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业务规则

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辽政办发[ 1996 ] 57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所实施的所有拍卖活动,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公物的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拍卖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的有关文件和物品要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拍卖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协议书》。《拍卖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方式、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五)拍卖标的物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

(七)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拍卖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对于该拍卖底价,拍卖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明确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有关资料及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二条 拍卖人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四)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买单位,应向拍卖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同时,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订《竞买须知协议书》。

个人参加竞买的应提交以本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凭证或其资产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拍卖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有底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底价,竞买人报价竞买;无竞买人继续加价时的报价为最高价,拍卖师三次叫价后由拍卖师落槌成交。

无底价拍卖。有拍卖师主持下,由竞买人直接报价竞买,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招标拍卖。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报价函密封送交拍卖企业,由拍卖企业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第十七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敲槌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不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纳拍卖佣金。

第二十条:佣金比例可由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约定。未约定拍卖佣金比例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公物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保管、运输、仓储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该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特殊要求,拍卖物经两次以上变更低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

拍卖时有下列情形的,拍卖应当中止或终结: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的;

(二)委托人确有理由申请中止或终结拍卖程序,并经拍卖人同意的;

(三)无人报价竞买的;

(四)出现不可抗力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拍卖终结后,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的,应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经资产评估和确认,擅自确定拍卖公物底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规则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三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 条 本规则所指的公物的范围,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包括: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税务等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及依法不返还的赃物。

(二)航空、航运、铁路、邮政、公路等部门所获得的无主货物。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

(四)政府公务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馈送礼品。

对罚没物品中的走私汽车和禁止出口的公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辽政办发[ 1996 ] 57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所实施的所有拍卖活动,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公物的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拍卖人对于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的有关文件和物品要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拍卖条件的,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协议书》。《拍卖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方式、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五)拍卖标的物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

(七)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拍卖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对于该拍卖底价,拍卖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明确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有关资料及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十二条 拍卖人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四)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买单位,应向拍卖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同时,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订《竞买须知协议书》。

个人参加竞买的应提交以本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凭证或其资产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拍卖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有底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底价,竞买人报价竞买;无竞买人继续加价时的报价为最高价,拍卖师三次叫价后由拍卖师落槌成交。

无底价拍卖。有拍卖师主持下,由竞买人直接报价竞买,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招标拍卖。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报价函密封送交拍卖企业,由拍卖企业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第十七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敲槌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不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纳拍卖佣金。

第二十条:佣金比例可由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约定。未约定拍卖佣金比例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公物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保管、运输、仓储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该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特殊要求,拍卖物经两次以上变更低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

拍卖时有下列情形的,拍卖应当中止或终结: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的;

(二)委托人确有理由申请中止或终结拍卖程序,并经拍卖人同意的;

(三)无人报价竞买的;

(四)出现不可抗力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拍卖终结后,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的,应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经资产评估和确认,擅自确定拍卖公物底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规则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三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 条 本规则所指的公物的范围,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包括: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税务等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及依法不返还的赃物。

(二)航空、航运、铁路、邮政、公路等部门所获得的无主货物。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

(四)政府公务员在公务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馈送礼品。

对罚没物品中的走私汽车和禁止出口的公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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