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 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而现世的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谈到具体体现,又可以讲到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综上所述,把握民法性质,不仅在于了解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揭示民法的本质。对于民法性质固然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但事物本质是隐蔽的,难以从现象来表现,也不能从多种角度来解释,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民法性质,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存在着内在联系。而由内在联系推论出的最终指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所在。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法是根基,私法是其表现形式,权利法是私法的逻辑结果。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

论民法的性质 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而现世的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谈到具体体现,又可以讲到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综上所述,把握民法性质,不仅在于了解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揭示民法的本质。对于民法性质固然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但事物本质是隐蔽的,难以从现象来表现,也不能从多种角度来解释,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民法性质,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存在着内在联系。而由内在联系推论出的最终指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所在。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法是根基,私法是其表现形式,权利法是私法的逻辑结果。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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