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实际上,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国家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职能的最主要关系。影响这种关系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权力架构设置,以及由此延伸的利益关系调整。权力架构及其功能设置,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至关重要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改革调整管理体制为重点,在推进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经过多次的改革与调整,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不断得以完善,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事务混乱、职责不清、上下错位、机构从上到下复制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中央管理微观事务,地方承担宏观职能;微观管理权限和机构上收,地方推脱责任;地方有事务,无钱,中央有钱,地方向中央跑等诸多方面。因此,如何建立权属清晰、运行规范、高效有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重大课题。 怎样做到权属清晰呢?我们要从我们的基本大法宪法中寻找答案,现行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划分的总体原则体现在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中,即: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典型的“毛式风格”的表述,其实它就是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的语言的翻版。这种被通常简称为“要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给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法制实践留下了太多的模糊空间,也催生了诸多的难题。按照宪法第3条的文义解释,这种在国家权力层面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界分,体现在宪法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规定中,这里不做探讨),必须优先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这也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律性要求。但过去关于“中央统一领导”的语义理解似乎是无边无际的,某种程度沿袭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思维。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对地方的规制和指挥为旨趣,这种领导仅在技术和其他客观局限的窒碍下才有所谓的限度。中央对地方采行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收放自如”的办法,殊料经常出现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导致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即死”的局面。所以必须在法律层面理清思路,确定明确的权属关系,才能彻底做到权属清晰。
运行规范 坚持依法治国
高效有序 中央机关的简政放权
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实际上,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国家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职能的最主要关系。影响这种关系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权力架构设置,以及由此延伸的利益关系调整。权力架构及其功能设置,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至关重要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改革调整管理体制为重点,在推进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经过多次的改革与调整,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不断得以完善,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事务混乱、职责不清、上下错位、机构从上到下复制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中央管理微观事务,地方承担宏观职能;微观管理权限和机构上收,地方推脱责任;地方有事务,无钱,中央有钱,地方向中央跑等诸多方面。因此,如何建立权属清晰、运行规范、高效有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仍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重大课题。 怎样做到权属清晰呢?我们要从我们的基本大法宪法中寻找答案,现行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划分的总体原则体现在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中,即: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典型的“毛式风格”的表述,其实它就是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的语言的翻版。这种被通常简称为“要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给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法制实践留下了太多的模糊空间,也催生了诸多的难题。按照宪法第3条的文义解释,这种在国家权力层面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界分,体现在宪法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规定中,这里不做探讨),必须优先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这也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律性要求。但过去关于“中央统一领导”的语义理解似乎是无边无际的,某种程度沿袭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思维。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对地方的规制和指挥为旨趣,这种领导仅在技术和其他客观局限的窒碍下才有所谓的限度。中央对地方采行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收放自如”的办法,殊料经常出现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导致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即死”的局面。所以必须在法律层面理清思路,确定明确的权属关系,才能彻底做到权属清晰。
运行规范 坚持依法治国
高效有序 中央机关的简政放权