
3.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具有法定的必备条件。被列为劳动合同续订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以续订的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定期劳动合同。在我国,按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得续订;其他的定期劳动合同才可以依法续订。(2)劳动合同续订不能超过一定的次数或期限。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外国人劳动合同不超过5年。因而这两种合同的续订不得超过此期限。(3)劳动合同续订须由当事人权方同意。(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当然续订。例如,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末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5)在特定条件下应续订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满足此要求。
【案例3】
点评: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劳动合同就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从订立之时即无法律效力,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
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当事人一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欺诈、威胁的非法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追求自己的法外之利,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而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该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第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或者不公平台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无效,根本上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如果认为影响,确认合同全部无效,将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不公平。故应当认定合同其余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